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最新】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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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最新】【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1.1 引言本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指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的工作团队,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组织、指导和催促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2 定义1.2.1 安全生产专家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具备一定安全生产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工作团队。
1.2.2 安全生产专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意见的人员。
1.2.3 安全生产工作:指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建与管理2.1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建2.1.1 确定组建需求: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需求。
2.1.2 专家选聘:通过招聘、调动或者委托等方式,选聘合适的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
2.1.3 组建专家组:按照一定比例和专业领域,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
2.2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2.2.1 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2.2.2 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2.2.3 会议管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家组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2.2.4 绩效评估: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成员的工作表现。
第三章安全生产专家组的职责与权责3.1 安全生产规划和策划3.1.1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3.1.2 安全生产策划:制定安全生产策划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3.2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3.2.1 培训需求分析: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分析员工的培训需求。
3.2.2 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进行组织实施。
日照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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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日照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组是日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的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我市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研,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参加事故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为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及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安委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工作考核和换届工作;(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五)制定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六)其他事宜。
第七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经市安监局工作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专家聘任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勤政廉洁,作风民主。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确定的工作。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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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生产环境的良好状态,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建1.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组建专家组的条件包括:拥有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取得安全生产专家资格证书。
2. 在企事业单位中,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
二、安全生产专家组的职责1. 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4. 对事故隐患较大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指导,提出整改建议。
5. 在事故发生后,迅速调查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安全生产专家组的运作机制1. 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工作方案。
2. 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应相互配合,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交流重要信息和工作进展。
3. 安全生产专家组应与企事业单位的卫生、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制定日常工作记录和安全资料档案,以备查阅和审计。
本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改进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希望企事业单位能够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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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是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营利性组织。
专家组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
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一)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省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七)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九)为全省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上合格可靠,作风正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二)熟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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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组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统一管理。
第三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参与安全生产领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参与安全生产形势的预测分析,参与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领域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专家组分石油化工综合组、民爆冶金机电组、市政建筑矿山组三个专业组。
各专业组召集人由市安委办指定,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在当届专家组正式开展工作后由各专业组专家选举产生。
第五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每届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
任期内如有变动,可以按照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六条专家的聘任条件:(一)非安监系统专职工作人员;(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工作;(三)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且在安全生产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四)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五)勤政廉洁,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六)身体健康,能适应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现场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专家的聘任程序:(一)拟聘任专家须经各市(县)、区安委办或市各有关部门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符合专家聘任条件的本人自荐,如实填写推荐/自荐专家信息登记表(登记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推荐单位的意见和印章),上一届专家组成员经市安委办及本人同意,自动连任并转入下一届专家组;(二)市安委办根据推荐/自荐专家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拟聘任专家进行初审;(三)通过初审的拟聘任专家经市安委办领导审定、报市安委会领导批准后,正式成为本届专家组成员,由市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并发文公告。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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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1、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生产评审专家?做到规定的每一条,努力踏实的工作。
评审专家的义务。
安全生产评审专家在工作中所要履行以下义务:(一)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二)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报告;(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四)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等有效证件和文件。
建立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其主要内容为:(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工作完成情况和主要业绩等;(五)审定专家工作计划、收集专家论文和总结报告。
建议参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gfxqlyxzdzl/ptzdxxx/2010/07/6013.htm2、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必须要三名安全专家签字吗?我们这里规定,一般企业的应该预案需要有三人签字,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市级及以上的专家。
其余二个专家没有规定。
3、国家规定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专家审查费是多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省级以上专家为600元/人。
以宁波市为例,专家费由原先的每人每天300元分别提高到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省级以上专家为600元/人,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为400元/人;其他专业人员(如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工程师等)为500元/人,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为300元/人。
规定聘请专家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前,相关处室应填写咨询费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活动结束填写咨询费发放表,经局领导审批后发放。
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并由局财务打入专家个人银行卡。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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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我将介绍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推进,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服务为要求。
二、安全生产专家的任职条件和权利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专家有权参与和组织安全生产的研究、评估、监督和指导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三、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专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严格认真履行专业职责。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评估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安全生产专家的奖励和惩罚机制根据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表现和客观评价结果,可以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和激励专家继续发挥作用。
同时,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安全生产专家,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和惩处。
五、安全生产专家的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专家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合法的权益保障。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为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备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应尊重和关心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总之,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措施,它的建立能够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但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落实和实施。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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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须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工程特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及要求。
2.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高处作业、电气安装、起重吊装等。
