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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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普遍性也日益突出。
然而,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上,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一直存在着一些难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推动电子证据认定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征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征。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可以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易于复制: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复制、转发等方式轻松复制和传播,使得证据的保全和调取更加方便。
2.易于篡改:在电子化信息交流的过程中,电子证据也面临着被篡改、伪造的风险,这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备受质疑。
3.不易获得原件:电子证据通常以电子文件、互联网存档等形式存在,而并非传统证据的纸质原件,给调取和鉴定带来一定困难。
二、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是关键。
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社交媒体信息等。
为了正确认定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获取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需要获得合法的搜索令或经过当事人同意。
2.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不能经过编辑、篡改等处理。
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或者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3.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应当保持完整,不能存在明显遗漏或丢失的情况,否则可能影响证据的可信度。
在电子证据的质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为了解决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1.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证人的陈述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电子证据的来源、获取过程以及与电子证据相关的事实情况。
2.技术鉴定:可以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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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固定一、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固定1、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法定的证据形态一般是可见的、可感知的物质形态,而电子证据原本只是一种磁或者电的脉冲,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
对于某些非文档(如多媒体视听资料)的电子数据的原件,须借助一种更为可能的高容量载体,如电脑光盘,除了按照严格的取证过程,这种载体介质宜适用一次性只读光盘来刻制为佳,以最大程度减少采用多次可写光盘的可被擦写修改的风险,保证这种取证的绝对固化的效果,再回归到法庭的相关设备的还原举证,系统达到完善的证明信息的司法传递。
2、对于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而言,可以收集并提取网络服务商储存的资料由于网络服务商具有资料保密和存储的义务,对于用户和数据采用密码方法或其他方法给予特殊保护,所以当贸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存放在网络服务商那里的电子档案作为有效的诉讼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一)电子证据可靠性、关联性、完整性的认定运营商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对于运营商提供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也就是说,运营商提供的证据具有多大的证明力。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考察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是指要认定电子证据本身或者电子证据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一起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通常认定证据证明力通过审查其可靠性、关联性以及完整性来判断,电子证据也不例外。
对于认定可靠性这点而言,由于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很高,而且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很多电子证据,即使请来了电子专家,也难辨真伪。
所以光用传统的认定方法是不够的,应该采用正面认定和侧面认定相结合的方法。
电子证据正面认定涉及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法官要考虑电子证据是由谁收集的、收集的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严格遵循了提取证据的规则等一系列问题;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是电子证据是自动生成还是人工录入,自动生成的是否可靠,人工录入又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电子证据存储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人员的公正性;电子证据的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电子证据在上述环节中是否被删改过。
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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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界定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那么你对电子证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界定现代科技日新月异,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刑事犯罪突破了以往“面对面”的常态,传统型犯罪开始走上计算机化,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随之改变。
近年来,面对出现的通过计算机实施犯罪,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在办理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案件时逐渐涉及到大量的电子证据,如何理解电子证据的概念并对其进行法律定位,在实践中应如何审查判断,如何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成为检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种类及其特征(一)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在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界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一切证据。
”狭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或者“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将刑事诉讼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直接界定为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产物的狭义界定观点,只抓住了问题的重点,并不能反映纷繁复杂的电子证据的全貌,电子证据虽然大部分在计算机及其附属系统中产生,但在其它电子设备或系统中也产生电子证据,如数码相机、手机等。
