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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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乙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

第四条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产品推荐、业务合作、信息共享、技术支持、产品开发等,同时,甲乙双方还将积极发展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甲乙双方可以就前述某一项合作项目协商签署具体的合作协议。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在不违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尽量多的业务机会和尽量大的业务支持,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乙方以公平性原则为前提,优先向甲方提供业务信息;

(二)乙方代表投保人进行保险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甲方;

(三)乙方应当公正客观地向投保人宣传推荐甲方的产品优势及服务特色;

(四)乙方需要为自有财产、责任和人员投保相关保险时,应当优先选择甲方。

第七条合作险种

甲乙双方具体合作的保险产品范围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

三、合作期限

第八条合作期限为 1 年,自本合作协议生效之日其计算。本合作协议期满30日前,甲方或者乙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合作期限,双方应当及时签署顺延的补充协议书予以确认。

任何一方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另一方。自该方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者终止之日起,本协议相应终止。

四、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当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任何一方均有责任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者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害对方的市场形象

与信誉的行为;

(二)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三)对于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保险产品或者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和文件,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四)甲乙双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制度;

(五)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推荐和销售保险产品时严格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合作。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得避开乙方与其直接介绍的投保客户达成和签署保险合同;

(二)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介绍的投保客户的合理投保要求,但经审核不符合甲方承保条件的除外;

(三)甲方接到乙方正式出具的《询价函》或《招标书》后,应当按照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业务流程,及时向乙方回复《保险报价书》或《保险招标书》;

(四)对于乙方就保险责任提出的具有创新意义的特别约定内容,自甲方确认接受之日起,甲方不得避开乙方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持该特别约定内容直接与投保客户洽谈和承保;

(五)乙方认为市场有必要开发新的产品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但是,甲方可以视市场潜力决定是否开发新产品;

(六)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资料交流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欺骗投保人和甲方或者向其隐瞒重要事实。乙方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

(二)乙方应当该接受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产品和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三)乙方在向投保客户介绍甲方的保险产品及从事相关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保险单证、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工具等。乙方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必须采用甲方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遵循甲方的承保规定和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修改甲方提供或者制作的保险文件中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具体要求。,并且,乙方不得添加、删除、修改、遮盖甲方出具的保险单证上的相关内容。

(四)乙方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条款,并应当明确提示与告知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乙方在向投保人介绍甲方保险产品和从事相关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正确解释和宣传甲方的保险产品,不能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或承诺保险合同之外的利益。乙方在向投保人推荐甲方的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说明该产品的性质、内容以及产品提前终止和(或)退保的,并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知晓其内容及法律后果,乙方应当见证投保人本人亲笔签字,确认乙方对于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内容说明的时间、地点、说明方式及说明效果。

(五)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乙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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