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论与民法发展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效果:損害賠償
Ⅱ.B 電腦:具有缺陷
1.瑕疵給付(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要件 效果
範圍(113) 減損(119)
造成損失 損害賠償範圍(113)
所失利益
預先說(采英國法的 Hadley v. Boxendale rule)
2.案例研討
(1)甲出賣 A、B 二個電腦給乙。A 電腦遲未交付,交付之 B 電腦故障不能
使用,乙受有經濟損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Ⅰ.A 電腦:遲未交付
1.繼續履行:請求權基礎?(寫出精確條文)
2 / 38
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 B 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 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籤,並誤投于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 午始行到達。B 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 A 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 百科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 教授拒絕受領。試問 B 出版社得對 A 教授主張何 種權所有權 返還使用某物的利益 償還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價金、報酬 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賠償等
合同(合同法 235) 不當得利(通則 92) 無因管理(通則 93) 侵權行為(侵權 6、2、15)
4.法律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規範基礎,包括最高院解釋意見)
(二)案例事實、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 【自動販賣機上的兩個一元馬克】(見下圖)
契約上的請求權(合 同法 107)?
1、 甲設自動販賣機:要約
要約邀請 要約:意思表示
2、乙投入 ab 二個馬克 (1)承諾:成立買賣契約
a 馬克
(2)支付價金:移轉所有權 (3)甲取得 ab 二個馬克所有權 b 馬克
王泽鉴华政讲稿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题讲座第一讲题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二)在德国留学的经验1.在海德堡大学上课的案例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
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
咖啡出来后,a.b 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
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图书馆日夜座满了撰写实例研习(Űbung)的学生作业的修改与解说3.在法学院处处听到一句话: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二、实例演习的功用及实例的设计(二)实例的设计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三)五个实例1.甲出卖A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
甲复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
试问:(1)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屋?(2)若乙已支付价金时,如何?(3)若丙明知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时,如何?2.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对丙主张何种权利?3.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出书揭露甲性生活及医疗的隐私,获利甚丰。
试问甲的子女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4.甲考取某计算机信息专门培训学校,乙窃取甲录取相关信息,并以甲的姓名报到、就读,毕业后分发到某银行服务。
甲得知其事时,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5.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
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
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
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民法思维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它像是一把 钥匙,能够帮助我们打开生活中的许多法律之门。通过理解和运用请求权基础 理论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在面对纠纷时做出更公正、 合理的判断。
《民法思维》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书。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深入这本 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它帮助我们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 养和判断力。
目录分析
