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3•【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计划和方案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餐饮环节快检制度
餐饮环节快检制度1. 前言餐饮业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为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美食和服务。
然而,在这些美食和服务背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健康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餐饮环节快检制度被广泛实施。
2. 餐饮环节快检制度的定义餐饮环节快检,是指对餐饮业进行的快速检测和监管,以确保食品从采购、储存、加工、制作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3. 餐饮环节快检的内容1.食品原材料的快速检测。
对从市场上购进的食品原材料进行快速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2.餐厅环境和设备的检测。
对餐厅的环境卫生和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卫生标准符合要求,饮食环境整洁安全。
3.加工过程的监测。
对食品加工和烹饪过程中的卫生操作进行监测,确保操作规范且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4.产品检测。
对餐饮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快速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有效避免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4. 餐饮环节快检的流程餐饮环节快检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检测计划制定:制定检测计划,明确检测的目的、内容及检测时间、方法和检测人员。
2.采样检测:对餐饮环节进行采样,进行分析检测。
3.检测结果评估: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4.后续控制和监测:对餐饮业进行后续的控制和监测,确保环节安全性可持续发展。
5. 餐饮环节快检的意义餐饮环节快检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意义:1.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餐饮环节快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2.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
餐饮业的快速检测和监管可以推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经营,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餐饮业的服务质量。
餐饮环节快检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餐饮业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加顾客的信任和满意度。
6. 结论餐饮环节快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餐饮业的服务质量都有重要的意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七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快速检测方法的应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是指具有快速、简便、灵敏等特点,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项目初步筛查的检测手段。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坚持科学严谨、公开透明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工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审评专家主审负责制进行技术审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食品安全快检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快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食品安全快检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快检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快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快检机构第五条食品安全快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快检设备;(二)具有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完善的快检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安全快检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快检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快检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快检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二)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三)不得从事与快检无关的商业活动;(四)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快检结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食品安全快检内容第八条食品安全快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二)食品中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含量;(三)食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等;(四)食品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状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测内容。
第九条食品安全快检机构应当根据食品风险等级、消费季节等因素,合理确定快检内容。
第四章食品安全快检程序第十条食品安全快检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采样:根据检测需求,对食品进行现场采样;(二)制备:将采样后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制备;(三)检测:使用快检设备对制备后的食品进行检测;(四)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判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五)报告: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给委托检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快速检测
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 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 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 执法依据。
(2)质量控制是现场质量保证的基本组成部分。除采用标准 化的现场采样步骤外,还须在现场做空白样和平行样,用来测 试试剂的纯度、检查采样过程中采样容器或其它设备的污染情 况、检查结果的再现性。每半个月要进行一次阳性对照实验, 检查设备、试剂的稳定性。
(3)检测注意事项
1)对于阳性结果以及不合格结果的样品:应重复测试, 排除偶然误差,并将样品送实验室进一步确证。
2)对于阴性与阳性、合格与不合格之间不易判定的样品: 应重复测试,以多次重复相同的结果报告。
(三)快速检测结果的表述
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主要体现在定性和限量检测上。 有些方法可以达到半定量或定量的效果则更加有利于结 果的分析与判断。检测方法与表述形式: 1.定性检测:即快速地得出被检样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 物质,或其本身就是有毒有害物质。通常以阴性或阳性 表述。阴性表示用本方法未检出要检测的物质。阳性表 示检出了有毒有害物质。
(2)装备配备的主要内容
《标准》所列装备分为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测 和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共77种。
—— 快速检测类。主要用于食品、药品快速检测和筛查, 包括超声波清洗机、样品粉碎机、微型离心机、便携式 水浴锅等前处置设备,药品快速检验箱、食品安全快速 检验箱、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 余氯测量仪、吊白块检测仪等快检筛查设备,以及现场 快速检测盒、试剂、试纸等试剂耗材类装备。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机构第五条从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活动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确保检测能力的持续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第八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发达国家标准。
第九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明其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应当根据检测目的、样品特性、检测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四章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样品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样品应当来源于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具有代表性。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样品应当经过适当的前处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样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污染、损坏或者丢失。
第五章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检测情况。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食品安全评价的唯一依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第六章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检测信息,接受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法典》及《餐饮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指以有偿提供以饮食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活动。
3、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指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中负责提供食品安全的责任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2、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3、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登记餐饮服务活动,保证菜品安全、健康。
三、食品安全检测
1、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2、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餐饮服务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抽查检测,确保菜品安全。
四、举报奖励制度
1、对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行为,可以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2、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投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综合责任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形成联合办公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相关工
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担负起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形成责任联动,共同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快速检测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快速检测工作。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小组,负责日常的快速检测工作。
2. 小组成员应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测技术人员等。
3. 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包括检测计划的制定、检测工作的执行、结果的记录与报告等。
四、检测项目与频次1. 根据食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检测项目,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
2. 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检测计划,明确检测频次。
五、检测方法与标准1. 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2. 对于无标准可依的情况,应采用科学、可靠的检测技术。
六、检测流程1. 样品的采集应遵循代表性、随机性原则。
2. 样品的前处理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3. 检测过程中应记录详细的操作步骤和条件。
