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沙府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22次会议、区政府十八届100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3日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包含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区属国有非重点企业。
第三条区级各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群组织建设,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和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国资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区国资委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一)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或提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管理等工作;(三)审核审批重大事项、企业资产、人员总额控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工作;(四)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统计监测、审核财务预决算等工作;(五)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重大制度;(六)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七)其他应由区国资委负责的事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福府办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包括:(一)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二)区直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辖属企业”);(三)由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区直企业、辖属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福田区政府对以上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按照分类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管资本为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对区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备案、分级审批等监管方式。
企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详细版)
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5、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6、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2、年度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本行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实施细则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八)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九)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3、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4、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5、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公司年度框架合同、合பைடு நூலகம்合作合同、重大经济合同;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1总则为落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促进下属二级单位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下属二级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细则。
2基本原则2.1坚持党的领导。
党委在下属二级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下属二级单位重大问题经过党委研究或决定,确保下属二级单位的正确发展方向。
2.2集体决策。
下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3依法依规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有关政策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有关政策等要求,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4科学决策。
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控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2.5民主决策。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
3“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下属二级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1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下属二级单位班子决策的事项。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下属二级单位的生产经营、机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利益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3.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为加强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由下属二级单位聘任的管理人员和下属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3.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下属二级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深入贯彻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简称“三重一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国有企业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规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所有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及国有企业监管规定,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2.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集体讨论,避免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
3.民主集中: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责任明确:明确决策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实施决策终身负责和责任倒查制度。
三、“三重一大”事项范围1.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改制重组、上市计划、资产处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
2.重要干部任免: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等。
3.重大项目安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购置、技术引进、国际合作项目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大额预算调整、捐赠、赞助等。
四、决策程序1.议题提议:相关部门或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并附详细材料。
2.议题审查: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初步审核,认为符合决策范围的,报请企业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相应会议议程。
3.会议讨论:召开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会议,对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决策表决:根据会议讨论情况,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应暂缓决策。
5.决策执行:决策形成后,明确执行部门和责任人,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确保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
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委抓国企党建促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对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的事项和程序制定实施细则。
一、国有企业事项(一)国有企业事项主要包括: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措施;2.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按一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提出干部推荐人选的意见和建议;4.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5.向上级事项;6.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国有企业事项主要包括:1.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3.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让渡、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件;1- 1 -4.企业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5.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6.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7.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亲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企业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9.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0.其他应由事项。
根据以上内容,各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具体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方式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未经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经理层不能决策;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代替党委会议,不得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宁党发[2003]66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宁党发[2003]66号2003年1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对区管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党委是指公司党委,本规定所称企业党组织成员是指公司的党委委员。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第四条企业党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这一中心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企业党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充分发挥企业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加快企业改革、发展,保持企业稳定,开展党的各项工作;(三)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董事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适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五)把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促进企业全面发展;(六)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以改革和求实的精神,不断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党建工作的新路子。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事一议, 决策情况向上级党委一事一报。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事项;(三)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战略事项;(四)年度重点工作,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工资分配方案、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等。
(五)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事项;(六)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资产管理事项;(七)收入、奖金、福利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八)重要业务的重大风险防范制度的修订;(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需要由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年度计划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任免;(二)公司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和使用;(三)涉及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重要奖励事项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XX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二)公司一次性XX万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三)公司XX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四)公司采购XX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和购买服务;(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
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
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局和执行方面的作用,规范公司党委工作制度,提高决策水平,本规则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而制定。
公司党委会根据上述法规,对“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在议事过程中,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处理事项时,党委会应当遵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
如果某项事项属于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权限,党委会应当在审议后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将其提交给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党委会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调研并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符合公司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由党委书记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本规则规定了公司党委会议事的范围,其中包括“三重一大”事项。
