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特点
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破产程序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主体,破产管理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独立、公正、专业地履行职责。
现实中存在一些破产管理人执业不规范的情况,导致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受到影响。
为了防范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需要对其执业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的特点入手,对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制度进行重整。
一、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的特点1.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往往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而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有限。
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得破产管理人可能滥用信息,产生利益冲突。
3.利益冲突风险。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同时服务于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存在着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果破产管理人不能妥善处理好利益关系,就可能导致破产程序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1.完善资格条件。
为了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应该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条件,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只有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建立破产管理人执业准入制度。
在破产程序中,应该建立破产管理人的执业准入制度,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审查和监督。
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的资质和执业记录进行评估,筛选出优秀的破产管理人。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的防范离不开职业道德的约束和引导。
为了加强破产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可以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4.建立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为了明确破产管理人在利益冲突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和方式,应该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这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审议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冲突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5.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进行,应该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关键性工作。
基于公正和效率的综合考虑,这一工作既不能由债务人完成,也不能由某个债权人或债权人集体完成,更不能由法院完成。
在现代破产法中,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主体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或称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法定职责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在各国有不同称谓,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管理人或管财人,英国将其统称为破产执行人或办公负责人,美国则称之为受托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中将其统称为“破产代表”。
破产管理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三个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的统一称谓。
狭义的破产管理人则专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其财产清算分配的机构。
我国《企业破产法》舍弃了《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组称谓,改采广义的破产管理人概念。
破产管理人制度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法中,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密切相关的是古罗马诉讼程序中的财产执行程序,随着该执行程序从法定诉讼阶段、程式诉讼阶段到非常诉讼阶段的演进,破产管理人制度逐步显露端倪。
在法定诉讼阶段,财产执行主要采取私力个别性救济,不注重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受偿,因此并无专门管理债务人财产之必要。
到了程式诉讼阶段,法官可以依债权人请求,允许其占有债务人财产,并且在法院宣告将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日后,债权人可以因财产变价而向法院申请在债权人中选任管财人,作为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
罗马帝国成立后,古罗马诉讼程序发展至非常诉讼阶段。
这一阶段的财产委付制度要求,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申请,或者经债务人本人作出委付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可谕令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交由财产管理人悉数变卖以所得价金公平分配给各债权人。
浅析新破产法环境下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和应对策略【最新版】
浅析新破产法环境下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和应对策略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成为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更是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破产法史上一个巨大进步。
新法不仅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更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重点纳入到了破产管理人的范畴之中。
在新破产法大展宏图的法制背景下,作为具有法律专业化绝对优势的律师事务所,在充任破产管理人角色上进行正确的定位,并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胜任应对策略,在新的破产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开展新领域里的服务业务,不啻于一个明智的选择。
一、正确认识破产管理人的特征和价值所谓破产管理人,是经营主体进入破产程序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代为财产管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它具有四大特征:1、地位上的独立性,即作为介入经营主体破产程序的中介机构,管理人既独立于法院,又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既服务于法院为法院负责,同时又代表着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着债务人的合法财产,却不受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的不当干涉和约束。
2、业务上的专业性,即破产管理人需要具有专业的业务技能,不仅要熟悉金融、财会、法律知识,更要能够熟练处理涉及金融、法律方面的业务。
这种专业化能够减轻法院、政府部门的破产工作量,及时解决破产中的专业性问题。
3、事务上的长期性,即破产管理人的存在不是暂时的,而是为了处理破产事务而长期存在并能够长期接收破产事务的,这种长期性,既能够在破产领域里积累宝贵的经验,增加业务技能,又能够降低破产处理流程中破产管理人自身产生的社会风险。
4、工作上的高效性,即处理破产案件的高效率,这是由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专业化以及法律地位的独立性衍生的,在破产费用和破产工作量合理协调的情况下,加之破产管理人市场竞争的需要,破产管理人会通过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率。
破产管理人独有的四大特征,克服了以往破产领域里清算组存在的行政过分干预、滞后性、低效率等缺陷,为完善破产程序、实现破产实体公正提供了保障。
浅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作者:李倩来源:《科技视界》 2015年第2期李倩(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山东济南 250000)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首次确立了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赋予了管理人广泛的职权。
这是对原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成为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
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拥有对诸多重要事务的决定权或者处分权,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面临的重要的课题。
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1.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在审判实践中,三类主体能够担任管理人:一类是特别清算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指特定企业破产案件中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主要有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组成的清算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企业法人破产时成立清算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情形;第二类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其他合格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第三类是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知识并取得了执业资格的人员。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之一,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唯一性。
