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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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催缴通知函

税款催缴通知函

税款催缴通知函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国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现就您尚未缴纳的税款事宜,向您发出此催缴通知。

一、税款金额及期限根据税务部门记录,您尚有以下未缴纳的税款:1. 应纳税款金额:人民币【请填写具体金额】元;2. 应缴纳税款所属期:【请填写所属期】;3. 税款缴纳期限: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

二、缴纳方式为方便您缴纳税款,以下提供多种缴纳方式供您选择:1. 银行转账:您可前往任意一家具备代收税款的银行,通过转账方式缴纳;2. 互联网支付: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手机APP,使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在线缴纳;3. 现金缴纳:您可前往当地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通过现金方式缴纳;4. 划账代扣:如您已签订税银协议,税款将在约定日期自动从您的账户扣除。

三、注意事项1. 请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及罚款,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2. 缴纳税款时,请务必确认金额及账户信息,确保税款缴纳无误;3. 如您在缴纳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四、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将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影响信用等级;2. 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充分理解您在经营、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但请您务必重视税收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我们真诚希望您能积极响应国家税收政策,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贡献力量。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采取行动,确保税款按时缴纳。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务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此致敬礼!【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通知发出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
题的公告》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6.2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发布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解读如下:
问:出台该公告的背景。

答:近来,各地税务机关反映征收1元以下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常常会明显增高。

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包括通用缴款书的印制成本、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税费用、POS机划卡缴税费用等。

同时,纳税人也需要付出更多的纳税成本。

问:出台该公告的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减轻税务征收人员的工作量,税务机关能够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纳税申报服务。

问:该公告开始施行的时间。

答: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6月)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6月)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位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 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三《、中《华进人口民食共品和境国外国生境产卫企生业检注疫册法管实理施规细定则》。第十一条。
署2017年第32号公告)。 一、《废弃海关总署关于征收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
关总署2012年第33号公告); 三、关于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的联合公
告;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
事项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四年十月十日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0]第6号200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

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地税滞纳金减免申请报告

地税滞纳金减免申请报告

尊敬的xx地方税务局:我单位全称为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地为xx市xx区,主要从事XX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单位在20xx年度的税费缴纳过程中,未能按时缴纳部分税款,产生了滞纳金。

在此,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减免滞纳金,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滞纳金产生的原因1. 纳税申报错误:在20xx年度的纳税申报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申报数据出现错误,未能及时更正,从而产生了滞纳金。

2. 资金周转困难: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严峻,市场竞争激烈,我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压力。

在20xx年度,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销售市场低迷等因素,我单位经营状况出现下滑,资金周转困难,导致部分税款未能按时缴纳。

3. 税务政策变动:20xx年度,我国税收政策发生了一些调整,部分税种税率有所提高。

我单位在政策调整初期,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导致部分税款未能按时缴纳。

二、滞纳金的具体情况根据我单位20xx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共计产生滞纳金人民币xx万元。

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xx万元,房产税滞纳金xx万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xx万元。

三、申请减免滞纳金的理由1. 申报错误:我单位在20xx年度的纳税申报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申报数据出现错误的情况。

我们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加强了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培训,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2. 资金周转困难:我单位在20xx年度确实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我单位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降低成本、拓展市场等,以缓解资金压力。

同时,我单位正积极与银行协商,争取贷款支持,以解决资金问题。

3. 税务政策变动:我单位在20xx年度确实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导致部分税款未能按时缴纳。

今后,我单位将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和宣传,确保及时了解政策变动,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一)正文。

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豫高法〔2021〕368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36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现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和省税务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1年12月10日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一)申报通知。

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应当自债权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纳税人存续状态。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省辖市税务局,省辖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管理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并告知管理人后,管理人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内容。

债务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税收债权进行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税务局减免滞纳金情况说明范文

税务局减免滞纳金情况说明范文

税务局减免滞纳金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税务局工作人员:您好!我是[公司名称/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为[具体号码]。

今天来给您说说我这申请减免滞纳金的情况,希望您能多多体谅。

一、滞纳金产生的背景。

前段时间,我这公司[或者我个人]就像一艘在波涛汹涌的大海里航行的小船,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风浪。

