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精)
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饰)管理办法(精)
分支机构办公用房租赁、装修管理办法(四)四级(含四级)以下机构的租赁、装修方案,由二级机构负责审批。
各二级机构应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本管理办法,结合市场及二级机构经营情况制定《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备案,并遵照执行。
(五)二级机构应及时登记租赁情况和统计机构证照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上报《房产租赁统计情况表》(季报)和《分公司分支机构证照注册与变更登记表》(季报);并根据总公司要求每月更新上报《系统内租赁情况表》。
第三章办公用房租赁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第七条分支机构办公用房租赁的基本要求是:出租方拥有出租房屋的产权证和租赁许可证或者获得产权方的转租许可;道路通达、交通便捷;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机构应有户外广告及招牌的位置;离银行较近;房屋应满足一般基础设施要求,上下水、电、暖、消防、通风等齐全,公共卫生间、电梯间已装修等。
三级及以上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期一般为3-5年,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租期一般为2-3年,并应适当考虑营销人力变化可扩租或退租的因素。
租赁费和租赁面积应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不得选择酒店、宾馆作为办公营业用房,不得租赁须大规模改造的房屋。
第八条办公营业用房租赁标准包括租赁费和租赁面积两项。
(一)租赁面积:对于新建机构和老机构分别采取总面积指标和人均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新建机构设立满3年后转为老机构管理。
(二)租赁费按机构所在地区执行不同的标准。
各三级机构及以下机构执行管辖二级机构所在地区标准。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费包括支付给业主的租金及相关的税、费等。
物业费、电梯使用费、空调使用费、采暖费、垃圾清运费等与房屋设施使用有关的费用(水、电、煤等)视不同物业情况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计价方式。
房屋租赁费应取得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物业费等房屋使用费应取得相应发票或收据。
(四)具体租赁费标准如下:。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维持、注销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以公司名义或本单位名义依照本办法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项目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等机构,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所有分支机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管理。
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其相应的对口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通过新设、合并、收购、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取得企业绝对控制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要求;(三)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所属各单位提出以公司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1)设立的必要性;(2)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场前景分析;(3)申请单位的优势;(4)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5)其他情况分析或说明。
2.分支机构组建方案:(1)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2)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3)组织结构、人员安排;(4)设立的资产说明(必要时)等。
3.采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章程草案和合资合作双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组织行为和工作程序,促进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的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条依据业务范围和会员的组成特点,分支机构名称可称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从事某一专业的标准化业务,以某一专业领域的个人会员为主组成。
分会从事某一行业的标准化业务,以某一行业的单位会员为主组成。
工作委员会从事某项综合性的标准化业务。
第四条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规范使用该分支机构的名称,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未经本协会批准或授权的,不得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条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坚持有利于扩大本协会主体功能和弥补新兴领域空白的方向,遵循聚集标准化资源、设置综合超前、组织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化战略发展需要,制定建设规划,实行设立审批。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单位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说明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活动领域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登记、换届、年检、财务、档案、证章等事项及重大活动的业务指导及审批等管理工作,引导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提高分支机构的权威性、凝聚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第九条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负责协助本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提供基本条件和工作支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通知:关于印发《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包括在筹阶段的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日期:2016年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本办法所指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经XXX 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本办法所指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经XXX批准依法设立。
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X。
本方法所指的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X。
本办法所指的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X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销服务部。
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XXX,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
如果因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或被监管部门处罚,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筹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机构建设及管理的制度要求开展。
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推进学科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XX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XX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下属的所有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是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领域学术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正式名称为“XX省中医药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直接冠以“XX省某某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
不得设立下属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五条分支机构宗旨是:引领学科发展,为本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中医药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培养并推出优秀人才,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开展科普宣传,提高民众养生防病能力。
第六条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学术活动、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本会批准。
特殊情况下可由正、副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学会批准备案。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会学术部归口负责分支机构相关具体事务。
第八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随着中医药学的发展和学科的分化,某专业学科或领域有必要建立分支机构以加强学术交流,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原则上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二)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三)有规范的名称;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能独立开展省内及国内学术活动并编辑有关学术资料。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报告。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名提议,2名以上附议,作为发起人,提出申请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以及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2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解决部分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使分支机构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现就加强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守库押运岗位新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原则上采取与分支机构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用工方式。