即破产管理人是企业唯一的合法清算人,只有破产管理人才有权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也只有破产管理人对企业实施的清算行为才是合法的;第二,中立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执行法定职务的行为,不代表破产程序中任何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保持中立性是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属性;第三,特殊性。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期间制定成立的临时组织,其执行周二的期间为法院制定时起,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完毕的次日止;第四,专业性。
破产管理人工作特点
破产管理人工作特点1. 引言1.1 破产管理人的定义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被法院或相关部门指定进行破产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
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企业解决破产难题,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债务的清偿与资产的处置。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组过程中需要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需要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重组中的关键角色,其工作对于企业的存续和发展至关重要。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也要求其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责任感,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
1.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债务清偿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管理破产企业的资产,对企业进行清算或者清偿债务;寻求破产企业的重组机会,协助企业实现偿债重组;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合理的财务计划;与债权人进行谈判,达成债务支付协议;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确保法律程序的合规性;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维护债务人的权益;协助法院进行破产程序的审判和裁决;向法院提交破产程序的报告和文件;协助解决由破产程序引起的各种纠纷和争议;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联络和协调,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承担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字数:207】1.3 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承担着管理破产程序、处理债务和资产清理、寻求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和解等重要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不仅是执行法院的裁定,更重要的是他们必须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破产重组。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影响着整个企业的命运,他们需要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运作,把握各种风险,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公平进行。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近年来先进制度的集成结果,它的意义深远,不仅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有助于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由于经营问题而无法偿还债务,因此,破产管理人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历程、体制特征、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对该制度有个更深入的认识。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还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时的企业主要是国营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不被重视,因为国有企业的破产并不常见。
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开始由国有企业向私营企业转型,加上亚洲金融风暴的爆发,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开始重视起来。
这些事件促进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
2006年,我国出台了《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责。
之后,法律逐渐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模式。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体制特征1.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任命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破产企业进行收支管理,处置债务和资产等工作,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保障企业的充分清偿能力。
2. 机构设置:我国破产管理机构包括破产受理机构、破产管理机构和破产清算机构。
破产受理机构主要负责受理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管理机构则是破产法院在其管辖区域内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破产管理工作,破产清算机构则是破产管理人成立的机构。
3. 工作域:破产管理人制度覆盖了所有经营失利的企业,而且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要对各种企业类型进行不同的管理。
4. 效果: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效果明显,一方面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假债和披露不当,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市场调整和提高市场运转效率。
三、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责,但是法律制度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是怎样的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是怎样的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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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1、怎么理解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而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
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债权人会议有请求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其费用和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
在法院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2、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概述因为破产管理人概念的差异,从性质上规定了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差异。
所以,探讨有关管理人的各种学说也就是在探讨管理人的不同法律地位。
(1)代理说。
该学说较诸其它学说都为古老,迄今仍为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
该说认为管理人就是破产人代理人,他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使破产程序的职务权限。
将民法中的代理人理论引入管理人之中,认为管理人实质上是代表被代理人利益,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破产事务的代理人。
管理人虽依法被选任或由法院指定,但仍然不失为私法上的代理人地位。
该说源自破产程序的自力救济主义,它的主要根据是,认为破产程序的性质本质上是非诉程序,属于清偿关系,重在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第一、破产程序是一种通常的民事程序,本质上是非诉讼范畴。
因此,管理人就不可能带有任何公权色彩,而只能属于司私法范畴,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清偿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关系,至于究竟代理何方,则依其利益归属而定。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破产财产,促进破产事项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可以保护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正性。
一、破产管理人的种类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分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和破产重整管理人两种。
破产清算管理人主要是负责管理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包括破产财产的收集、保护、评估和变现等;而破产重整管理人主要是负责协助破产债务人进行债务重整,包括参与债务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
1. 管理破产财产2. 维护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实施主体,应按照法律规定,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他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关系,保持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协助法院审理案件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实施主体,破产管理人要积极协助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和意见,维护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4.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5.协助债务重整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须由法院从破产案件工作人员、财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职业群体中具备破产管理经验、信誉良好、法律法规素质高、具备一定的经济、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中选聘。
