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公布硚口区、武昌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公布硚口区、武昌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武民政通[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民政局关于公布硚口区、武昌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根据《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硚口区、武昌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公布如下:一、常码头路chángmǎtóu Lù地处硚口区宗关街道办事处范围,位于发展社区以北,长丰大道以南,北起长丰大道,向南再向东至汉西路,长约900米,宽约20米,混凝土路面。
因此地原为常码头村,为保留历史印记,故命名为常码头路。
二、常码头侧路Chángmǎtóu Cèlù地处硚口区宗关街道办事处范围,位于发展社区以北,长丰大道以南,西起常码头路,东至汉西路,长约400米,宽约15米,混凝土路面。
因此地道路规划发生变化,原“L”形常码侧路已经发生变化,该路为原“常码侧路”的一段,现予以调整,又该路位于常码头路一侧,故名。
三、黄家湾小路Huángjiāwān Xiǎolù地处硚口区宗关街道办事处范围,位于汉西路以西,铁路线以东,北起长丰大道,南至常码头侧路,长约250米,宽约15米,混凝土路面。
因此地道路规划发生变化,原“L”形常码侧路已经发生变化,该路为原“常码侧路”的一段,现予以调整,又此处为原常码头村黄家大湾所在地,故名。
四、常码一路chángmǎ 1 Lù地处硚口区长丰街道办事处范围,位于发展大道以北,卉竹苑以南,西起常码二路,东至丰雅路,长约150米,宽约15米,混凝土路面。
因地处常码鑫城汇小区,以“常码”为道路专名形成系列命名。
五、常码二路Chángmǎ 2 Lù地处硚口区长丰街道办事处范围,位于丰雅路以西,常码小路以东,北起常码一路,南至发展大道,长约180米,宽约15米,混凝土路面。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简版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武汉市地名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地名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三、地名管理原则1. 科学准确原则:地名命名应准确反映地理位置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易于识别和记忆。
2. 遵循历史文化原则:地名应尊重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具有历史意义的地名。
3. 合法规范原则:地名命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无害于社会和谐稳定。
4. 透明公开原则:地名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于众。
四、地名命名程序1. 地名命名申报:申报方应填写地名命名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包括地点说明、命名依据等。
2. 初审评估:地名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评估,判断申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公示听证: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将在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 审议决策:地名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讨论,并做出最终的决策。
5. 公告发布:地名管理部门将最终决策结果公告于众,同时将地名信息录入地名管理系统。
五、地名命名原则1. 地理位置原则:地名应准确反映其地理位置,有助于人们准确找到目的地。
2. 地域特色原则:地名应体现所在地区的地域特色,具有独特的文化识别度。
3. 体裁特点原则:地名应根据其体裁特点进行命名,如街道、广场、公园等。
4. 人文历史原则:地名命名应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反映人文历史。
5. 语言表达原则:地名应简洁明了,易于表达和记忆,避免重复或混淆。
六、地名变更1. 需经批准的情况:对于存在错误、违法、违规地名,或者受到社会公众强烈反对的地名,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2. 公示听证:地名变更申请将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 审议决策:地名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讨论,并做出最终的决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武政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管理实施工作。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2年3月30日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江岸区范围内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江岸区范围内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武民政通[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江岸区范围内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根据《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相关规定,现将江岸区范围内部分道路标准地名公布如下:一、标准地名地理位置及名由等1.中山大道(延长线)Zhōngshān Dàdào地处二七、新村、丹水池街道办事处辖区,位于解放大道与沿江大道之间,南偏西自黄浦大街起,向北偏东至堤边路止,长约4200米,宽约30-40米。
其中黄浦大街至永泰路段曾命名为林祥谦街,现纳入更名。
因该路属于中山大道延长线,为保留汉口地区道路整体格局不变,故名。
2.兴瑞街(延长线)XìngruìJiē地处二七街道办事处范围,位于中山大道与沿江大道之间,南偏西自永泰路接已命名的兴瑞街起,向北偏东至二七东路止,长约1240米,宽约30米。
因该路为兴瑞街延长线,故名。
3.福瑞街FúruìJiē地处二七街道办事处范围,位于解放大道与中山大道之间,南偏西自分金路起,向北偏东至江车路止,全长约450米,宽约20米。
2011年,江岸区政府曾将黄浦大街至永泰路的一条规划道路用该名命名,因规划变动,该路实际并不存在,现将该名挪用至此路,并沿用该地平行于长江的道路以“瑞”组成系列命名,故名。
4.邦瑞街BāngruìJiē地处新村街道办事处范围,位于解放大道与中山大道之间,南偏西自昆明路起,向北偏东至丹水池路止。
长约2040米,宽约25米。
因该路平行于长江,沿用该地平行于长江的道路以“瑞”组成系列命名,故名。
5.昌瑞街ChāngruìJiē地处新村街道办事处范围,位于中山大道与沿江大道之间,南偏西自昆明路起,向北偏东至徐州路止,长约1030米,宽约20米。
武汉市路名规划
关于武汉市路名规划的公示按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第222号)第十三条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路名规划》,通过了专家咨询,现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广泛收集民众意见。
一、规划目标、范围、年限规划目标:适应武汉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路名为城市服务的整体水平,构筑一个易于接受、辨识、记忆和流传的路名标示系统,打造一个展示武汉地域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延续城市空间线索的城市符号系统,形成一个开放、大气、包容、意蕴深远的城市形象展示窗口。
规划范围:武汉市主城区范围。
规划年限:远期至2020年,近期至2015年。
二、路名现状目前,武汉市主城范围内有法定名称的道路约1092条(不含巷、里等级),主干路以上规划道路144条,其中有法定名称的137条。
武汉的路名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形成的,局部和区域表现出一定特色和规律,但在总体布局上显得比较零散、规律性不强。
