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案例测试4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完整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1.某省钻头厂与美国史密斯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从美国史密斯公司引进某种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规定“史密斯公司拥有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地矿钻头的生产许可证……”。
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休斯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某省钻头厂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试问:(1)某省钻头厂是否必须应诉?(2)某省钻头厂还具有什么权利?2.2005年我国某省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草签了一项引进挖泥船设备和制造挖泥船专有技术的许可合同,其中有这样一条款:“对那些挖泥船用户的总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注册的,假如与荷兰某公司的利害关系无冲突和将无冲突,那么这些挖泥船的建造和交船可以进行,对上述情况必须经双方协商最后判断。
对荷兰某公司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将存在冲突,最后由荷兰某公司单方决定。
”试问:对这样的条款我方是否应该接受,为什么?1.答:(1)某省钻头厂不必应诉。
根据“鉴于”条款的规定,应责成美国史密斯公司应诉。
因为“鉴于”条款主要说明双方当事人签订许可合同的目的和愿望、受方引进技术的目标、供方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法性和该项技术是否具有实际生产经验等。
这些说明具有潜在的法律作用,即要求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就明确做出某些法律上的保证。
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些保证,解释其他有关条款,判断谁是谁非,分清责任。
在本案中,供方史密斯公司对其转让的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一旦受方某省钻头厂的合同产品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的行为.该公司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2)由于供方史密斯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受方某省钻头厂的经济损失,受方有权向供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2.答:这样的条款是不能接受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七)项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合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在国际贸易中,“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何时转移给买方?A. 货物越过船舷时B. 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C. 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D.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答案:D解析:在CIF 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装船时转移给买方。
2.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采用FOB 术语,在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其目的是?A. 便于买方购买保险B. 便于买方支付货款C. 便于买方安排运输D. 便于买方准备接货答案:A解析:在FOB 术语下,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是便于买方购买保险。
3. 下列关于国际贸易中托收的说法,正确的是?A. 属于银行信用B. 属于商业信用C. 卖方风险较小D. 买方风险较小答案:B解析: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不承担付款责任,卖方风险较大。
4.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A. 合同B. 发票C. 提单D. 信用证答案:D解析:银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付款的依据是信用证。
5. 以下哪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A. EXWB. DDPC. FOBD. CFR答案:B解析:DDP 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要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承担进口国的一切税费和风险。
6.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是?A. 解除合同B. 部分解除合同C. 延期履行合同D. 以上都有可能答案:D解析: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可能是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具体取决于事件的影响程度和合同约定。
7. 当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其目的是?A. 增加财政收入B. 保护国内产业C. 促进贸易平衡D. 限制进口数量答案:B解析: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
8. 国际贸易中,品质公差通常用于?A. 初级产品B. 工业制成品C. 农副产品D. 机电产品答案:B解析:品质公差通常用于工业制成品,表示产品品质的允许变动范围。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国际技术贸易试题及答案
国际技术贸易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哪项?A. 商品贸易B. 服务贸易C. 技术许可协议D. 技术援助答案:C2.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以下哪项不属于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A. 专利权B. 著作权C. 商标权D. 土地所有权答案:D3.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技术贸易时,通常采用哪种方式来保护其技术?A. 技术公开B. 技术许可C. 技术赠送D. 技术封锁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 国际技术贸易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以下哪些?A. 知识产权保护B. 技术转让合同C. 贸易壁垒D. 技术标准和法规答案:A, B, C, D2. 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影响国际技术贸易的成败?A. 技术成熟度B. 市场接受度C. 政治风险D. 价格因素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1. 国际技术贸易总是涉及高额的交易成本。
