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保障档案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九)定期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三章档案内容和分类第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分为十类:(一)履历类材料。
包括干部履历表、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
包括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撰写的有关思想、工作、学习方面的总结、报告、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
包括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干部考察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
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作者: 日期:2014-07-26为进一步推进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精细化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促进我县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在2012年试行《湟源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县委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调配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人事调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归口管理的原则。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委、县政府管理人事调配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需调动(借用)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严格管理的原则。
人事调配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无空缺编制的,一律不得超编进人。
除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公开考录和聘用工作人员外,严禁企业人员调入行政、事业单位;严禁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调任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领导。
(四)集体审定的原则。
人事调配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集体研究后,提交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人事调配条件1、单位编制出现空缺;2、实际工作需要,适合岗位需求;3、公务员调任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条件;4、其它需要调配的情况。
三、管理部门科级领导干部的调配由县委管理,县编办进行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审核,县委组织部办理调配手续。
县委组织部办理下列人员的调配:党群系统机关干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机关干部;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乡镇机关公务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下列人员的调配:政府行政机关干部及工勤人员,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群系统机关工勤人员;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2001年5月16日)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方针原则和基本目标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通过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推动改革逐步深入。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全国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为重点,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到2005年,初步形成干部人事制度工作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初步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党政干部制度改革3、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能上能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5日·组通字〔1996〕55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努力实现2000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全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有关文件为依据,立足收集整理,狠抓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提供利用,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把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参加范围与考评内容1、参加范围: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及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在 500 卷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企业及其它管档单位原则上也按本《办法》执行。
2、考评内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与范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与鉴别;材料归档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提供利用与转递;制度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
三、等级划分与审批权限1、等级划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标准总分为 100 分,达标分为95 分以上;二级标准总分为90 分,达标分为85 分以上;三级标准总分为85分,达标分为80分以上.有宏观业务指导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一级标准总分为110分,达标分为105 分以上;二级标准总分为99分,达标分为94分以上;三级标准总分为92分,达标分为87分以上。
2、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等级,由中央组织部审批,并颁发证书,其它参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并代中央组织部颁发等级证书。
最新整理干部管理权限规定_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制度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_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制度干部管理权限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那么制定了哪些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如下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形成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1年10月12日发布,人法发<199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
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
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八条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
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人事制度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规定
人事制度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规定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省政协工作的发展,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干部人事政策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干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选拔任用(一)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除对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外,凡需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
(三)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
越级或破格提拔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人选外,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干部免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三、干部任免权限(一)省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调研室主任、副主任,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如属民主党派干部,由省委统战部推荐,经与省政协党组协商统一意见后,由省政协党组报省委),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任免。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法发〔1991〕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
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
希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坚持改革的方向,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干部聘用制度的配套措施,不断发展和完善干部聘用制度,巩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最近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确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逐步实行聘任制。
坚持并完善企业干部聘用制是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发展,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把执行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
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苏国土资党组[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党组[2006]3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各处、室、局党支部,厅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厅管干部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管干部(含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人事管理。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条件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现代化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胜任本岗位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实践经验。
24.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未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法院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管理,实行政工科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政工科作为院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部门领导应当协助政工科做好本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第四条各层次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政工科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五条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并有空缺职位.第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七条选拔任用的干部,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和条件:(一)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二)符合任职回避规定;(三)身体健康.第八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的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一级提拔。
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按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一)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二)在受党纪处分后一年年限内的: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两年内,受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内,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三)受政纪处分,在处分的有效期内;(四)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五)已正式申请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工作单位,正在办理有关手续期间的;第十条选拔任用干部由政工科制定方案报请院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具体步骤为:(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
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规范人事档案的建立、使用和保密工作,保障人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建立、维护、查询、使用和销毁。
第三条局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干部人事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局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是指在干部进入局工作后,根据招聘、录用、任命和干部职位调整等程序,将相关人事资料纳入干部人事档案系统。
第五条干部的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工作经历、任职考核、奖惩情况等应当作为干部人事档案的基本内容,并建立基本档案。