同时,根据《破产管理人管理规定》,破产管理人还应当通过专业考试和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定纳入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认定管理中心的考核体系之中,具体资格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非常重要,他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为此,法律规定设立了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在职时的纪律、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行为。
破产实务第二章管理人
第二章管理人【本章概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办理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管理人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等活动,并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或重整期间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或监督,制订或协助破产企业制订重整计划并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
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
所以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为改善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本章共包括六节内容:第一节管理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三节管理人的指定第四节管理人的报酬第五节管理人的回避、更换、辞职第六节管理人的自我管理第一节管理人的一般规定第一条【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办理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或重整期间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或监督,制订或协助破产企业制订重整计划并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破产案件终结后,管理人解散。
第二条.【管理人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也可以指导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加入管理人队伍中。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数量的增加,难免会出现一些企业面临破产的情况。
而破产管理人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些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问题而设立的。
破产管理人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负责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债务清偿和相关法律程序的执行。
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中立、公正的职责,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推动破产企业的健康退出市场,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清偿。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国外的破产法制度,特别是美国和英国的相关经验。
我国自1997年颁布首部破产法以来,逐步完善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培训、监督等方面都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我国能够有效应对经济周期波动和市场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市场化退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选拔制度不够科学、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等。
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背景和起源,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并提出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和展望,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提高破产处置的效率和质量。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文章的整体框架和组织结构,让读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文章的内容和结构安排。
本文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组织:1. 引言: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安排和目的。
2. 正文:在正文部分,我们将分为两个子部分来讨论破产管理人制度。
首先,我们将探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背景和起源,包括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其次,我们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其在破产案件中的具体职能和权威。
通过对这两个方面的讨论,我们将全面了解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初探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初探一 破产管理人涵义及特征管理人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管理人是指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工作;广义管理人则在重整程序等中也承担管理工作。
《破产法》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程序的受理阶段合并规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开始横贯三个程序,因此我国采用广义的管理人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为保证整个破产程序的公正,破产管理人必须要具有独立于各利害关系人的性质,具有中立性,且整个破产程序中处于独立的地位,但是其独立具有相对性,受到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等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的特征其一,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对独立性。
破产管理人必须有自己独立财产;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独立的处理破产事务;必须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法律负责。
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还要受到来自法院或监督机关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其行为符合设立的宗旨。
其二,破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利益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律主体的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其既不是债权人的代表,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而是中立性组织;另一方面是指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时所享有的职权,不是基于法院或某一主体的授权,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法院或其他当事人负责。
其三,破产管理人具有专业性。
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处理破产事务所必需专业知识和能力;不仅要通晓法律知识,熟知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还要熟悉财会业务,具备财产管理、清算能力,还要熟悉商贸规则,同时还要有相关从业经历,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这是处理破产工作所必需的,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
二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无论国内国外,学者争议很大,大陆法系争议更为激烈,下面对于有代表性几种学说进行简介,加以评述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二、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一)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涵义及特性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所谓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未尽诚信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具有专家责任的特性专家责任是指专家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专家责任的特征表现为:专家责任的行为主体系专家,责任主体为专家的职业机构;专家责任必须是专家在执业活动中所形成的责任;专家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专家责任为专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由于破产清算涉及诸多法律、经济、会计等专业性很强的事务,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破产管理人必须是能够胜任清算工作的人,均要求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能担任。
在破产管理人积极资格方面,台湾地区破产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从会计师或其他适于管理该破产财团的人中选任;德国新破产法第56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担任;美国破产法第321条也明确规定受托人必须为有能力胜任之人,一般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受托人组织中选任。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规定得较为原则,要求与债务人与债权人有利益冲突的人不得为破产管理人。
我国新破产法第24条采取了与英国破产法类似的做法,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对管理人的资格做了限定。
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角色定位
破产管理人角色定位
破产管理人是一种负责管理和执行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角色定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代表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债权人利益,确保债权人能够以公平的方式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他们会调查和核实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债务清偿计划,并监督其执行过程。