[具体说明遇到的困难,例如:业务上突然有个大项目,所有精力都被牵扯进去了,财务人员忙得晕头转向。

公司为了这个项目,临时增加了好多人手,资金周转也变得紧张起来,大家都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每天就盯着项目的进展,生怕出一点差错。

]结果呢,就把纳税申报这件大事给疏忽了,导致税款没有按时缴纳,这滞纳金就像个不请自来的小怪兽,悄悄地就产生了。

二、发现问题后的补救措施。

等我们终于从项目的忙碌中缓过神来,发现这个问题的时候,那真是懊悔不已啊。

就像突然发现自己走错了路,赶紧想办法补救。

我们第一时间就开始筹集资金,把该缴纳的税款凑齐了。

这个过程就像在战场上紧急集合一样,各个部门都积极配合,财务人员更是加班加点,核对账目,确保税款准确无误地缴纳。

而且,在发现滞纳金的问题后,我们也积极主动地联系咱们税务局,想要尽快解决这个事情,绝没有一点拖延或者逃避的想法。

三、申请减免滞纳金的原因。

1. 主观无故意性。

您也知道,我们真不是故意拖着不纳税的。

我们一直都把遵守税法当成是公司[或者个人]的重要原则,就像做人要诚实守信一样。

这次真的是特殊情况,被那些突发的事情给搅和得晕头转向,才不小心犯了错。

我们就像个不小心闯了红灯的行人,虽然违反了规则,但绝不是故意为之的呀。

2. 积极改正错误。

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我们的态度那是相当积极的。

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孩子,知道错了就立马改正,而且还想着以后怎么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我们已经内部开会讨论了,以后会建立更完善的财务提醒制度,确保这样的事情再也不会发生。

这就好比给我们的纳税申报工作上了一道保险锁,以后肯定按时纳税,不给税务局的工作添乱。

单位减免滞纳金申请书范文

单位减免滞纳金申请书范文

单位减免滞纳金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我单位XX公司,因为疏忽未能按时缴纳税款,导致产生了一定的滞纳金。

经过我单位内部的审查和讨论,我们决定向贵单位申请减免滞纳金的相关事宜。

我单位对未能按时缴纳税款表示深深的歉意。

由于近期公司财务出现了一些问题,资金紧张,导致我们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但是,我单位对纳税义务高度重视,一直以来都是积极缴纳各项税款的,这次的情况是个别的特殊情况,不是常态。

我单位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争尽快解决资金问题,保证今后能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我们正在积极寻求银行贷款,并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以增加收入,解决资金困难。

同时,我们也在整顿内部财务管理,加强预算控制和内部审计,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我单位请求贵单位在考虑我单位的特殊情况和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基础上,能够给予我单位一定范围内的滞纳金减免。

我们已经提交了相关的材料,详细说明了我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困难,希望贵单位能够审慎考虑,给予我们减免滞纳金的支持。

我单位保证,今后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积极配合贵单位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衷心希望贵单位能够理解我们的困难,给予我单位一定的减免滞纳金的支持。

我们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未来的税务工作,与贵单位共同努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再次对给贵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的支持与帮助。