(对/错)答案:错2. 所有国家对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法规都是相同的。
(对/错)答案:错四、简答题1. 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与商品贸易的主要区别。
答:国际技术贸易与商品贸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对象和目的。
国际技术贸易涉及的是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转让,其核心是知识、技能、方法等无形资产的交易,目的是为了获取或提升技术能力。
而商品贸易则是有形商品的买卖,其目的是满足市场需求或获取经济利益。
2. 阐述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许可协议的重要性。
答:技术许可协议在国际技术贸易中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双方就技术使用权转让达成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技术的使用方法、期限、地域范围、转让费用等关键条款,确保了技术的合法、合规使用,同时也保护了技术提供方的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
五、论述题1. 论述国际技术贸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答:国际技术贸易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
其次,通过技术贸易,发展中国家可以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出口和经济增长。
202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习题4及答案
202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习题4及答案1、简述合同磋商中构成有效接受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2、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
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
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
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
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3、发盘失效的情况?4、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5、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成交出口货物。
我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并取得了全套合理单据,及时办理了保险,然后通知买方货已发出。
但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了风暴,产生了部分货物损失,且风暴延误了到货期。
国外买方认为,在CIF术语下,是由卖方投的保险,所以,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卖方负责,于是向我方索赔。
而且我方部分业务员也认为,CIF是“到岸价”,我方应该负责。
希望你运用所学的《2000通则》的有关规定,对该事例进行合理的分析。
参考答案:1、(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2)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2、答案:外商无权不购买此批货物,因其18日的来电已经属于有效接受,且我方在发盘中已经注明了有效期,因此,这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且事隔一个月,我方可能已经据此备货了,因此外方的再次来电无效。
3、发盘失效的情况:A、受盘人做出还盘;B、发盘人依法撤消发盘;C、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D、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E、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严禁采取暴力、诈骗手段订立合同);(2)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具资格);(3)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5、CIF是Cot,In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tination)的缩写,意为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国际技术贸易考察课试题及答案
国际技术贸易考察测试1学生姓名:班级学号:测试成绩:【案例分析】美国自1989年开始实施的“特殊301条款”是针对没有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的一种报复性条款。
根据该条款,侵权比较严重的国家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侵权严重得让美国无法忍受的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
中国就曾多次因此条款与美国进行谈判磋商。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0年,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
1989年,美国试图对中国使用“特殊301条款”,展开了4~5月的中美关于保护美国知识产权问题的磋商,并于5月19日在华盛顿达成《谅解备忘录》。
此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有了显著的进展。
1989年7月,中国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同时正在准备公布有关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规定。
1991年,中国被列入美国贸易法“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名单,双方经过多轮谈判,于1992年1月16日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更加具体了。
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修改了《专利法》;1993年2月,修改了《商标法》;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4月,加入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994年,美国贸易代表坎特再次将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并宣布立即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重点调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