2.保护债务人权益:除了代表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也要保护债务人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他们会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破产计划,并协助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或清算。
3.维持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到监督和执行的作用,他们要确保整个程序的进行是公正和公平的。
他们会审查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处理债权人的申请和投诉,监督债权清算过程,确保资产的公正分配。
4.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破产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管理。
他们会评估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制定资产处置计划,争取最大限度地回收债务人的资产。
同时,他们还会处理债务人的各种负债,包括债权债务的清算和调整。
总的来说,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定位是一个公正、中立的第三方,既要代表债权人利益,也要保护债务人权益,并确保整个破产程序能够按照法律和规定进行,达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理利益平衡。
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 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 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 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 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 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 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 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 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一)选任主体 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申请相结合 (二)选任范围 法院可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 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及有资 格的个人中选任 (三)选任时间与任职时间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报酬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基本职责 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职责主要 包括: 1、接收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簿册文件。 2、管理、清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3、营业管理权 4、行使撤销权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予以确认 5、诉讼权 6、拟订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
我国《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容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须开支 5、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会计师或其他具备处理破产 涉及的法律和非法律事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从而 保障了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5、非常设性
破产法第三章
三、管理人的指定
(一)编制管理人名册
2、管理人名册公告: 、管理人名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管理人申报条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评定标准、程序; (三)评定标准、程序;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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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1、管理人义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2、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第130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 130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1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1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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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的指定
(一)编制管理人名册
3、申 请: 、 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都可。 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都可。 个人可与其执业机构重复申请。 个人可与其执业机构重复申请。 需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应文件。 需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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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的指定
(一)编制管理人名册
4、公 示 、 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 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5、公布与备案 、 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审定管理人名册, 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审定管理人名册,并 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 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 法院备案。 法院备案。
商法(第四版)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 3 .财团代表说
二 、破产管理人的性质
■ 1理人的任职资格
与选任方式
第二节
一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 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 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 构的意见后 , 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
本章导语■ 破产管理人是总管破产预防和清算事务的个人或者 机构 。建立一套健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破产法 的有效实施和破产制度的有效运作 , 对于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公正有效 保护 , 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因而 , 对破产管理 人的选任资格和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及职权职责、 报酬支取及责任承担、必要的监督及职位替代机制 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都显得至关重要。
二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 , 管理人应当勤 勉尽责 , 忠实执行职务 。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 得辞去职务 。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经人民法院许可 , 管理人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 ,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 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下列行 为之一 的 ,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 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法
一、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 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 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 事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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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独立性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任何一方利害 关系人都不宜出任管理人。为了公平地保 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须是一个 独立的机构,并不受政府的干预。为了保 证管理人的独立性,国外立法均规定,管 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不应当具有利 害关系,管理人的报酬应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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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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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责的明确性 建立管理人制度,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 债务人的财产,有助于明确其权利义务与法 律责任。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对财产进行清算、估价、变价等工作, 管理人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应当接受 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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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性 为了使破产程序有效率地进行,各 国立法都要求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 业资格。我国管理人制度在设计上也应 符合这一国际惯例,对管理人应当实行 资格准人制度。应当由具有专业资格且 具备一定职业道德的律师、会计师等担 任管理人,从事破产企业的管理,从而 提高清算效率,降低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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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程参与性 根据各国立法规定,破产程序启动 之后,债务人的财产就应当由法院指定 的人士进行监督管理,在破产宣告后, 必须由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全部一)产生
