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服务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2 技术能力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 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27.4亿元 全国20 位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7
45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机动车 221 建工建材 187 食品 159 卫生疾控 95 环境监测 80 职业安全 41 消防 38 农产品 29 城市用水 25 地矿 20 特种设备 18 药品 13 煤炭 9 公安鉴定 7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4258
1527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培训考试试卷答案(201507)
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培训考试试卷单位姓名成绩一、名词解释(10分)1.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2.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二、填空题(15分)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5.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单项选择题:(15分)1.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A )万元以下罚款。
A。
3 B。
2 C. 5 D。
1 2。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不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C)A.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B.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C。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 131号局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和统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按国务院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特别要加强食品检验对确保食品安全,强化科学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并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为 规 范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定工 作 , 强食 品检 验 机 构 的 加 监 督 管 理 , 升 食 品检 验 机 构 的 提
技 术 能 力和 管理 水平 , 据 《 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食品安 全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认 证 认 可 条 例 》 等
第 十 条 食 品检验 机 构资质 认 定
程序 :
( ) 申请 资 质认 定 的食 品检验 一
以下 简称 申请 人 ) 应 当 向国家 , 第 二条 本 办法 所称 的食 品检 验 人员 从事食 品检验 活动 ,应 当依 照 国 机构 ( 机 构资质 认定 ,是指 依法对 食 品检 验 家 有 关 法 律 、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认 监 委或者 省级质 量监督 部 门 ( 法 检 以下 提 并 机 构的基 本条件 和能力 ,是否 符合 食 验 规范 的规定 ,尊重 科学 ,恪守职 业 统 称资 质认 定部 门) 出书面 申请 , 品安 全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相 关标 准 道德 ,并 保证 向社会 出具 的检 验数 据 提 交符 合本办 法第八 条规 定的相 关证 或者 技术 规范要 求实施 的评价 和认 定 和结 果客 观 、公 正和 准确 。
人 , 并说 明理 由 。
第十 九条 技 术评 审 组对 申请 人 认 申请 人具备 相 关能力验 证 、 比对 试
( )食 品检 验 机构 发 生 其他 重 的检验 能力进 行评 审 时 ,应 当审查 确 三 食 品检验 机构 申请增 加资质 认定 验 、 测 量 审 核 的证 明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检 验项 目的 ,资 质认定 部 门应 当参照 试 验 的 ,应 当按 照评审 准则 的要求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1
主要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修订背景 2.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简介 3.国家认监委实施163号令若干意见 4.15个配套文件简介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 要调整内容
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 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在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检测依据部分或者全部不在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 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 会的证明作用。 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验检测专用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臵 或检验检测结论位臵,骑缝位臵也应加盖。 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管理,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 保管和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 须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 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要及时声明作废。 参考式样
4
(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 检总局 涉及检 验检测 机构的 行政许 可项目
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65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满足检验 1 项目技术检验人员
2
经过检定/校准,并保证检验检测 数据准确的仪器设备
具备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 3 环境场所条件
4 满足技术标准或检验检测方法
(四)资质认定办理程序、时间要求
(80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 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办理流程80天 行政20天
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一)概 念 术 语
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3912 4258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第131号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86号令
163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量认 证合并评审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条件 的差异
86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63号令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
一、163号令要点解读
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
三、过渡期的做法
1
一、163号令解读
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 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 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 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内容:共7章 50条。
1 2 3 4 5 6 7
总则 (7条)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8条) 技术评审管理 (6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监督管理 (8条) 罚则 (7条) 附则 (3条)
163号令内容(1)
1 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 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和原则。 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 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 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 3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 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 措施。
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能提升,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
三、资质认定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公正独立,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并且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风险导向的原则。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充分考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求,确保认定结果符合风险管理的需要。
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认定标准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四、资质认定的程序申请资料的准备。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申请资料,并就申请事项提供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资格初审。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基本要求,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入下一步的评估程序。
评估评审。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对申请人的实地考察、文件审核等方式,对其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将作为资质认定的重要依据。
结果公示和听证。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将资质认定结果公示,并接受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必要,还可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资质认定的决定。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根据评估评审结果、公示和听证的意见,对申请人的资质认定做出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监督管理。
对已经认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重新评估。
五、资质认定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资质认定的,将依法予以撤销认定,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检、计量检测、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医学检验、法医检验、人体检测和非破坏检测等综合或专业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以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质认定过程和结果中干扰、影响认定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一节机构分类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二)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三)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实行属地管理和跨地区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七条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某些检验检测项目),由设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八条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从事综合检验检测、计量检测、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的机构。
第二节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当由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上报管理资料,并主动接受现场审核、技术鉴定和资格评审,对有关问题如实反映,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应当明确公告的内容和方式。
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的公示行为。
分享《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废止后怎么办?
分享《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废止后怎么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07月16日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目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等。
本次废止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从2020年07月16日起,将不再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法规依据。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中都有相关的体现。
同时,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
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要求及时更新《质量手册》、相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做好相关文件的宣贯及培训考核,保证管理体系持续改善,正常运转。
让我们一起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办法
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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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据法律法规、检验规范相关规定及委托检验合同的约定 出具食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并有检验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29.2条) 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 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第13.2条) 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 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14条) 应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 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第31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复查换证时,不得隐 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第32条) 申请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证书(第33条)
7、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 规范? (履行哪些义务?)共1项
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39条)
8、如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各相关方进行 监督管理?
(1)谁来进行监督管理?