经过近一年的多轮谈判,双方于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协议。
中国承诺:采取立即的步骤,在全国范围内打击盗版活动,并采取长期措施,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
1996年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宣布中国为“特殊301重点国家”,中美再次开始了举世瞩目的知识产权谈判。
国际贸易实务考卷(案例及答案).doc
国际贸易专业国际贸易实务考试卷姓名学号成绩[案例一]2005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合同,CIF上海,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交货。
同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拒偿付议付行已支付的20万美元,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试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1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不能,因为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并且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文件,一经开出便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是一种单据交易与货物无关。
3 GIFT卖方已代理买方办理了保险,因此买方可凭合理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二]2007年3月11日,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签订一笔2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乙公司要求以D / P at sight为付款方式。
在货物装船起运后,乙公司又要求国内出口商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他。
货到目的港后,乙公司便以暂时货款不够等原因不付款赎单,要求出口商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他先提取货物,否则就拒收货物。
试问:1.甲公司是否存在风险?产生的根源在哪里?2.做好托收方式应注意什么?3.甲公司从中应吸取怎样的教训?答:1甲公司存在风险。
根源就在于他选择了托收这种对出口人不利的支付手段。
国际技术贸易自考题-4
国际技术贸易自考题-4(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______之日起生效。
A.登记 B.签订C.达成合意 D.批准(分数:1.00)A. √B.C.D.解析:2.国际羊毛局规定的纯羊毛标志,属下列哪类商标______A.证明商标 B.服务商标C.等级商标 D.防御商标(分数:1.00)A. √B.C.D.解析:3.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拥有其______A.绝对独占权 B.使用权C.转让权 D.请求保护权(分数:1.00)A. √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技术秘密。
法律允许技术秘密的其他研究者通过自身的实践或研究取得,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相同内容的技术秘密。
因此,技术秘密的所有者很难拥有其完全独占权。
4.发明专利是指以______为保护对象的专利。
A.技术 B.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C.设计样品 D.制造产品(分数:1.00)A.B. √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发明专利的概念。
以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为对象所授予的专利称为发明专利,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构想的高度创造,是他人可以感知的能够产生一定效果的技术方案。
5.对尖端、先进技术或经济价值很大的技术,其保密期______A.必须小于合同有效期 B.必须等于合同有效期C.可以长于合同有效期 D.与合同有效期无关(分数:1.00)A.B.C. √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为技术秘密的保密期与合同有效期的关系。
技术秘密的保密期一般与合同有效期相等。
但在题干描述的情况下,其保密期可以长于合同有效期。
世界各国法律或判例都允许合同届满后,保密期继续延长3年~5年。
6.对于技术秘密的定义有众多的表述方法,“为实施某种为达到工业生产目的所必需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或其积累”是下列哪种组织对技术秘密所下的定义______A.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B.巴黎国际商会C.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 D.前苏联发明委员会(分数:1.00)A.B. √C.D.解析:7.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机构的______为自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北京理工大学智慧树知到“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网课测试题答案4
北京理工大学智慧树知到“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网课测试题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综合考核(共15题)1.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的主体是软件盗版商。
()A.错误B.正确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违反保证的情况是()A.不履行B.不完全履行C.延迟履行D.完全履行E.按期履行3.技术咨询的成果实施由()负责A.委托方B.双方C.受托方D.第三方4.我国技术成果需要寻找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有()A.商标的保护B.专利的保护C.计算机软件的保护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E.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保护5.商务谈判的核心问题是()A.技术条件B.技术使用费C.产品的种类D.保证与索赔6.合同“序文”说明的关键内容是()A.许可方拟转让的技术B.被许可方希望获得技术的愿望C.双方为实现合同目标所持的态度D.许可方权力的真实性、有权许可并能获得出口许可7.在贸易或其他经济行为中自然地输出了技术,被称为技术“外溢”。
()A.错误B.正确8.国际技术转让就是国际技术贸易。
