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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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7-3-22 17:04: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3. 3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禁设置在厂房。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其容量不应大于5 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二、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4.2.1 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 厘米;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 厘米;第4.2.2 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0 厘米。

第4.2.3 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 条和4.2.2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 米;2、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

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 米;3、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4.4.2 条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厘米,并不应大于15 厘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5 厘米,并不应大于10 厘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21年最新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21年最新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21年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1年最新版)目录: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高度、面积、结构形式、墙体材料、屋面材料、防火隔离等因素确定。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生产工艺、物流要求等因素确定。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面积、结构形式、墙体材料、屋面材料、防火隔离等因素确定。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面积、结构形式、墙体材料、屋面材料、防火隔离等因素确定。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厂房和仓库的防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生产工艺、使用物质的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确定。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面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面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3.1.2 当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应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来确定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如果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来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者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厂房建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厂房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

以下将从厂房建筑的布局、材料选择、电气设施、疏散通道等方面详细介绍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首先,厂房建筑设计应合理布局。

厂房建筑的内部分隔应按照火灾等级和用途进行划分,防火隔断应设置合理,并保证其防火性能。

在厂房建筑的布局设计中,要保证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合理的疏散楼梯和应急出口,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

其次,厂房建筑设计应选择防火性能好的材料。

在选择厂房建筑的材料时,应优先选择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

墙体和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地板应采用耐火材料。

同时,厂房建筑使用的电线电缆、管道和设备也要符合防火要求,以避免火灾从这些设施传播。

第三,电气设施要符合防火要求。

厂房建筑中的电气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缆和线路应按照规范进行敷设,避免线路短路和电气设备的过载。

同时,厂房建筑应设置合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如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最后,厂房建筑设计应合理设置疏散通道。

为了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厂房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并保证其畅通、明亮。

疏散通道的宽度和数量应根据厂房的规模和使用人数进行合理设计,通道上方不得有易燃材料和障碍物。

同时,通道和楼梯应进行标识,以方便人员疏散。

综上所述,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厂房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合理的布局设计、选择防火性能好的材料、符合防火要求的电气设施,并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可以最大程度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减少火灾的危害。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对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爆技术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爆技术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爆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爆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防爆设备和材料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的区域,应采取防爆设备,如爆炸压力释放装置、爆炸隔离管道、防爆电器等,以防止火灾时发生爆炸。

在建筑设计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分级标准的防爆材料,如防火板、阻燃涂料等,以保证建筑物整体的防爆性能。

其次,空间规划与隔离是防爆的重要措施。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区域,建筑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空间规划和隔离,将易燃易爆物品与其他区域有效地隔离开来,以减少火灾扩散和爆炸的可能性。

同时,建筑设计中应合理设置逃生通道,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

再次,通风和消防设备的设置也是防爆的重要措施。

建筑设计中应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证厂房和仓库内空气的流通,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积聚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条件。

此外,消防设备的设置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合理布置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独立烟感探测器等,以及合理设置喷淋系统、沟槽和消防水源等,以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最后,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也是防爆的重要环节。

在建筑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安全标识和安全通道,明确指示员工的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此外,还应进行员工的防爆培训,如防爆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演练等,提高员工的防爆意识和应急能力。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爆技术要求主要包括防爆设备和材料的选择、空间规划与隔离、通风和消防设备的设置以及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和科学的防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一、引言火灾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之一,尤其在工业厂房中,由于仪器设备、电线电缆、化学药品等物质的存在,火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为了保障工业厂房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厂房建筑设计必须遵守一定的防火规范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

二、防火规范标准1.建筑结构:(1)使用不燃性材料作为主要建筑材料,如钢铁、混凝土等。

(2)严格控制燃烧特性较高的材料使用,如木材、塑料等。

(3)建筑墙体应设置防火隔离带,避免火势扩散。

(4)墙体、楼板等开洞设置应符合防火要求,需设置防火盖板或防火窗。

2.电气设施:(1)电线电缆必须选用阻燃性能好的材料,对高温环境下的电线电缆使用应特别注意。

(2)电焊设备应设置在专用的防火室内,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气安全标准进行布线和接线。

