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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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目的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工作方针和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省商务厅承担的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职责划入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四)增加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科技动员工作。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七)承担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定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03施行日期2009.12.03文号晋政办发[2009]18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近年来,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不健全,部分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

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要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要按照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各地政府一把手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商务部。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山西省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山西省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山西省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晋政办发[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山西省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制订的《山西省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山西省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为加快全省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确保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从2010年到2015年,在全省实施“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一)实施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是发挥我省自然与区位优势的必然选择我省地处黄土高原东部,北纬34°34′~40°44′之间,地形地貌复杂多样,气候条件非常独特,光热资源充沛,是最适合发展设施蔬菜的区域。

太原以南地区在冬季完全不加温的情况下,日光温室内即可生产茄果类喜温蔬菜,配之大中小拱棚的发展,可建成我省最大的冬春蔬菜生产和供应基地。

北部地区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在不同区域探索和发展适宜的设施栽培模式,初步形成了设施蔬菜的块状结构,为进一步发展设施蔬菜奠定了基础。

同时,由于气候的过渡性差异,我省蔬菜生产与周边蔬菜市场有明显的季节与品种互补优势。

一是夏秋茄果类、根茎类蔬菜在南方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是延秋和越冬菜在西北市场具有明显价格优势,有一定的市场空间。

三是冬春蔬菜由于上市时间的差异在京津市场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因此,发展设施蔬菜可以充分发挥我省的自然优势和区位优势。

(二)实施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集约化、设施化生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示范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示范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示范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4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3.30【实施日期】2009.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示范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示范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示范行动方案(2009-2011)为了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扩大农业科技成果的覆盖率、到户率和应用率,提升我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推动全省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由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组织实施“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示范行动”。

示范行动以我省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不同类型农业生态区,以农业科技园区、农村经济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为实施载体,充分发挥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的技术与人才优势,突出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和大面积示范引导,以集成创新与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

通过组织实施20个农业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实现集成应用一批关键技术,组装配套一批新的种植模式,造就一支现代高素质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形成一个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建设一批农业技术示范样板,引领我省农业向标准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为我省粮食总产突破110亿公斤大关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制订本方案:一、总体目标选择我省不同类型农业生态区的50个县(区),实施20个农业技术推广示范项目,涵盖主要粮食作物(小麦、玉米、马铃薯、杂粮)、棉花、畜牧、蔬菜、干鲜果等领域。

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晋政办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9日山西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助推健康山西建设,根据《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山西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将残疾预防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实好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的要求,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推动残疾预防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协调推进。

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跨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残疾防控工作格局。

坚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

推广“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通过广泛的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公民个人残疾预防意识,让残疾预防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养和能力。

坚持科学推进、及早干预。

认真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策略,努力做到关口前移、早期干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其有关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2.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督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二)划出的职能。

1.将证券业监管职能,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2.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交给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承担。

3.将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的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工作;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

4.将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有关的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室)领导职数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山西省农科院及各研究所、研究中心、试验站分布图

山西省农科院及各研究所、研究中心、试验站分布图

山西省农科院及各研究所、研究中心、试验站分布图

【期刊名称】《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是山西省政府直属的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

全院下设21个专业研究所、5个研究中心、3个试验站,颁在全省9个地市。

全院在职职工2721人,专业技术人员1706人,其中:研究员158人,副研究员357人,助理研究员821人,初级职称368人。

【总页数】0页(P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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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晋政办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0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8日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事故分级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有关行业领域省政府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各专项预案执行。

2 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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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农业厅(挂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农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村务公开职责划转省民政厅。

(三)将原省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四)增加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定全省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9•【字号】晋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9日山西省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具有直接面向终端用户、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能耗低污染少等特点,积极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型能源体系、聚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科学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转型”的决策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通过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分类推进,探索创新开发模式,延伸拓展发展空间,引导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促进绿色电力就地消纳,提升电力系统综合效率,有效支撑新型能源体系构建,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就近利用。