()A.错误B.正确9.属于专利侵权行为的是()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B.为科学研究使用专利C.强制许可D.为他人侵权提供便利10.被许可方产品质量未达到许可商标代表的质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A.许可方指定的人员B.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售C.限期改进D.使用许可方指定的原材料E.限期内产品质量仍未改进不得使用许可的商标11.下列哪些做法是解决双重征税的方法()A.自然抵免B.申请抵免C.最低限额抵免D.费用叠加抵免E.最高限额抵免12.硬件技术是指()A.机器、设备、仪器B.与软件技术一起引进的有形物C.高技术产品D.作为软件技术实施手段的有形物13.技术转让中提成支付的特点是支付使用费用的时间较晚。
()A.错误B.正确14.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形式应该是()A.任何形式B.一般书面形式C.口头形式D.正式书面形式15.科斯对内部化理论作出了比较完整的表述,成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 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案例1]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国际贸易实物案例题 部分有答案
Chapter11.如果甲国某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A。
该分公司与乙国的某公司B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乙国B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至乙国某地。
问: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货物贸易是否属于国际贸易?若运送至甲国某地呢?若运送至第三国某地呢?2.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销售。
问:这次涉外经贸活动中所包括的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贸易是否有“国际性”的判断标准为“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
本案例中,A,B,C三家公司的“营业地”情况分别为:在甲国有A公司,在乙国有B公司和C公司。
因此,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贸易活动具有“国际性”;C公司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的贸易活动不具有“国际性”,B公司加工后的成品再转卖给A公司的贸易活动也具有“国际性”。
Chapter21、On FOB term basis, Seller A prepared the goods at the stipulated time, meanwhile , Buyer B informed A of the name of vessel and the date ofshipment ,when the goods is lifted to the ship, it fell down on the deck ,so now who shall take responsibility? Seller or Buyer?2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船舱漏水,大米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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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案例测试4学生姓名:班级学号:测试成绩:茅台酒厂“国酒茅台”与泸州老窖酒厂“国窖”商标注册案1.“国酒茅台”商标注册案持续发酵针对肯德基“上校”商标及“国酒茅台”商标的争论,专家呼吁,正在修改中的《商标法》应当完善相关规定据统计,3个月的公示期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反对茅台注册“国酒”商标的异议书多达95家。
茅台注册国酒商标是否能如愿以偿,尚且还是未知数。
引发法律和学术界专家讨论10月14日,北京、上海、广州、辽宁等地近10位律师与多位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齐聚京城,召开公益诉讼律师志愿法律服务活动案件研讨会,就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已注册的“上校”商标及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获得注册是否具有危害性等问题进行学术研讨,这让反对茅台注册“国酒商标”的大军中又增添了不少权威人士的声音。
在研讨会上,除了公益诉讼律师志愿法律服务活动的7名律师外,还有来自国内的专家、教授,他们中间有知识产权的专家,有参与制定商标法的业内人士。
针对肯德基注册上校商标一事,多数专家和律师普遍认为,“上校”是军人的军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也有专家有不同的见解。
而对于近期备受质疑的“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一事,与会专家和律师就其是否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获得注册是否具有危害性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大家一致认为“国酒茅台”注册成为商标,值得商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表示,茅台注册国酒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制定标准。
如果给了茅台,茅台一家独享,那么对其他酒企是不公平的,如果酒企共享“国酒”商标,那么其他的酒企则会跟随茅台向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国酒”商标,如国酒五粮液、国酒酒鬼酒等等,如果大家都注册,那么国家工商总局不是一个商标审批部门,而是成了一个评定酒企商品品质是否达到国酒资格的机构了,因此,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茅台注册国酒商标的注册应该不予审批。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冯晓青主任则认为,“国酒”两字本并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专有性,它应属于白酒行业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公有领域资源,即达到了国酒标准、符合国酒品质的可以使用。
企业不应当将商标注册作为垄断公共资源的手段,更不应通过商标注册行为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市场后果。
引发知识产权关注针对肯德基“上校”商标及“国酒茅台”商标的争论,与会专家及律师都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专家们纷纷呼吁,正在修改中的《商标法》应当完善相关规定,从根本上防止上述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而记者了解到,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中,“上校”与“国酒”作为不得注册为商标的例子赫然在列。
“我们将持续关注‘国酒茅台’商标一事,并呼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相信商标监管部门会慎重处理此事。
不排除根据这次研讨结果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异议书。
”钟兰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钟兰安还表示,“国酒茅台”商标事件已成为近年来公众领域内最受关注的知识产权事件之一,这与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可能带来的诸多不良影响不无关系。