三、道路通名规划基本保留现有的通名系统。
第一级为大道、大街,第二级为路、街,第三级为里、巷。
环线作为特殊通名。
大道、大街主要针对城市快速路和骨架主干路,一般要求路宽在60米,长度在5千米以上,可以“大道”、“大街”为通名。
现状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原以“大道(街)”作通名的道路,沿用原通名。
路(街)为介于“大道”和“巷(弄、里)”之间者,包括城市规划中除大道以外的主、次干道,宽度在15米以上的支路。
巷(里)用于生活便道。
环线仅针对城市三环线、四环线、外环线使用,一环线、二环线仅作工程名,不做法定名称,其它道路不得以“×环”作专名,以免混淆。
汉口平行于长江、汉水方向的以大道、路为通名,垂直于长江、汉水方向以大街、街为通名;汉阳平行于长江方向的以大道、路为通名,平行于汉水方向以大街、街为通名;武昌平行于长江方向以大道、路为通名,垂直与长江方向以大街、街为通名。
由于历史原因,现有部分区域的现状道路通名使用一般不区分走向,为避免造成混乱和更名带来的一系列工作,原则上维持现状。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江岸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江岸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0.06.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江岸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
根据《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江岸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通告如下:
一、韦桑路(延长线)Weísāng Lù
位于江岸区二七街道辖区,南起建设大道、北止发展大道,为南北走向,沿线经武汉供电公司汉口客服中心、金岛御景世家2期、汉口医院等单位。
长约580米,宽约10米,水泥路面,因该路为韦桑路北向延长线,故名。
延长后该路南起解放大道,北止发展大道,全长约1300米。
二、韦桑西路Weísāng Xīlù
位于江岸区二七街道辖区,东起韦桑路延长线,西止金岛御景世家2期。
全长约126米,宽约6米,水泥路面,因该路位于拟命名的韦桑路延长线西边,故名。
附件:江岸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示意图
武汉市民政局2020年6月2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22•【字号】鄂政办发[1994]100号•【施行日期】1987.11.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100号1994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3年12月3日翻印下发。
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结合我省实际修订的《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9日发布,1994年9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11月21日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领导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努力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行文必须少而精,注重效用,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武政规〔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7日武汉市门楼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楼牌标志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和《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标志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门楼牌标志包括门牌(含大门牌、小门牌、临时门牌、轨道交通门牌)和楼牌(含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门楼牌是建筑物地址的信息标志,不是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门楼牌地址唯一性编号,负责采集门楼牌地址的空间坐标,建立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云端武汉和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在门牌、单元牌、户室牌中,添加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现有建筑物逐步更换为二维码门牌,新建建筑物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门楼牌标志管理规范。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标志的实施。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门楼牌标志管理工作。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2008年12月31日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体现地名的文化性、历史性和开放性,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制发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港、矶、洲、嘴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城镇街路巷、住宅区、门牌号码(含门号、楼栋号、单元号、室号)及集镇、自然村等名称;(四)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各类台、站、港、场和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堤坝、水库、渠道、涵闸等设施名称,以及公园、广场、文化和体育场馆、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的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房产、文化、旅游、工商、水务、新闻出版、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蔡甸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蔡甸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蔡甸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的通告根据《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蔡甸区部分道路标准地名通告如下:一、蔡甸街道办事处部分道路标准名称1.太丰路(延长线)Tàifēng Lù位于曲陵路以东,北自蔡甸大街接已命名的太丰路起,向南至高福大街止,长约3000米,宽50米。
道路延长后,从汉津大道至高福大道止,全长约4580米。
因该路为太丰路延长线,故名。
2.高福大街GāofúDàjiē位于成功四街以南,东自汉江路起,西至曲阳路止,长约4890米,宽约30米。
因该路为高庙至蝙蝠两地的道路,取“高”字与“蝠”字的谐音“福”组合命名,寓意该地为有福之地。
3.运铎公园路(延长线)Yùnduógōngyuán Lù北自树藩大街接已命名的运铎公园路起,向南至高福大街止,长约3000米,宽约40米。
延长后该路自汉津大道起,至高福大道止,全长约4300米。
因该路为运铎公园路延长线,故名。
4.汉江路(延长线)Hànjiāng Lù北自成功大道起,向南至高福大街止,长约300米,宽40米,延长后该路自汉建大道起,至高福大街止,全长约3000米。
因该路为汉江路延长线,故名。
5.成功二街Chénggōng 2 Jiē位于成功大道与成功三街之间,东自临嶂大道起,西至曲阳路,长约3086米,宽20米。
因该路位于成功大道以南,以“成功”为道路专名形成系列命名,故名。