这些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党委会还将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此外,党委会还将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公司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建议初步人选候选人,包括各级代表、政协委员等。
6.制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制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以及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企业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组织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事规则1、坚持维护中央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
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地方与企业、上级与下级、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街道党工委的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事的原则。
企业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思广益,集中多数同志的意见,形成切合实际的科学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党委会的作用。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凡是重大问题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企业党委集体决定。
决策程序1、会议议题。
由党委副书记负责汇集提交研究的事项议题。
2、会议准备。
议题材料由党委副书记准备。
会议资料事前送至与会人员手中。
3、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由党委副书记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发出。
4、会议时间。
企业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5、会议主持。
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6、参会人员。
党委全体成员出席。
是党员的副主任必须列席。
7、会议决定。
在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
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督缓决定。
8、会议记录。
党委会由党委副书记负责记录。
应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将会议记录、相关材料存档。
9、议决事项督查。
由书记或副书记进行督查,并在下次党委会上汇报督查情况。
汕头市龙湖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汕头市龙湖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管理事项做如下规定:第一条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管理的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龙湖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国资办)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龙湖区投资管理公司负责“留壳走人"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并配合协助区财政局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相关管理工作,必要时接受区财政局委托协调正常企业经营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区属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应当遵守“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财政专项补贴等;(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专项基金(按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除外);(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单位所取得的资产权益;(五)以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开办的全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企业,其投入资金按投资比例应拥有的权益;(七)其它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范本模板】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国资委关于转发《**省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发[20**]**号)文件精神,密切配合集团公司对本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性。
2、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3、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都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避免个人和少数人专断.4、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经集团党委、董事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集团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等;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变动处置方案;企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企业领导人员的及职工的工资、奖金、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企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篇: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XXX省森工系统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XXX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规范森工系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二)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事项。
(四)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产品价格的制定;停产、转产和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六)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企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政策等事项。
(七)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
国有企业议事决策制度
国有企业的议事决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的议事决策体系中的作用。
党组织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科学民主决策: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落实集体决策制度,防止个人专断和滥用职权。
依法依规决策: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决策。
决策应当依法合规,符合国家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需要。
集体讨论决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集体讨论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防范决策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明确风险责任人,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公开透明决策:国有企业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的决策制度,决策事项应当向全体员工公开,接受监督。
决策后评估: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对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修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有企业的议事决策科学、民主、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公开透明,并且能够及时应对变化的情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璧山府办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0日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划分为区属一级、二级、三级国有企业。
一级国有企业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纳入区委统筹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级国有企业是指一级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纳入区委统筹管理且没有母公司的国有企业。
三级国有企业是指二级国有企业的子企业。
第三条区政府依法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区国资中心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3篇(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设,不断强化公司党总支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人员为公司党总支委员。
监事可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三条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主持,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召开情况、决议事项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四条党总支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会议主要内容第五条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国资委等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第六条研究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经营方向、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风险控制及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研究决定权限内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第八条研究决定公司党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决定事项。
第九条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十条通报、检查党总支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应由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内容第十二条议题准备(一)议题提出人必须是党总支成员,非党总支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可通过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议题提出人必须在开会前1--3天 (紧急工作、任务需党总支讨论的除外) ,向党总支书记提出,并有议题的内容、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涉及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前,主管领导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由书记、总经理提交党总支会讨论。
第十三条议题的收集和确定(一)党群工作部负责在会前将收集到的议题进行汇总,并初步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送党总支书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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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
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委抓国企党建促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对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的事项和程序制定实施细则。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按一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提出干部推荐人选的意见和建议;
4.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5.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6.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3.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4.企业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5.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6.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7.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企业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9.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0.其他应由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根据以上内容,各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具体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方式
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未经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经理层不能决策;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代替党委会议,不得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
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是:
(一)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党委会要加强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应与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事先沟通、充分酝酿;对经理层和总经理需要提交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经理层应在认真调研和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后,先与党委书记、董事长沟通,再提交党委会研究。
(二)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由董事会、经理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策。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对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五)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解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企业党委可依照以上程序和方式,并根据具体决策内容采取相应的方法和途径,做到简便易行、运转高效。
企业党组织要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宣传动员、解疑释惑工作,组织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立足本岗作贡献,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