(2)对谁进行监督管理? (3)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4)在哪些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包括32项内容) (5)监督检查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4 监督管理 8条。阐述监管体制、监管责任、注销机构资质认
定的几种情形 5 罚则 9条。分情节轻重,阐述了几种对于机构违规违纪的处
罚措施
6 附则 3条。阐述例外情况(农产品)、解释权、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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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检验机构如何进行资质认定?
为什么需要资质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检测活动,同时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 谁来实施? 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据什么做?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31号令);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认监委)。 资质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131号令第10条(1)—(4)规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资质监督与管理第四章资质评估与认定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抽查第六章违规处理与处罚附件:相关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信誉度,保障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环境监测、食品安全检测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程序的公正性和审批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表格;2. 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经营许可证明;3. 实验室设备清单及使用说明;4. 人员资质证明及培训记录;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主管部门接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结果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机构的资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审批结果应当在申请提交后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和相关方可提出异议。
第七条异议处理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
主管部门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正处理。
第三章资质监督与管理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通过后,应当按要求进行资质年度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实验室设备检查;2. 技术能力评估;3. 人员培训与资质证明核查;4. 质量管理体系评估;5. 业务范围评估。
第九条资质年度审核结果应当在审核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反馈。
如发现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查。
第四章资质评估与认定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估应当由专家组成员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实验室设备及设施;2. 人员技术能力;3. 质量管理体系;4. 仪器校准与方法验证;5. 报告编制与审核能力。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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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检中心是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授权,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承建并运行(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并由依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组建省质检中心旨在加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技术能力,有效促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省质检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归口主管部门”)配合省质监局做好相关工作。
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局负责以下工作:负责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牵头制定省质检中心总体部署和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归口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落实论证、评审及建设运行等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相关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省质检中心技术合作、交流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的确认、考核监督及注销撤销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按照省质监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省质检中心的审批初审及申报工作;负责调度省质检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及日常考核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协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负责与省质检中心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申报批筹第七条省质监局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制定省质检中心发展规划,以归口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等形式批筹省质检中心。
第八条 同一产品类别的省质检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分散布局,切实促进相关产业、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申报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2.取得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3.具有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2年以上业务经历;4.具有一定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定、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比较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5.具备与省质检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第十条 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情况的省质检中心:1.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聚集度,是当地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2.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属于符合全省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战略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3.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相应技术能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实力符合国家质检中心有关要求;4.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规划,当地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批筹程序:1.依托单位自愿提出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省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申报省质检中心可行性分析报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形成申报申请。
2.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对申报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申报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3.省质监局按照工作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论证。
形式审查一般采用材料函审方式,技术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材料函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
4.技术论证主要内容:省质检中心名称的合理性,名称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依托单位检测项目范围与名称对应性,检测能力覆盖率能否达到覆盖80%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关键项目100%覆盖的目标;技术能力的先进程度,主要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技术水平是否处于全省领先水平;人员能力情况,现有人员能否满足建设要求,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科研工作计划等,制定是否合理可行;建设资金情况,后续投入资金是否充足、渠道是否明确,分配是否合理。
5.省质监局根据技术论证意见对建议批复筹建的省质检中心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经研究确定的统一下文批复筹建。
第十二条相关业务处室代表省质监局与归口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一式三份,省质监局、归口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各留存一份,作为省质检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验收第十三条 自批复筹建之日起,省质检中心应在12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质监局验收。
第十四条 对含有重大能力提升的项目,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应在筹建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质监局研究批准后,最多可延期24个月。
第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期间,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要及时调度建设进度,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达到筹建预期目标后,依托单位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提报有关验收申请,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提出验收意见,汇总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1.省质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省质检中心进行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按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
3.专家组根据依托单位取得的实验室资质情况,按照省质检中心对应名称覆盖的检验检测项目,确定有关检验检测范围。
4.专家组现场出具验收结论并签字,在完成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结论上报省质监局主管部门。
5.专家组验收结论:----“推荐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批准成立省质检中心。
----“整改合格后推荐通过验收”的,依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整改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推荐未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未通过验收。
6.未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予以撤销批筹该中心。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由省质监局向依托单位书面颁发批准成立的通知,明确省质检中心检验检测范围,纳入建成省质检中心进行统一运行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统一发布建成省质检中心名录及有效期等信息并对社会公开。
各单位应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质检中心未经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不得私自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建成省质检中心不得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超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质检中心原则上不单独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测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位置使用“省质检中心名称”。
第二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通过承担行政性指令任务、参与标准制修订、科研项目研究、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持续保持省内领先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扩项:1.省质检中心申请更名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超出原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更名。
2.省质检中心申请扩项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扩项;超出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扩项。
3.省质检中心进行更名和扩项的,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变更: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上报变更申请,由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批准同意变更。
逾期不报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复查复评的监督检查制度。
1.年度考核。
各建成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归口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评审标准》组织对相关省质检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年度考核情况;未建成的及成立不足半年的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建设管理自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自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年度考核情况。
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对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抽查。
2.复查复评。
省质检中心有效期时限与其依托单位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相同。
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到期前,应在3个月内提交复查复评申请。
在依托单位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复查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复查复评工作可以采用现场评审或材料函审的方式进行。
逾期不报复查复评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 省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1.因省质检中心需要进行调整合并的;2.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等情形,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3.相关产业严重萎缩,技术服务工作基本停滞,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的;4.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撤销的;5.依托单位变更,且逾期未提出省质检中心变更申请的;6.依托单位申请注销的;7.未按要求及时提报复查复评的;8.其它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省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1.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2.存在以省质检中心名义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3.连续2年不上报年度自查报告,且拒绝整改的;4.未通过验收或复查复评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5.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建设周期,且拒绝整改的;6.其它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省质检中心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省质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依托单位的省质检中心建设申请。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
批筹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