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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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决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时间 (我国1个月)、利
息起算日期等。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有些事项,也是应记载的,但当事人如不记载,法律另作 规定对该事项加以补充,不使票据无效。
➢ 我国票据法:付款日期、付款地以及出票地作为相对应记 载事项。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 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 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 者经常居住地为为出票地。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有些事项,票据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记载,如经记载, 该事项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发票人可以记载利息;发票人在汇票上得记载免除担保承兑 之责;发票人在本票上得记载利息。《统一支票法》规定支 票上得记载由发票人自己取款。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发票人之签名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之一,背书应由背书人签名,承兑应由付款人签名,保证应 由保证人签名,参加承兑应由参加人签名。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 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 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 责任。
票据法第二讲(一)
票据行为
Contents
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概述 ➢ 票据行为的特点 ➢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广义与狭义的票据行为
➢ 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 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发票、背书、改写、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三 种票据共有),保证(汇票与本票共有),承兑、 参加承兑(汇票),划线、保付(支票)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如果当事人有此项记载,则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Leabharlann Baidu为的要件
➢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有些事项,票据法未规定应记载,也未规定得记载,也未 规定不得记载,只规定“记载后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当然,至于民法上的效力还是可以发生的。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2.票据的伪造、变造或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变造对票据上 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不发生影响。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3.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 依然有效,保证人仍应负保证责任。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能力
➢ 票据行为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原则上依民法的 一般规定。
票据行为的特点
➢ 二、抽象性
➢ 票据行为只须具备其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 即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行为的特点
➢三、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 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 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更。
票据行为的概述
➢狭义的票据行为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即, 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发票、背书(三种票据共有),保证(汇票与本
票共有),承兑、参加承兑(汇票)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
➢ 我国《票据法》的狭义的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保证、付款
票据行为的概述
➢发票行为称为基本的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 ➢其余行为称为附属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 ➢附属的票据行为以发票为前提。
票据行为的概述
➢ 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 大陆法国家:单方行为——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 效成立,而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合意。
票据行为的概述
➢ 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 显失公平。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
➢ (一)书面 ➢ 书面指一定的用纸;由金融机关或企业印制的票据用纸供
当事人使用。 ➢ 粘单:票据本身不够记载时,另行加用纸张。粘单上的第
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票据行为的要件
粘单: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年月 日年月 日年月 日
票据法第二讲(中)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二)记载事项
➢ 应记载事项 ➢ 绝对应记载事项 ➢ 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汇票、本票或支票字样; ➢ 确定的金额: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
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发票年月日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汇票和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通常使用“凭票付”或
“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等文句表示。 ➢ 本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发票年月日 ➢ 对于汇票,发票日能够决定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到期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某一事项虽经当事人记载于票据上,但不生任何效力,不 仅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生其他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第9条第2款规定,发票人在汇票上记 载免除担保付款的,视为无记载。第12条规定,背书须无 条件,凡附记载条件者,视为无记载。局部背书视为无记 载。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无效; ➢ 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 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 ➢ 背书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 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 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 据责任。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负责。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四、票据之交付
➢ 交付,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使票据进入他人之占有 。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四、票据之交付
➢ 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 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理
➢ 一、隐名代理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能力
➢ 自然人 ➢ 法人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二、意思表示
➢ 票据行为因意思表示的缺陷而无效或撤销时,行为人均不 得以其无效或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持票人)。
票据行为的要件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各国法律并不列举规定,只设有原则规定。例如:我国票 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 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33 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 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时,各个行为都各自独立发生其效 力,互不影响,这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或称为票据行为 独立的原则。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1.票据上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即不影 响其他签章人的权利义务。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签名指由行为人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 证件上的姓名。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章加 盖章。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 票据法上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不承认隐名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
➢ 二、无权代理
➢ 强令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自负其责, 承担签章的票据责任。
➢ 英美法国家:合同行为——认为票据行为(如发票)是合同 ,但同时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 票据上签名的人又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 据债务人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
票据行为的特点
➢ 一、要式性
➢ 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不能以口头方式为之; ➢ 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签章; ➢ 每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 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某些事项,票据法禁止记载。如记载后,整个票据无效。这 类事项,也称为“有害的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3条规定,规定他种到期日或分期 付款之汇票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汇票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如有附条件支付的记载时,汇 票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要由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签名是票据 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又是行为人承担票据上责任的必要表 示方法。
