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与联系-经济管理学论文-管理学论文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与联系-经济管理学论文-管理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法治经济,有着复杂的构成.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专家说,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体系,而且还具有统一性、互补性. 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等属于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同时, 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保持经济上的平衡来优化经济的结构,从而能够实现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推动社会进步. 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用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防止市场的失灵,最终能够维护好市场秩序.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分析我们通过比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体现两者的关系. 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属于经济宪法,因而觉得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不如市场规制法的;有的人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优于市场规制法,因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本文中着重讨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无高低、主次之分,而是处于并重地位.1.1 理论基础方面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都依靠国家的干预理论,但是又有所不同,比如市场规制法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另一者则依据间接干预理论. 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它是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虽然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的优点,但具有一定的随时性. 市场主体通常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竞争手段,从而造成了垄断、贫富差距等问题. 只有国家进行直接干预,才能有效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当然,宏观调控法以国家进行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1.2 侧重点国家的干预也存在缺陷, 如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要明确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 市场规制法要重视的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只有通过约束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行为,才能够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宏观调控法强调的是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确保政府正当行使宏观调控权. 所以,两者在这方面的侧重点不同.1.3 调整方式方面市场规制法们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市场规制法的职能. 它通过使用行政命令或者规章制度来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与交易行为.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来实现.1.4 对象调整方面市场规制关系是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形成的交易管理关系属于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的调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间接性等特点.1.5 范围调整方面市场规制法主要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交易行为的过程,市场规制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是宏观调控法的对象,涉及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所有过程,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内容. 不管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主要内容上看,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都不如宏观调控法的宽泛.1.6 调整方法市场规制法是由国家直接干预的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行为,与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只能采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方法.但是, 因为宏观调控法是通过国家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的,而且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相关,因此,只能采取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辅的调整方法.但必须注意的是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前提是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进行.2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联系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在不同的经济运行中各有分工.前者主要存在作用于微观领域, 后者则主要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两者间联系非常密切.2.1 两者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市场规制法的目的是要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这只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规制的实现,从而使宏观调控法能够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目的作出限定,对于外在,则表现为限制市场竞争. 这样一看,两者相互排斥的. 但两者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 也都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和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因而,二者又是统一的.2.2 宏观调控法的基础是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功能主要用于保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市场规制法则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自由和有序. 宏观调控法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市场、自由、秩序等都是依靠市场规制法的市场竞争来实现的.要实现宏观调控法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尤其是反垄断法,必须依靠市场规制法. 另外,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必须依据市场规制法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因此, 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实施必须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前提.2.3 市场规制法是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的市场规制法要形成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目标必须先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最终目标. 宏观调控法创造的平等、自由的市场秩序,为市场规制法所追求的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因为宏观调控法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文献, 所以为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实施指明了方向.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市场规制法能够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它们之间互相促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主要参考文献[1]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J].山西大学学报,2003(27):40.[2]王伦刚.中国经济法经济学基础的反思与前瞻[J].西华大学学报,2006(1).。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面临的风险差异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面临的风险差异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中,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根本手段。
