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李.doc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实习⼈员管理制度律师实习⼈员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们⾏动的准则和依据。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的呢?下⾯是⼩编精⼼整理的律师实习⼈员管理制度,欢迎⼤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东⽣活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员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经本所律师⼤会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实习⼈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政机关办理了备案⼿续的⼈员。
第三条司法⾏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健全实习⼈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本所接受实习律师后,应将申请⼈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实习⼈员的管理 第六条实习⼈员实习期限为1年。
实习期从备案之⽇起计算。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员签订聘⽤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作条件,为实习⼈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从未受过⾏政处罚或⾏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
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名以上实习⼈员实习。
第⼗条实习⼈员应完成司法⾏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作⽇。
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条实习⼈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本科在读或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第六条工资待遇1、见习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见习时间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见习人员,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确定,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三个月满后由合伙人根据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进行考评,评级分为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 为1000元/月、A+为1300元/月、A++为1500元/月,每三个月评定一次,并对工资作相应调整;年终享有年终奖;实习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见习人员或实习律师都享有其介绍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应得提成部分用发票报销。
第七条见习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
第八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第九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
律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提高实习质量,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保障律所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实习人员,包括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以及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实习岗位与职责第四条实习岗位分为行政助理、律师助理、法律研究员等。
第五条行政助理岗位职责:1. 协助处理律所日常行政事务;2. 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和归档;3. 协助接待来访人员;4. 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律师助理岗位职责:1. 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研、资料收集、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2. 参与案件讨论,提供法律意见;3. 协助律师处理案件的其他工作;4. 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法律研究员岗位职责:1. 参与律所研究项目,协助撰写研究报告;2. 跟踪国内外法律法规动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3. 参与律所法律咨询、培训等工作;4. 完成律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实习期限与考核第八条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根据实习人员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律所组织的实习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实习考核内容包括:1. 实习人员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2. 实习人员在实习岗位上的工作表现;3. 实习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4. 实习人员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第四章实习待遇与保障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在本所实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1.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2. 提供实习期间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3. 定期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律所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在本所实习期间,享有以下保障:1. 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健康保障;2. 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3. 实习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律所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实习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在本所实习期间的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到本所实习,须持所在学校开具的实习联系公函,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
本所主管合伙人审验申请人的身份证、学生证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本所接收申请人为实习生的,实习联系公函原件由本所留存。
第三条经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有合伙人律师愿意作为指导律师,本所可以接受实习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实习生登记表》,该表由本所办公室备案,自备案之一日起,申请人正式成为本所实习生。
第四条实习生应由本所合伙人律师作为指导律师,一位合伙人律师只能指导____名实习生。
如没有律师愿意成为指导律师,不应接受实习申请,已接收申请的,应终止实习。
第五条实习生所在的学校应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如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给本所、本所其他人员、本所的当事人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由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实习生的指导律师为其出具上款书面保证的,可以不要求其学校出具上述保证。
第六条本所每年接纳实习生人数累计不应超过____名,达到____名后不应再接受实习生。
经主任或副主任特别批准的,可以例外。
第七条实习生的实习活动由指导律师安排,实习生不得以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名义从事任何业务活动。
第八条是学生在本所的实习期最短为____个月,最长不超过____个月,需要延长的由本所批准。
第九条实习期满,指导律师应实事求是地出具鉴定意见,经主管合伙人签字后,可加盖本所公章。
第十条本所实习生必须服从本所管理,遵守本所规章制度,否则本所可以随时终止实习。
第十一条本所只接受全日制高等法学院校统招生提出的实习申请,对自费生、定向生、委培生等,本所有权予以拒绝。
对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实习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合伙人会通过后施行。
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管理制度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实生,并确保其在实期间获得有效的指导和培训。
实生是律师事务所培养未来才华横溢律师的重要人才,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的实生管理制度对于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
实生选拔1. 实生招募将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广告发布和招聘。
2. 申请人须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并须参加面试。
3. 在选拔过程中,特别注重申请人的学术成绩、相关实经验和潜力。
实合同1. 选定的实生将签订实合同。
2. 实合同将明确实期限、薪资待遇和其他权益,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实期间1. 实生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
2. 实生需按时完成指派的任务,并遵守保密协议。
3. 实生有权接受指导和培训,并应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和活动。
实评估1. 实生将定期接受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笔面试、案例分析等。
2. 评估结果将用于调整实生的职责和任务,以更好地培养他们的能力。
意外事故和保险1. 律师事务所将对实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2. 实生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将由律师事务所提供适当的保险和赔偿。
纪律管理1. 实生如有违反公司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将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纪律处分将根据违纪的严重程度予以裁定,并可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雇等措施。
结束实1. 实期满后,实生将接受综合评估。
