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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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实施方案

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实施方案

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两治三改”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房屋调查摸底工作结果,为积极稳妥的推动我县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等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及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18-2020年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于2018年-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2018-2020年“两治三改”棚户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老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管理。

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YYY,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

【住建意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住建意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住建意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关于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文件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我区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制定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及原则(一)政府引导、居民自主。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国资及社会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愿基础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组织改造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规划先行、统筹推进。

改造项目须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经济技术指标,遵循“策划一批,储备一批,改造一批”的逐年滚动推进原则实施改造,力求提升城市面貌和商业环境,改善居住品质。

二、改造对象及目标任务(一)改造对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于上世纪90年代前,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成密度较大、建筑安全隐患多、基础设施简陋、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消了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为适应片区改造需要,片区内穿插的因规划需要改造的其它房屋。

(二)目标任务。

力争2020年前基本完成城区内主要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一是加快推进已实施的萱花旅社、桂山公园(酿造厂)及原新华书店等共6个片区、3669户、约37万平方米的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

二是从2016年起,积极启动龙王巷、小南村、双龙村等共13个片区、8720户、约95万平方米的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

邮政储蓄银行 公司产品经理(公司信贷) 试题+答案

邮政储蓄银行 公司产品经理(公司信贷) 试题+答案
30、
(单选题)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小企业及一般公司客户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1分)
A. 财务公司
B. 担保公司
C. 金融机构
D. 非金融机构
答案:D
31、
(单选题)由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集团最高授信额度,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可分别申报授信方案指的是()。(1分)
A.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B. 协助或参与分行重大财务顾问项目
C. 拟定服务价格
D. 提供法律支持
答案:D
12、
(单选题)对于信用等级在AAA级的客户或总行正式书面认定的重点客户,审批有效期可为()年。(1分)
A. 12个月
B. 15个月
C. 18个月
D. 9个月
答案:A
13、
(单选题)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1分)
B. 余额额度
C. 风险限额
D. 敞口额度
答案:B
35、
(单选题)对中长期融资分项额度采用信用方式的,在满足客户(综合法)条件基础上,同时满足客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且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1分)
A. A+;2
B. A-;3
C. A+;3
D. A-;2
答案:C
36、
(单选题)专项额度项下单笔业务的审批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个月;非专项额度项下单笔业务的审批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个月。(1分)
B. 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C.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D. 非保本非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答案:B
5、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我行客户风险限额核定过程中的限制条件的是?(1分)

国土资发[2015]37号《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37号《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2015.3.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一)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

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

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二)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要求和督促各市、县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按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

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三)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将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xxxx〕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xx〕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xxxx〕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

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向中央、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棚改贷款申请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棚改项目计划及概算汇总审核;对两区政府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单位,对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督促两区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概算;根据评审后的概算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两区政府负责按地块编制辖区内棚改项目概算;做好棚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财综[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承担全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审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工作。

—1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当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棚改项目地块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授权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获地方政府授权后,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当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015 棚户区改造政策大汇总(广东省)

2015 棚户区改造政策大汇总(广东省)

棚户区改造政策大汇总(广东省)一、棚户区改造简介(一)棚户区由来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

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

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

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方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看法》〔国发 37号〕精神,主动推动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

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敬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

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亮公正。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动等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居民自主购置安置房、政府购置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置安置房,是指在敬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置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意其独特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置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选购方式,购置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赐予的补偿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赐予肯定比例的补助和嘉奖,详细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各市、区、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购买服务主体。

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确定承接主体资格。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 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细则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科学界定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其基础设施。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作的通知⽂号:财综[2016]11号颁布⽇期:2016-03-25执⾏⽇期:2016-03-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推进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稳增长,⽽且能够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多渠道筹集资⾦,加⼤对棚户区改造的⽀持⼒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国务院有关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要求,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积极筹措资⾦,统筹安排,推进棚户区改造⼯作顺利实施。

2016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对各地棚户区改造⼯作的⽀持⼒度,中央补助⼒度不低于上年;省级财政也要增加投⼊,加⼤对财⼒困难市县棚户区改造⼯作的⽀持⼒度;市县财政要按规定渠道落实资⾦来源,通过⼀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

其中,地⽅政府债券筹集资⾦要继续向棚户区改造倾斜。

与此同时,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确保棚户区改造项⽬资⾦需要。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