4. 检测结果应由两名以上检测人员复核确认。
七、结果处理与报告1. 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建立检测档案。
2. 对于检测结果异常的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
3. 定期向管理层报告检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
八、人员培训与考核1. 对检测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2. 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九、设备管理与维护1. 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校准情况。
十、监督管理1. 定期对快速检测工作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 接受并配合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一、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完整的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2. 确保所有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十二、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03-1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汇报人:
目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定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 或食品与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 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地方相关法规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的 制定背景
行业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的 实施要求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的 主要内容
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 划
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依法查处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 查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 调查处理
消费者权利与义务
消费者享有知悉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信 息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餐 饮服务提供者提供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餐饮服务行业数字化转型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 需求不断提高
食品安全监管政策不断完善
未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汇报人:
消费者有权对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进行 监督,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
消费者应当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尊重 他人的权利,履行 相应的义务
监督管理模式创新
引入信息化技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山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范和落实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制度等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检查人员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和投诉举报线索,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检查原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和属地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事权划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1 —作。
省、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第六条省、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订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的单位数量、区域分布、时间安排和检查方式,通知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监督指导,结合重点检查抽查下一级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八条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应与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和投诉举报线索核查有机结合,确保年度内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科(处)室负责组织实施,稽查机构协助配合.职能科(处)室组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节假日、中高考等特殊时段保障等检查,应通知同级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参加,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同时告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快速检测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规范快速检测,明确快速检测的法律效力。
一、关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和方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
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仍以小农户分散经营为主,食品生产主体90%以上都是小微企业,大型分析仪器难以满足田间地头、生产基地、超市、批发市场、进出口口岸的快速检测要求,因此发展低成本、便携的快速检测技术和方法在我国具有特殊意义。
食品安全法修订之际,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肯定快速检测技术和方法,明确采取快速检测方法得出的抽查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意指具有快速、简便、灵敏等特点,能够在短时间内制备样品并出具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结果的检测手段。
所谓快速检测方法,首要目的是能缩短检测时间,以及在样品制备、实验准备、操作过程和自动化上采用简化的方法,表现为:使用较少的试剂,简化实验准备过程;使用高效快速的样品处理方式,样品经简单处理后即可测试;使用简单、快速和准确的分析方法,能对处理好的样品在很短时间内测试出结果。
从广义上讲,能将原有检测时间缩短的都可以称为快速检测方法,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快速检测方法与常规方法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简洁性、经济性与便携性。
当前比较常用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主要有快速检验纸片法、免疫学技术、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中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与公正。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等从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快速检测的定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利用快速检测设备、试剂、方法等,对食品中的特定指标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以判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快速检测方法1. 快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2.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种类、检测指标和检测目的,选择合适的快速检测方法。
3. 快速检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试纸法:利用试纸对食品中的特定指标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
(2)比色法:利用比色剂对食品中的特定指标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
(3)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ELISA):利用酶联免疫吸附技术对食品中的特定指标进行定量检测。
(4)分子生物学检测法: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对食品中的特定指标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
(5)原子吸收光谱法:利用原子吸收光谱技术对食品中的特定指标进行定量检测。
五、快速检测的实施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制度,确保快速检测工作规范、有效。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快速检测设备、试剂和标准品。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快速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检测技能。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快速检测:(1)抽样: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从食品中抽取样品。
(2)预处理:对样品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破碎、稀释等。
(3)检测:按照快速检测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
(4)结果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和食品安全标准,判定食品是否符合要求。
5.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快速检测工作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快速检测义务。
六、快速检测结果的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快速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制度一、学校确定专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检测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操作规程方可上岗。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展开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三、严格按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要求展开必检项目的检测工作,并根据需要展开自选项目的检测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填写《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登记表》和《可疑食品处置登记表》,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经快速检测认为不合格的食品,要立即停止使用,按要求封存,将样品送往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食品可继续使用,不合格的食品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如经快速检测认为不合格的食品数量较少、价值较低且送检费用较高,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自行销毁,并做好登记。
五、检测设备、试剂和试纸由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定期清理超保质期的检测耗材,并及时补充。
六、凡有毒、易燃的检测废弃物,要进行妥善处理。
检测结束后应清扫地面和清理操作台,并将仪器设备擦拭干净,做好防尘防锈的工作。
七、自主接受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食品快速检测水平。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操作规范一、现场环境1、环境整洁、无污染,有良好的采光条件和照明设备,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合理,有固定位置,不得存放个人物品;2、工作台应保持水平,无渗漏;3、检测用过的废弃物应放到固定的垃圾桶内,并及时妥善清理。
二、仪器管理1、食品快速检测箱应由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备有使用说明。
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检查;2、检测试剂、试纸的购买和使用应建立档案,登记购买时间、单位、数量、有效期等。
已变质、污染、超过保质期的试剂、试纸不能继续使用。
三、采集样品1、所有采集的样品一定要随机抽取,有代表性;2、采集液体样品时,应充分混合均匀后采集;3、样品采集的数量及方法应严格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4、采集的每份样品应使用干净的容器分别盛放,防止交叉污染。
四、样品检测1、样品检测前,操作人员应先对样品进行登记;2、在进行检测时,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认真观察检测过程,不得擅自离开现场;3、取用试剂的工具要做到一试剂一工具,取出未用完的试剂不能放回原瓶;4、检测完毕,及时清理现场,使用过的检测仪器应切断电源,玻璃器皿应刷洗干净,晾干后放回原处;5、工作完毕后,应用肥皂清洗双手。
应当如何理解新食品安全法关于快速检测的规定?