下列关于管理人产生的表述中,正确有: A.人民法院指定 B.债权人会议选举、聘请 C.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 (1)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 (2)破产管理是破产有偿服务 (3)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
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目 录一、 破产管理人概述 1(一)破产管理人的内涵 1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12.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13.设立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 2(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2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2.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4二、破产管理人资格概述 5(一)破产管理人资格分类 51.积极资格 52.消极资格 5(二)《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选任资格 51.管理人的积极资格 52.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6三、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资格的缺陷及成因 6(一)存在的缺陷 6(二)形成的原因 7(三)破产管理人的其他资格条件 7四、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资格规定的建议 8(一)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完善 8(二)提高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的民主化程度 8(三)取消清算组制度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论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刘维娥【摘要】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如何定位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来源,如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内容,如何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如何保障管理人行使职权等,都是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问题。
这已经从一个理论上探索的问题转化为实践即将面临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职权是一个体系问题,从最初定位破产管理人的地位一直到最终的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行使都是统一贯穿,缺一不可的。
任何一环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破产管理人职权形同虚设,也可能使得整个破产管理人制度名存实亡。
本文正是沿着这种思路对破产管理人的地位、职权来源、职权内容、职权监督、职权行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这种讨论期望能对我国破产管理人职权在现实中会遇到的问题做一预测和解决。
【关键词】内涵,拟制性,职责和义务,破产管理人资格,缺陷及成因。
一、破产管理人概述(一)破产管理人的内涵1.破产管理人概念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破产管理人相关书籍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制度起源编辑在各国的破产立法或商法典中,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均作有相应规定。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当时,盛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主义。
债权人胜诉后,可通过自行执行实现其权利,故破产程序和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并无区别。
并且,债权人可以采取对债务人人身执行的方式清偿债务(如债务人的自由、名誉、身体和生命均可作为执行对象,甚至多数债权人可肢解债务人尸体以达公平分配之目的)。
后来,以委付财产为主要方式的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
法官可依债权人之请求,发给管财命令(missio),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管财命令应当公布,其他债权人可参加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获得分配。
此种制度即被视为后世破产制度的起源。
但此处之管财命令只相当于今日之破产宣告,至于此后之财产如何保管、变价和分配,以及分配之顺位等,均由债权人自行办理,此即债权人自助主义。
同时,法律还规定,宣告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日后,债权人可为财产之变价而申请法院就债权人中选任Magister,即财产管理人,由他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且采取总括的拍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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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特点
时间:2010-07-27 21:43来源:未知
1986年《破产法》(试行)没有设置破产管理人制度,只有相似的清算组。
按照规定,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人组成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分配。
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存在弊端,因为政府参与破产,对清算组无法行使监督权,从而使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即使清算组行为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过高,侵犯权利人的权利,甚至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债权人、投资者很难追究清算组的责任。
这是实践中债权人害怕破产的重要原因,也是“假破产真逃债”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破产法》引入更加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个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独立性。
在破产程序中,任何一方利害关系人不能参与管理人,管理人是独立的机构。
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向人民法院负责。
这就为排除政府干预,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专业性。
新《破产法》吸收了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资格的国际惯例,对管理人采用资格准入制度,即管理人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资格并具备一定职业道德的律师、会计师担任。
这可以从制度上保证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提高清算效率,降低破产费用。
——全程参与性。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由法院指定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破产宣告后,必须由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这有效地改变了原来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破产之前,债务人的财产仍然处于债务人的管理之下的状况。
这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破产财产,或造成破产财产的损失。
——职责的法定性。
根据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对财产进行清算、补价、变价等工作。
管理人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管理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仅起监督或者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很大程度取决于管理人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管理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对审理破
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来说,其能否依法有效地指定好管理人,恰当地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是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关键。
因此,最高法院在新《破产法》施行前,抓住管理人制度这个中心环节进行司法解释是非常适时和必要的。
在立法过程中,理论界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认识是不统一的,主要有代理说、职务说、破产法人代表说,我倾向破产法人代表说。
因为,债务人财产因破产宣告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存在的、与过去由登记而形成的法人财产不同的、独立的财产。
管理人是这种人格化财产的代表机构。
它使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利于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合理地进行。
诸如破产财产归属、破产宣告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承继、破产宣告后新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承继等法律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尽管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认识还未统一,但我认为新《破产法》引入这项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这项制度的法律价值人们是有一致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