此致
敬礼!
XX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
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07.20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3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问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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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三、税 收监 督 权
您对 我 们违反 税收 法律 、 政 法规的行 为, 行 如税 务 人员索 贿受 贿、 徇私舞 弊、玩忽 职 守,不征 或者 少 征应 征税 款,滥用职 权 多征税 款 或
讼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 规定 的其 他 业务 。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 我 们作 出的决 定,享 有陈述 权 、 申辩 权 。如果 您 有 充分的 证
您 的义 务 下义 务 :
一 .
依照宪 法、税 收法 律和 行 政法 规 的规定 , 在纳 税 过程 中负有 以 当及时 报告 我们处 理。 您
八、 受依 法检 查的义务 接
您 有 接受 我 们依 法 进 行 税 务 检 查的 义 务,应主 动 配合 我 们按 法 您应 当自 取 营业 执照 之日 3 日 持 有关 证 件, 领 起 0 内, 向我们 申报办 定 程序 进 行 的税 务 检 查, 实地 向我 们反映 自 如 己的生 产经 营 情况 和执 理税 务 登 记。税务 登 记 主 要包 括 领 取 营 业 执照后的 设 立 登 记、税 务 行 财 务制度 的情 况, 并按 有 关规 定提 供 报 表 和资料 ,不得隐瞒和 弄虚 登 记内容 发生变 化 后的变 更 登记 、依法 申请 停业 、复业 登 记 、依 法终 作 假, 能阻挠、刁难我 们的检查 和监 督 。 不
立。但您 放弃听 证 权利或者 被 正当取 消听证 权 利的除外 。
您即使 在纳税 期内没 有应纳 税款 , 也应 当按照规 定办 理纳 税申报。
我们 将应 您的要 求组织 听证 。如您认 为我 们指定的听证 主 持人 与本案 享受 减税 、 免税 待遇 的, 在减 税、 税期间应 当按照规 定办 理纳 税申报。 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7.10施行日期2007.07.10文号国税函[2007]753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延期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92号)收悉。

对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

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三、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

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国税发〔2015〕117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我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理要求(一)备案时间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原则上应在首次申请减免税的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二)备案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1.增值税征前减免(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2.增值税即征即退(1)《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2)其它需提供的资料:a.促进残疾人就业纳税人需提供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b.软件产品纳税人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3.14•【文号】国税发[1992]075号•【施行日期】199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1992年3月14日国税发〔1992〕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30号文件《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加强清理欠税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7号《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和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在1991年11月12日全国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了将清理欠税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对欠税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是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的是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促进纳税人依法及时纳税和缴清欠税。

二、对已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过纳税申报,但未按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应从其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并按月征缴入库,即在一个月内不能缴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缴纳欠税的滞纳金。

三、对未经核缓而任意拖欠税款不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应缴的税款、滞纳金。

四、对少数因特殊情况和困难确实无力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缓缴税款,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可适当核减,日加收率为0.3‰。

五、对缓缴税款、核减滞纳金,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具体权限是:(一)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欠税缓缴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二)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含五十万元)的欠税缓缴由地级税务机关审批;(三)五十万元以上的欠税缓缴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

滞纳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情况说明范文

滞纳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情况说明范文

滞纳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税务部门名称]:您好!我是[公司名称]的[负责人姓名],今天来给您说明一下咱们公司滞纳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您也知道,这公司一运转起来啊,就像个超级复杂的大机器,各个零件有时候就没法那么完美地配合。

我们公司在处理财务税务相关事务的时候呢,就不小心在滞纳金这个事儿上出了点小岔子。

咱们先说这个滞纳金是怎么来的。

是因为之前和[对方公司名称/相关部门]在[业务名称,比如缴纳某项费用]上有个小延迟。

其实也不是我们故意拖着不办啊,当时[解释导致延迟的具体原因,比如是某个文件审批流程耽搁了,或者是对缴纳金额存在争议在协商之类的]。

结果呢,就产生了滞纳金。

然后说到纳税调整这一块。

我们财务的小伙伴当时啊,就像在一个超级大迷宫里走丢了一样迷糊。

一方面呢,那段时间公司业务特别多,各种账目、报表搞得大家晕头转向的。

另一方面呢,我们对于滞纳金在纳税调整方面的政策理解就像隔着一层雾,模模糊糊的,以为这个滞纳金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就这么糊里糊涂地按照原来的方式报税了。

现在我们已经意识到这个错误了,就像突然从迷雾里清醒过来一样。

我们已经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就像给机器重新上了润滑油一样,让每个环节都能更顺畅地运转。

对于财务人员,我们也安排了专门的税务政策学习培训,就像给他们戴上了高清眼镜,能把税务政策看得清清楚楚。

我们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按照税务政策要求,仔细核对每一项税务相关事务,绝对不会再出现这种滞纳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低级错误了。

希望您能理解我们这次的失误,我们会尽快把相关的纳税调整工作做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

再次感谢您的耐心倾听![公司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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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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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
【标 签】滞纳金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
【发文日期】2015-06-05
【实施时间】2015-06-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规范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的操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将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在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义务人应声明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详见附件),并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附件:
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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