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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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法

•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只针对人的抗辩) • 1.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 由对抗持票人。 • 2.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 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向 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 利瑕疵和相互间抗辩影响。 •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 由于其享受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对抗事 由对抗该持票人。

•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 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 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 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 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教材p245案例
• 【多选题】
• 票据上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 • A. 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 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请求返还票据权 • B. 依据票据法因失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 票据权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 在其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 • C. 汇票持票人对于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 求权 • D. 票据资金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部分 汇票
二、出 票 • (一)定义和法律效力 • 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 受款人的票据行为。 • 法律效力: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 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付款人只有 承兑后才成为债务人;3.收款人取得汇票后, 即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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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 (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经济法-第七章

经济法-第七章
付款人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 行为。
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章 票据法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 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 使追索权。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 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 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 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 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 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七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权利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6个月内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内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一)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

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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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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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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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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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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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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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
本案中,某支行得诉求就是否能够成立?
案例四: 2003年12月31日,佛山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
公司)出具了一张编号为得某银行支票给南海市某风扇厂, 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后来该风 扇厂将支票转让给广州某综合贸易部(以下简称贸易部),贸 易部将自己补给为收款人。2004年1月5日,贸易部持该支 票到某银行佛山分行提示付款时,因出票人纸业公司签章 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银行拒绝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贸易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业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 元及利息938元。
意思主义 VS、 表示主义
《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 章,并按照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她票据债务人在 票据上签章得,按照票据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得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得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得和内容得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3、有益记载事项
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得行为人得选择记载,会产生票据法或者 其她法律上效果得记载事项。
(1)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可 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一旦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票据法 上效力得事项。如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等。
第35条:票据得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和 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 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得结 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票据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得笔墨,必须就 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账, 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未果 得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家电 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种类与概念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特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kao8sky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②保证具有独立性;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被背书人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2存在范围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2、票据权利1种类与关系F4’4;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非权利人图例伪造Q被伪造人伪造人甲————————乙————丙————丁买方买卖合同卖方图例涂销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名称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三汇票1、转让--背书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①转让背书: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附条件背书F33’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后果为何如此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甲出票人————乙————丙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X————甲背书人————乙————丙————Y图例回头背书1 1号 2号A————B————A出票人21号 2号Z——Y——X——A————B————A背书人②非转让背书:a委托收款背书F35’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b质押背书F35’2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图例 A——B——C——D——E。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

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

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代理票据代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②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③票据代理人签名。

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

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

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

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为子女的利益而处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权。