3.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须报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重新履行编审程序。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投入等内容。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确保计划的有效执行。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5.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整改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
2. 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事故案例等内容,确保施工人员充分了解工程安全风险。
3. 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4. 施工过程中,如施工人员更换或施工内容变更,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确认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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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一、组建(一)安全生产专家组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以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治工作、开展技术支撑和指导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工作组织。
(二)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建原则是在专家资源充足、专业水平较高的基础上组建。
(三)安全生产专家组由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组建,组建方式可以是:自建、联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二、成员(四)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安全生产专业背景,拥有高级职称或具备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2. 具备足够的实践经验,在安全生产领域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3. 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4. 具备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职责(五)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治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2.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3. 协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和工作程序,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4. 帮助企事业单位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预控措施;5.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研究,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6.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7. 根据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政策和建议;8. 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编制。
四、工作模式(六)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工作可以通过委托、联动和巡回等方式进行。
(七)委托方式:企事业单位有权委托专家组开展特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委托内容、工作期限、工作要求等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委托协议。
(八)联动方式:专家组与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进行工作会商、经验交流和技术指导,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巡回方式: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确保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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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和职责1. 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理论和实践经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颁发相关证书;2. 安全生产专家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3. 安全生产专家应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咨询,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4. 安全生产专家应与企业领导、技术人员和职工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制定和推行安全生产措施,提升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5. 安全生产专家应及时关注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学习和掌握新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三、安全生产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 安全生产专家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2. 安全生产专家有权要求企业对其提出的安全改进意见进行跟踪和落实,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3.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掌握,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4.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对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完善培训内容和方法;5.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保守企业内部涉及安全生产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6.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操守,严禁以干扰安全生产为目的故意提出不实或错误的意见。
四、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1.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根据其专业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其岗位职责和工资待遇;2. 安全生产专家应接受企业安排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知识水平;3. 企业应给予安全生产专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确保其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的顺利进行;4. 安全生产专家应与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5. 安全生产专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6.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褒奖和惩处,奖励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同时对于工作不力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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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专家使用管理的过程监督、廉政监督,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政策研究、规划制定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的专家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4)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实行集中建库、分类设组、公开透明和“谁使用、谁教育、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条件第三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热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事业,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第五章专家管理第十一条专家保障(一)专家使用管理应当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二)相关专家使用处室应当按照厅机关有关规定做好专家后勤保障;(三)专家委托工作期间,应当为参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专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可由被检查单位提供)。
第十二条专家考勤与劳务报酬(一)专家使用处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专家考勤管理,如实填写《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考勤表》(见附件3),每月5日前报专家综合管理处室进行审核,作为专家劳务费发放的依据之一;(二)厅规划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无依据发放。
专家使用处室应于每月结束后,在厅办公OA系统填写《专家劳务费发放表》,凭《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考勤表》《专家劳务费发放表》和经费支出证明单,为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专家教育培训(一)能力素质培训。
厅教育训练处要将专家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各专家使用处室要及时组织对本行业领域所使用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培训,确保所使用专家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高专家能力素质;(二)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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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通过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是指组织专家、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通过研究、宣传、培训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和评估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建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选择具备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和评估能力的人员担任组长。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核,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拥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人员选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选拔,任期一般为两年。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明确成员的权责和管理机制,确保专家组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专家组的职责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指导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保障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组享有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有权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咨询意见,有权调阅和复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料。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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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提高专家组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安全生产专家组及其成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 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职责:1.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2.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评估;3. 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4. 对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5. 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6. 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1. 积极参加专家组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2. 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3. 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4.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评估,提供专业判断;5. 完成专家组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程序:1. 提出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2. 根据工作计划,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相关工作;3. 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总结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4.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单位领导;5.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专家组成员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第九条对专家组成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专业水平;3. 工作成效;4. 遵守纪律情况。
第十条对专家组成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专家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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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条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是由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有一名组长,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担任;并根据企业规模,适当确定副组长。
第四条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 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完成相关安全生产培训;4. 在公司安排的安全生产演练中表现良好。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成员应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组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在工作中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应给予安全生产专家组足够的时间和经费、资源支持,保障其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定期组织进行演练、实训,提高成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组织建设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经营单位,应对组长和组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表现进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加强与相关安全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应保障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需求和合法权益,对成员的安全行为给予肯定和奖励,并予以激励。