6.成功三街Chénggōng 3 Jiē位于成功二街与成功四街之间,东自长江大学路(暂用名)起,西至曲阳路,长约4200米,宽30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0]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管理权限,强化区级政府职责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原则,调整地名管理工作权限,赋予各区更大的地名管理权。
(一)明确地名命名审批权限。
全市主干道和跨区的城市道路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范围内的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名称,由其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住宅区名称由建设单位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部门在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发放地名使用证明。
(二)下放路名牌标志设置权限。
全市城镇各主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的路名牌标志设置和日常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本《通知》制发前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确定管理主体的路名牌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暂维持现状,待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再移交所在区城管部门。
远城区集镇、村的路名牌和村名牌标志设置及日常管理,由各乡(镇、街)负责。
路名牌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经费通过从工程建设预算经费列支、市场运作和区财政补贴等途径解决。
(三)下放门牌设置管理权限。
门牌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公安分局负责按统一标准(式样、规格、材质)制作、设置和管理门牌,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和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提高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城市综合管理地方性法规,确立了新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于创新管理理念,突破体制机制障碍,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城市综合管理,依法治理城市秩序和城市环境,建设“美丽江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实施《条例》为契机,通过知识竞赛、文艺节目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要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宣传《条例》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自觉遵守、正确执行;要借助新闻媒体,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认真解读,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综合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增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合力。
二、创新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全国重要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要求,构建职能有机统一、运转高效的大城管体制。
整合扩展职能,理顺部门关系,科学设置机构,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整体功能,形成职能相对综合、指挥有力、执行顺畅、监督有效的城市综合管理新格局。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正文:---------------------------------------------------------------------------------------------------------------------------------------------------- 地名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1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末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武汉市地名的管理,保障地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和科学化,便于地名的使用、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地名命名原则1. 符合地域特征原则:地名应当体现当地地域特征,符合当地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
2. 简洁明了原则:地名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和使用,不宜过于繁琐或冗长。
3. 统一标准原则:地名命名应当遵循统一的规范标准,以便形成统一的管理和档案。
三、地名命名管理机构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市级及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进行统一管理和命名工作。
四、地名命名程序1. 命名申请:地名的命名应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附上相关材料。
2. 初审:地名管理委员会对命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符合地名命名原则。
3. 公示:初审合格的地名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4. 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地名管理委员会将进行最终审定,颁发地名证书。
5. 备案:地名的最终审定通过后,将进行备案及公告,地名正式生效。
五、地名变更程序1. 申请:变更地名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附上相关材料。
2. 审查:地名管理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初审,符合规定后进入公示环节。
3. 公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4. 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地名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审定。
5. 备案:最终审定通过后,进行备案及公告,变更生效。
六、地名使用管理1. 使用规范:地名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随意更改或损害地名的名誉。
2. 变更申请:如需要变更地名,必须按照地名变更程序进行操作。
七、地名管理责任1. 地名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地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 各级行政区应当配合地名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地名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地名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当事人整改。