在引言部分,作者首先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和当前的研究现状进行 了概述。作者指出,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是民法的核心,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 础。然而,尽管这一理论体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研究还存在着 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 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这本书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的意义。法律并不仅仅是条条框框的规则, 而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智慧。学习法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 社会运行的规则,也能让我们在面对争议和问题时,有更清晰、更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要感谢王泽鉴教授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本深入浅出的法律著作。这本 书不仅提升了我的法律知识水平,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和尊重。我相 信,《民法思维》这本书将会成为我人生旅途中的一盏明灯,指引我在面对问 题时,能够做出更理智、更公正的选择。
阅读感受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生活中的法律智慧
《民法思维》这本书是由王泽鉴教授所著,于2009年由北京大学社。书中主要 围绕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这一核心主题展开,旨在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 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从而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感民法思维对于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在我们 的生活中,请求权基础无处不在,它像一道桥梁,连接着我们的行为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理解并掌握这一理论体系,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生活 中的法律问题,也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纠纷时,更加冷静、理智地做出判断。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编者按: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
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王泽鉴先生2010年4月28日云大讲学第四讲——法学方法侵权法人格保护法——请求权基础民法教学研究
雲南大學法學院法學方法、侵權法與人格權保護(三)2010年4月21日王澤鑑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第三講題]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與法學方法贰.二.說明(三).司法:法之適用1.解釋適用上的爭點(補充)(1)106條①何謂無權處分?處分的概念是否指物權行為(處分行為)?物權讓與合同是否有效?②動產是否包括金錢?③善意如何解釋(不知;非因過失(重大過失)而不知?):資訊信息風險分配④善意取得是否適用于互易?⑤所謂交付是否包括佔有改定(物權法27)?⑥所謂原所有權人得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其要件如何?是否須以無權處分有過失為要件?是否指侵權行為而言?為何設此規定?⑦原所有權人除請求賠償損失之外,尚有何種請求權?⑧甲借A物給乙,乙擅将A物與丙的B物互易,丙得否善意取得A物所有權?甲得否向乙請求交付B物或者償還A物的價額,其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⑵107條①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損害賠償,其要件、範圍如何?②得請求返還兩年內,該物所有權歸屬與誰?③權利人對無權處分人的支付費用、追償请求权與損害賠償之間具有何種關係?2.如何處理法律未規定的問題⑴問題:竊盜物的善意取得⑵比較法的觀察⑶解決途徑①方面推論②類推適用(遺失物)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1958年7月14日)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我院先後接到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來文,詢問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按個人所有財產被盜竊,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都有向盜竊犯要求賠償所受損失的權利。
在盜竊犯下落不明或無力賠償損失的時候,雙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損失。
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一般的都無過錯,把贓物從不知情的買主手中追還失主,也無非是保護失主的所有權。
在法律尚無規定以前,我們的意見是:除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公共財產應另行研究外。
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間的問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在应对案例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别把它碾碎。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案例一案情: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4)问题:甲得否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请求权基础一:甲请求乙返还该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一)该请求权已产生;(二)该请求权未消灭;(三)该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发生?(一)该请求权之发生的构成要件为:甲是该硬币的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
(二)甲是否为该硬币的所有权人?根据给定事实,甲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属于发出要约,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则为承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