2. 综合评估结果可能会影响实生在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机会。
结论本实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实生的全面发展和培养,为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提供有才华的律师人才。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
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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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的管理,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习目标的达成,同时做好实习人员的考评和督导工作,为事务所未来的招聘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所有接收实习人员的部门。
三、实习生招募1. 实习生招募范围在学校报名表上的报名人员中选拔并组织面试,明确招聘条件和实习生的岗位职责;2. 招聘实习生前,应先与学校联系,确认学生身份和实习时间,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实习任务、要求及实习费用问题;3. 招聘实习生时,应公正公平,不歧视任何招聘人员。
四、实习任务分配1. 实习生工作期间,应按照实习任务分配表,结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流程安排实习任务;2. 实习任务分配应该根据实习生的专业背景和学习特长进行合理分配;3. 实习生负责解决分配给他的实习任务,并在指导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全部实习任务;4. 实习生应参与到事务所的各项活动中,并为事务所的日常工作提供协助。
五、实习期间的工作绩效评价1. 实习期间,实习生应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2. 实习结束后,需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3. 实习结束后,由指导人员进行实习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习生并告知实习生是否满足实习要求。
六、实习生的福利待遇1. 实习生应享有与实习任务相符的报酬,与实习天数成正比;2. 实习期间,对实习生受到的对待应与事务所职员相近;3. 实习生应享有职工基本福利和人身保险等待遇,实习期间也需遵纪守法,不违反一切相关法律规定。
七、考核1. 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实习任务考核和实习结束后的总结考核;2. 每周行内考核工作,实习生需参加现场考核;3. 实习生贡献度高的,将获得实习优秀证书,若实习表现不佳,则要给予相应的警告。
八、其他1. 除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期外,实习人员不得单方面中途离开或缺勤;2. 实习人员需要参照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遵循一切规范,在工作中保持团队和谐;3. 实习期结束后,实习人员所负责的工作事项必须全部完成。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一、实习律师的资格与录用
1. 实习律师须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的学历和相关资格证书,经过面试和考核后方可被录用。
2. 实习律师需签署实习协议,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
1. 实习律师需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2. 实习律师享有法定的带薪休假和节假日休息,需提前请假并经领导批准。
三、工作规范
1. 实习律师需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 实习律师需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服从领导指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3. 实习律师需尊重老师、同事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循职业道德。
四、实习期培训
1. 公司会对实习律师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实务操作指导,帮助实习律师提升专业能力。
2. 实习律师需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实践活动和法律研究讨论。
五、绩效评估
1. 公司将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2. 实习律师可在实习结束后获得公司出具的实习证书。
以上规章制度是实习律师事务所对于实习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对实习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具体体现。
希望实习律师们能够严格遵守,做到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实习人员管理的原则
1、实习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宝贵资源,应积极培养和利用,以充分
发挥力量。
2、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无论贫富、官位、学历背景,一律平等对待。
3、实习人员特别注意他们自身的个人形象,提升他们的素养,礼仪
和社会技能,确保他们在实习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实习人员管理的内容
1、制定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
(1)对开展实习的组织流程、签订实习协议及管理体系等要有明确的
规定。
(2)根据实习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明确实习期间的任务,把握实习过
程中的主要考核内容和标准。
(3)制定实习人员的进度表,定期调整实习任务,及时反馈实习人员
的工作情况和学习进度,保证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完成情况。
2、明确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和规章制度:
(1)明确实习人员的权利,使他们了解自己有责任及义务。
(2)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加强纪律性,坚持规章制度,维护律师
事务所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
(3)加强实习人员的绩效考核,确保实习人员的工作质量,提高效率。
3、实习人员的薪酬待遇:
(1)根据实习者的能力和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薪资待遇。
(2)根据实习期间的工作实绩。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规定2015-09-06 12:27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接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实习人员的管理行为,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实习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培训的学生或毕业生。
第三条律师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法律职责,提升专业能力。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保证实习人员的权益。
第六条律师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可以续签。
第二章实习人员的招聘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实习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招聘实习人员。
第八条律师实习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审核实习人员的材料,确保实习人员具备实习资格。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规定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安排专门的导师,指导实习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培训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法律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实习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积累实践经验。
第四章实习人员的考核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十七条在实习期间,实习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实习协议。
第五章实习人员的待遇第十八条律师实习人员应当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等。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支付实习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第二十条律师实习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购买相关保险,律师事务所有义务为其购买意外险。
第六章实习人员的退出第二十一条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离职申请。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提出离职申请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实习人员离职证明。
律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律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律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所实习人员的行为,加强律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提高律所实习工作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所实习人员是指接受律师事务所聘用,以取得法律实践经验为目的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所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律所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服从管理。
第二章参加和解释第四条律所实习人员的招聘、录用和解聘,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律所实习人员的职责是协助律师处理各类案件,进行相关法律研究,或者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工作。
第六条律所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工时、福利待遇等事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决定。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第三章实习考核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所实习人员考核制度,并明确考核标准、考核周期和考核方式。
第九条律所实习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表现:律所实习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等。
(二)专业能力:律所实习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
(三)团队合作:律所实习人员和同事间的协作能力、合作精神等。
