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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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事先制定好的一定格式的合同模板进行约定。

格式合同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广泛应用,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因合同词条、格式等纰漏而引起的纠纷的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1、统一的标准格式格式合同是根据固定的标准格式,由制定单位制定好的一套文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和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保障了合同文本的准确和完整性,使其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普适性。

2、明确的合同制定程序格式合同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专业的合同起草代理机构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确认后,最终获得签字盖章。

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比较公正程序的。

3、标准化的合同内容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规定明确、简洁,不具备灵活性,只有少量的内容可以被调整。

其一般的模板文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业务场景,从而避免了每次签约时重复制定合同的麻烦。

4、约定条款具有惯常性格式合同中常规条款被广泛使用,比如保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等,这些惯常条款的运用可以摆脱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签订方式格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署,并经过双方签名、盖章、见证等正式手续后不可逆转或撤销。

一般认为,格式合同在法律上与手写合同有同等效力。

2、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格式合同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约定,只要制定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在发生纠纷时,受益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合同无效,受害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三、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1、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一定要合法合规,所有条款、条例及规定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注意合同格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合同格式应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指导”“超低价会员费”。

老张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办卡了。

到了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会员合同让老张签字。

老张也没仔细看,就想着赶紧办完卡开始健身,大笔一挥就签了字。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格式条款:“会员一旦缴费办理会员卡,无论任何原因,会员卡费用概不退还。

”二、事情发展。

老张办卡后没几天,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长期工作,这健身房肯定是去不成了。

于是老张就找到健身房,好声好气地说:“我这工作调动实在没办法,我才用了没几次卡,能不能把剩下的费用退给我呀?”健身房的老板却拿出合同,指着那条条款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管啥原因,钱都不能退,我们这是按合同办事。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这情况又不是故意不去健身的,怎么就不能退钱呢?三、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分析。

# (一)从公平原则来看。

1. 不公平性分析。

这个条款明显对老张不公平。

老张是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工作调动才不能继续使用会员卡的,而健身房却以这么一个绝对的条款拒绝退款,这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风险都推给了老张,自己一点损失都不承担。

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刚吃了一口,突然有急事要走,餐厅却说不管啥原因,钱照收,饭你也别想退,这显然不合理。

2. 公平原则下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这条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会员可能遇到的合理特殊情况,所以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 (二)从提示和说明义务来看。

1. 健身房是否履行义务。

老张在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特别提示他这条条款。

老张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这健身房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健身房想要这条条款有效,最起码在老张签字之前,应该用加粗、加下划线或者专门提醒的方式告诉老张这条规定的存在和含义。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篇1一、合同引言本合同是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并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行为。

二、定义与界定1. 格式合同:指由一方或多方事先制定的,用于规范双方或多方之间交易的标准化合同。

格式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采用格式合同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租赁等。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保修条款等。

2.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格式合同应明确合同的签订方式、生效时间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双方应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约束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3. 合同的履行与保障:格式合同应规定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包括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等。

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赔偿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

4.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格式合同应明确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双方能依据合同约定解决。

1. 合法性:格式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平性: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风险,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透明度:格式合同应具有足够的透明度,对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简洁的说明,使合同双方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4. 合法性审查:格式合同在发布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合同的修改与解除1. 格式合同在签订后,如需修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2. 在合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第1篇示例: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格式合同是指预先拟定好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格式,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形成合同。

它通常是由合同订立者提前制定的,用于批量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统一性,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者编制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合同效率和适用性。

二、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格式合同应在文件开头标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当事人信息: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签署方式: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附件和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和补充条款,以完善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本,通常用于固定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在商业领域,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中,不论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劳务合作,格式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