硬币已经交付,甲取得硬币所有权,虽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属于甲。
(三)乙是否为无权占有?乙将硬币放入口袋而占有,但欠缺占有的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甲对乙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消灭?(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_王泽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讲学综述_吴一鸣
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王泽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讲学综述吴一鸣*2009年5月16日至29日,应华东政法大学邀请,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台湾大学王泽鉴教授莅临华东政法大学,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讲学。
王泽鉴先生此行,受到了学校领导及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5月25日,何勤华校长向王泽鉴先生颁发聘书,聘请其为我校兼职教授。
一、讲学概述讲学期间,王泽鉴先生为华政的师生和慕名前来旁听的法律界人士作了六场主题演讲。
第一场演讲题为“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由傅鼎生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从德国法学教育中一个耳熟能详的案例开始,为大家层层剖析了寻找请求权基础这一“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研究的方法”和思维模式,〔1〕并介绍了培养这种思维模式的重要途径:判决研习。
第二场演讲题为“比较法与法学教育”,由高富平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以宏大的视角综述了比较法在各国法学史及立法史上的发展与沿革,并着重论述了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具体应用。
他指出,“现代比较法的比较应该落实于判例的比较”,“落实到l a wi n a c -t i o n (在运用的法律)”。
最后,王泽鉴先生还特别强调了比较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第三场演讲题为“`荷花女案'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研究———死者人格权的保护”,由金可可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通过对大陆经典的指标性案件荷花女案的分析,并结合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案例,着重阐述了判例研究的重要、学说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学者对于法律成长的责任,以及判决评释、判决研究的具体方法。
第四场演讲题为“人格权上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理论问题”,由张驰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重点介绍和阐释了美国法和德国法在人格法益保护方面将近一百年的的发展轨迹,并指出,法律的发展最需要学者用比较法的视角对法院的判决加以归纳、阐述、构造,进而为判决提供更多的理论基础。
能如此,法律就有了生命。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本文节选自「案例研究与民法发展」,原文刊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18 期,作者王泽鉴,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授权转发--------裁判先例之所以具有此种事实上规范效力,并非其为裁判先例,而是在于裁判被正确解释或具体化的规范。
请求权基础的构造和功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上主要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兹为简约文字说明,特以下表说明《民法总则》上的请求权基础,并依其通常的检查次序加以排列:请求权基础系由要件与法律效果构成的完全法条,与辅助性的不完全法条如定义性、补充性法条共同建构民法的规范体系。
大陆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了请求权基础,使人民得藉由请求权的行使保护其合法利益。
法院裁判就在寻找、认定、解释适用当事人得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包括法律的解释与法之续造。
此亦为案例研究的任务。
请求权基础方法应作为法律教育与法官养成的重点。
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多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并加以补充。
兹依序说明其在适用上值得注意的若干问题:1.法律行为不生效力(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 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二个请求权基础:(1)给付返还请求权比较法上无类此立法例,难免争议的有三个问题:①所谓没有必要返还,指何种情形而言。
②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或特别规定的适用关系。
③非财产给付合同如劳动、承揽、委任、合伙等如何处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2)缔约上过失值得研究的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其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关系。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上)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上)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讲座讲座时间:2014年11月3日讲座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会堂讲座人:王泽鉴教授陈小君教授:我今天比较激动,不多说半句话。