九、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后生效,未来变更或修订应经地名管理委员会审定。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武发[2005]11号2005年5月19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是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正确把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区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
市直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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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往的需要,加强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洲、溪、朱、洞、地片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二)市、区(县)、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的名称;
(三)城镇的街道、里巷、居民区、区片和市郊区(县)自然村、自然镇、片村等居民地的名称;
(四)独立存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及其它人工建筑物的名称;
(五)著名的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的名称。
第三条市地名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区(县)地名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公安、市政建设、房地、交通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地名管理部门搞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地名管理应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并应保等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地名的命名,是指原来没有名称的地名实体的命名,或者经过改造、重建、延伸、扩展、旧貌完全改观,原有地名自然消失后的重新命名。
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更名,是指原来有名称、并且基本保持原形的地名实体的更换名称。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不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的地名作地名;
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城区和各县城镇的街道、居民区,以及同一乡(镇)的村庄,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称,并且避免名称字音相同;
㈢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㈣以方位命名的地名,应采用东、南、西、北等概念明确的指位词;
㈤一般不用序数或大、小、新、老等词命名同一类型的若干地名;
㈥不用生僻字、繁体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第八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对有损民族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的性质和极端庸俗的地名应一律更名;
㈡对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地名,应确定统一的名称和用字;对派生地名应随主地名的更名而更名;
㈢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㈡、㈢、㈥项规定的地名,应予更名;
㈣地名更名后,原来的名称不得作为正式名称使用。
第三章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和程序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的或跨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由市地名委员报请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由区(县)地名委员会报请区(县)人民政府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区行政区域内其它自然地理实体命名,由区地名委员会报请区人民政府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行政区域内其它自然地理实体命名,由县地名委员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单位需对无名自然实体命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当地地名委员会按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按国各院发布的《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里巷、居民区和市郊区(县)自然村、片村命名、更名,在区的行政区域内的,由区地名委员会与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的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地名委员会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新建街道和居民区,应提出命名意见,送当地地名委员会,按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命、更名,在征得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命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市地名委员会定期公布。
不得在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标牌、书刊、新闻报道中未经批准的地名。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应以市、县地名委员会公布的地名为准。
单位或个人编辑、出版本市地名专业书籍、地图,须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章地名备案、建档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应抄送市地名委员会备案;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应抄送同级地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市、县为建立地名档案单位。
市、县地名委员会应按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积极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市、县地名委员会的地名档案工作,应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地名标志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应由下列部门根据市、区(县)地名委员会的要求设置、更新和管理:
㈠公安部门负责门牌标志;
㈡市政建设部门负责规划道路标志;
㈢房地部门负责里巷、居民区标志;
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集镇、村庄地名标志;
㈤主管单位负责车站、码头、港口、公路、专用道路、古迹、纪念地等标志;
㈥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自然地理实体标志。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施工需要移动,应经标志设置部门同意,并由施工单位在工程结束时复原.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未经同意擅自编辑、出版地名专业书籍,由市地名委员会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损坏地名标志必须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