应当如何理解新⾷品安全法关于快速检测的规定?新修订的⾷品安全法第⼀百⼀⼗⼆条规定:“县级以上⼈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中可以采⽤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法对⾷品进⾏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应当依照⾷品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进⾏检验。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快速检测具有快速抽样、快速出具结果的优点,能够满⾜⾷品⽣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快速发现问题并及时控制风险的要求;与实验检验相⽐,快速检测的设施设备、样品运输和保存的成本⽐较低,能够克服基层检验检测能⼒和财政经费不⾜的难题;携带运输⽅便,技术操作要求简单,可以灵活地在监督检査时进⾏快速检测,实现监管执法和技术⽀撑的有效结合。
同时,不少快速检测⽅法也存在稳定性差、误差⼤、准确性不⾜、技术更新快等问题。
由于⾷⽤农产品种养殖区域范围分散、鲜活⾷⽤农产品销售周期短,利润较低,难以承受实验室检验的时间和检验费⽤成本,因此快速检测成为⼀种进⾏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先确⽴了快速检测的法律地位。
该法第三⼗六条第⼆款和第三款规定:“采⽤国务院农业⾏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法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快速检测⽅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造成损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应当依照⾷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检验。
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新修订的⾷品安全法第⼀百⼀⼗⼆条和第⼋⼗⼋条第⼆款规定了快速检测的法律地位及效⼒,主要内涵包括:⼀是快速检测的适⽤范围。
县级以上⼈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中可以采⽤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法对⾷品进⾏抽查检测。
这⾥的⾷品包括⾷⽤农产品。
⼆是“国家规定”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九⼗六条,国家规定,是指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规定的⾏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2•【文号】食药监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方法使用管理,合理发挥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一、食品快检是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二、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质、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检测,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的现场检查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快检方法使用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检测食品品种和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方法、检测人员姓名、检测结果以及所使用的快检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型号批号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检食品的快检项目结果负责。
四、现场快检结果呈阳性的,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防控风险。
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五、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应快检方法等要求,通过盲样测试、平行送实验室检验等方式对正在使用和拟采购的快检产品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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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是指具有快速、简便、灵敏等特点,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项目初步筛查的检测手段。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坚持科学严谨、公开透明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工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审评专家主审负责制进行技术审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具体承担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符合
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和样品并做出说明;提供材料不全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
审评专家根据所申请快速检测方法的特性,提出技术参数验证试验方案。
技术审评应在3个月内完成。
(三)根据审评专家的验证方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指定相应检验机构进行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应在3个月内完成。
(四)审评专家根据验证试验的结果,对申请的快速检测方法的技术参数等进行审评,将书面专家意见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五)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根据审评专家提交的书面专家意见提出技术审评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未通过审查、审评和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七)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名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的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应当定型并通过鉴定,该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
(三)申请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第八条申请认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相关鉴定证书或技术证明材料;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检测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有关部门提供的与申请方法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环境评价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七)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一式六份、申请表的电子版本及申请方法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样品六台(套)。
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审评专家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中选取,除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审评工作;
(三)本人不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相关企业任职和兼职。
第十条申请人所在机构人员和直接参与方法研究的人员,以及有可能对审评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审评。
第十一条技术审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方法技术性能(如重现性、再现性、灵敏度和稳定性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指标;
(二)方法及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技术产品是否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方法及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技术产品结构是否合理,性能是否稳定,是否有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审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其他专家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个月内作出相应答复或重新组织开展技术审评。
第三章再评价
第十三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再评价。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再评价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对每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认定方法生产情况报告》、《认定方法使用情况报告》和《认定方法投诉及处置情况报告》等再评价材料报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每年本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中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情况进行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审评专家对认定满两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再评价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再评价报告,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
测方法名录进行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出现重大技术或生产质量等问题的认定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停止使用,并向申请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方法的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
(一)方法申请人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的;
(二)方法申请人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认定方法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四)申请人或其方法所必备的仪器、试剂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其已认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
情节严重的,将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参与认定工作的审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验证试验人员应严格保护申请认定方法的技术秘密。
在审评工作中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对申请认定方法作出错误鉴定的,或者剽窃、泄露申请认定方法中技术秘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