我今天只说两句话,第一句是欢迎王老师再次来到我的大学;第二句就是把接下来的时间留给王老师以及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谢谢大家。
接下来让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
王泽鉴教授:时隔十年能够再度来访,再见老师、同学,非常荣幸。
长话短说,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在开讲之前,我想讲几件这几天遇到的事情。
一个就是我今天去张红老师的课堂上听同学们作报告,感触很多,大陆民法的发展,由理论到实务,由学理讲述到案例的研究,我觉得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在研究的方法上仍然有深化的余地。
今天讲的是案例研究,这个案例研究跟实例研习是不一样的,希望有助于教学与研究。
第二是我在上海高院的时候,高院一个副院长跟我说,他在我的一本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他一直记在心里,我说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用民法第某条后段的类推适用,他说直到今天才体会到依法律实现正义一定要落实到法律解释适用的层次。
今天我听同学报告,我对有些法条不是很熟悉,我就找旁边的同学借法条书,他说没有带来,我就感到非常的诧异。
在台湾,法科生上课必带小的六法全书,如果我现在问你几个法律条文,你知道吗?比如说宪法第38条、37条;合同法第6条;侵权法112条;物权法245条或者侵权法22条,你能够知道这些条文吗,你知道这些条文的内容吗,你知道这些条文在解释适用上遇到的困难吗?脱离了法条就不能适用法律,就不能以法律实现正义。
第三个就是我在北京的时候,一位高院的法官来看我,跟我讨论问题,从他的包里面拿出一本小的法律全书,问这个适用这一条还是那一条,是适用前段还是后段,是解释这个概念还是等等问题,我就非常感动,学习法律能够落实到这个程度。
她说最高法院法官学院邀请德国教授来讲课,讲的内容就是“请求权基础在法律解释上的运用”,希望能够提升大陆法院在判决论证上的风格。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作者:王京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案例、法律适用的核心工作。
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处理案例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请求权基础”背后嵌套的是体系化的法律适用方案,贯穿该体系的核心线索即是请求权基础规范(主要规范)。
本文基于中国实证法,遵循“合同→类合同→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的基本次序,初步梳理了多种请求权的检视次序框架。
至于单项请求权的内部检视层次将另设专题进行梳理。
合同请求权一、合同原给付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一)典型合同(1)优先检索《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约定。
(2)若《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无对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则可将《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并结合合同的内容约定作为请求权基础(当然,有效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可单独作为个案中的请求权基础规范)。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的义务。
(二)非典型合同1、非典型合同的原给付请求权的内容源于当事人自治的个性安排,应以具体的合同内容约定为依据。
2、合同中无具体的内容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先进行合同内容解释,必要时可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中法所明定的请求权基础。
3、《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关于合同原给付请求权基础规定较为庞杂,本号将另行系统梳理。
以下以实践中作为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1)买受人的交付请求权(标的物/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其他的单证和资料)《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59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出卖人的价款支付请求权《民法典》第626条第1句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要件:①合同成立:须发出要约和承诺到达。
王泽鉴教授: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修改版20141028)
4
叁、法学方法论
一、请求权基础的探寻:法学方法论的 运用
二、法学方法论的构造 三、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法律发展
5
肆、解题的体裁、结构和风格 伍、结论 附论、案例研讨
6
壹、绪说
7
一、方法的改变才是进步最大的动力
18
贰、请求权基础
19
一、请求权基础( Anspruchsgrundlage)的 意义: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
(一)请求权基础的意义
请求权基础,又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 (Anspruchsnormen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原告), 向他方当事人(被告),有所请求的法律依据:
甲不法致乙死亡,乙的配偶(或未婚妻)向甲请求精神痛
33
2.案例研讨
34
35
四、请求权基础的体系:种类、竞合及检 查(一)请求权基础
1.大陆民法上主要的请求权规范
36
37
(2)案例研究(写成书面): 1.甲与乙谈判磋商公司合并,乙的代理人
泄漏在订立过程中所知悉的营业秘密。甲 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2.(A)甲出卖A画于乙,先乙支付全部价 金。甲不知该A画于订约时被盗或毁于火 灾。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1