息起算日期等。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有些事项,也是应记载的,但当事人如不记载,法律另作 规定对该事项加以补充,不使票据无效。
➢ 我国票据法:付款日期、付款地以及出票地作为相对应记 载事项。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 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 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 者经常居住地为为出票地。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有些事项,票据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记载,如经记载, 该事项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发票人可以记载利息;发票人在汇票上得记载免除担保承兑 之责;发票人在本票上得记载利息。《统一支票法》规定支 票上得记载由发票人自己取款。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发票人之签名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之一,背书应由背书人签名,承兑应由付款人签名,保证应 由保证人签名,参加承兑应由参加人签名。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 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 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 责任。
票据法第二讲(一)
票据行为
Contents
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概述 ➢ 票据行为的特点 ➢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广义与狭义的票据行为
➢ 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 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发票、背书、改写、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三 种票据共有),保证(汇票与本票共有),承兑、 参加承兑(汇票),划线、保付(支票)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如果当事人有此项记载,则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Leabharlann Baidu为的要件
➢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有些事项,票据法未规定应记载,也未规定得记载,也未 规定不得记载,只规定“记载后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当然,至于民法上的效力还是可以发生的。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2.票据的伪造、变造或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变造对票据上 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不发生影响。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3.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 依然有效,保证人仍应负保证责任。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能力
➢ 票据行为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原则上依民法的 一般规定。
票据行为的特点
➢ 二、抽象性
➢ 票据行为只须具备其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 即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行为的特点
➢三、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 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 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更。
票据行为的概述
➢狭义的票据行为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即, 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发票、背书(三种票据共有),保证(汇票与本
票共有),承兑、参加承兑(汇票)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
➢ 我国《票据法》的狭义的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保证、付款
票据行为的概述
➢发票行为称为基本的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 ➢其余行为称为附属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 ➢附属的票据行为以发票为前提。
票据行为的概述
➢ 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 大陆法国家:单方行为——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 效成立,而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合意。
票据行为的概述
➢ 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 显失公平。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
➢ (一)书面 ➢ 书面指一定的用纸;由金融机关或企业印制的票据用纸供
当事人使用。 ➢ 粘单:票据本身不够记载时,另行加用纸张。粘单上的第
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票据行为的要件
粘单: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年月 日年月 日年月 日
票据法第二讲(中)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二)记载事项
➢ 应记载事项 ➢ 绝对应记载事项 ➢ 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汇票、本票或支票字样; ➢ 确定的金额: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
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发票年月日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汇票和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通常使用“凭票付”或
“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等文句表示。 ➢ 本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发票年月日 ➢ 对于汇票,发票日能够决定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到期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某一事项虽经当事人记载于票据上,但不生任何效力,不 仅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生其他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第9条第2款规定,发票人在汇票上记 载免除担保付款的,视为无记载。第12条规定,背书须无 条件,凡附记载条件者,视为无记载。局部背书视为无记 载。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无效; ➢ 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 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 ➢ 背书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 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 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 据责任。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负责。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四、票据之交付
➢ 交付,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使票据进入他人之占有 。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四、票据之交付
➢ 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 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理
➢ 一、隐名代理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能力
➢ 自然人 ➢ 法人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二、意思表示
➢ 票据行为因意思表示的缺陷而无效或撤销时,行为人均不 得以其无效或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持票人)。
票据行为的要件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各国法律并不列举规定,只设有原则规定。例如:我国票 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 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33 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 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时,各个行为都各自独立发生其效 力,互不影响,这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或称为票据行为 独立的原则。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1.票据上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即不影 响其他签章人的权利义务。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签名指由行为人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 证件上的姓名。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章加 盖章。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 票据法上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不承认隐名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
➢ 二、无权代理
➢ 强令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自负其责, 承担签章的票据责任。
➢ 英美法国家:合同行为——认为票据行为(如发票)是合同 ,但同时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 票据上签名的人又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 据债务人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
票据行为的特点
➢ 一、要式性
➢ 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不能以口头方式为之; ➢ 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签章; ➢ 每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 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某些事项,票据法禁止记载。如记载后,整个票据无效。这 类事项,也称为“有害的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3条规定,规定他种到期日或分期 付款之汇票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汇票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如有附条件支付的记载时,汇 票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要由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签名是票据 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又是行为人承担票据上责任的必要表 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