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从一起抗诉的商事案件谈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从一起抗诉的商事案件谈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写并签 名的 , 同签 订的过程 合
虽是双方 真实意思的表 示。 但 双方 达成 合 意的 保险 条款 并
非 双方 共 同协 商一致 签订 的
额) 。即全损 。并按 第十 二条第 ( ) 、 十三条的 规定赔 付 四 项 第
பைடு நூலகம்
条款 , 是由保险公 司单方面 而 提供的格 式条款 , 保险公司 且
投保人陈某明确说明 《 香蕉树 风灾保险 条款》的内容 对于双方争议 的焦点 香蕉树 风灾 险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是否合法 以及第十二条与第 十三条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 。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 : 在保险有 效期 间内, 发生一次豉 多次风灾造成保 险香蕉树的 损失 , 司 无论 本公 次或 累计赔偿金额 达到总保险 金额的 7% ,本保 险责任 自行终 O时 止。 该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是 , 在保险期限内 , 无论投保人是否发生第 十二 条规定的全损情 形 , 保险公 司只负贵赔 偿 7%, 0 都不能获得所投 保的总 保险金额 , 该条款违背 了 《 保险法》第 二十四 条第 四款 “ 保险 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 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 的规定 , 且保险公司在设计合 同条款第十三 条时免除 自身 3% 0 的责任 , 造成 投 保人所 负担的 义务与其应享有的权利不对等 , 排除投 保人要 求获 得所 投保 的保险 金额的主要权利 , 依照 《 合同法》 四十条 、 保险 法》第 第 《 十七 条的规定 , 认定该条款无效 。即保险公 司应 按照 《 香蕉树风灾保 险 条款》 第十二条之规定 。向投 保人陈某赔付总 保险金额的 9% 5 即 922.元 , 已经理赔 的 689.元 , 927 5 扣除 782 5 尚需支付 333 元 。陈某 135

浅析格式条款效力规制

浅析格式条款效力规制
条款 。

( 3)《 合同法 》第4 1 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的 ,应 当采用 非格式 条款。
也非常多,因此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与规制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别于一般合同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做
因 。这 适应 了现代 社会 交易节奏 加快 的需求 。 之间 的权 利义务 ” 的性质争 议最大 .笔者 认 为此 条规定 应属效 力规 则。如 果格式 条款 的签订符 合一般 的合 同成立要 件及 上述提 请注意 ( 三 )内容 具有定 型化 的特点 定型化 是指 格式 条款具 有稳定 性和不 变性 ,它将 普遍适 用于一 与说 明规则 ,即应 当认定格 式条 款已经 成立 i如果格 式条款 制订 方 切 要与 合 同拟订 者订 立合 同的不特 定 的相 对人 ,而不 因相对 人的不 违反 了该条 关于公 平原则 的规定 ,则需 要判定 的 问题 是该格 式条款 同而有所 区别 。在格式 条款 的适 用过程 中 ,要 约人和 承诺人 双方 的 是否有效。 《 合同法 》第3 9 条第1 款并未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 地位 也是 固定 的 ,而在 一般 的合 同订 立过 程 中 ,要约 方和承 诺方 则 果 ,因此 对于违反 该规定 的格式 条款 的效 力问题需 要通过其 他法律 条文加 以认定 。 会 经常 改变地位 。
次使用该格式条款 ,而不是为某一笔或者少量几笔特定的交易而专 解 释时 ,制订 方即应 该对该 条款做 出说 明和解释 。对 “ 采用格 式条 门拟 定的条 款 。格 式条 款可 以长时 间重复使 用是 其 出现 的最 主要原 款 订立合 同 的 ,提供 格式条 款的一 方应 当遵循公 平原则 确定 当事人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合同的成立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1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1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是在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在存在格式合同的交易活动中,普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加给自己的合同。

据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或修改单行的法律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

我国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根据《合同法》结合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照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指拟订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率的追求。

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二)是由于垄断的存在。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只有少数的企业能够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壮大,这些少数企业就在某一领域取得优于同类企业的地位。

这些企业一旦成为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它就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再存在纯粹的公平竞争了。

它们总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展开竞争,并从普通消费者手中攫取不公平的利益。

而格式合同正是垄断者手中一个绝佳的工具。

采用格式合同必须以垄断达到一定的规模为前提条件,在竞争充分的环境中,格式合同往往难以持久。

我国某些地区的饭店曾经有这样一个惯例,即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这些饭店提供的酒水通常比外面买的价钱高很多,店家认为自己提供了优雅的就餐环境,又免去了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麻烦,当然酒水的价钱要比外面卖的高些。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0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6期02、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

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02期03、格式条款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益,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裁判要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讯公司在《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洪分明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_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格式合同,顾名思义,是指该合同一般都由格式条款组成,对于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格式合同效力的标准的是什么?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