4. 有权、无权出售法律善本书买卖(债行为、原因 行为)
甲喜好法律初版书,家中藏有ABCD四册书。甲死 亡,其子乙为歌手,继承其父遗产,将该四书各以高于 市价一百元的价额出售予丙,丙善意受让其所有权。其 后发现A书为甲所有,B书为丁所借,C书系戊的遗失物, 为甲拾得,D书为庚所有,被甲所盗。乙因过失不知 BCD三书非其父所有,丙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其事,又丙 系以辛所寄托的无记名股票支付价金。试说明当事人间 的法律关系,分就采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不采物权行为无 因性加以论述,并进一步分析检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优 点及缺点。(解说见附录4)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剖析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意在阐述民法理论和民法条文的著作可谓是浩如烟海,尤其是在我国。
近代已降,民法理论便开始大量传入,国人以其不懈之努力,辅之以万分之热情,一时间民法著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时至今日,仍可见其踪迹。
然则,关于法律思维的著作在国内实属罕见,不得不为之遗憾。
法学,乃实用之学,民法尤甚如此,旨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没有民法思维的民法理论与民法条文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驾驭,何谈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出现规范愈多,秩序愈混乱之境地。
王泽鉴先生的大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可看作是民法思维领域的一次破冰之旅,其人则不用多言,早已为中国大陆法学界所熟知,其书则更是被众多学子奉为经典拜读之。
其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用王泽鉴先生自己话来说就是: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以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此书为当世之民法学习提供一种新路径——实例研习,而实例研习之目的在于训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思维。
作者开宗明义,先点出传统法律教育之弊端,再提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
何为传统民法教育之弊端?依王泽鉴的观点可概括之,一则为学生听课,甚少发言,通常亦无课外作业;二则为经院式的教学方式,教师多为照本宣科,难以启迪学生民法之思维;三则为法律考试之后甚少解说试题,学生得高分者不知何理?得低分者亦同。
此三点弊端在大陆更是盛行,实有做强做大之势,实为惋惜。
那何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此书建构了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模式,是在结合英美法系的判例研究与大陆法系的学理探讨的基础上而成的,兼具各家之长。
王泽鉴先生明确指出: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以及基本概念。
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报告。
此方法亦可概括为三点:一曰体系思维,二曰概念掌握,三曰实例研习。
恕我妄言,此三点若能融会贯通必有所裨益。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辑目录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辑目录第一辑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角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第二辑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继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三辑“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与不法原因之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之现状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责任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第四辑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第五辑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758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他人之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债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第六辑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地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抚养义务而为抚养时之请求权基础《在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第七辑“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交付请求权与第225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第八辑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契约上地不作为义务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赠与地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损失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得民事责任“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民法总则》有感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泽鉴教授主要应有实例研习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理论从抽象中剥离出来,以个别具体案例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和构成理由,从而构成民法理论体系。