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是分支机构员工构成的一部分。
第二条总行对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实行专项管理、总量控制,根据各省(区、市)分支机构的业务量、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本着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分省(区、市)核定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控制数量。
在总行核定的控制数量内,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分省(区、市)管理的合同工管理体制,分解、下达辖内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控制数量。
各分支机构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数量要严格控制在上级行核定的控制数量之内,不得突破控制数量招聘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守库押运岗位新招聘合同制人员由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自行组织)。
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招聘要体现“公开公平、凡进必考、竞争择优”的原则。
招聘对象主要是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公安院校毕业生;男性,年龄应在20周岁-28周岁之间,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政治可靠,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备在守库押运岗位履职的其他条件。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中国建造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地区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
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须经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经营活动。
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综合管理公司主要采用外派的方式设立经营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第五条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地点符合上述要求;(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造面积);(三)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估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四)主要负责人应符合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五)至少有一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机构办公室进行申报。
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董事会批准,并由公司董事会约谈,就加盟的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商谈,达成一致的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妥善保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原件。
第八条公司通过考核分公司的运转情况,可以决定对分支机构的撤并或者调整。
公司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对于连续多年经营不善、且通过调整措施没有明显起色的分支机构,公司可以撤销该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到其他分公司。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撤并、调整由办公室向董事会提交报告,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正式下发撤并、调整的文件。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业务优先的原则,根据业务情况和公司组织机构情况,设置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下列事项应上报公司批准:(一)变更办公或者注册地址;(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三)调整机构设置方案;(四)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区域事业部、子(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组织和经营管理行为,明晰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管理关系和职责权限,保护股东投资权益,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为公司总部派驻各地的经营生产单位,在经营管理、生产管理、技术质量、财务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均接受公司总部的领导和协调,形成一体化运作,共同弘扬公司的品牌,完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第三条公司实行模拟集团化管理,设立区域事业部管理相邻区域的子(分)公司。
区域事业部总经理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对其属下子(分)公司管理全面负责。
第四条公司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行三个共享和三个一致的原则:即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利益共享和管理理念一致、技术质量一致、服务标准一致。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由公司总经理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七条区域事业部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任命,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区域事业部副总经理、子(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区域事业部总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社会招聘子(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执行公司人力资源操作守则的流程。
第八条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其生产、经营及管理人员聘任,由各分支机构制订组织机构方案,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在公司劳动合约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分支机构用工劳动合同,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律师审查,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实行。
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总部与其签署公司的劳动合约,其他人员由区域事业部总经理或子(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分支机构劳动合约。
第十条分支机构统一实行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岗位薪酬体系,其岗位设置和薪酬管理原则上应与公司保持一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适合本地区岗位及薪酬考核标准的,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40520)讲解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二〇一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3 -第二章分支机构组织架构 .................................................................................. - 3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 .......................................................................................... - 4 -第四章外派人员管理 .......................................................................................... - 8 -第五章财务管理 ................................................................................................ - 11 -第六章品质管理 ................................................................................................ - 14 -第七章法律事务管理 ........................................................................................ - 17 -第八章安全管理 ................................................................................................ - 18 -第九章品牌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日常行政管理 ........................................ - 19 -第十章报批流程及要求 .................................................................................... - 20 -第十一章监管指导 ............................................................................................ - 22 -第十二章附则 .................................................................................................... - 26 -附件:分支机构报批事项主办部门对照表 ........................................................ - 27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华侨城股份公司、酒店物业事业部、华侨城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授权范围
