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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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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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案例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国际贸易实务

1991年7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P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合 同,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 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A公司委托我国B海上运输 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由于中国A公司没能够 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 1992年2月15日装船。中国A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 款,要求我国B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 并凭借该提单及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妥货款。 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P公司对装船日期发 生了怀疑,于是要求我国B海上运输公司出示航海日志。经 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 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美国 P公司认定提单日期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提货,并提出索赔。
某公司向香港客户报水果罐头200箱,每箱 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 5%佣金价。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 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1) CFRC5%香港价应报多少?2)出口200箱应付 给客户多少佣金?3)某公司出口200箱可收回 多少外汇? (1)已知公式:CFR=CIF-保险费
案例
我先后向中东某国家出口纯毛纺织品 数批,货到国外后买方一一收货,从未提 出异议。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制成的服 装一套,声称用我毛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 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要求赔偿。 问对此应如何解决? 国际惯例: 纺织品一经开剪就不再赔偿
案例
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金属拉手一 批,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 回样后方能装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信用证也 有同样的字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未得到买 方认可,故我不能如期装运。到了5月份,买 方以延误船期而要求赔偿。问我方该如何?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目录一、国际贸易概述 (2)1.1 国际贸易的定义与特点 (2)1.2 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4)二、国际贸易实务流程 (6)2.1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7)2.2 交易磋商过程 (8)2.3 签订合同 (9)2.4 履行合同 (11)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3.1 Incoterms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14)3.2 Incoterms的具体条款解读 (15)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8)4.1 汇款方式 (19)4.2 信用证结算方式 (20)4.3 支票结算方式 (22)4.4 预付货款与延期付款 (23)五、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 (25)5.1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26)5.2 运输单据与运输条款 (27)5.3 国际贸易保险种类与条款 (28)六、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30)6.1 争端解决机制与适用法律 (30)6.2 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32)七、综合案例分析 (33)7.1 案例一 (34)7.2 案例二 (35)7.3 案例三 (36)一、国际贸易概述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家边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包括:交易对象多样化、交易规模巨大、交易方式多样、交易时间灵活等。

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些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道德规范,保障了各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涉及的贸易主体有进口商、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

这些贸易主体通过签订合同、支付货款、承担风险等方式,共同完成国际贸易的过程。

国际贸易还受到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外部因素,制定合适的策略来应对风险和挑战。

1.1 国际贸易的定义与特点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是指跨越国界的商品、服务、技术、资本等要素的跨国流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计算3.



我国某出口公司出口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内衣,内装 纸箱50箱,每箱20套,供货价格为52元/每套(含17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5%),出口包装费每纸箱 为15元,商检费、仓储费、报关费、国内运杂费、业 务费、港口费及其他各种税费每个集装箱为1950元, 20英寸集装箱国外运费约为1200美元,如果按CIF成 交,我方按成交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费率为 0.5%。现假设(汇率为8.3人民币兑换1美元): (1)我方欲获得10%利润(按成交金额计算),试 计算该货(每套)的FOB和CIF价。 (2)如果外商欲获得3%的佣金,那么CFRC3价应 为多少?
案例8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 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 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 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 24听,买方柜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 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 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4章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 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 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 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 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
案例2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 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 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 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 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 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 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该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

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

”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4、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5、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两篇)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两篇)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二)一、案例一:美国汽车进口与关税政策描述:近年来,美国对汽车进口实施了一系列增加关税的政策,以保护国内汽车制造业。

本案例将探讨这些政策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并分析相关行业的反应和应对策略。

背景: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之一,同时也是全球许多汽车制造商的重要出口目的地。

然而,随着国内汽车制造业的竞争加剧,美国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严格的贸易政策,以保护国内产业。

分析:1. 增加汽车进口关税的措施美国政府针对汽车进口采取了多重关税措施,其中包括对特定国家的汽车征收额外关税,对某些汽车零部件征收高额关税等。

这些措施使得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成本大幅提高,从而降低了海外制造商的竞争力。

2. 国际贸易的影响高额的关税政策导致了进口汽车价格的上涨,使得消费者购买新车的成本增加。

同时,这些政策也对国内汽车制造商带来了一定的保护和竞争优势。

然而,对进口汽车的限制也意味着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可能导致汽车市场的独占或不健康竞争。

3. 相关行业的反应和应对策略眼下,许多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都面临着关税政策的挑战。

一些企业选择通过提高产品定价来应对关税增加的成本压力,以保持利润稳定。

另一些企业则采取了多元化的市场策略,寻找新的出口市场或与本地企业合作,以降低对进口关税政策的依赖。

结论:美国汽车进口增加关税的政策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进口汽车行业。

这些政策不仅改变了进口商的策略,也给国内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然而,这些政策也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市场的选择。

因此,应继续关注关税政策对国际贸易和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并寻求更加合理、开放的贸易政策。

二、案例二:中国对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描述: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面临各种争端,如贸易纠纷、关税争议等。

本案例将探讨中国对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其特点和有效性,以及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启示。

背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成为了全球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

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一.1.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1.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2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3.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三.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二国际贸易术语1、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之前,船方获悉伦敦港口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所以将货物卸到伦敦的另一个港口。

后来罢工结束,货物又从港口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500英镑,请问这笔费用应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巴黎,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3、有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2006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结果,在卖方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才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索取包括28天的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

请问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吗?4、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轮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5、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一级大米,共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经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

因而买方由于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请问卖方对此差价损失是否负责?6、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小麦。

合同规定:“CIF纽约,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付款。

”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涂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

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

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xx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二)[案例51]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案例52]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案例53]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十堰昆仑润滑油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案例54]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湖北二手货车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55]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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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9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9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9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Sept.2
IncomingTelex
INTERESTEDINBUTTERFLYBRANDSEWINGMACHINEMODELJA-13000SETSPROMPTSHIPPMENTPLEASEQUOTE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P259案例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
要点评析:
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缺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反应。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作出明确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损失。
P221案例17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非)根本性违反合同
案情简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导致另外一方实际上被剥夺了根据合同规定
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3
违约索赔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偿违约金1万港元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多少金额?为什么?
P290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同是有效的。
还盘、售货确认书
下面是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行阿卜图拉公司AbdullaNo.123,Kuwait)洽谈蝴蝶牌缝纫机JA-1型(ButterflyBrandSewingMachineModelJA-1)的往来电传,根据这些电传,试指出哪些是发盘,并拟制售货确认书一份(中文或英文)。
9月2日来电传: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INSOUNDGUNNY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SHIPMENTINNEWGUNNY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Sept.3
OutgoingTelex
BUTTERFLYBRANDSEWINGMACHINEMODELJA-13000SETSPACKEDINWOODENCASESUSD62PERSETCIFC2KUWAITOCT/NOVSHIPMENTSIGHTCREDITSUBJECTREPLYHERESIXTH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IncomingTelex
YOURSSEVENTHACCEPTPROVIDEDUSD55CIFC3D/PSIGHTPLEASECONFIRMSept.10
OutgoingTelex
要点评析:
本案例买方应该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为8万港元。因为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一
方违约所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罚金,应该以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计算方法。虽
然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万港币,但是明显低于因为卖方违约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买
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例中货物价格从3万港币上涨到4万港币,
案例5
案情简介: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的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要点评析:
买方可以免于交货义务。因为本案例属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开克服的。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
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19款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
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
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
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不仅可以撤销合同,而且还
可以提出索赔。若违约不能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提出解除
合同。
本案例当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对其造成根本性影响;而
当卖方交货95公吨时,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对于买
要点评析:
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FOB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索赔要求。
案例18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单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逐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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