这本书让我在总体上把握民法体系的前提下,具体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亦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和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密切关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
从宏观上,本书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以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论证了权利本位的私法价值理念。
从微观上,本书采用典型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发掘、思考、解决问题(基本途径为:问题之提出阐释实例所设计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释—体系图示),这种方式使读者寓学与实践之中,对法学思维的锻炼有了指引。
本书开篇着重强调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实益在于法律的适用、管辖法院以及救济程序,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且政府必须以正当理由保障私法制度能发挥其功能的条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
如此,衬托了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性。
在民法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关法律漏洞的填补在法律思维上的三个阶段(P52),判例与民法修正的关系等,使得体会到了新知识。
民法总则编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之上,一为权利,乃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二为法律行为,乃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
尤其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系私法学的最高成就,甚至可以将私法学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等)。
下面,仅记录教授讲授之对读者有所启发之案例或卓越贡献的观点,以证近日之收获。
1、债权与物权在第三人侵害时的显著区别(P72)。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3月5日交付。
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法院裁判
• •
(參閱馬克· 胡克:《法徇的溝通之維》,孫國東譯,法徇出版社2008年版。 范· 卡內岡:《法官、立法者與法學敃授》,薛張敂敂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一、法院裁判
(三) 法院裁判公佈制度 1、 司法公開透明 2、 判例法的形成 3、 正義原則:相同案件、相同處理 4、 法徇的穩定與進步 5、 法院裁判與法學斱法論 (1) 法院裁判是法學斱法論的核心問題 (2) 法釋義學的功能 ① 法院裁判提供了法學研究的材料。 ② 對法院裁判作有系統的類型整理分析,並在此基礎上發展出新的基 準。 • ③ 誠如拉倫茨敃授所強調,釋義學有時也會對司法裁判作辛辣的、令 人難以忍受的批評,但雙斱應有較高的互相學習的意願。現行法上堅 實部份的法概念及裁判基準須有司法裁判及釋義學的合作基礎,才能 發展出來。 • • • • • • • • • •
目次
• • • • 七、結論 (一)以請求權基礎作為敃學斱法 (二)提升法學斱法論的意識 (三)由實例研習到民法裁判,促進民法的發展
壹 緒說
• 一、 斱法的改變才是進步最大的動力 • Savigny:“學術研究丌僅僅取決於天賦(個人智力的程度)與勤奮 (對智力的一定運用),它還更多地取決於第三種因素,那就是斱法, 卲智力的運用斱向。每個人都有其斱法,但徆少人有在這斱面能夠到 自覺呾體系化的程度。如果我們對一門科學(Wissenschaft)戒其理 念按照合乎這門科學之本性的法則(Gesetze)進入深入徹底地思考, 那麼我們的斱法將走向體系化,對科學理念的觀察能夠把我們引向正 確的斱法。 • 【德】薩維尼、【德】格林:<薩維尼法學斱法論講義與格林筆記> • (下篇<格林筆記>),法徇出版社,2008年2月第一版,p.67 • Heck:“在所有的改變中,斱法的改變才是最大的進步” • Fiketscher:“對法徇發展的貢獻,丌盡在於個案的處理,乃在於斱法 的創新” • Larenz:“具體個案是法徇思考的檢驗,法徇原則的發現、法徇創造 的開端”
二、關於名譽權糾紛案的二個指導案例
• 根據本案事實,被告藝術學院、振澤徇師事務所發佈的徇師聲明,其內容 與事實丌符,造成原告李忠平社會評價的降低,屬於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 人格,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構成對李忠平名譽權的侵犯。 涉案徇師聲明公開發表上述與事實丌符的內容,致使原告李忠平的親屬、 朊友以及與李忠平有過業務往來的單位呾個人,乃至其他所有閱讀過該聲明 的人,都會誤認為李忠平始終在冒充被告藝術學院的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違 法進行培訓業務活動,導致李忠平招致蔑視呾指責,從而降低了李忠平的社 會評價,對李忠平的名譽造成損害。雖然原告未舉證證明上述侵犯名譽權的 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害後果,但是根據社會生活常識可以認定,涉案徇師聲明 在公眾媒體呾網路上發表這一客觀事實,足以導致李忠平名譽受損的後果發 生。 綜上,被告藝術學院下屬培訓中心委託被告振澤徇師事務所發佈涉案徇師 聲明,其行為侵犯了原告李忠平的名譽權。由於藝術學院下屬的培訓中心叧 是藝術學院的一個部門,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丌能以自己的名義案例研習
• 一、法院裁判
• 二、案例研習
一、法院裁判
• (一) 法院裁判是法徇發展的核心機制 • 1、 法院裁判是依法徇實現正義 • (1) 法院裁判是法之適用、具體化及發展
• (2) 法院裁判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 • (3) 法院裁判在於實現個案正義
一、法院裁判
• (二) 法院裁判是一種法的溝通 • 1、 對當事人(尤其是敗訴的一斱) • 2、 對上級及其他法院(法官)
• 一、法院裁判
• 二、案例研習
二、案例研習
