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提取资格条件
1、提取申请人:参加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市民,且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三年以上的实际缴存期限;
2、提取原因:为适应购房、婚育、购买商品住房、改善扩大自建住房及其他有关需要;
3、提取年限:提取期间要求不能低于三个月,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年。
二、提取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必须准备身份证、公积金档案卡,购房合同复印件等材料(限同住家庭成员提取共用资料);
2、须携带财力证明、购房契税证明等购房资料;
3、申请人不得拖欠社会保险缴费及公积金缴费;
4、凡在未成年人归主列帐户的公积金按受益人同意,须于成年后在办理公积金账户时一次性提取;
5、凡为改善、扩大自建住房、购买商品住房和投资发展用途的,必须备报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三、公积金实物提取及管理
1、公积金实物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允许提取比例及允许最高额度以外的部分;
2、公积金实物提取后未经业主申请,不得变更使用用途;
3、公积金实物提取金额及实物提取金额应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查询、核实和管理;
4、申请人提取后在房屋入伙未满2年,不得与第三人共同出让所提取的住房资金。
公积金提取
一是凡因购买自有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有效购房凭证满3年 的;
二是有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购房全额发票或房产证的。因其他原因提 取公积金的不受政策影响,可随时办理公积金提取。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的时间为办理完手续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
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1、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
方法介绍
购房公积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
经济学名词
01 提取类型
03 提取条件 05 提取流程
目录
02 注意事项 04 提取时间 06 方法介绍
07 政策法规
09 济南新政 011 违规治理
目录
08 北京新规 010 苏州新政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额为 账户总金额减10元。
北京公积金夫妻登记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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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小朋友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流程,这可重要啦!有时候大人们会需要从住房公积金里取钱呢。
第一步呢,要准备好需要的东西。
就像我们上学要带书包和书本一样,这里需要带身份证、银行卡这些。
第二步,要找到能办理的地方。
可以去相关的银行或者专门的办事大厅。
第三步,把准备好的东西交给工作人员,然后告诉他们为什么要取钱。
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哟。
有个叔叔工作很努力,攒了住房公积金。
有一天他想买个漂亮的房子给家人住,就去提取公积金。
他按照这几个步骤,很快就办好了。
小朋友们,虽然我们现在还用不到,但以后长大了也许就知道啦。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小朋友们,咱们接着来讲讲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
如果大人们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那得这样做。
首先,把身份证、银行卡这些都拿在手里。
然后,去到能办理的地方,那里可能会有很多叔叔阿姨在忙。
最后,把东西给工作人员,说清楚取钱的原因。
比如说,有个阿姨家里的房子需要装修,她就去提取公积金。
她提前准备好东西,很顺利就拿到钱啦。
小朋友们,是不是觉得还挺简单的?《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小朋友们,我们再来聊聊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流程。
当大人们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这样哦。
一开始,准备好需要的证件和银行卡。
接着,找到办理的地方,也许要走一段路。
最后,把东西交给工作人员,说出取钱的理由。
给大家举个例子,有个伯伯的孩子要上学,需要用钱,他就去提取住房公积金。
伯伯按照步骤做,很快就解决了问题。
小朋友们,等你们长大了,也会遇到这样的事情,现在先了解一下吧。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6年3月20日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北京国管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北京国管住房公积⾦如何提取职⼯在缴纳住房公积⾦时,住房公积⾦管理中⼼对每个职⼯建⽴了⼀个住房公积⾦账户,对职⼯账户内的公积⾦余额进⾏提取,需要进⾏审批。
那么北京国管住房公积⾦如何提取,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北京国管住房公积⾦怎么提取1、职⼯申请:职⼯凭⽀取证明资料和本⼈⾝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单位审核:单位对有关资料进⾏审核,由专管员通过⽹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打印《住房公积⾦⽀取申请书》,连同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份证复印件⼀起提交住房资⾦管理中⼼;3、“中⼼”审批:“中⼼”审核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单位印鉴是否齐全、提取申请书的⾦额是否准确,并进⾏审批。
4、办理提取: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住房资⾦管理中⼼办理提取⼿续。
已办理联名卡的,资⾦转⼊职⼯名下联名卡内;未办理联名卡的,由会计科办理转账⼿续。
⼆、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被纳⼊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范围的;4、在缴存城市⽆⾃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5、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活严重困难的;6、离休、退休、退职的;7、出境定居的;8、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9、户⼝迁出⽯家庄市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10、⾮⽯家庄市户⼝职⼯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11、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12、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13、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劳动关系,住房公积⾦转⼊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14、缴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的继承⼈、受遗赠⼈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5、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16、符合1-5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综合以上介绍,职⼯在购房时,如果缺少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贷款,⽤以解决资⾦短缺的问题。
北京公积金提取方法
北京公积金提取方法
一、北京公积金提取的注意事项
1. 提取前请确认信息的真实性: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在缴存单位提取公积金前请务必确保账户内的信息真实有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缴存额度等。
2. 必须到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如果您需要提取公积金,必须到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不能够向银行或者社保局进行提取。
3. 提取时需持相关证件:如果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携带身份证及账号,以确保受理能够顺利完成。
4. 提取时需准备足够的金额:提取公积金时需要准备一定金额,该金额等于本人提取额度加上交纳的相关费用。
二、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情况
1. 就业变更:雇员发生就业变更后,可以选择将原来的公积金提取出来,再把公积金缴纳到新的单位。
2. 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取原单位公积金存款,将其转移到新的缴存单位进行缴存。
3. 离职:如果雇员将被解雇或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存款。
4. 饭补:如果雇员已享受老企业的社会保险,这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将公积金存款提取出来,以补偿新的企业未能提供的社保费用。
三、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1. 雇员到北京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补全相关申报材料。