因此狭义论限制了电子证据立法对新型证据的调整范围,不利于电子证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从广义上界定电子证据更为适当。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与特征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一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寻呼机记录等;二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单个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三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关单、黑匣子记录、智能交通信息卡资料等;四是电视电影技术等应用而产生的电子证据、如影视胶片、VCD、DVD光盘资料等”。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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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实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认定过程较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认定要素以及相关规则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法。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存储、传输或呈现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复制、易修改、易删除等特点。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认定过程中,需要重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要素1. 可信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可信性是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基础。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需考虑以下要素:(1)产生环境:包括电子文档生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性;(2)存储介质:要确定电子证据是否存在丢失、损坏、篡改等风险;(3)生成过程:包括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呈现的全过程,需确认其中是否存在中断、修改、删除等情况;(4)相关数据:要验证电子证据中的关键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
2. 完整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证据的内容不受篡改或者损毁。
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生成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生成的过程中没有被篡改或损坏;(2)传输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干扰或损毁;(3)存储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存储过程中没有被删除或损坏。
三、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1. 原始数据原则根据电子证据的原始数据原则,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尽力获取、采用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指电子证据产生时所存在的数据,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
采用原始数据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鉴定规则鉴定是电子证据认定的重要环节。
对于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分析、解读电子证据,提供鉴定结论。
3. 比对规则当涉及同一事实的多份电子证据时,法院可以采用比对的方式予以认定。
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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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电子证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为您推荐】屏南县律师滕州市律师泗水县律师荔城区律师温江区律师双桥区律师中宁县律师南康律师在信息时代,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存在着诸多的特点,电子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需要要接受证据规则的检验。
那么,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电子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电子证据概述1、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Electronic Enidence)一词自被使用以来,对其概念的界定,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2)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3)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4)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尽管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概念的描述存在差异,但是我们还是能够从中捕捉到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1)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离不开计算机、存储、网络等技术的支持;(2)经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3)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
2、电子证据的特性与传统证据形式比较,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1)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递较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诸如证人的误识、书证的误记等弊端。
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完整版)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完整版)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aaa4286763231126edb11f7.png)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二)检材清单;(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一)超出受理范围和鉴定范围的;(二)违反委托程序要求的;(三)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其他情形。
如何确定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规则
![如何确定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ecf1205b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51.png)
如何确定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规则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规则是指对于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其证明力和适用范围的一系列规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围绕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规则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网络电子证据的特点及认定网络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隐匿性: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往往不易被发现,容易被篡改或者删除。
2.易变性: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容易受到技术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发生数据的变化。
3.全球性:网络没有国界,电子证据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针对这些特点,确定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合法性:确定网络电子证据是否合法获取,包括是否违反了个人隐私权、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真实性:确定网络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可信,包括是否经过技术鉴定,以及是否可能被篡改或伪造。
3.完整性:确定网络电子证据是否完整,包括是否有删除、遗漏或损坏等情况。
4.时效性:确定网络电子证据的时效性,包括证据的产生时间和证据的保存时间。
二、网络电子证据的使用规则网络电子证据的使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性原则: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技术规范: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依赖于技术手段和专业鉴定,对证据进行技术规范和鉴定程序。
3.保全措施:网络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需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4.传递途径:网络电子证据的传递需通过合法、安全的途径,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异议和质证权利:当涉及网络电子证据时,相关当事人有权对证据的认定提出异议和质证,确保证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网络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网络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侵权案件:网络电子证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网络盗版、网络诈骗、网络侵犯著作权等案件。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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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二、传真件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编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经过两三年时间,其字迹就会变淡、模糊,纸质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保全技术分析