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市场进展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两者共同的理论根底是国家干预理论以与相关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理论。
但两者仍然存在着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微观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关系。
〔2〕调整手段不同。
前者是政府直接依法干预的,更多的是政府依强制性公法规X干预,后者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
〔3〕规X内容不同。
前者较多设立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规X,后者较多设立进展宏观调控的政府部门的行为规X,目的是使其科学合理地运用经济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交易行为。
经济法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市场规制是指国家对()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市场规模B.市场规律C.市场主体D.市场秩序正确答案:D解析:市场规制是指国家对市场秩序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属于市场规制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的是()。
A.法律属性不同B.调整对象不同C.调整范围不同D.政策目的不同正确答案:B解析:市场规制法和民商法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3、以下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的是()。
A.企业合并垄断B.国家垄断C.滥用市场优势地位D.行政性垄断正确答案:B解析: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含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企业合并垄断二、多选题1、市场规制法的特征()。
A.调整对象的宏观性B.调整方式的间接性C.调整方式的直接性D.调整手段的规制性正确答案:C、D解析:A、调整对象的微观性B、调整方式的直接性2、以下()属于市场客体。
A.劳务B.信息C.知识产权D.资本正确答案:A、B、C、D3、市场规制法和行政法的不同()。
A.政策目的不同B.规范重点不同C.调整范围的不同D.法律属性不同正确答案:A、B、C、D解析:A、市场秩序,交易效率,社会公益;行政效率,行政秩序,国家利益B、行政相对人和市场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C、行政法只调整行政法律关系D、市场规制法是以公法为主的公/私法混合,行政法是公法。
4、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
A.市场规制法可诉性较强,宏观调控法可诉性较差B.市场规制法主要在微观领域发挥作用,宏观调控法重点在宏观领域发挥作用C.市场规制法重点约束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法重点约束政府D.市场规制法重点是授权性规范,宏观调控法重点是禁止性规范正确答案:A、B、C解析:市场规制法重点是禁止性规范,宏观调控法重点是授权性规范5、市场规制法的特征A.调整手段的规制性B.调整对象的微观性C.调整方法直接性D.调整方法间接性正确答案:A、B、C6、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垄断可以分为()。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例子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例子
一、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采取宏观政策,对经济发展作出的调整和改变,以调节经济发展的实现。
宏观调控包括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宏观经济形势控制等政策。
例如:
1、政府财政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政策,提高政府收入,减少政府支出以改善财政收支结构;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调节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行为,来促进经济增长。
2、货币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货币政策,调节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可以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增加货币供应量,来促进经济增长。
3、宏观经济形势控制。
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控制
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稳定经济发展,减少经济波动。
二、市场规制
市场规制是指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主要是针对生产、集体、信息和行为等经济环节进行规范,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规制主要的方式包括监管、改革和重新安排。
例如:
1、质量监督。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加强对生产企
业的质量标准,严查各种欺诈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价格管理。
政府可以通过对价格的管理,调节市场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以稳定市场价格,防止价格不稳定。
3、重新安排。
政府可以通过重新安排市场资源的配置,调节经济结构,改善产业结构,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一 、 市场 规制 法 与宏 观调 控 法 的 比较 分析
市场规 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的关系 。体现在两 者在经济法体 系 中的 比较地位上。一种观点认 为。反垄断法是 “经济宪法 ”,因 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优位 于宏 观调控法 ;另一种观点认 为 ,计 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因而 宏观调控法 优位于市场规 制法 。 笔者认为 ,宏 观经 济与微观经济在市 场经济 中的地位并不存在 高低 、主次之 分 .与之相应 .市场规制 法与宏观调 控法在经济法 体 系中应当处于并重地位 。国民经济运行虽然在某一 阶段宏观 问题较 为突 出.而在 另一阶段 微观 问题 较为 突出 。这仅 仅影 响 到 国家政策 的指 向.但 并不影 响市场规制法 与宏观调控法 的并 重地位 。通过 比较 ,我们不难看 出市场规制法 与宏观调控 法的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考试时间:7月5日上午 6号楼A408题型:1、不定项15/30分 2、名词解释5/20分 3、简答题6/30分 4、论述题 20分书138-159、186-196、218-269要看,其他看条文即可。
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完整word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经济法体系(市场规制法VS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学
B.身份与质量信息披露
质量信息与价格以及数量同样重要。
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中,阿克洛夫(Akerlof)证明了两种不同类型信息的搜寻
成本之间的不对称是如何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假定,一款特定型号‘高品质’二手 车,市场价格为5000英镑,但是一款相同的‘低品质’的二手汽车售价仅为2000英镑。 如果潜在的购买人已经掌握了不同的二手汽车销售商之间的定价信息,但是不能区分 ‘高品质’与‘低品质’二车,则他们将会认为所有销售的二手车都存在一个‘平均 的’质量,他们愿意为这个平均质量付35000英镑。这种购买心理将会压低所有待售二 手汽车的价格,直至接近平均价格,从而使销售商不能再从‘高品质’二手车上获利。 除非购买人能够获得适当的信息,否则‘高品质’二车将从市场上消失。”
提及的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披露能够使缺乏
经验的投资者避免遭受较大的损失,信息披露能 够警示他们存在破产的可能……此类投资者应当
受到保护,避免购买过量的股票不能反映公司的
业绩和前景……另一种主张,分配正义。‘消息 灵通’的交易人通过更早地获知信息赚取收益, 对一般公众而言处于优势地位,这是‘不公平’ 的。
个年度报告,除了财务状况的陈述外,还必须包括
大量事项,包括经营效应与前期预测之间的差别、
经营状况的地理分析、公司不参与管理的董事的生 平信息。另一项重要的是针对合并和接管方面的信 息。另一规制机构——企业合并与接管专门小组颁 布的《接管守则》是更加具体的文件。
经济法学
强制财务信息披露的公共利益基础,最常被
联系: 经济法学 (1)对象交叉。如金融监管属于市场规制行为,却 被金融法纳入其凋整范围。又如国有资产的进入或退出 某个领域,属于宏观调控行为,却被市场准人法纳入其 调整范围。 (2)作用交叉。如反垄断法中的结构规制,虽是一 种市场规制手段,却可以起到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又如, 税法中的遗产税,虽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却可以为市 场竞争营造出起点公平的条件。 (3)互为条件。市场规制法构造自由、公平的交易和 竞争秩序,为宏观调控法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微观 基础;宏观调控法构造稳定、协调、健康的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机制,为市场规制法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 宏观环境。如金融监管法通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既可 以为金融调控法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也可以强化金融 杠杆的约束力,确保金融调控法的预期效果。