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
1 2 非 格 式 条 款 优 先 原 则 .
该原 贝 来源于 “ 别规 定优先 于普通 规定 ” 法谚 。格 式条款 是 当 0 特 的 事 人一方为了不特 定 多数 人订约而预 先拟定 的合同条款 , 其在性 质上 属 于一般的 、 通常 的合同 内容 。而经双 方当事 人协商的非 格式条款 反映 了 当事人在具体交 易 中的真 实 意 图 , 以 应 当首 先尊 重 当事 人 的特 别 意 所 思, 优先适用此 类条款 。有学者甚 至 认为 , 即使 当事 人 因遗 忘或 其他 原 因未将 其具体约定 记载于相 关文件之 上, 或未 以具体约 定而将 有抵 触的 格式条款进行 了增 删或修改 的同样适 用本处理 原 则。 1 3对格 式条款版本 的选择 . 现 实生 活中 , 式条 款的 使用 人往往 因 为业 务发展 的需要 , 对 格 会 版本的内容进 行增删或重 订 , 我们 常接 触到 的 电信 公司 资赞 的变 动 。 如 因此就会出现 对同 一类 的法律行 为存 在 多个格 式条款 的情形 , 由此产 并 生对格式条款版 本选择 问题。处 理此 问 题的 原则 是在 英 国上 议院 审理 17 9 8年 S t .SuhWae wt ga 一案 中确 立的 : mi v ot lsS i h er h c 除非 当事 人另有 约定 , 解释上一 律 以缔 约时最新 的格式条款 为准 。
21 0 0年 1月 ( 第 19期 ) 总 0
大 众 商 务
Po l rBu ies pu a sn s
No 1, 0 0 . 2 1
( u l i l, O 19 C mu t ey N .0 ) av
论 格 式 条 款 订 人 合 同的法 律 规 则
兼评我 国《 同法》 3 合 第 9条

第10个案例:格式条款效力

第10个案例:格式条款效力
本案经历了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关于争议焦点的讨论
(1)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与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关
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应为储蓄合同,储蓄合同是指存款 人将其所有的金钱存入储蓄机构,有储蓄机构开具存折 或者存单作为凭证,存款人凭存折或存单案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向储蓄机构请求支付本金与利息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二人临柜,复核为准”这个规 定只是银行内部的一个规定,并不属于格式条款,因 为格式条款是对合同相对人有约束力的,针对的主体 就是合同相对人,而此处的规定是针对银行内部职员 的。
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即退回接柜员,由 接柜员告知 郭美兰少2000元。
郭美兰坚持自己所交现金无误,双方争执不下,嗣后,
该储蓄员将款项封存,并经郭美兰所填存款凭条撕毁, 原告要求返还其4000元存款,而被告则以银行早有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储金 缺少的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
郭美兰V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海淀 支行返还财物
小组成员 张静 饶绮冉 郝璐 范星如 吴哲熠
提纲
一:案件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判决 四:案件争议焦点的讨论 五:小结
一、案件事实
原告:郭美兰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 主要事实:
郭美兰填写好一张4000元的货期存款凭条后,就将凭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 昊峻峰 , 苏省 泰兴市人 民检 察院。 江
公序 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原则是行使 民 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 为的基本准则 。违反公序 良俗各 国 法律均认 为无效 。 而我 国的《 民法通则 》 也采纳 了世界通 例, 对于公序 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 了总则部分 。 这 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 良俗原则 。 以, 所 格式合同条款 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 , 当认定为无效 , 应 不得拘 束合 同的相对人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 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 背离权利设立 的本来 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 违法行 为。 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 的态度 , 这 就是所谓 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恶意串通 , 害国家 、 损 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 国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的具体体现 。而一旦格式合 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 合权 利滥用 的构成要件都将 毫无商量余地 的归 于无效 , 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 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 民事法律 中的帝王 条款 。 民事法律制度 中起到着至关重要 的作 用 , 任何 在 是 民事法律施行 , 任何 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 。 所以在对 格式合 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 ,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 款的内容 ,以维护合 同
格式合 同也遵循 了合同的一般规则 ,所以格式合 同的效 力无 非可以归结为有效 , 无效 , 可撤销 , 效力 待定等 四种 形式 , 在此对于基本 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 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 的强行性规定 ,在此可 以具体为民法和合 同法 的强行性 规定 。 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 规范 , 此类规范仅依 法 定事 由的发生 而适用 , 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 且 所 以,如果格式合 同条款 的内容违反 了法律强制或者禁 止 性规定 , 无论是否反映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都应作为无效 处理 。 这是 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 的需要强力 介入市民社会 的表现 ,是对 于民事 意思 自治的必要 限制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3篇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3篇