3.通风系统:(1)通风系统应该设置良好的排烟装置,及时将排除火灾产生的烟雾和毒气。

(2)通风道、风管等应使用阻燃材料制作,防止火势传播。

4.灭火设备:(1)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材、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2)使用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探测器,及时发现并报警火灾。

5.安全疏散:(1)设置合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

(2)疏散通道应设置防火门,能够有效隔离火势蔓延。

6.废弃物处理:(1)废弃物应定期清运,避免堆积过多引发火灾。

(2)对于易燃废弃物,应采取专门的存储和处理方法,防止引发火灾。

7.消防培训:(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能力。

(2)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提前制定灭火计划。

三、总结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是保障厂房安全的基本要求,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标准,可以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从建筑结构、电气设施、通风系统、灭火设备、安全疏散、废弃物处理和消防培训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设计,能够有效提高厂房的防火性能和人员安全。

工业厂房消防设计规范厂房消防设计

工业厂房消防设计规范厂房消防设计

工业厂房消防设计规范厂房消防设计在工业生产中,厂房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一个合理、有效的消防设计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并保障生产活动的连续性。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工业厂房消防设计的规范和要点。

首先,要明确工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这是消防设计的基础,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工业厂房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例如,甲类厂房通常是指那些生产中使用或产生闪点小于 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等的场所;而戊类厂房则是指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场所。

不同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决定了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求和防火间距等方面的差异。

在建筑结构方面,工业厂房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厂房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疏散走道等重要部位应采用耐火性能良好的建筑材料,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结构的稳定性,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争取时间。

疏散设计是工业厂房消防设计的关键环节之一。

要根据厂房的面积、人员数量、生产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和位置。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同时,要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到疏散路线。

消防设施的配置是工业厂房消防设计的核心内容。

常见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对于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占地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火栓系统应保证厂房内任何一点都有两股充实水柱能够同时到达,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根据厂房的高度和火灾危险性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
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
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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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一、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 不应少于2 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 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 超过15 人。 二、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当气瓶总容积>1m3,气瓶应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围墙
的独立瓶间或室内,其防火间距满足以下要求。
气瓶总容积≤2m3,与明火、火花地点至少25米:其它建筑物
至少8米,与重要建筑物至少15米,与道路至少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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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不设置消防给水条件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 的戊类厂房; -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 住区。 ◆室外消防栓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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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丁类厂房消防设计规范

丁类厂房消防设计规范

丁类厂房消防设计规范丁类厂房消防设计规范是指在丁类厂房建设和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消防安全规范。

该规范旨在确保丁类厂房的消防设施和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火灾,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丁类厂房消防设计规范的一些重要要求及建议。

1.建筑布局:-丁类厂房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

-厂房的入口与出口应有足够的宽度和数量,以便疏散人员和转移物资。

-厂房的布局要合理,消防出口应设置在易于疏散的位置,并且不得被堵塞。

2.建筑材料和防火措施:-厂房建筑材料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厂房内部墙壁和天花板应涂刷耐火涂料或使用防火板材进行封装。

-厂房应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3.防火分区:-厂房应根据工艺过程的危险性将空间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保火灾不会迅速扩散。

-不同防火分区之间应分别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墙,以限制火势蔓延。

4.安全疏散:-厂房内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且标志清晰可辨。

-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求,一般不得小于1.2米。

5.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厂房应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出火灾警报。

-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灵敏度高、反应速度快、可靠性强的特点。

-报警系统应与消防设备自动启动装置相连,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灭火措施。

6.灭火系统:-厂房应配备有效的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灭火系统应与火灾报警系统相连,能够自动启动以进行灭火。

-灭火器材的选择和布局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以上仅为丁类厂房消防设计规范的一些重要要求和建议,具体的设计要根据不同的厂房类型、规模和工艺过程危险性来进行综合考虑。

在设计过程中,还需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厂房能够达到消防安全的要求,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

3. 3.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³。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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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厂房的防爆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第四章仓库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七章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墙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第三节屋顶和屋面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第五节室内消防用水量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第七节灭火设备第八节消防水泵房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采暖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十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点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 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 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 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 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 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

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 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2条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立方米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 3.2.4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立方米,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立方米,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2.11条总储量不大于1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3.3.1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3.3.2条一座凵形、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

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立方米),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 3.3.3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3.3.4条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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