经济法梳理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重点梳理名词解释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等公共权力组织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政府等公共权力组织在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背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市场混淆行为:经营者他人仿冒识别性标识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误导性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产地、使用方法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不当有奖推销: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瑕疵:广义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和互补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是指采用法律、
法规、政策等方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
宏观调控法是通过货币调控,税收调控,利率调控和财政政策等措施,以有效控制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方式来实现政府有效调控的方法。
这两种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并且相互依存和互补。
市场规制法作为一种市场秩序的规范手段,能有效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它需要宏观调控手段的帮助才能发挥最大的
效果。
仅靠市场规制法难以控制大众投入市场的规模,它也难以把资源转移到需要投入的
部门,因此,宏观调控法一方面可以控制资源合理分配和社会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
有效地切断市场的级联效应,从而防止市场失灵。
同时,市场规制法也能帮助宏观经济调控。
宏观调控法虽然能够控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并且可能无法达到政府期望的目的。
其中,
市场规制法可以有效配合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市场力量,增强经济发展的预期,加大宏观经济政策的收益,促进经济预期和投资增长。
综上所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和互补的关系。
它们各自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一方面,市场规制法能有效地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法能有效地实现政府的可控性,有效地调整通货膨胀的趋势,以及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只有完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才能使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繁荣稳定。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
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
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
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
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
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
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
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
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
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作者:王宇黑龙江大学经济法学责任编辑:晴正时间:2003-12-8 16:54:20 来源:中国法治网点击: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浅析二者在调整对象体系构成方面的关系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都是经济法部门中重要的部门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联系性分析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联系性分析作者:董凤华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年第22期[摘要] 在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属于两部分重要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在经济法体系中有着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它们都是经济管理的手段,二者之间不仅有重要的联系,而且还有明显的区别。
本文着重讨论二者的关系,探讨如何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以便在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共同发挥作用。
[关键词] 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协调发展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2. 049[中图分类号] D922.2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2- 0077- 02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法治经济,有着复杂的构成。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专家说,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体系,而且还具有统一性、互补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法体系中,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等属于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同时,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保持经济上的平衡来优化经济的结构,从而能够实现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推动社会进步。
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用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防止市场的失灵,最终能够维护好市场秩序。
1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分析我们通过比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体现两者的关系。
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属于“经济宪法”,因而觉得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不如市场规制法的;有的人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优于市场规制法,因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本文中着重讨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无高低、主次之分,而是处于并重地位。
1.1 理论基础方面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都依靠国家的干预理论,但是又有所不同,比如市场规制法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另一者则依据间接干预理论。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法的对比1、基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论基础。
所不同的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预理论。
市场经济是以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财的增长。
但又有着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体利益最大化,会采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成垄断、贫富悬殊社会不正义,这些是市场自身无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富差距扩大、提高交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须确立政府的干预。
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家干预的根源,但市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序,交易秩序;而宏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
所以,笔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政府干预,但只是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用。
3、调方式由于两者所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干预来实现其职能,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选择标准。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在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市场管理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市场的规范和监管等方面,而宏观调控法则是指国家针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进行政策调控。
