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税务机关如何判定企业是独立纳税还是汇总纳税
总分公司是合并纳税申报还是独立申报
咨询:请问我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是与总公司⼀起合并申报还是独⽴申报呢?谢谢!
答复内容:根据《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和其分⽀机构或集团⼦公司的经营所得,需要由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由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进⾏申请确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货物,应当由进⼝⼈或其代理⼈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税收政策分析及操作指引
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
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
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 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汇总纳税企业税收政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汇总纳税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 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政策出台背景: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哪类分支机构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哪类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应参加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
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归于中央财政的14个企业集团,如: 4家国有银行、铁路企业、邮政企业、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业等;(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即不由总机构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机构管理的机构);(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流转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即由总机构直接管理);(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六)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七)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八)注销的分支机构(在注销的当年继续参与分摊及就地预缴,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九)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分公司和办事处都是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过人们都不清楚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及能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缴税吓得不同。
分公司和办事处缴税的不同之处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 0.3。
对于境内总公司设立的办事处而言,由于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但是在实际中,部分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做法也有发生。
尤其,部分有税收优惠的总公司,选择不在各地成立分公司,而是选择采用总公司-办事处的方式运营,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从而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是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流转税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但在我国税法上,通常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应该按照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
当然,这里需要区分与“临时外出经营”的区别,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含答案)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 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 【答案】错误【解析】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我国确定居民企业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答案】正确【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3.个人独资企业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错误【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 )【答案】错误【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5.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一律都是20%。
( )【答案】错误【解析】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包括25%和20%两档。
其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0%。
6.企业取得的违法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 )【答案】错误【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包括违法收入。
税务对企业的五种分类标准
税务对企业的五种分类标准为了便于管理,税务对企业纳税人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各种分类;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有以下五种分类标准;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整理如下:一、按纳税人所属国税、地税管理分类:1、国税、地税共管户指纳税人需要同时在国税、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并接受国税和地税管理2、纯地税户指纳税人只需要在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受地税单独管理;一般在税种核定时,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种需要分别到国税、地税办理的即是国税、地税共管户,而涉及的税种只需要到地税办理的就是纯地税户;二、把增值税纳税人按年销售规模和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分为:小规模纳税人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按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划分:1.A级纳税人2.B级纳税人3.C级纳税人4.D级纳税人详细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按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1.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2.查帐征收企业纳税人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账册,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履行纳税义务,保管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五按纳税人规模来确定企业是否享受所得税20%优惠税率分:1.小型微利企业2.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才归属于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上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否则属非小型微利企业,不享受20%所得税优惠税率;具体为:1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必须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详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17•【文号】国税函[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汇总纳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汇总纳税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汇总纳税,是指企业集团、跨地区经营企业等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将所属成员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汇总计算,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汇总纳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三)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汇总纳税:(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二)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跨地区经营的企业;(三)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在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3.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4. 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承担税收责任。
第五条申请汇总纳税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三)税收信用良好;(四)具备汇总纳税管理的条件。
第三章汇总纳税规则第六条汇总纳税的应税所得,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所属成员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二)所属成员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在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三)所属成员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应税所得,扣除下列支出后计算:1.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2. 合理的福利费支出;3. 合理的折旧费用;4. 合理的利息费用;5. 合理的修理费用;6. 合理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汇总纳税的应税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所属成员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二)所属成员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在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三)所属成员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应税所得,扣除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支出后,计算汇总纳税的应税所得。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国家税务总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国家税务总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范围和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06•【文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定范围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均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以外,下列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分支机构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资料的,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二)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其分支机构费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三)下列企业,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工业企业;2、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商业企业。
(四)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3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改头换面(包括改变企业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及停办后复办的等),在3年内也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认定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对上述标准,需要解释的是:1、会计核算健全,指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 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3. 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 价格鉴证' 公证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 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7.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9.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电大《纳税筹划》形考任务2及3网考题库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电大《纳税筹划》形考任务2及3网考题库答案形考任务2一、单选题(10道,共40分)1.有限合伙的法人合伙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与直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相比,其区别是()正确答案:后者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而前者只能抵扣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正确答案:非境内注册的企业一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3.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岀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是()正确答案:普通合伙企业正确答案:有限合伙企业4.我国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正确答案:子公司5.如投资者为个人,企业税后利润向个人分配时,个人应按“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20%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正确答案:香料作物的种植7.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以下对于所得来源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正确答案: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8.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规定的是()正确答案: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用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得弥补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O正确答案: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0.某国有企业20X7年11月接受捐赠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20X8年6月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将其出售,售价为260万元,出吿时的清理费用为3万元,按税法规定己计提折旧4万元;假如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该国有企业20X8年就该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正确答案:15.25二、多选题(5道,共30分)1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正确答案:登记注册地标准正确答案: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12.T列说法正确的有()正确答案:企业最终税负的高低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在考虐纳税主体身份的选择时,要充分考虐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正确答案:设立分公司手续简单,有关财务资料也不必公开,分公司不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便于总公司管理控制13.利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进行増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时,下面的选项正确的是()正确答案:増值率=(销售额一购进额)/销售额正确答案: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与进项适用的増值税税率一致14.T列关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有()正确答案: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正确答案: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正确答案: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和JK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15.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考虑下列()方法正确答案:在企业组织形式中进行选择正确答案:通过企业筹资与投资节税正确答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正确答案:税法允许情况下,选择不同会计政策进行节税16.要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身份,关键在于要明确中国对公司、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标准。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纳税筹划》网络课形考网考作业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纳税筹划》网络课形考网考作业及答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纳税筹划》网络课形考网考作业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2021年秋期电大把该网络课纳入到“国开平台”进行考核,该课程共有4个形考任务,针对该门课程,本人汇总了该科所有的题,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题库,并且以后会不断更新,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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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总成绩=形成性考核×50%+终结性考试×50%形考任务1一、单选题(10道,共40分)题目1税务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具有()选择一项:A.合法性B.前瞻性C.可行性D.违法性题目2以下选项中,不属于累进税率形式的是()选择一项:A.超额累进税率B.定额累进税率C.超率累进税率D.全额累进税率题目3以下选项中,属于纳税人的有()选择一项:A.代收代缴义务人B.外国人和无国籍人C.居民企业D.代扣代缴义务人题目4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人()对相关事项的安排和规划。
选择一项:A.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后B.纳税义务发生之前C.纳税义务发生之后D.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后题目5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一项:A.成本最小化B.税负最小化C.企业利润最大化D.企业价值最大化题目6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表述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A.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B.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可以逐年延续弥补C.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D.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题目7下列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基本规定一、什么是汇总纳税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二、汇总纳税的基本原则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汇总纳税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三、就地分摊缴纳的范围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税款预缴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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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税务机关如何判定企业是独立纳税还是汇总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第十三条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