2. 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雇员提出的申请,确认公积金提取资格,并
签发《提取公积金凭证》。
3. 雇员带上《提取公积金凭证》到指定的银行取款,提取公积金存款。
4. 提取完成后,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将登记发放记录,缴存单位将采取
扣款措施,从其他缴存记录中扣除相应公积金。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一、个人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基数为个人工资的12%,其中个人缴纳6%,用于个人购房和还贷;单位缴纳6%,用于住房公积金基金池的运转。
3.职工每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的,可以申请缴存比例的降低。
二、单位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组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的6%。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用途1.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3.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金额的70%。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1.职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会开设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被单位调用。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渠道,方便职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恶意逃缴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缴所欠款项。
2.对于私自调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义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用途,管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使用和查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并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公积金异地提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不同的城市工作、生活。
为了满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异地提取政策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积金异地提取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一、公积金异地提取的法律依据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职工异地购房、还贷、租房等,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职工在异地购房、还贷、租房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异地提取的条件1. 购房条件(1)在异地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2)在异地购买二手住房;(3)在异地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
2. 还贷条件(1)在异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2)在异地贷款购买二手住房。
3. 租房条件(1)在异地租房居住;(2)在异地租房并支付租金。
三、公积金异地提取的流程1. 申请提取(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2)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 审核材料(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
3. 提取资金(1)申请人持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2)提取资金到账。
四、公积金异地提取的注意事项1. 提取金额(1)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
2. 提取时间(1)提取时间应与实际支付时间相符;(2)提取时间不得超过提取申请之日起6个月。
3. 提取方式(1)提取方式包括现金提取、转账提取等;(2)提取方式应与申请人意愿相符。
五、公积金异地提取的常见问题1. 问题一:异地购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回答:可以。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作为中国首都,北京市的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北京市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制定了《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该办法针对北京市居民提取公积金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居民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住房租金、大病治疗、子女教育等。
在这些情况下,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申请提取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该办法明确了提取的申请程序和相关材料的要求,保证了提取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在北京市购房的居民,并且在购房时要求一定的住房面积和住房价格。
其次,申请人必须在北京市连续缴纳公积金满一定时间,符合提取条件。
最后,申请人需要在提取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或租房合同、大病诊断证明等。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提取比例和提取额度的标准。
对于购房提取,按照房屋购房款的比例提取;对于偿还住房贷款,按照还款金额的比例提取;对于支付住房租金,按照租金金额的比例提取。
此外,对于大病治疗和子女教育等特殊情况下的提取,提取额度有一定限制。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确保居民在合理范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既满足居民的实际需要,又保障了公积金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还对提取流程和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办法的要求,提取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核准。
同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提取材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还应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指导,帮助申请人了解提取流程和规定,确保申请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综上所述,《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64 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六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3.20【实施日期】200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2006年3月1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政策文件】: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执行时间】:2006年3月1日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2024北京公积金提取方法
2024北京公积金提取方法
嘿,朋友!你知道 2024 年在北京提取公积金有哪些方法吗?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口袋里有一笔钱,你得知道怎么拿出来花呀!
比如说,要是你买了房子,那提取公积金就像从自己的宝藏库里拿出宝贝一样顺理成章。
比如说你对工作人员说:“我买了房,我要提我的公积金!”这不就搞定啦。
还有哦,要是你租房子住,那也能提取公积金呢!这就像你每个月给房子交“保护费”,现在可以从公积金里拿出点来补贴一下啦!你说多好呀!
再比如,你生了大病,急需用钱,这时公积金也能来帮你一把呀!这就像是在你困难时,有个贴心的朋友伸出援手。
哎呀,我跟你说这么多,其实总结起来就一句话,在北京,有很多情况都能提取公积金呢!只要你符合条件,就大胆去提吧,那可是你自己的钱呀!别让它躺在那里睡大觉呀!。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营、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住房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会计、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 hard you wor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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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习使人进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