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重点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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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一章绪论
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1 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如提单合同,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
2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
如船舶碰撞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船舶污染海洋坏境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
3 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
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分摊与补偿关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1 船舶的概念
CMC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tackle等还包括船上设备,如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
构成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位于海上的,即是海船
•(2)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
•海上移动式装置: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自航式海上钻井平台。不包括固定式钻井平台和不能航行但浮在水上的灯船和桥船。
•(3)船舶必须用于商业目的
•商业目的:运输船,海洋开发船,渔船
•非商业目的:军舰,公务船(检疫船,缉私船)
•(4)必须在20总吨以上
•因为20总吨以下的船舶属于小船,不能载重远航,事实上不具有从事海上运输或其他海商行为的能力。
2 船舶的法律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ship
(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 A. 船舶有名称
•如:泰坦尼克号,五月花
•船名确定并登记后不得任意改动
• B.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任何国籍的船舶不得在海上航行
• C.船舶有住所,即船籍港,船舶登记的港口就是其船籍港,若涉及诉讼可以此决定管辖权问题
• D.船舶有船龄,船龄表明船舶建造完毕的日期和投入航运的时间,从船龄可以判断船舶的实际价值
• E.在对物诉讼中,船舶是诉讼主体
(2). 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
船舶的不动产性主要表现在船舶所有权及抵押权均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依《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如海上保险将船体,船机或属具分别保险。
3 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1)船舶的法律地位关系
•如船舶的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涉及的船舶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2)船舶物权关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3)船舶安全关系
•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当局的关系
•(4)船舶管理关系:
•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三海商法的特点
•(一)涉外性或国际性international
•(1)调整的大多是涉外法律关系或具有涉外因素的关系,即同一法律事实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
•(2)表现形式除了有国内法,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
•(3)效力范围可及于本国海域的外国船,外国海域的本国船,甚至外国海域的外国船
•(二)技术性
•海商法是与航海技术和航运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这是海商法特有的,区别于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的特点。
•如涉及船舶结构、船员配备,船舶的驾驶等。
•(三)特殊性
•海商法有一系列特殊的专门制度如海南救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这些制度是由海上运输的特殊风险所决定的,而其他法律部门不具备。
四海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的一部分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作为特别商法(如法国1807年商法典、德国1861年商法典都包含了海商法)
(二)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如我国)
(三)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海运发达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已有百年历史,如英国,没有统一海商法,由各单行法组成,1971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1906海商保险法,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
物运输法
五海商法的表现形式Sources of Maritime Law
海商法的形式主要指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效力的有关海事的规范性文件。
1、国内立法
包括海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法律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港口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次于法律的海事法规,如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船舶管理,航行安全,海损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命令,条例,规定,办法,决议和指示等也是海商法的重要形式,如船舶登记条例,船员条例
2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
•我国加入的海事上的国际条约: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公约的效力: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该公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Shipping Customary law
在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航运交往中反复实践,逐渐形成并被普遍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规范
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
六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海商法
•随着地中海地区航海贸易的发展,罗得岛成为该地区的航贸中心.公元前9世纪形成的一部航海习惯法“罗得法”(Lex Rhodia)是最早的海商法,主要是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的规定。罗得海法在海商法的发展历史上处于萌芽阶段
•(二)中世纪海商法
以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诸港为中心,产生了各种海事习惯法,并相继由私人编纂成册,影响最大的中世纪的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
•是12世纪法国大西洋海岸奥列隆市海事法庭的判例和所适用的习惯法的汇集,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之权能等。该法在大西洋一带影响广泛,它为欧洲海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海事裁判例》(Lex Consolato)Consolato原意为“裁判官” ,它收集了14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海事判例,习惯和学说,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以后的欧洲航运界影响深远。
•《维斯比海法》(Law of Visby)
•是公元15世纪在瑞典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编纂的,并因此得名。它主要继承了奥列隆海法的传统,盛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及北海沿岸。
•这些海法被称为是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