1、为加强和完善对本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本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2、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者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3、分支机构隶属于本社会组织,是本社会组织的组成部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社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4、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社会组织整体工作的一部份,是本社会组织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
在本社会组织章程规定和民政部门核准的本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内, 自主开展工作。
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5、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1)尚未建立的行业,市场发育比较成或者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2)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社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3)与本社会组织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4)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5)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1)申报.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2)初审。
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负责人办公会初审。
3)考核。
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4)审核。
负责人办公会审核.5)通过。
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6)登记.办理登机手续.1) 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2)拟提名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3)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注销该分支机构:1)没有发展前景的;2)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3)有严重违规和违法现象的。
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社会组织职能部门管理;接受统一领导,有本社会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社会组织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兼任)。
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精)
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精)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心的战略发展规划,建设部建设(1995)191号文的精神,为了深化设计体制改革,强化对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多种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以勘察设计为主体的公司和院下属的咨询、设计、总承包、监理等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应经部主管部门批准组建,依法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有独立企业法人代表、《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或无独立企业法人代表,使用公司证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新组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一、公司(院)本部所在地一般不成立分支机构。
二、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视情况确定经营范围。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国家和部颁布的有关咨询、设计、总承包、监理等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应加强对省属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六条对于化工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贸易性质等其他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章名】第二章分支机构的组建准备、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组建准备各公司(院)凡在组建新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分支机构下述申报材料:一、名称、性质;二、地址、通讯(电话、电传、邮编);三、经营范围;四、经理、副经理、人员和装备配备;五、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六、章程。
第八条审查批准凡组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政策法规司,抄送部建设协调司。
凡组建非独立企业法人,使用公司(院)本部的资格证书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建设协调司,抄送部政策法规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分支机构管理体制,最大程度地降低管理风险,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分类按出资形式分为: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有限责任公司、区域性管理总部。
区域性管理总部:按华东、华中、华南等经济区域,考虑已有分支机构在整合资源、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强弱因素,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管理机构。
代总公司对区域内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不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由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公司,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营业部):由总公司全额投资并冠以总公司全称的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办事处:由公司全额投资并冠以公司全称的业务联络机构,没有经营资格,在当地经贸委经协办或地方政府确认的其他机构登记备案。
第三条营销中心负责分支机构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设的机构,对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参照其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第五条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1、分支机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业务拓展的要求。
2、能在当地独立开展业务,有赢利保障。
3、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分支机构,必须做到总公司处于控股地位(至少应为单个最大股东),或类似委托管理的经营控制地位。
不能进行控制的公司,总公司不投资参股;4、区域性管理总部的设立原则:在同一个经济区域内,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的分支机构的,可依托最强的一家分支机构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与所在地分支机构合署办公,不单独设立机构。
管理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由所在地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5、分支机构应设立在省会城市,或经济总量(GDP)在该省市前两位的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其市场条件足以支持所设分支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保监发[2001]199号•【施行日期】200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4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我会于近期批准部分保险公司可在一些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在机构筹建中必须严格按照经济核算有效益,业务发展有需要,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筹建。
筹建分支机构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加强领导,时间服从质量,决不允许盲目铺设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资本金的要求;(二)具有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对拟设分支机构具有相应的管控能力;(四)具备符合规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总公司偿付能力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三、拟订立的分公司由保监会审核验收;中心支公司由保监会授权当地保监办审核验收并报保监会备案。
保监会将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开业;对盲目铺设机构的,将依法取消筹建资格。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对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督促各行健全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效果。
但在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暴露出改革滞后、管理不严、内控薄弱等问题。