试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3篇篇1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_乙方(商家):___________鉴于双方即将缔结消费合同,就合同中涉及格式条款的内容展开论述,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特制订本协议。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合同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性、公平性和明确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双方应充分认识到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的重要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格式条款的界定与要求格式条款是指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要求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及明确性的原则,不得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规定。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消费者和商家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内容,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

3. 交货方式和时间,明确商家的交货责任和消费者的权益。

4. 支付方式及期限,规定双方付款和收款的方式及时间。

5. 合同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明确双方在合同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

6. 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途径。

7. 其他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保密协议、知识产权等。

四、格式条款的效力与解释1. 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在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2. 格式条款的解释:如遇格式条款存在歧义,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解释或仲裁。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 商家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2. 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内容。

3. 商家应提供清晰、明确的格式条款,并确保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充分了解条款内容。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试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了 决 定契 约 内容 的 自由 , 经 济 优 势 一 方 所 利用 , 使得 格 式 合 同 的 被 才
选择, 而不能就合同的内容提 出协商; 更由于优势经实体往往又 出现成为可能性。当然, 格式合 同使用一方的趋 利避 害, 对相对人 的
不公平也是相当明显的。 但是, 若这种因不公平而产 生的风 险可能性 被当事人所预见 , 而当事人相信可 以避免风险或者在权衡之下认 为可 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 , 自愿缔结的合同, 不能说它 是违背 了契约 自
背景 。
( ) 一 格式合同的产 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 的必然趋势 格式合 同伴随社会 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 由于商品数量有限, 没有形成规模交易,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差异并不 十分显著, 同的内容由当事 . 合 具体协商, 通过要约, 反要约, 再要约, 达成一致意见, 缔结合同。到了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科技 与生产力得 到 飞速发展 , 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 格式合 同的产生有了 物质基础 。 合同 自由成为合同赖 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 表现在法律上

合同和 点击合同。现在, 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我 ( ) 二 契约 自 由原则是格 式合 同产生的法律基础
虽然说格式合同的发展最终背离 了契约 自由原则的本来意义, 但
格式合 同的法律基础却是契约 自由。 正是 由于 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以 强制性规范为辅的契约 自由原则在契约法上的核心地位 , 当事人拥有
由 原 则 , 无 必 要 对 其进 行 干 预 相 反 的 情 形 下 , 当事 人 预 见 到 不 更 即
存在于垄断行业, 选择 与谁缔结合同 , 条款都是大 同小异 。 因此, 格式 合 同的出现和广泛使用被 认为是导致古典契约 自由理论崩溃的标志

论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6篇

论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6篇

论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6篇篇1甲方:[甲方姓名或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姓名或公司名称]鉴于甲乙双方需要进行某项合作或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共同制定了本协议,并对于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进行讨论和规定,特达成以下条款:一、引言合同形式在法律效力上具有重要作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等不同的合同形式在不同情况下有其特定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对于合同形式的认知,并规定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形式的重要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其形式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具有明确性、客观性和可证明性的特点;口头形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其他形式如电子形式等也具有独特的优势。

双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形式的法律效力,合理选择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书面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纠纷。

在书面合同中,双方应确保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口头形式适用于小额交易、即时清结等简单情况。

虽然口头合同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但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难以作为证据。

在口头合同中,双方应确保语言表达清晰、准确,以避免产生歧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合同、社交媒体等新型合同形式逐渐兴起。

这些合同形式具有便捷、高效等优势,但其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双方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新型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1.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对于重要交易或合作,应优先选择书面形式;对于小额交易或简单情况,可考虑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2. 书面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有需要,可请第三方进行公证或鉴证。

3. 口头合同应确保语言表达清晰、准确,尽量避免产生歧义。

对于重要事项,应尽量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4. 对于电子合同等新型合同形式,双方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