这样,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子女或被监护人就管理财产有代理权,而在该范围内享有票据代理权。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汇票,则必须记载日期。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 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则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 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承兑的效力 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 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的变造的含义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责任 存在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任务二 汇票 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 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 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 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意思主义 VS. 表示主义 《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 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 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三)票据签章
1、签名 2、盖章 3、签名+盖章
4、法人签章
签名注意事项:
1、应当为签名人的本名; 2、签名应当完整; 3、票据行为人应亲为签名; 4、签名可为手写,也可为只盖印章; 5、在票据上共同签章的,共同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连带 责任; 6、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必须采取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个人章的做法。
案例一:
王某(15周岁)之父开设一商品批发零售中心。 1998年7月5日银河家电城从该中心购货一批,价值1000 元,并向王某父亲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工商银 行河东办事处,出票人是银河家电城。第二天,王某偷偷 将其父收到的转账支票以及其父印章盗出,到百货商店购 买脚踏车一部,并将该转账支票加盖其父印章后背书转让 给百货公司。3天后,王某父亲因找不到支票而以该支票 遗失为由,通知银行挂失止付。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 账,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 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 家电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即票据用纸。严格、明确地规定票据书面用纸的质地、 格式和记载所用的笔墨。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要求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 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 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 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的笔墨,必 须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票据的流通一般要经过下列票据行 为来完成,即出票、提示、背书、 承兑、付款、拒付与追索。
以汇票为例
出票 保证
出票人
追索 背书 提示 承兑 付款
背书
收款人
背书人
持票人
付款人
保 证 人
二、票据行为
以汇票为例
票据行为 1、汇票的出票 票据的流通一般要经过下列票据行为来完成, 是指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制作汇票,并将 即出票、提示、背书、承兑、付款、拒付与追 汇票交付受票人的一种行为。 索。
受款人-
出卖人或其指定007年6月30日见票 支付给安德鲁1000美元。
本票
2008年12月12日 付款人: 巴克斯 请于2008年7月15日见票支付给巴 巴拉1000美元。
支票
第一国立银行 123大街 2006年12月12日 布鲁克威尔, 纽约 见票支付 Carter Sterna$1000 一千 元整美元 出票 提示 付款/承兑
首先,C银行不得以“出票人账户上没有足够款项” 为拒绝理由,因为C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资金预约 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独立与基础 关系而存在,并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其次,C银行的承兑属于附条件承兑,在我国该承 兑属于拒绝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付款人不付 任何付款责任。 最后,C银行电传答复D银行“承兑有效”不构成 任何具有票据法意义上的承兑。票据承兑必须以 法定形式进行;任何票据权利义务以票面记载为 准,票据以外的行为对票据无任何影响。
A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A在背书时注明 “不得转让”字样与注明“免于追索”字 样有什么不同?
“免于追索”——B仍然可以继续将该汇票转让, 但A对B以及B的后手C、D都不再承担该票据的保 证责任,B、C、D均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但我国A在背书时注明“免于追索”不发生任何 票据法上的效力,因为这可以视为背书附条件。 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 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一、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一、票据责任2.付款人付款(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票据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票据责任3.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若持票人明智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一、票据责任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它主要包括签发与交付两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二) 票据法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 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 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 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 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 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 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有价证券 这是票据的首要特征,票据所表示的权利
和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完全融 合在一起。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出示该 票据,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且不负延迟 的责任。若票据丢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六)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使票据充当信用货币的能力。从票据 产生来看,它只是作为一次性付款的 支付工具,不具有流通性,只是当背 书转让制度产生后,票据才具有流通 性。
四、票据法
❖(一) 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授受关系和货币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 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 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 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八)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如 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 据的效力。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一种输送
金钱的功能,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 功能。汇兑是指汇款人即需要输送货 币的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由银行 作成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携带 或者邮寄给受款人,再由持票人到银 行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付款 机构,领取款项。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1. 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

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

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05:票据的伪造(★★★)(P380)5、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考点06:票据的变造(★)(P385)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第十一部分票据-精品.ppt