![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保全技术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abb0922d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a1.png)
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保全技术分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上的交流和交易量也日益增加,而网络争端和诈骗案件也随之增加,如何准确鉴别和认定电子证据,以及如何保全这些证据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网页截图等。
在法律上,电子证据虽然没有纸质文件具有的物证特征,但其证据价值同样重要。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鉴别电子证据的真伪,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验证,例如:证据源的鉴定、MD5验证等。
2.证据是否完整:如果证据不完整,可能会导致判断错误,因此,需要保全证据整个过程,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3.证据是否关联:证据之间的相关性是判断案件的关键,因此,需要在鉴定证据的同时,确认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二、电子证据的保全技术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包括:1.网络监控技术:可以对涉案网络进行实时监控,保障证据不被篡改、删除或伪造。
2.加密技术:对证据进行加密处理,可以保证证据的更高的安全性。
3.数据备份技术:数据备份是保证证据完整性的有效措施,唯一的目的是防止数据丢失。
4.防篡改技术:通过对证据所在的设备进行安全措施,例如:使用防篡改技术,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证据不被篡改。
总之,保全电子证据需要采取多种技术手段相结合,这些手段可以前 period 保证证据实现身份鉴定、权限控制、信息备份等功能,切实有效地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结论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保全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但总体而言,我们必须做到技术精益求精,法律监督不断加强,通过不断完善机制与手段,来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网络秩序与社会安全,提高该领域的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质量。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a75a438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f5.png)
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使用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日常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一部分。
但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这个问题。
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是指采用电子技术,以电子方式为文件、数据或信息提供确认、批准、承诺或者签署等功能的方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电子签名被认为是与手写签名等同的形式。
然而,虽然电子签名被法律认定为有效,但是存在着如何证明电子签名真实性的问题。
为了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需要进行认证。
电子签名认证是指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由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认证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一定的审查职责。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电子证据是指采用数字化技术采集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认定主要要看证据的内容、来源和真伪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于其易于被篡改,容易存在伪造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全。
电子证据的保全包括了原始数据的保存、加密和数字签名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电子证据有时候可能被认为没有价值或者不可信。
在判断证据的价值时应当注重证据产生时点、产生环境,以及证据来源的真实性等因素。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尽管在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使用中有诸多不确定性,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些问题应该能够逐步得到解决。
在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 认真考虑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证明,给予其更可信的文本和法律地位。
2. 增强技术手段,提供更强、更广泛的电子证据保护事故中的证据可靠性。
3. 建立电子证据质评机构和审核标准,从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4. 暴露和惩罚制造假证据的人,以预防制造假证据的行为。
结论:正视电子签名和证据现象,并对其进行认真研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持,是必要的。
电子证据ppt课件
![电子证据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53f7d9f4195f312b3069a508.png)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 查明电子证据反映的事件和行为同案件事实有无关系,只有与案件 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 结合电子证据本身的技术含量及加密条件、加密方法,判断电子证 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 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审查。
2.违反程序或违法取得的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 因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分散性、易篡改性,网络服务器保存信息的期限性,侦查、 检察和审判人员收集、提供的电子证据往往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对此类证 据应当权衡利弊得失,综合判断,将采用该证据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与其具有的证明价值 大小进行比较,从而完成个案中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最佳取舍。 例如,(1)犯罪嫌疑人认可的电子证据。因为在此类情况下,电子证据的证据形 式已不重要,因被告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 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2)对案情有关键的证明作用的电子证据,且与其他传统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一旦 排除就会使明显的犯罪人逃避制裁,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类瑕疵电子证据就 应当考虑通过补充侦查等方式加以完善,使证据的三个特性充分得以展示,将瑕疵证据 转化为合法证据而加以运用。 但作为排除规则例外的适用,必须在将来法条中作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无论最终 是否采纳刑事瑕疵证据,违法者都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这就要求 执法者务必提高业务素质并重视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这些都是进一步减少瑕疵 电子证据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的一种积极措施。
法律创新的典型案例材料(3篇)
![法律创新的典型案例材料(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2837c34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7f.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类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传统的证据规则难以适应电子证据的特点,导致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在电子证据规则方面进行了创新,以下将以一个典型案例来分析这一创新。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网络公司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原告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大量电子证据,包括涉案网站的网页截图、服务器日志、侵权内容链接等。
