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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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找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其中,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此外,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设立了驻监、驻所检察室,在税务机关设立了税务检察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所作的《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五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愈加迫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加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继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充分反映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需求,监督并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特作以下决议:一、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当前应当高度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司法活动,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探索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

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

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
佚名
【期刊名称】《新华月报》
【年(卷),期】2010(000)016
【摘要】新华社北京7月1日讯,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同意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北京市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北京市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
【相关文献】
1.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
2.国务院正式批复上海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
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4.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地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5.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阳市花溪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黔府函[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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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
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刑事案件管辖
【发文字号】京公法字[1988]4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8.06.28
【实施日期】198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
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京公法字[1988]43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有关处和分县局:
为了保障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市公、检法发出《关于转发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由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现根据几年来的实践,本着改革的精神,对通知中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需做进一步调整,以便理顺分工,提高办案工作效率,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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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

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

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作者:朱小芹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2期摘要:因环境行政执法权受地域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法规等限制,在涉及跨地域环境侵害行为时,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尤显力不从心。

通过对北京、上海、河南、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开展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实践的分析,提出应实行省内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集中管辖、设立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巡回检察院以及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专门检察院的建议。

关键词: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一、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样本(一)北京实践样本2014年12月30日揭牌成立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四分院)是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院。

2018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分工优化职能配置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基层院调查取证—四分院审查起诉—市院统筹协调”为特点的民事公益诉讼集中办理工作模式,同时北京四分院集中管辖县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了北京首例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首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京津冀跨省的公益诉讼案件,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北京四分院积极探索推广涉铁路公益诉讼工作模式,立足“跨”和“特”,构建京津冀一体化公益诉讼模式。

2018年,铁检北京院、铁检天津院、铁检石家庄院全部实现行政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2019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敬大力检察长提出“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复合型专门监督”三大核心职能定位,为推动北京四分院检察改革和事业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上海实践样本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院成立,通过“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工作模式,将新增管辖的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刑事案件一审案件集中由上海铁检基层院办理。

随后,2016年,上海市人民法院第三中级法院重点推进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把四个基层试点法院的行政庭“整建制”统一收编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将破产、公司清算、环境和生态、食药监督、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交等大交通运输类案件都统一集中交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胡锦光《中国宪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20~21章)【圣才出品】

胡锦光《中国宪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20~21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地方国家机关20.1复习笔记一、行政区划1.行政区划的概念与原则(1)行政区划的概念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实现国家权力和执行国家任务的需要,并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实际状况,把国家的领土作层次不同的划分。

(2)行政区划的原则①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

②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③便于行政管理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④参照历史状况。

2.我国现行行政区划(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分为区、县;(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4)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由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

3.行政区划的划分与变更程序(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由全国人大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审批;(5)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区域界线的划定,由上级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1)性质和地位它们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商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特设│直属机构│││机构││├─┬─┬─┬─┬─┬─┬─┬─┬─┬─┬─┬─┬─┬─┬─┬─┬─┬─┬─┬─┬─┬─┬─┬─┼──┼─┬─┬─┬─┬─┬─┬─┬─┬─┬─┬─┬─┬─┬─┬─┬─┬─┬─┬─┬─┬─┤│办│发│教│科│民│公│国│监│民│司│财│人│劳│国│规│建│市│交│农│商│文│卫│人│审│国有│地│工│质│环│水│工│农│广│新│文│体│统│园│药│安│旅│外│侨│法│信│研││公│展│育│学│族│安│家│察│政│法│政│事│动│土│划│设│政│通│村│务│化│生│口│计│资产│方│商│量│境│利│业│业│播│闻│物│育│计│林│品│全│游│事│务│制│访│究││厅│和│委│技│事│局│安│局│局│局│部│局│和│资│委│委│管│委│工│局│局│局│和│局│监督│税│行│技│保│局│促│局│电│出│局│局│局│局│监│生│局│办│办│办│办│室│││改│员│术│务││全││││││社│源│员│员│理│员│作││││计││管理│务│政│术│护││进││视│版│││││督│产││公│公│公│公││││革│会│委│委││局││││││会│和│会│会│委│会│委││││划││委员│局│管│监│局││局││局│局│││││管│监││室│室│室│室││││委││员│员││││││││保│房│││员││员││││生││会││理│督│││││││││││理│督│││││││││员││会│会││││││││障│屋│││会││会││││育││││局│局│││││││││││局│管│││││││││会│││││││││││局│管│││││││││委│││││││││││││││││理│││││││││││││││││││││理│││││││││员│││││││││││││││││局│││││││││││││││││││││局│││││││││会││││││││││││││││││││││││└─┴─┴─┴─┴─┴─┴─┴─┴─┴─┴─┴─┴─┴─┴─┴─┴─┴─┴─┴─┴─┴─┴─┴─┴──┴─┴─┴─┴─┴─┴─┴─┴─┴─┴─┴─┴─┴─┴─┴─┴─┴─┴─┴─┴─┴─┘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21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人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成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成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成立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涂铭熊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30日揭牌成立,并从30日起开始履行法定职责。