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39条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格式条款/概括规制/平等互惠原则/任意性规范/合同目的内容提要: 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中,概括规制是其中重要一环。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可援引的原则——公平原则。

格式条款出现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违反任意性规范、妨碍合同目的之达成等情事之一的,可认其为违反公平原则。

格式条款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其使用已属无可避免。

以格式条款缔结合同并规范合同内容,虽然在外表上符合契约自由的形式,但是在实质上显然已破坏契约自由原则。

此乃格式合同的最大弊端。

因此,在格式条款已成为合同内容并经解释而确定其意义后,即应审查其是否有效以确定其有无拘束相对人的效力,换言之,如何规制格式条款的效力即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大课题。

[1]而放眼世界,各国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1)硬性规制,即明定某些格式条款绝对无效;(2)概括规制,即明定某一抽象原则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法院规制不特定格式条款的依据,违背该原则的格式条款即为无效,因此又被称为抽象相对无效;(3)弹性规制,即列举某些格式条款须经法院判断才能决定其有效性,亦即所谓具体相对无效。

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除在第40条明定硬性规制规则之外,在第39条规定了概括规制规则。

受硬性规制的格式条款当然无效,无须特别的判断因素,且其内容极大地改变了法律对当事人原则性法益分配。

因之,各国立法例中均采纳了这种规制方法。

但就格式条款的概括规制,学术界争议颇多。

基于此,本文仅就概括规制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格式条款概括规制可援引的原则——比较与分析受硬性规制的格式条款实乃少数,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中极大改变法律所定当事人原则性法益分配的较为少见。

因此,硬性规制尚不足以规制日新月异、不同类型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是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交易的基本形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是由合同起草人事先制定的,缺少了双方对于格式条款制定过程的议价和协商,且经常被一方无条件地植入合同中,因此引发了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的争议。

这种争议不仅存在于国内,国外也同样存在。

二、研究意义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而格式条款则是商业合同中常用的条款之一。

如果格式条款无效,很可能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格式条款效力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制具有指导意义。

同时,也为商业合同的涉外交易提供指导和保障。

三、研究内容该研究将着重探讨以下问题:1. 格式条款的含义、特点及种类;2.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3. 格式条款效力的基本原则;4. 格式条款效力的调整方式;5. 国内外法律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比较。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探讨。

五、研究计划与时间安排1. 确定选题,开题报告撰写(1周);2. 文献调研、整理研究材料(4周);3. 案例分析并进行归纳总结(4周);4. 条款效力的确立和调整(4周);5. 对比分析国内外法律规定(2周);6. 论文初稿撰写(1周);7. 论文修改和完善(3周);8. 论文定稿和答辩(2周)。

六、预期成果及应用价值本文研究的成果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提高商业合同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为商业合同的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对于商业合同的涉外交易,本文的研究也可以提供一些指导和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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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格式合同一词与其他绝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并非中
国土壤的自生之物,它是“舶来品”。

各国立法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

格式合同随着规模经济的兴起而产生,
当一个经营者要与无数个对象交易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经营者均将事先拟定的交易合同反复使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负面影响。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关于格式合同的概念有不同
的观点,德国法认为格式合同是“一般交易条款或一般契约条款”。

在法国称之为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

对此问题学者中亦存在多种称谓,然大都倾向于几种称法同时并举,且早期多采“标准合同” 一语。

首先,标准合同“乂译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1]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
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并由不特定的相对
人承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或指“由一方
当事人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一种合同。


[3]尽管学界和各种部门法上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并不能影响
我们对此类合同的正确理解,其实,内在本质与法律特征大同小异,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1、在格式合同中合同的拟订者占有决定性的经济政策、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5]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
断。

2、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有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

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未被反复使用的情况毕竟是少数,我们不能拿其特殊的、少数的情况来掩盖它的普遍性。

3、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从而决定是否接受。

这有别于一般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的情况。

当然,也存在某些格式条款虽然没有存在于合同文本中,但是依据该行业的历事规则或者惯例,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同。

4、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生的,而非针对
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合同之用的本质。

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
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5、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
性、稳定性、重复性格式合同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当事人主动自愿表小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小
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6、格
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不同于一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由当事人反复磋商达成合同条款,这些合同条款产生在合同订立前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4]二、格
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6]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
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
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4]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
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
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7]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
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彳丁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彳丁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
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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