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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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建筑设计规

JGJ57-88

第1章总则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3章前厅部分

第4章观众厅

4.1 视线设计

4.2 座席

4.3 走道

4.4 其它

第5章舞台

5.1 主台、侧台

5.2 乐池

5.3 舞台机械设备

5.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第6章后台

第7章防火与疏散

7.1 防火

7.2 疏散

7.3 消防给水

7.4 火灾报警

第8章声学

8.1 观众厅体型设计

8.2 观众厅混响设计

8.3 扩声系统设计

8.4 噪声控制

8.5 其它声学要求

第9章建筑设备

9.1 给水排水

9.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3 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第1.0.4条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第1.0.5条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

三、室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第1.0.6条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限制。

第1.0.7条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第2.0.2条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第2.0.3条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m2燉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

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第2.0.4条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第2.0.2条的规定和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2.0.3条第一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第2.0.5条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市规划统一设置。

第2.0.6条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第2.0.7条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2.0.8条在基地允许条件下,进行绿化。

第2.0.9条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第2.0.10条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第3章前厅部分

第3.0.1条前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m2/座计。

第3.0.2条休息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m2/座计。

附设小卖或冷饮不应小于0.04m2/座。

第3.0.3条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5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5m2/座计。

第3.0.4条衣物存放不小于0.04m2/座。

第3.0.5条剧场应设吸烟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室装修材料宜作阻燃处理。

第3.0.6条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男女比率为1:1):

一、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二、女厕:应按每5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第4章观众厅

4.1 视线设计

第4.1.1条剧场观众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如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最偏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第4.1.2条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地面处;

二、如表演区超出大幕线时,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外移;

三、如受条件限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后

移,不应大于1m。

第4.1.3条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二、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必须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三、儿童剧场视线升高设计应采用较高标准;

四、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设计宜采用较高标准。

第4.1.4条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5m。

第4.1.5条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超过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超过28m。

第4.1.6条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4.2 座席

第4.2.1条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二、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三、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55m2/座。

第4.2.2条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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