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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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全文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稳定发展,保证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组是丽水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中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本市有关机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挑选。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暂设矿山组(包括采掘、民爆)、化工组、建筑工程组、机电组(包括特种设备)、交通运输、消防组,以后视需要可适当增加。
第四条专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对企业、设施安全状况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参加事故调查、参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参加安全技术论文评审,为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专家采用聘任制,任期二年。
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专家组日常管理和具体任务的委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聘任的专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多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求真务实;(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退休的同志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聘任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推荐;(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推荐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送市直有关部门复核;(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审查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四)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八条被聘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委派单位负责;(二)执行委派公务时,应当出示委派单位函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专家组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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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指导、咨询、评估和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专家组,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家组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组由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专家组的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二)制定专家组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估和监督活动;(三)收集、整理和上报专家组工作资料;(四)对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价;(五)处理专家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专家组成员第六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专家组成员的产生:(一)由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名;(二)通过公开选拔、推荐等方式产生;(三)经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专家组成员任期:(一)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任期的,应经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专家组成员权利:(一)参加专家组活动,享有发言权、表决权;(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二)履行专家组职责,积极参加专家组活动;(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四)接受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计划:(一)每年初,专家组办公室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和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二)专家组办公室将工作计划报送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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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家选拔、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专业、权威、高效原则;(三)注重实效、服务社会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选拔与培训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的选拔程序:(一)单位推荐: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推荐;(二)资格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公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救援。
第三章专家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专家的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考核评价体系,对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价。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一)工作表现: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情况等;(二)业务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等;(三)职业道德: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四)社会贡献:包括参与安全生产研究、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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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决策科学化,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
(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二条专家组是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权威专家队伍,其成员主要从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专家组是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管理的非政务性组织,由区安委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区安委办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派遣,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专家组及其聘任的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并对结论意见负责。
第六条专家组及其聘任的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崇尚安全科学,倡导安全文化,积极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区安委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专家组主要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我区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参与我区安全生产立法调研,参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政策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
(三)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四)参与安全评价大纲、评价报告、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五)参与安全事故、行政复议以及讼诉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相关报告;
(六)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及竣工验收;
(七)参与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活动,接受委托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九)参与编写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以及各级安全培训、考核机构的资格认证;
(十)对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完成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区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总结报告;
(二)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三)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制定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相关报告;
(六)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七)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专家组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八)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条专家组组长由区安委办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指定处室统一负责;专家组原则上按专业分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并负责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加入专家组的愿望,愿意履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其能力在某一技术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四)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能深入基层、企业一线开展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高级(副教授)职称的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入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得国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的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
4、博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获得者;
5、国家级科技资历获得者;
6、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第十二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所在单位或其本人向区安委会推荐或自荐;
(二)区安委办初审后,发给拟选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申请审批表》;
(三)本人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主管单位或当地社区组织签署初审意见;
(四)区安委办审查批准,区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专家聘任期限为四年,聘期结束后,经区安委办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程序:
(一)区安委办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先征求专家工作单位意见(特别紧急情况除外),专家工作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确定指派专家后,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二)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需征区安委办同意。
(四)各专业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专业组组织活动时,应将活动情况报告区安委办。
第十四条专家工作守则:
(一)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区安委办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区安委办函件和专家证,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四)如实传达并贯彻上级指示,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区安委办。
第四章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
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旅差费,由区安委办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六条专家的劳务费按活动项目、审查内容及其所需投入的劳动量由区安委办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专家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期间患病、工伤的治疗费由其薪金提供方按现行医疗、工伤保险渠道解决;区安委办负责活动期间工伤急诊费用。
第十八条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划拨区安委办负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专家在聘任期间,发现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安委办可单方解聘并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条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
受区安委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任务的,由区安委办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一年两次以上不接受任务的,区安委办可单方解除其聘用关系;不接受任务又不报告,导致执行任务耽误,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家在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导致两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的,由区安委办通报批评,解除聘用关系;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因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导致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结果的,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
并提请其工作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