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业务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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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业务举例

例1:某建筑公司签订一项合同总金额为 1 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规定的工期为三年。假定经计算第一年完工进度为30%,第二年完工进度已达80%,经测定前两年的合同预计总成本均为800万元。第三年工程全部完成,累计实际发生合同成本750万元。根据资料计算各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下: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 000×30%=300万元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 000-800)×30%=60万元

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成本=300-60=240万元

其账务处理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4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 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 000×80%)-300=500万元

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 000-800)×80%-60=100万

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成本=500-100=400万元

其账务处理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 4 0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000 第三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 000-(300+500)=200万元

第三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 000-750)-(60+100)=90第三年确认的合同成本=200-90=110万元

其账务处理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1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9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例2: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建造合同,工期为2年。第一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0万元,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建筑公司在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估计。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由于客户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

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税法规定:如果会计核算是因为考虑收回款项的风险较大而不确认收入的,税法将不予承认,仍然要按完工百分比法(比如形象进度法)计算完工进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假定次年又发生施工成本为35万元,工程顺利完工,工程总造价不变。则第二年的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例3:假定上例中该公司当年与客户只办理价款结算15万元,因客户出现财务危机,其余款项可能收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只将15万元确认为当年的收入,40万元应确认为当年的费用。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50 000

税法规定的原理同上。

假定次年又发生施工成本为35万元,工程顺利完工,工程总造价不变,且对方经济状况好转。则第二年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0 000

例4: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最初预计总成本为90万元。第一年实际发生成本63万元,当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42万元。假定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该公司应在年末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63÷(63+42)]×100%=60%

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收入=总收入×60%=100×60%=60万

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00-(63+42)]×60%=-3万

第一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收入-毛利=60-(-3)=63万

第一年预计的合同损失=〔(63+42)-100〕×(1

-60%)=2万

其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0 000

同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 2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20 000 税法规定:税法对各种准备金是不予承认的,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一.2006年6月某地税局对A机器制造公司(有建筑业施工资质和出口经营权,生产的A1型机器单位成本为24000元,平均不含增值税作价30000元,增值税率17%)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A公

稽查人员发现下列问题:

(1)2005年5月A公司发出的两台A1型机器是2004年11月份与

T公司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每台机器不含增值税作价30000元,每台增值税销项为5100元。货款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收取,机器于2005年6月30日前交付。

200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70200

贷:预收帐款——T公司70200

2005年5月发出A1型机器时作分录:

借:发出商品48000

贷:库存商品48000

(2)2005年6月A公司发出的四台A1型机器是抵偿2003年欠的B公司原材料款15万元,分录为:

借:应付帐款——B公司150000

贷:库存商品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20400

资本公积33600

(3)A公司街面门面2005年租金收入40万元,于2005年1月5日收取,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400000

贷:应付福利费400000

该门面折旧已作费用,所得税前扣除。

(4)与C公司签订销售五台A1型机器及相关安装合同,合同标明:每台机器不含增值税作价30000元,每台增值税销项为5100元,另收取安装费用每台1170元。发出机器后,派人安装,并收取价款,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181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其他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26350

(5)年底董事会决议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20万元,作结转分录:借:利润分配200000

贷;应付利润200000

支付时由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利润200000

管理费用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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