至此,上海、北京已在全国率先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据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分别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设立。

在继续保留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原名称的基础上,分别加挂北京市四中院和北京市检四分院的牌子,组建北京市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据介绍,北京市四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六项:一是以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二是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北京市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三是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四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五是北京市高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六是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维持不变。

北京市检四分院管辖以下案件:一是北京市四中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二是北京市四中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三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四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五是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六是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七是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八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简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简介

码: F0003-F0003页 主题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北京市委 法律监督职责 简介 党的事业 人民利益 法律至上 法治进程
摘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自1951年建立,迄今已半个多世纪。一路走来,历经风雨,始终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与共和国的脉搏一起跳动,与国家法治进 程息息相联。在中共北京市委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带领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 绕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靠一代又 一代首都检察人的执着与坚韧,创造了历史的辉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正文: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设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01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批准设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2001年3月29日
——结束——。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1996]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1996]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199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4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批准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目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要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检察体制为总目标。

通过机构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样机关上级领导关系,合理配置职能、设置机构、编制人员,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配置职能。

重点是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通过职能分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理顺同一检察院内设机构间的关系。

省级人民检察院重点是强化对全省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职能、组织指挥职能,提高直接参与办理大案要案的能力。

(二)规范、调整内设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意见》规定的机构数额幅度内设置。

内设机构一般分为必设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两类。

名称要科学、规范。

省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含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了可分设为行政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高检发研字[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已经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材料,确保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和案件。

第三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经过全面研究论证,议题材料齐备;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符合规定的条件,议题材料齐备。

第四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议题材料。

议题材料包括议题呈批件或者登记表、议题报告,以及其他与议题有关的材料组成的附件。

第五条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事项,议题报告应当包括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审议稿和起草情况说明。

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立项来源或者事项缘由和背景;(二)研究起草和修改过程;(三)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检察机关或者专家意见情况;(四)具体说明文件审议稿的主要条文,包括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争议焦点、承办部门研究意见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09.02【实施日期】1983.09.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西政发〔2009〕19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将区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西城区政府工作部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与中共西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时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数)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1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同时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北京市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北京市西城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与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北京市西城区统计局北京市西城区园林绿化局(同时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 2 —子)北京市西城区旅游局北京市西城区功能街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北京市西城区民防局(同时挂区地震局牌子)北京市西城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中共西城区委西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二、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同时挂区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 3 —办公室牌子,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管理)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主题词:机构体制改革通知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部分刑事案件审级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部分刑事案件审级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部分刑事案件审级管辖的通知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公检法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的审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统一规范下列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一、故意犯罪致人死亡,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审判,经审判确定刑罚。

其他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属重大、复杂的,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审判,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提级管辖。

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毒品案件:(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200克以上的,或者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400克以上的毒品案件。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150克以上的,或者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300克以上的,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共同犯罪的,涉毒犯罪多起的,或者毒品含量纯度在70%以上的毒品案件。

(三)涉案毒品数量超过上述规定的,对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罪名有争议的毒品案件,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请求移送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审判,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提级管辖。

三、被告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审判。

四、盗窃、抢夺数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合同诈骗数额4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审判。

五、贪污、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的,或者被告人系副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审判。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规定的时间提出:(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检查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被羁押的部分人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被羁押的部分人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被羁押的部分人犯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京高法字[1987]第31号、京检会字[1987]第2号、京公[法]字第1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87.02.16
【实施日期】1987.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关于对被羁押的部分人犯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
(京高法字[1987]第31号、京检会字[1987]第2号、
京公(法)字第112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
现将执行《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犯,在被羁押期间依法应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严重刑事犯罪案是指犯有: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
害罪;3、流氓罪; 4、强奸罪; 5、奸淫幼女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检发[2014]18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08.19【实施日期】2014.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的通知(京检发〔2014〕182号)各分院,各区、县院,市院政治部、反贪局、各处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已经市院党组2014年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深化检务公开,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结合北京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约监督员是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北京市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监督能力。

(三)作风正派,在所在职业领域或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身体健康,在应聘、续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关注、关心检察工作,愿意从事特约监督员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六)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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