优化发展方式,坚持单品种开发与多品种互补并举、单一场景与综合场景并举,构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多元迭代发展新局面;充分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统筹开发利用方式,优先就地、就近消纳,减少能源输送距离和转化环节,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晋农质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12〕14号)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农经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现将《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厅属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各市农业部门参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2012年12月3日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厅所承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原则,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明确以下职责分工。

一、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共同职责根据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和相关性原则,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共同履行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畜产品、农业投入品、动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组织和参加与其产业和业务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督查、专项整治、追溯查处、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安排实施的有关农牧业生产性项目中,要把相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纳入建设内容,并作为验收重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晋政办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6日山西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晋政发〔2016〕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46号)要求,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改革发展,完善标准化体系,提升标准化水平,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决策部署,加快标准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优化标准体系,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和有效供给,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推动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科学布局。

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坚持统筹兼顾,加强顶层设计,注重点面结合,合理规划布局,实现全面发展。

2.需求引领、重点突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晋政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山西省“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日益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成为主导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效促进新兴产业扩XXX传统产业技术创新,是产业经济的主要增长点。

“十一五”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开端,也是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战略转折时期。

为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产业高速、协调、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两个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五”主要成就1.产业规模高速增长我省高技术产业自2000年开始加速增长,“十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速度和质量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200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由2000年的23.3亿元增加到173亿元,年均增长42.4%;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4%提高到4.2%,全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518家,比期初增加54%。

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长速度和规模都超过"十五"规划预期目标。

2.特色和优势初步显现新材料、农业、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制造、先进能源和环保是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领域。

其中新材料、农业、生物医药3方面占到总规模的近70%,显示出明显优势。

镁合金、硬质高岭土和钕铁硼等新材料产量分别占全国的30%到70%不等,在国际市场占有重要地位,2004年科技部确定我省为国家镁产业开发基地。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组织机构沿革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组织机构沿革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组织机构沿革(1934~1998年)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成立于1959年2月21日,其前身是山西省农业科学研究所。

建院以来,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委的直接领导下,科学研究和各项事业都取得飞速的发展。

目前全院共设有24个研究所和研究中心,分布在全省各主要农业生态区。

在编职工3762人,其中科技人员1705人。

全院共取得科研成果1500多项,(含审定品种和协作项目),其中750余项(含协作项目成果214项),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励,1973---1998年,共审认定农作物新品种281个,每年在本省种植面积就达2350万亩,累计增加社会效益100多亿元。

为山西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按照历史的渊源,从组织沿革的角度可将山西省农科院划分为三个阶段加以叙述。

一、解放前的农事试验场阶段(1934----1949年)二、解放初期的农业试验场和科学研究所阶段(1949---1958年)三、山西省农科院阶段(1959----1998年)一、解放前的农事实验场阶段(1934---1949年)山西省农事试验场是山西省农科院的前身,创立于20世纪30年代初期。

当时规模甚微,仅有10余名员工和10亩土地,隶属于闫锡山国民党省政府的建设厅管理,场长栗树之。

1937年冬,日寇侵占太原后,隶属于日伪建设厅,期间曾于1940年由太原迁址太谷县(现山西农业大学)。

此时,场长是日本人,副场长为中国人王贯三,共有员工90余人。

下设机构有:农事试验室、气象室、园艺室、果树区、水稻试验场、农业传习所。

水稻试验场设在太原晋祠。

农业传习所主要是讲授农业生产知识,先后举办过2期,每期1年,参加学习人数为90余人。

1945年日寇投降后,农事试验场改名为山西省农场,由太谷县迁回太原,归属于闫锡山政府接管。

场长为乔凝祥,职工已发展到50多人,试验用地随之有所扩大,内设机构有:粮作区、经作区、蔬菜区、果树区、蚕桑区、气象科、总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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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2]8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27
【实施日期】2012.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12〕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7日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清理规范的意见》(晋办发〔2008〕14号)和《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对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简称省农科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省农科院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建制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农业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农业基础性研究。

(二)负责开展农业新技术开发、科技成果的示范和重大农业科技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和推广服务工作。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科院共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党委会议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督促检查党委决议、上级党组织交办事项的落实;负责全院党的工作责任制考核;负责党的统一战线、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党委文秘、档案工作;负责全院的机要保密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党的信访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院属单位党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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