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接连暴露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银行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监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派出机构片面理解法人监管理念,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预警处置滞后、查处问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银监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银监局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队伍,督促指导辖内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报告要求,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监管通报、座谈、质询、风险提示、戒勉谈话等监管制度,在系统内部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整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办法-secret
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节分公司设立第一条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开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开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与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以公司整体开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
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对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点要高、管理要严,同时公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以扶植。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与要求:1、由经营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展市场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2、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承包金额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防止分公司重复设置,防止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第五条分公司组织体制一般为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工程处、项目部的负责人由分公司统一任免,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第六条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开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为第年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
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与新的经营领域开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
在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二节分公司管理第七条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
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
关于加强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培训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培训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根据公司倡导学习型文化组织建设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分支机构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效,增强分支机构干部员工技能素养,现就建立健全分支机构培训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分支机构培训管理办法是分支机构面向内部干部员工组织实施的专业知识技能等培养和训练工作的管理办法,包括培训课程(含线上)、专项培训活动、素质拓展、外派培训或进修、各类考试等,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集中培训、外部专项学习、网络学习等形式。
根据《公司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分支机构应研究制定培训管理办法,分析部门员工培训需求,围绕年度业务重点和人才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知识技能和文化精神类培训,倡导“快乐学习”、“专业赋能”的理念,充分发挥培训工作在推进公司战略落地和业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原则(一)坚持专业赋能原则。
分支机构要积极组织实施员工岗位技能相关的制度、产品、业务等内容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知识技能,以及适应新知识、一岗多能所需的职业素养;注重合规制度、道德操守和行业文化等培训,做好知识技能与文化精神的综合赋能。
(二)坚持精准培训原则。
分支机构要充分考虑不同岗位员工的培训需求,做好人才梯队的分层、分类培养,精准掌握员工培训需求,精确划定培训对象,精心设计学习内容,避免重复培训、过度培训,促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培训评价原则。
分支机构要注重对于培训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的综合评价,有效开展培训满意度等指标评价,做好培训项目实施情况的分析、总结工作,不做低质量培训,确保培训工作符合实际需求。
(四)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分支机构应充分结合本部门培训工作实际,立足自身发展规模、讲师情况和地域特点等,坚持因地制宜,加强资源协作,着力构建有竞争力的培训体系。
三、职责分工各分支机构要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培训专员、内部讲师等明晰职责分工,根据培训工作具体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构建与优化规范、系统的分支机构培训管理体系,与总部培训体系形成良性互动。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驻国外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驻国外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4.17•【文号】司发通[1996]057号•【施行日期】199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驻国外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1996年4月17日司发通〔1996〕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自1993年司法部允许律师事务所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以来,已有7家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同意,向美国、俄罗斯、新加坡、日本等国政府提出了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其中有6家律师事务所经所在国政府批准设立了分支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驻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凡申请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规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批准。
凡未经司法部批准,已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正向外国政府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与外方合办的机构),应依照规定在今年六月以前补办审批手续。
向外国政府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被该国政府批准后,应按规定将该国政府的批准文件(副本)、分支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执业场所、通讯办法等情况,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备案。
未备案的,要在今年六月以前补报备案材料。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办审批手续和补报备案的材料的,将依照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认真对申请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拟定负责人、拟派律师的情况进行审查,特别要认真审查负责人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要对拟派律师进行必要的外事纪律教育。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认真开展对驻外分支机构年度检验工作。
对于违反我国法律、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驻外分支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律师事务所对其进行整顿或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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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心的战略发展规划,建设部建设(1995)191号文的精神,为了深化
设计体制改革,强化对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多种经营
活动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依法规范其经营行
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以勘察设计为主体的公司和院下属的咨询、
设计、总承包、监理等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应经部主管部门批准组建,依法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
、有独立企业法人代表、《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或
无独立企业法人代表,使用公司证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新组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一、公司(院)本部所在地一般不成立分支机构。
二、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视情况确定经营范围。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国家和部颁布的有关咨询、设计、总承包、监
理等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应加强对省属化工