被告则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电子证据的规则创新,作出了如下判决。
三、法律创新点1. 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在传统证据规则中,对证据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对于电子证据,法院在认定过程中,结合以下标准:(1)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输过程符合技术规范;(2)电子证据的来源可靠,具有真实性;(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4)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 电子证据的审查方法针对电子证据的特点,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采取以下方法:(1)对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输过程进行技术分析;(2)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3)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4)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在传统证据规则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较低。
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具有较高证明力:(1)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输过程符合技术规范,且来源可靠;(2)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3)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4)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电子证据的认定。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包括涉案网站的网页截图、服务器日志、侵权内容链接等。
被告认为这些电子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电子证据的规则创新,采取了以下措施:1. 对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输过程进行技术分析,确认其符合技术规范;2. 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确认其来源可靠;3. 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确认其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4. 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其收集、固定、保存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fe634e3d763231126edb11e7.png)
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
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等。
在当今这个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许多电子产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些电子产品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而且对于法律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比如说电子证据,很多人可能对于电子证据并不是十分的了解,比如说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本质上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广义的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2],应该包括有证据价值或侦查作用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电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声音、影像、图像等电子形式存的数据;派生物是由电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属材料,包括记录在纸上的用户名、密码、打印材料等。
因此电子证据可以表述为:一切以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
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等。
在网络中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防火墙日志、IDS日志、其他网络工具所产生的记录和日志等。
在其他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移动存储器、记忆卡、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等。
▲二、电子证据与易混淆证据种类的区分(一)与视听资料的区分电子证据在新刑诉法修订之前被大多数理论归入视听资料一类。
电子证据审查之推定规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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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审查之推定规则探讨[摘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就是审查电子证据记载内容的真实程度,是否存在篡改、失真等情况及篡改、失真的程度。
在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方面上司法可采用推定的方法,具体来说对于有被告人认可、自被告人处依法取得、正常业务形成、经加密技术锁定的信息、经司法鉴定的电子证据可推定为真实证据。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的虚拟性、隐蔽性、易变性等特性,在证据的适用规则上应坚持孤证不定案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推定;真实;例外依据证据法中证据的三大特征: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理论上讲,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同其他证据相比应该没有什么两样,但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和易变性等特征,如果一味强调证明电子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有时往往是不可能的。
例如电子邮件之类的电子证据,由于其是利用计算机生成和存储的,其发生的一切正常或非正常改变均表现为计算机内部二进制运算的结果,它不像手写书面材料那样有着明显的笔迹线索,不可能通过笔迹鉴定等常规手段来鉴别是否动过手脚。
另一方面,当今新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越是高科技对人的依赖程度就越高,在犯罪侦查领域我们不能否认个别犯罪者在技术上高于侦查人员,甚至高于普通专家。
这不仅使得有些犯罪不能被及时发现,也使得某些犯罪相关的电子证据因无法得到通用技术的有效证实而无法在诉讼期限内被及时地运用到诉讼中来,造成对犯罪的打击不力。
因此,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只能退而求其次。
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通常的做法不是采取直接证明方式,而是借助间接方式——推定加以处理。
一、推定概述从证据和事实认定方法的角度说,推定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基础事实推导出推定事实的方法,其基础在于,经验表明,当出现一定事实时,通常会有相应的事实出现,两种事实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联系,以至于当出现一种事实时,即可预见到另一事实的出现。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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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二)检材清单;(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一)超出受理范围和鉴定范围的;(二)违反委托程序要求的;(三)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其他情形。
电子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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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在法律审判中所具有的证明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进行了规定。
在中国,电子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证据能力:1. 以电子数据方式制作的文件:包括文本文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等。
这些文件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 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的音像资料:包括视频、录音等。
