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决策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决策;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财务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及管理。

三、担保种类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担保: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2.非金融担保:包括合同履约保证、进出口担保等。

四、担保条件1. 被担保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

2. 被担保方提供的借款或其他债权具有正当用途。

3. 担保条件明确明晰,风险可控。

4.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以及财务部门批准的情况。

五、担保额度1. 单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公司所有担保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0%。

六、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担保物应为具有确权、流通、清晰价值等特点的固定资产或者流动资产,担保物应当出具专业估价机构或银行等机构的估价证明,且抵押物的价值应当大于债权的金额。

2. 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能够独立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保证人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还债能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及能耐,确定其承担的担保责任额度。

七、担保责任1. 公司对提供的担保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为被担保方的债务追偿提供担保,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应当及时配合有关单位处理,尽最大努力维护担保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司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批准的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并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条件,约定担保金额、期限等关键条款。

3.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合法授权。

八、担保风险控制1. 制定公司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经营状况,分析、评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对高风险的担保行为,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

2.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实际情况,确定担保的额度,并通过风险评估、抵债能力评估、担保物评估等方式,核实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明确所承担的风险,确保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子公司对其下级公司的担保;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4、公司和子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授权或批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以防范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六条公司担保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一)公司经办部门和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担保申请;(二)计划财务部: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三)行政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务的咨询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四)审计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审批和执行过程实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 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 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 视同企业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 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 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 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企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旳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旳, 经企业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认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性经营环境,建立科学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含公司对外供应财务担保、法律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管理标准1. 对外担保申请及审批1.1 对外担保必需经过公司法务部门审批,确保担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2 担保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包含担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认真内容。

1.3 公司法务部门应在接到担保申请后,及时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提出明确的审批看法。

1.4 对外担保的总额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对外担保风险评估2.1 公司法务部门应从法律、财务、经营等多个角度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2.2 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还款本领、资金需求等因素,评估担保项目的违约风险。

2.3 风险评估应定期更新,对已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外担保合同管理3.1 对外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核,并与被担保方签订。

3.2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内容、金额、期限、责任、违约责任等紧要条款,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3 担保合同应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担保风险防控措施4.1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担保项目的还款来源可靠并进行监控。

4.2 对外担保风险的产生,应采取合理措施,如供应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降低风险程度。

4.3 对外担保项目的风险应定期进行评估,有风险的担保项目必需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避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5. 担保信息披露5.1 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包含担保对象、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

5.2 担保信息披露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集团担保管理制度

XX集团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只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无对外担保权。

2 定义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3 职责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3.1 集团公司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3.2 集团财务总监为审核融资部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复审,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运营情况,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控制;3.3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3.4 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5 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4 担保的条件4.1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4.1.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4.1.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它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虽不符合4.1.1款项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5 担保控制5.1担保对象的审查5.1.1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城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城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投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投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城投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信用或以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产、信用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第三条城投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第四条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六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与评估第七条对外担保申请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对外担保申请书;(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三)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被担保方的财务报表;(五)担保合同草案;(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二)担保项目的盈利能力;(三)担保风险;(四)担保期限;(五)担保金额。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计,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执行与管理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备案。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担保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由子公司自行审批;超过该额度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超过子公司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第三章担保程序第六条子公司对外担保前,应进行尽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条担保事项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原因、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等。

第八条担保审批委员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经审批通过的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与担保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担保合同管理第十条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签订后,应由专人负责合同的保管、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担保条件变更,应及时调整合同内容,并重新报批。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高风险担保项目,应采取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反担保、设置保证金等。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集团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订。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制度范本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制度范本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借款担保、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免受不必要的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定义及范围第四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范围:1. 为业务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提供担保;2.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3.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但需符合公司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2. 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3. 担保的风险程度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4. 反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5. 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与信息披露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体系,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风险等。

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过程中,若发现被担保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范文模板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范文模板

X X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担保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担保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含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含20% )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海Ⅹ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Ⅹ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Ⅹ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主要涉及的公司部门及机构包括:(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通建设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巨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明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

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