(四)自律自控:律所实习人员的工作纪律、态度等。
第十条律所实习人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评定、聘用续期或解聘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违纪处分第十一条律所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一)违反工作纪律,擅自离岗、旷工、无故迟到、早退等行为。
(二)泄露律所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
(三)徇私舞弊,违反职业道德。
(四)不如实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工作质量不达标。
(五)其他违反公司章程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律所实习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调整实习岗位,重新安排工作。
(三)解聘。
第十三条律所实习人员对于受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诉。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经本所律师大会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本所接受实习律师后,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
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
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二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
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包括实习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承诺,勤奋工作,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实践、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并对实习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实习人员的录用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和宣传招聘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校园招聘等渠道,录用合适的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录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学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素养;(二)热爱法律事业,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三)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无违反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录用的实习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以确保其能力和素质符合本所的要求。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录用的实习人员应当与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对实习人员作出适当的补贴和奖励承诺。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及时更新其中的个人信息、培训记录、考核情况等内容。
实习人员同时也有权查阅和更新自己的档案。
第十条:实习人员的职务为助理律师,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不得代替执业律师办理诉讼业务。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包括法律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负责人,并将培训计划及时通知实习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内外部的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教育活动,也可以通过线上学习平台等方式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请假,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准。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
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2021年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Since there is nothing, then you are afraid of winning or losing, let it go.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业务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实习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律师业务实习人员包括:(一)取得律师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实习的本市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取得律师资格后没有执业经历,拟在北京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为申领执业证书实习的外省市人员;(三)本市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生;(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实习的人员。
第四条律师业务实习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交纳实习保证金,实习期满由律师事务所退还。
实习人员协办业务,应获得适当的劳务报酬。
报酬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向市司法局申领《实习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安排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必须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凡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可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第八条实习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执业。
第九条实习人员申领《实习律师工作证》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专职实习人员:1.实习申请表一份;2.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市司法局律师档案库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二)兼职实习人员:1.实习申请表一份;2.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3.所在单位同意实习的证明;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考核、实习指导等。
第三条实习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实习期限与内容第四条实习期限为一年,自获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一)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案件讨论,协助律师办理各类案件等。
(二)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三)业务技能培训: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四)实习律师所在地的社会实践:参与社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提高社会服务意识。
第三章实习考核第六条实习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包括实习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八条结业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负责,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二)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三)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实习律师的社会实践表现。
第四章实习指导第九条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一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实习指导老师。
第十条实习指导老师应负责:(一)指导实习律师完成实习任务;(二)对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指导;(三)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由实习律师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实习管理制度的行为,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X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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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李1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本科在读或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第六条工资待遇
1、见习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见习时间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见习人员,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确定,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工资为每月
1000元,三个月满后由合伙人根据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进行考评,评级分为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为1000元/月、A+为1300元/月、A++为1500元/
月,每三个月评定一次,并对工资作相应调整;年终享有年终奖;实习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见习人员或实习律师都享有其介绍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应得提成部分用发票报销。
第七条见习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
第八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九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
见习人员离开本所前,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
第十条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20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