⼀是对棚户区改造项⽬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各项⾏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是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地,按规定实⾏划拨⽅式供应的,除依法⽀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以外,免缴⼟地出让收⼊。

三是对棚户区改造项⽬涉及的税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切实化解库存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有利于满⾜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居住需求,有利于化解库存商品住房。

XX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XX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XX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印发XX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依法合规、属地负责、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缩短群众安置过渡时间,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住房,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转型发展。

二、实施主体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XX、XX、XX、XX等建制镇政府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三、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

补偿标准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20XX〕X号)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两种形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款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奖励共5个部分构成。

(二)“购房券”安置。

“购房券”安置方式是指被征收人在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的前提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或镇政府(管委会)参照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政策,在给予适当奖励的基础上,根据补偿价值出具“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规划区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购房券”价值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奖励等部分合并计算构成:具体补偿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委房屋征收局或镇政府(管委会)依据相关政策和各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住建方案】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吉安居办〔2015〕3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让利于民。

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让利于民,鼓励并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以人为本,自主自愿。

充分尊重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意愿,居民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自行选购满意的库存商品住房或二手住宅楼房。

(三)公开透明,稳步推进。

坚持程序规范、操作透明、标准公开。

根据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居民实际需求,实事求是、稳妥实施。

二、安置方式根据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采取的方式:一是政府搭建交易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棚户区改造居民也可以选购城区内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楼房作为安置房源;二是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三、安置房源条件(一)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棚改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可作为安置房源,安置房源应具备开发建设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纠纷、无违规建设等条件。

(二)二手住宅楼房作为安置房源条件。

一是房屋产权清晰,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房屋所有权完整,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争议、无土地争议;三是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且产权关系利害人能够到场签字确认。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最新)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最新)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X政〔X〕17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X政办〔X〕4号)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推行货币化安置,满足城镇居民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优化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降低改造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加快城镇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包括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在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并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范围内的项目。

三、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原则。

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城市棚户区(包括城中村、城市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由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属地政府是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筹集、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货币化安置有序推进。

同时可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居民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有效措施,引导城镇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多策并举原则。

通过政府搭桥或集中购买的方式筹集安置房源,尽量减少新建、消化库存。

分类运作原则。

城市危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及资金测算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按《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意见》(X政〔X〕91号)文件执行,适当控制实物安置数量,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

《政策性住房-概念及文件摘录》(2015年7月3日整理)

《政策性住房-概念及文件摘录》(2015年7月3日整理)

政策性住房概念政策性住房: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等条件,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农村危房改造住房等。

保障性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农村危房改造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

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出让、划拨、租赁、土地作价入股注入项目公司等方式。

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需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50 平方米以下。

土地供应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 %核定。

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201X-201X年,在全省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

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垦区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1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60万户,完成3000个以上行政村的整村推进,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201X-201X年"两供两治"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X〕75号)中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使城镇基础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1.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X省城镇棚户区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抓紧编制201X-201X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

在审批立项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要逐片逐栋进行认真甄别,严格界定棚户区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部门,加强指导,适时抽查棚户区立项情况,及时调度项目库中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实施进度、货币化安置率、历年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2.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各地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支持一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业务水平较高和积极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加快我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推动我省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5—2017年,全省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00万套和农村危房60万户,加大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科学编制计划(一)编制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

各地要在认真调查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编制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

计划应涵盖以下范围:城镇棚户区,需要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旧房和群众意愿强烈且城市发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未改造的垦区棚户区,国有工矿、采煤沉陷区,困难国有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企业棚户区及配套设施。

(二)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编制工作。

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完成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及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年计划,确保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要对2014年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纳入本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三、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一)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各省辖市、县(市)在安排棚户区改造计划和项目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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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

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一要加快棚改项目建设。

依法合规推进棚改,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完成三年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

二要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

各省(区、市)要因地制宜,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抓好落实,加快安置棚户区居民。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各地区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配套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区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
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三)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

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

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

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

加强农房风貌管理和引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指导到户。

三、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市、县人
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

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可通过省(区、市)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各地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

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四)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

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

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明确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和落实三年计划及
相关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支持力度。

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对困难中央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中央企业棚改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各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

各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国务院
2015年6月25日原文地址:/law/5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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