两者之间有哪些联动关系和互动作用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市场管理法对宏观调控法的影响市场管理法是处于微观管理层面的,主要涉及到商业市场的规则制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市场订单效应和竞争环境等方面。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市场管理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市场管理法制定的规则能够有效的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市场失范行为,增强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力。
国家针对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化解商业领域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市场稳定。
市场稳定则有利于维持宏观经济的平衡状态。
因为市场是经济运行的重要来源,在市场的引导下,经济运行的均衡状态会更容易被维持,进而对整个宏观经济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市场管理法对于宏观经济调控有着重要的影响。
宏观调控法对市场管理法的影响宏观调控法则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政策调控,以维持经济平衡和稳定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宏观调控法对市场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首先,宏观调控法能够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
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调控措施,使得市场处于一种更为稳定的状态,规避了大量的企业关停、倒闭和经济损失等问题。
这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增强市场竞争。
其次,宏观调控法对于市场的监管和规范起到重要作用。
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监管不断加强,确保市场主体按照规则行事,并且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这样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发展,提高市场的效率。
总而言之,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是相辅相成的,互为依存。
市场管理法能够为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提供政策和制度的基础,而宏观调控法则能够对市场管理法的运行进行监管和引导,帮助市场管理法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自学了经济法的第三章,我了解了经济法的体系,明白了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同属于经济法体系,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中第一层次的经济法部门,他们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呢?首先,我们要了解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所谓市场监管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概念和调整的对象上来看,两者就有明显的不同。
其次还可以从他们的调整对象及其划分上来看他们的不同,市场监管法调整的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市场监管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将它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而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对宏观调控法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
由此看更容易区分二者。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区别还体现在它们的作用上。
市场监管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及其业务准入与退出市场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存续期的运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还为规范市场监管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他的创制和实施,保护了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经济安全,实现市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对于宏观调控法而言,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但是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所以要有宏观调控来解决。
通过宏观调控可以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而且宏观调控法明确规定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的行为,将宏观调控的决策及其实施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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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
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
3、调整性质
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
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
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
宏观调控法主要以间接干预的形式。
国家在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选择,市场主体做出的选择不是受国家强制的,是其自由选择的。
7、手段
市场规制法的手段是设定行为标准并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制定法律法规。
当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违反了市场监管发义务时,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别分为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两种法律形式。
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
罚款和罚金。
非财产型责任包括声誉罚、自由罚和资格罚。
宏观调控法运用的手段不仅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手段来调整,还可以制定、颁布和实施政策以及提供信息服务和劝导服务和经济规律等方式来实现。
包括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等等。
财政与税收调控,有着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经济平衡运行的功能。
在前三者不足以调控时,则运用计划手段调节和控制经济总量、结构、就业和国际收支,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8、调整范围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狭窄。
包括市场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运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更宽泛。
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等,运用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9、目标
市场规制法的目标在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有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违背自由竞争原则的行为发生。
此时就需要市场规制法来排除干扰因素,防止“市场失灵”,保证市场正常运转,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
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是良好的经济运行状况,微观上表现为产业组织、市场交易及其相应竞争的自由性和公平性,宏观上表现为总量、结构、就业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良好的经济运行状况”具体上包括四点,即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
政府放任经济的发展会使得经济秩序陷入一片混乱,而政府如果调控过度也会导致效率低下。
因此宏观调控法能使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
10、法域归属上的地位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无论是根据公法、私法划分的哪一种标准,市场规制法都不会属于私法。
在市场规制法中,市场主体作为监管对象而存在,是作为监管主体的国家的相对方,是国家监管行为的对象;在合同法中,市场主体作为合同主体而存在,且合同双方同为合同主体,双方同质、平等。
即某经营者的自然身份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监管关系时则为监管对象,参与交易关系时则为合同主体。
宏观调控法属于公法领域,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者是国家,国家享有宏观调控权这一公权力,所直接保护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除了以上论述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外,二者的联系也很紧密,宏观调控行为为市场监管行为提供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监管行为为宏观调控行为效果提供微观保障。
市场规制法是宏观调控法的基础,市场规制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对此要全面看待。
参考资料:
杨紫烜《经济法》
王继军《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王琳《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