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六条对于化工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贸易性质等其他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章名】第二章分支机构的组建准备、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组建准备
各公司(院)凡在组建新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分支机构下述申报材料:
一、名称、性质;
二、地址、通讯(电话、电传、邮编);
三、经营范围;
四、经理、副经理、人员和装备配备;
五、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六、章程。
第八条审查批准
凡组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政策法规司,抄送部建设协调司。
凡组建非独立企业法人,使用公司(院)本部的资格证书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建设协调司,抄送部政策法规司。
经上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正式下文批准。
第九条登记注册
分支机构经批准后,持有关文件按工商管理规定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报部备案
工商管理局签发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各公司(院)应呈文向部政策法规司和建设协调司报告备案,报告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章名】第三章分支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各公司(院)应有一名副经理(副院长)主管分支机构(包括有独立企业法人和无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人事、劳资管理与监督
一、按照公司(院)各项人事、劳资管理制度规定,指导其制定人事、劳资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此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
二、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的聘用与解聘
(一)干部聘用时,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既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要注重德才兼备。
(二)分支机构的经理是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的聘用,按各公司(院)的干部聘用及考核规定办理。
但必须经公司(院)总经理(院长)签署任命书面文件方可正式聘用。
(三)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聘用后,报部有关领导单位和部门备案。
(四)公司(院)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可以在分支机构兼任经理,但只能兼任一职,不得身兼数职。
(五)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分支机构的公司(院)职能部门,不应
在分支机构兼任经理、副经理。
三、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严格按照“定岗、定编、定员、定责”的原则,配备人员。
四、本着优化的原则,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公司(院)的《干部聘用及考核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聘用职工,聘用后报公司(院)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分支机构聘用公司(院)本部的人员,必须经公司(院)人事部门批准,其工资、奖金及一切待遇应由分支机构承担,不得同时从公司(院)再领取工资、奖金。
六、分支机构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分配办法,经公司(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计划经营管理与监督
公司(院)计划经营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计划经营工作,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与各分支机构签定承包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盈余分成的比例和各项管理费的数额,上缴时间等。
二、承包合同应经公司(院)主管经营的经理(院长)批准,方能生效。
三、按公司(院)的各项制度规定,指导其制定生产和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各分支机构按综合计划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综合计划,于每年初报公司(院)计划经营部门备案。
五、各分支机构对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等级证书》、公章要严加管理,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严禁借用、出租、转让,严禁私自盖章、乱收费。
如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出,应追究当事人和分支机构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与监督
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设计、咨询以及后期服务质量,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各分支机构必须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成品质量、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按公司(院)各项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各类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三、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按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会同分支机构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其成品质量以及去现场检查。
对于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追究当事人及公司(院)的责任,并报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
四、各分支机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技术文件、资料归档工作的管理,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一、各公司(院)主管分支机构的经理(院长),对分支机构的财务
工作、经济行为,必须严加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纳税。
二、各分支机构经理对于分支机构的一切财务活动,经济行为负有全责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院)财务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按有关国家的财务制度规定,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催收和监督分支机构按时上缴利润分成和各项管理费。
(三)由公司(院)主管分支机构的经理(院长)组织,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财务工作检查,检查报告报公司(院),并报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部门备案。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由公司(院)财务部门监督分支机构限期整改。
对于重大问题,应追究当事人及公司(院)领导的责任。
四、分支机构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不得有帐外收入及帐外资产,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五、分支机构占用公司(院)的资金、固定资产和借用的人员必须坚持有偿使用。
六、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折旧。
七、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的使用,应经公司(院)同意,严禁分光用光等短期行为。
分支机构每年应从分成的盈余留成中拿出不少于30%作
为发展基金。
八、公司(院)对分支机构实行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分支机构”的经济活动并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年检与报告
一、公司(院)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分支机构经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及部有关法规及规定,总结交流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每年末进行一次全面工作总结,上报公司(院)。
三、每年末由公司(院)主管分支机构经理(院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四、有独立《勘察设计证书》、《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末向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呈报年度工作综合情况报告。
无独立证书的分支机构年度工作综合情况报告应由公司(院)编制,并向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呈报。
【章名】第四章分支机构的解散、清算与审计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但应报部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解散
(一)分支机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二)由于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扭亏无望又无继续经营前途时;
(三)按分支机构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四)因分支机构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
二、清算
分支机构解散时,公司(院)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后应作出清算报告,报公司(院)批准后报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备案。
清算报告并应报送原登记注册的工商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审计
分支机构经理离任前,必须经公司(院)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束后方可离任。
四、应按有关规定,公告分支机构终止。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公司(院)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已营业的分支机构与本办法规定不符时,应作出相应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