第十一部分票据-精品.ppt

独立性,是指票据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所 为的若干票据行为各自依其票据上的记载 产生法律效力,相互之间没有任何牵连, 即一项票据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 为的效力。
三、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人须有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书面,签章,记载事项,交付。
是指持票人从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从而 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既包括依票据法规定的 权利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也包括依照 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一)概述 (二)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式
(一)概述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 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包括行使 付款请求权和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 票据权利丧失而为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是密切联系的两个 行为。
(二)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式
1、按期提示票据。 提示票据是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最基本方 式,一切票据行使和保全行为都应提示票 据,包括按期提示承兑和按期提示付款。 2、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证明则是证明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 能实现的证明。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须有票据代理权限。 2、表明被代理人名称。 3、表明代理关系。 4、代理人须签章。
(二)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是行为人没有取得本人的 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票据 行为。
票据越权代理,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 为的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四、票据时效和利益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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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 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某些事项,票据法禁止记载。如记载后,整个票据无效。这 类事项,也称为“有害的记载事项”。
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时,各个行为都各自独立发生其效 力,互不影响,这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或称为票据行为 独立的原则。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1.票据上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即不影 响其他签章人的权利义务。
➢ 英美法国家:合同行为——认为票据行为(如发票)是合同 ,但同时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 票据上签名的人又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 据债务人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
票据行为的特点
➢ 一、要式性
➢ 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不能以口头方式为之; ➢ 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签章; ➢ 每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
票据行为的特点
➢ 二、抽象性
➢ 票据行为只须具备其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 即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行为的特点
➢三、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 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 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更。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2.票据的伪造、变造或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变造对票据上 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不发生影响。
票据行为的特点
➢ 四、独立性
➢ 3.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 依然有效,保证人仍应负保证责任。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能力
➢ 票据行为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原则上依民法的 一般规定。
日、决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时间 (我国1个月)、利
息起算日期等。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有些事项,也是应记载的,但当事人如不记载,法律另作 规定对该事项加以补充,不使票据无效。
➢ 我国票据法:付款日期、付款地以及出票地作为相对应记 载事项。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 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 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 者经常居住地为为出票地。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有些事项,票据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记载,如经记载, 该事项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发票人可以记载利息;发票人在汇票上得记载免除担保承兑 之责;发票人在本票上得记载利息。《统一支票法》规定支 票上得记载由发票人自己取款。
票据法第二讲(一)
票据行为
Contents
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概述 ➢ 票据行为的特点 ➢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广义与狭义的票据行为
➢ 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 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发票、背书、改写、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三 种票据共有),保证(汇票与本票共有),承兑、 参加承兑(汇票),划线、保付(支票)
➢ 票据法上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不承认隐名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
➢ 二、无权代理
➢ 强令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自负其责, 承担签章的票据责任。
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发票年月日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汇票和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通常使用“凭票付”或
“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等文句表示。 ➢ 本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无条件支付的文字 ➢ 发票年月日 ➢ 对于汇票,发票日能够决定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到期
当事人使用。 ➢ 粘单:票据本身不够记载时,另行加用纸张。粘单上的第
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票据行为的要件
粘单: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背书人签章
年月 日年月 日年月 日
票据法第二讲(中)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二)记载事项
➢ 应记载事项 ➢ 绝对应记载事项 ➢ 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汇票、本票或支票字样; ➢ 确定的金额: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 显失公平。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
➢ (一)书面 ➢ 书面指一定的用纸;由金融机关或企业印制的票据用纸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能力
➢ 自然人 ➢ 法人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二、意思表示
➢ 票据行为因意思表示的缺陷而无效或撤销时,行为人均不 得以其无效或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持票人)。
票据行为的要件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票据行为的概述
➢狭义的票据行为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即, 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发票、背书(三种票据共有),保证(汇票与本
票共有),承兑、参加承兑(汇票)
票据行为的概述
➢ 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
➢ 我国《票据法》的狭义的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保证、付款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3条规定,规定他种到期日或分期 付款之汇票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 汇票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如有附条件支付的记载时,汇 票无效。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要由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签名是票据 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又是行为人承担票据上责任的必要表 示方法。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某一事项虽经当事人记载于票据上,但不生任何效力,不 仅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不生其他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得记载事项
➢ 该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无益的记载事项)
➢ 《统一汇票本票法》第9条第2款规定,发票人在汇票上记 载免除担保付款的,视为无记载。第12条规定,背书须无 条件,凡附记载条件者,视为无记载。局部背书视为无记 载。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的记载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如果当事人有此项记载,则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有些事项,票据法未规定应记载,也未规定得记载,也未 规定不得记载,只规定“记载后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当然,至于民法上的效力还是可以发生的。
票据行为的要件
➢ 签名指由行为人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 证件上的姓名。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章加 盖章。
票据行为的要件
➢ 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负责。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四、票据之交付
➢ 交付,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使票据进入他人之占有 。
票据行为的要件
➢ 四、票据之交付
➢ 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 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理
➢ 一、隐名代理
票据行为的概述
➢发票行为称为基本的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 ➢其余行为称为附属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 ➢附属的票据行为以发票为前提。
票据行为的概述
➢ 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 大陆法国家:单方行为——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 效成立,而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合意。
票据行为的概述
➢ 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发票人之签名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之一,背书应由背书人签名,承兑应由付款人签名,保证应 由保证人签名,参加承兑应由参加人签名。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三)签名
➢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 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 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 责任。
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各国法律并不列举规定,只设有原则规定。例如:我国票 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 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33 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 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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