这些音像资料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存储在计算机、存储介质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应当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审查电子证据时,法院还需要考虑以下要素:1. 鉴定:根据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提取:法院可以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对涉案的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进行提取,以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
3. 保全:根据刑诉法第90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必要时可以冻结、扣押或者封存相关设备和存储介质。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方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证据时也要注意保护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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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科技的发展影响深远,包括诉讼。
随着电子科技的普及,在诉讼中,一些证据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
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尤为普遍,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似乎联系越来越紧密。
那么,这些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下面就和大家聊聊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认定标准。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
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的认定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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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怎么样的?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证据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种类的证据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证明案件想要证明的事实,因此法律要求证据需要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才能成为可以采纳的证据,不同的证据类型取证规则也不同,下面来看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证据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种类的证据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证明案件想要证明的事实,因此法律要求证据需要有关联性、真实性等,才能成为可以采纳的证据,不同的证据类型取证规则也不同,下面随来看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有特征,其生成、发送、存储需要依赖于一定的电子载体如电子计算机的硬件、软件;电子数据具有易损毁和易删减、易改变的特点;电子数据的存贮和保全需要具备一定的电脑知识,使其具有科学证据的特征等属性。
学界在2012年民诉法修改后关于电子数据展开了一些有价值的探讨和论述,但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运用方面的论述比较少,本文重点讨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之运用,以便为民事诉讼主体运用电子数据进行事实认定提供一些思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运用▲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出示的数据电文不符合以上要求,就不具有可采性。
▲二、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
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2、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
比如通过雇佣黑客恶意侵入个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排除。
如何认定刑事电子证据
![如何认定刑事电子证据](https://img.taocdn.com/s3/m/1f22c9b0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bf.png)
如何认定刑事电⼦证据刑事电⼦证据认定含义现代科技⽇新⽉异,信息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与此同时各种以⽹络或电⼦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犯罪和纠纷⽇益增多。
因此,⼀种区别于传统书证、物证的证据形式——电⼦证据开始出现。
然⽽在司法实践中电⼦证据多应⽤于民商事案件,⽽应⽤于刑事案件的情形较为少见。
2005年10⽉,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法院在判决⼀起强奸幼⼥的案件时,采信了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成为安徽省⾸次应⽤电⼦证据判案的案例。
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道:“⽹上聊天记录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在本案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具有稳定性和整体性,故对辩护⼈提出的⽹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①]该案为电⼦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应⽤,探索刑事电⼦证据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电⼦证据与传统证据相⽐,具有⾼科技性、精确性、隐蔽性、脆弱性等显著特征。
电⼦证据的⾼科技性不仅表现在证据的产⽣、传输、储存等离不开⾼科技含量的设备,⽽且表现在犯罪实施主体的⾼技术性和案件侦破主体的专业性。
电⼦证据的精确性表现在其以⾼科技为依托,能相对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案件的情况,避免了误传、笔误等其他证据形式的弊端。
电⼦证据的隐蔽性表现在其数据以电信号或者⼆进制编码储存在计算机的各种存储介质中,不能直接读取,并且可以隐藏在其他⽂件中,使其不容易被发现踪迹,收集、提取电⼦证据往往需要借助专业软件。
电⼦证据的脆弱性表现在,当⼈为因素或者技术因素介⼊时,篡改、伪造、毁灭和破坏电⼦证据可以瞬间完成并不易被发现。
电⼦证据的上述特征使其在收集、提取、保全、鉴定、开⽰和认定等⽅⾯都构成了对传统证据制度的挑战,其可采性和证明⼒受到质疑。
鉴于此,本⽂拟在刑事电⼦证据的认定上做⼀次尝试性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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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有哪些?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等。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
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
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
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二、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
所谓第一位证据是指文书的原件;第二位证据是指文书的次级或替代证据,即文书的副本。
如果在审判中提供电子证据时,最佳证据规则可能需要认定计算机的打印物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也有成文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三、电子证据与鉴证规则
鉴证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鉴证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立的过程。
文件必须得到鉴证才能被采纳。
如果提供的是文件的复制件而不是文件的原件,那么需要基础证据来证明文件复制过程的可靠性。
首先需要鉴证电子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篡改。
相对于传统形式存储的信息,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
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证据。
其次目前关于鉴证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自认,即对方当事人自认某个文件的真实性,那么在审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证据对文件进行鉴证;第二种是证人作证,即法庭可以传唤证人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
同时也可以通过签署者对文件的鉴证或通过能够鉴别笔迹的一方当事人的证言提供鉴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