另外,据记者了解,针对肯德基“上校”商标和“国酒茅台”商标,北京、上海、广州、辽宁等地律师签字的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已经发出。
2.泸州老窖酒厂“国窖”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了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全国87件驰名商标名单,泸州老窖公司主导产品国窖1573所使用的“国窖”牌商标榜上有名。
1997年,为了泸州老窖长期健康协调发展和提升公司产品形象,公司进行了品牌战略调整,组织技术人员研发出了国窖酒。
它诞生于我国建造最早(始建于公元1573年)、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保护最完整的老窖池群——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泸州老窖国宝窖池,在运用并改良、提高泸州老窖精湛酿制工艺的基础上,酿造出文化底蕴深厚、品质高贵的中国白酒鉴赏标准级酒品,受到了酒界泰斗秦含章、周恒刚等人的高度评价。
2000年,来自全国各地的白酒专家经过品评后,对国窖酒作出了“无色透明、窖香幽雅、绵甜爽净、柔和谐调、尾净香长、风格典型”的评语。
2001年,国窖酒在四川省新品鉴评会上经国家白酒评委感官鉴评后,一致认为其品质已达到同类产品的特优水平。
2004年,国窖酒酿酒工艺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评为科技进步一等奖——酒行业至今为止所获得的最高奖项。
1999年9月9日,4瓶1999毫升编号分别为0009、0099、0999、1999出窖不足24小时,被媒体称为20世纪绝版精品的国窖酒在拍卖大典上被开价购走,其中编号为1999的国窖酒更是以18万元的天价创造了单瓶最昂贵白酒的大世界吉尼斯之最。
另外编号为0002、0003的国窖酒分别被公司赠与了香港特首董建华先生和澳门特首何厚铧先生,在港、澳地区乃至国际上都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编号为0001的国窖酒现存放于公司酒史博物馆内,以期台湾回归祖国后赠予台湾首任特首。
为开发、保护“国窖”这一品牌,泸州老窖公司早在1997年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了33类“国窖”商标,并在国际商品分类的基础上先后在其它类别的商品上申请了商标注册(平面与立体)。
另外,公司还在美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法国、新加坡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申请注册成功了“国窖”商标。
“国窖”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除了进一步巩固“国窖”商标在法律状态上的稳定性、增强国窖1573的美誉度外,也使泸州老窖公司在今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得到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
问:1、“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引发争议的原因是什么?2、“国窖”商标为什么不仅没有引发反对,而且还获得了“驰名商标”的美誉?3、什么是“驰名商标”,“国窖”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会给泸州老窖酒厂带来哪些好处?答:1、“国酒”的含义很宽,也可以理解为是“洋酒”的相对称呼,国产的白酒都可以叫“国酒”,不仅茅台,二锅头、剑南春等都可以这么叫。
它不应该被某一个酒厂独占,否则,对其他酒厂不公平。
此次事件类似于葡萄酒业的“解百纳”商标纷争,因“解百纳”商标被葡萄酒龙头张裕注册,行业内其他企业均对此表示不服,历时多年还诉诸法律。
如果茅台“国酒茅台”商标获得注册,势必引发白酒业内的纷争。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白酒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几乎每个白酒品牌的背后也都拥有一段独特的历史,加上过去几年高端白酒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白酒企业开始主打“国”字牌——推出或将要推出高端的“国”字头概念酒。
根据商标法,如果茅台申请注册成功,就意味着部分酒企的类似打“擦边球”的国酒品牌都无法继续使用,势必会给这些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才引来反对声一片。
也有专家学者忧虑一旦贵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成功,就会创下先例,吸引烟、茶、奶等其他相近行业跟风申请,“国奶”、“国茶”、“国烟”等申请之声四起,顿时乱成一片。
2、泸州老窖诞生于我国建造最早(始建于公元1573年)、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保护最完整的老窖池群——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泸州老窖国宝窖池,在运用并改良、提高泸州老窖精湛酿制工艺的基础上,酿造出文化底蕴深厚、品质高贵的中国白酒鉴赏标准级酒品。
确实泸州老窖的酒窖历史悠久,又因为在当时白酒公司比较少,品牌商标意识还很薄弱,更易获得“国窖”商标。
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国窖”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除可以极大地提升了国窖1573的美誉度,进一步巩固“国窖”商标在法律状态上的稳定性外,也使公司在今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得到更加全面和有力的保护。
(1)中国驰名商标能得到国内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
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具体的讲,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1、对抗恶意抢注;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5、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2)中国驰名商标能得到国外法律保护。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一项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有义务予以保护。
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开始,再到现在的TRIPS协议,很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给驰名商标以保护的。
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这是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近200个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的垄断权。
也就是说,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采用。
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也有权在其他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