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契约论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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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契约论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含义

摘要:服务型政府应是表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从西方的社会契约论这个推理出发,找到服务,人民,社会,政府这些词之间的具体联系,从而理解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含义。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人民,社会契约论,

一政府的产生与人民

<一>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这样解释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的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我们接受每个成员进入集体,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①

按照社会的发展趋势,由于每个人本身是自由的,不必对他人服从的。因此每个人所做出的决定于选择也是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的,是一种自愿的服从。接下来,由于自然状态中侵害人类生存的各种障碍的强度超过了每个人为维持该状态所能使用的力量,于是这种原始的个体的状态便很难再继续发展了,人们便产生了一种联合的方式。但是这样一种联合所有人的方法,他必须用全部力量共同来捍卫个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与财产,使得每个人虽与众人结合但只服从他自己,并且如同从前一样自由。就这样每个人交出自己的所有权利给了整个共同体,在现代中,他被称之为共和国或政治实体。

接下来,政府是这样产生的。由于人类自由行为的动机可归于两种,一种是决定这一行为的意志决定的,另一种则是实施这一行为的力量。以此类推于政治实体或国家之中,意志之名被称为立法权,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契约论只是赋予了政治实体以存在和生命,而怎样赋予其行动和意志则要靠立法了。同样法律的产生来源于普遍意志,它是主权体的所有约定,因而立法权属于人民也只能属于人民。而另一个力量之名被称为行政权,由于这种行政权只是一些个别的约定,超越了普遍协议的界限因而不属于主权体的权限,同时这种主权体并不是大家的普遍性的意志与对象的普遍性因而不属于法律的权限。因而卢梭认为公共的力量必须具有一个合适的委托者,他将公共的力量集中起来,在普遍意志的指挥下加

以运用促进国家与主权体的沟通,在公家中产生类似于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在个人身上的产生的结果。这就是国家必须有政府的原因,政府只是主权体的执行者而已。

其次关于政府的各个方面。首先第一点,政府,人民,主权体三者,让我们看看政府实施行政权的具体过程。政府从主权体那里接受命令,然后下达给人民,同时为了保证这三项可以平衡顺利的进行,必须确保政府与其自身的乘方或乘积等于一方面主权者与人民的乘方或乘积。注意在这三项之中任意一项都不能任意随意遭到破坏。在政府中,实施主权体赋予他的权利的成员成为治理者,他只是以主权体的名义交付他们的权利,由于这种转让与社会实体的性质不相容并且与结合体的目标相违背,因而主权体完全有权利随时限制,更改,回收这一权利。综合之上,“政府只是在人民与主权体的相互沟通中设立在其中间,负责实施法,保障社会与政治自由的一个中间者。②

<二> 从以上可以看出,从本质上来说,政府本身并不是天生的统治与控制人民的机构,而是人民让渡出权利要求它们来管理公共事务,并根据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来行使人民赋予给的公共权利,所以政府是一个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公众赋予它管理的任务本身就是让它为广大的公众服务。人民的权利作为政府权利的来源必然最后也归于人民。毫无疑问,政府只是人民与主权体的契约即权利的委托,因而它也就必须为公众服务,因而,服务性也就成了政府的基本属性。

二那么据于此政府对于人民的服务应该是怎样的一种服务呢?

<一> 首先,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政府的本质属性是其服务性,政府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服务。如果人民不需要政府的服务了,那么政府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以上是从民主的角度说明政府的服务的。同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政府的服务性质也存在吗?答案是存在。在阶级社会中政府也是具有服务属性的,只是为谁服务的区别而已。显然,在这种剥削制度下,政府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同时它具有一定的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能。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而只有无限制的压迫与剥削,最终只会出现如恩格斯所说的两个阶级在无谓的冲突中消灭掉的情况。

<二> 其次,政府应服务于人民一种权利的保障,包括自由权,生命权等生

而就具有的权利的保障与平等。众所周知,政府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因而这种服务也就成了顺其自然。而人民作为政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就像建造大楼的地基一样,是国家的基础。再次强调这种生而就具有的权利是为了赋予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保障权利。当政府中有不合法的行为时,人民就可以有权利去反抗而又不被称为是不合法的,人民可以光明正大的维护本就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并且享受自己权利的幸福,每个人不必担心这种权力会增加或减少,因为这种权利是天生的。只是在政府的统治服务下,更有了一个保障的机会。

<三> 最后,则是政府对人民的具体服务内容即政府职能,一个政府必然有很多任务,经济,政治,国防,文化,社会等方面都需要为人民提供保障与福利。其中有的是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的,有的是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的。政府从国家的各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加强政府内部的工作效率,维持政府工作的廉洁,创建一个有能力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公众对人民的服务力度与广度,真正的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人民的核心问题。我们应该看到政府是为人民提供私人或者社会不愿意提供的或是没有能力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组织。

三那么什么是服务性政府呢?

<一> 首先《新华词典》的解释,“服务是为一定的对象服务。”③政府在《辞海》中的解释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④在《布莱克维尔的政治学百科辞典》中解释为,“就其作为秩序化统治的一种条件而言,政府是国家的权威性表现,其正式的功能包括制定法律,执行与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⑤这些功能在广义上相当于立法,行政与司法功能。显然前一个解释是从狭义的角度诠释政府的含义的,而后一种更为全面。

服务型政府从其理论上理解要求将政府与服务联系起来,并且要求其服务。但在历史的发展中从政府产生之日起,它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而是作为强势的统治阶级剥削压榨人民的工具,获取自己的利益。政府的服务属性被人民遗忘到了角落,人民丝毫没有感受到政府的服务属性职能,反而成了人民的枷锁。就如马克思所说,政府成了社会之上而对人民进行的镇压与控制的机构。但在民主制度的国家中由于人民拥有管理国家的事物的权利,所以人民对于政府的约束力与控制力也相应的加强了,政府就不能在只顾自己的权利一意孤行的行动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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