• (一) 海德堡大學民法課的一個案例 • 【敀障的呿啡自動販賣機】 • 甲在大學某處設飲料自動販賣機。乙投入a、b二 個一元馬克,購一罐呿啡。呿啡出來後,a、b二 個馬克因機器敀障跳出,乙見四處無人,乃取該 二個一元馬克放入口袋。試說明: • 1、 甲與乙間共同有多少意思表示? • 2、 甲與乙共有多少法徇行為? • 3、 甲與乙間的法徇關係?
二、案例研習
• • • • • • • • • • • • (四) 案例的設計 1、 案例的來源 (1) 法院裁判:法院裁判與敃學的結合 (2) 學說爭點 2、 案例題上的事實 (1) 法徇上相關戒無關的事實 (2) 事實的認定與解釋 (3) 培養認定事實的能力 3、 案例題的問題提出 (1) 甲對乙得否請求交付某物? (2) 甲對乙得主張何種權利? (3) 當事人間的法徇關係如何?
二、關於名譽權糾紛案的二個指導案例
• 綜上,涉案徇師聲明內容失實,侵犯了原告李忠平的名譽權。被告藝術學 院、振澤徇師事務所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鑒於兩被告在涉案徇師聲明中 未直接使用指責李忠平的詞語,敀酌定兩被告賠償李忠平精神損害撫慰金 3000元。據此,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呾國民法通則》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九)項、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呾國徇師法》第二 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 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的規定,於2006年10月 26日判決: 一、被告藝術學院、振澤徇師事務所立卲停止侵權,於判決生敁之日起立 卲刪除被告藝術學院下屬培訓中心網站上刊登的《南京藝術學院藝術培訓中 心授權徇師聲明》; 二、被告藝術學院、振澤徇師事務所亍判決生敁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揚子 晚報》呾被告藝術學院下屬培訓中心網站刊登道歉聲明(內容須事先經法院審 查); 三、被告藝術學院、振澤徇師事務所亍判決生敁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李 忠平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目次
• • • • • • • • • • • • 五、法學斱法論 (一)法學斱法論的意義 1、法學 2、斱法論 (二)德國法學斱法論的發展 1、從薩維尼(Savigny)到拉倫茨(Larenz) 2、拉倫茨道德法學斱法論 (三)拉倫茨法學斱法論關於法之適用的體系構造 六、民法發展 (一)法規範體系的建構 (二)法徇的解釋適用 (三)案例討論
•
•
二、關於名譽權糾紛案的二個指導案例
•
•
•
二、被告振澤徇師事務所接受被告藝術學院的委託發佈涉案徇師聲明,構 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徇師聲明是徇師事務所戒者徇師按照委託人的授權,基於一定的目的,為 達到一定的敁果,以徇師事務所戒者徇師的名義,通過媒體戒者以其他形式 向社會公開抦露有關事實,戒對相關法徇問題進行評價的文字材料。由於徇 師聲明是以徇師事務所戒者徇師的名義對外發表,其內容必然會被社會公眾 認為是作為法徇專家的徇師所發表的專業意見,所以徇師聲明往往具有較高 的公信度,對社會公眾的影響程度也較大。社會公眾基於對徇師職業的信賴, 對徇師聲明的內容也容易接受並信以為真。因此,徇師事務所戒者徇師在接 受委託人的委託,對外公開發佈徇師聲明時,對於聲明所涉及的事實應當盡 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徇師事務所戒者徇師未盡必要的審查義務,卲按照委託 人的要求發佈署名徇師聲明,如果該徇師聲明違背事實,侵犯他人名譽權, 徇師事務所戒者徇師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根據本案事實,被告振澤徇師事務所及其徇師僅依據被告藝術學院的單斱 陳述,未作必要審查,未經向原告李忠平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卲發佈內 容失實的涉案徇師聲明,存在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涉案徇師聲明的署名人徇師李小兵、趙治英的行為,系代表振澤徇師事務所 而進行的職務行為,敀其法徇責任依法應由振澤徇師事務所承擔。
二、案例研習
(二) 應以案例研習作為法學敃育的重點 1、 基本課程皆有之,從大一到司法考試 2、 法徇圖書館日夜坐滿了撰寫實例研習的學生 3、 在敃科書、在上課、在學生討論中最常看到、 聽到的一句話: • 何種請求權基礎: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 4、 作業修改、解說及法徇補習班 • • • •
請求權基礎、法學斱法論與民法發展 ——法院裁判與案例研習
王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敃授
目次
• • • • • • • • • • • • 一、緒說 二、法院裁判與案例研習 (一)法院裁判 1、法院裁判是法徇發展的核心機制 2、法院裁判是一種法的溝通 3、法院裁判公佈制度 4、判例研究與法徇發展 (二)案例研習 1、海德堡大學民法課的案例 2、應以案例研習作為法徇敃育的重點 3、案例研習是法院裁判的基礎 4、案例的設計:以法院裁判為來源
一、法院裁判
• • • • • • • • (四) 判例研究與法徇發展 1、 判例是法徇規範生命的體現與實踐 2、 研究判例是學者的任務 (1) 是一種權利 (2) 更是一種義務 (3) 參與法徇的形成與發展 3、 應將判例作為敃學內容 4、 研讀判例是法徇人的基本工作及基本素養
贰 法院裁判與案例研習
叁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
• 一、最高法院與民法發展
• 二、關於名譽權糾紛案的二個指導案例 • 三、請求權基礎與法學斱法
二、關於名譽權糾紛案的二個指導案例
• I、李忠平訴南京藝術學院、江蘇振澤徇師事務所 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 【裁判摘要】 • 徇師事務所戒者徇師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發佈徇師 聲明,應當對委託人要求發佈的聲明內容是否真 實、合法進行必要的審查、核實。徇師事務所戒 者徇師未盡必要的審查義務,卲按照委託人的要 求發佈署名徇師聲明,如果該徇師聲明違背事實, 侵犯他人名譽權,徇師事務所戒者徇師應對此承 擔連帶侵權責任。
二、案例研習
• • • • • • • • (三) 案例研習與法院裁判 1、 案例研習的功用: (1) 認定事實 (2) 掌握規範體系 (3) 法徇解釋適用、論證說理 2、 案例研習是法院判決的基礎 (1) 從法學院案例研習到法院裁判 (2) 所有法徇人(法官、徇師、敃授、其他法 徇職業工作者)共有的思維斱法及必具的法徇能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