第六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按照干部职级分类建立,分为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两类,分别进行管理。
第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应当实行申报制度,干部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并将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流程报送人事部门进行建档。
第三章档案的维护第八条局干部人事档案的维护是指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存储和保管的工作。
第九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并规定相应的权限和录入标准。
第十条干部的个人档案维护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严禁私自更改、删除或泄露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干部责任档案应当定期评价,根据干部的准考核结果,及时更新干部责任档案。
第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分类的存储,设置相应的保管期限和归档规则。
第十三条年度档案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做好备份工作。
第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第四章档案的查询和使用第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的查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档案管理的权限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合法权限范围内,有权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查询和使用。
档案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确保查询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循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榕民[2014]536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民〔2014〕536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经研究,对局相关人事工作纪律进行修订,制订了《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2014年9月4日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录用调配(一)各单位招收在编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编制及人员需求情况,向局申报招考计划,经局人事处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再报市公务员局统一招考。
干部职工调动,应经局党组会研究后方可办理。
(二)各单位招聘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含各工种、各种期限),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局报告(报告送人事处),经局批准后方可招收。
招收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应本着精简原则,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各个职位及其工作任务,做到人岗相适,事岗相符。
(三)非在编临时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各单位应及时向局报备。
(四)机关各处室不向基层单位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借用的,由用人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局长批示同意后,由人事处从局属单位统一调整人员。
借调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超过6个月的,参加局机关支部组织生活,年度考核由借调处室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建议,考核等次由原单位统筹确定。
二、考勤请销假制度(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和旷工。
(六)工作人员请休假要提前3-5天报送书面请假报告,避免出现即将外出才请假,请假变告假的现象。
市直机关工委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市直机关工委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2、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4、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热爱党务工作;5、进取意识强,勇于开拓创新;6、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开创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中层以上干部,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谈话、任职的程序。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
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党工委的集体讨论决定,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2)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3)个人不能改变党工委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4)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5)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6)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科员以上的档案由办公室实施管理。
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
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
干部管理权限规定_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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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如下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 四化” 建设,形成“ 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 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鲁人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
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干部人事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制定了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人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如下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
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
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办主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
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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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未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法院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管理,实行政工科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政工科作为院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部门领导应当协助政工科做好本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
第四条各层次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政工科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五条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并有空缺职位。
第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七条选拔任用的干部,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三)身体健康。
第八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的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一级提拔。
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按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在受党纪处分后一年年限内的: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两年内,受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内,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
(三)受政纪处分,在处分的有效期内;
(四)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五)已正式申请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工作单位,正在办理有关手续期间的;
第十条选拔任用干部由政工科制定方案报请院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具体步骤为:
(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
一年内有效。
选任中层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全院全院在编干警参加,并对推荐票分别统计。
(二)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由政工科研究提出拟考察对象人选,报院党组审定。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人数。
1、应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近三年综合考核成绩及表彰奖励情况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2、特殊情况需个别提拔任用的,可由政工科推荐提名,经院党组同意后列为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经院党组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政工科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严格考察。
1、考察干部,应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各方面情况,要以近三年综合考核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综合考核结果作为直接的量化依据,并结合个人评先评优以及考察了解情况等因素,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2、考察干部、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3、考察工作中应当分别征求分管院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意见,并请分管院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提出分管人员的排名意见。
根据组织考察和民主推荐情况,并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政工科会议研究提出拟任职选报党组。
(四)集体讨论决定任职人选。
根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院党组集体决定任职人选。
(五)按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院党组决定任职人选后,应进行公示。
对提拔任职的,副科级干部公示期为七天,其他干部为三天。
公示后无影响任职问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县委或党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章干部交流
第十一条干部交流是指对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和特殊工作岗位的干部有计划地调换职位和部门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的原则:
(一)适才使用的原则;
(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保持业务连贯,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原则;
(四)培养干部的原则。
第十三条干部交流的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岗位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岗位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四)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年度综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个人;
(五)不适合在现岗位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四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政工科根据各部门人员情况,拟定交流计划报院党组审议;
(二)院党组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三)政工科办理交流的职务任免、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谈话诫勉
第十五条谈话诫勉应坚持以下原则:
1、正面教育引导的原则;
2、鼓励、指导与提醒、诫勉、批评相结合的原则;
3、经常化、制度化的原则。
第十六条干部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谈话诫勉:
1、干部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2、领导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院党组决议和上级指示精神上出现差错,需及时提醒的;
3、部门领导班子在工作中产生重大分歧或不协调,需帮助班子各成员沟通思想、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增进团结的;
4、部门正、副职领导个人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
5、群众对部门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的;
6、干部在工作、思想、家庭以及生活等方面出现问题,需要得到组织或领导的帮助,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帮助其寻求解决办法的。
第十七条谈话诫勉的对象和内容,由政工科提出意见,报院党组或院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八条正科、副科级领导干部一般由院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院领导谈话;副科级以下干部由政工科科长或委托所长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十九条干部应积极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谈话诫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