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是针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约定和处理所制定的规范,旨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此司法解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原则和规定。
一、定义与基本信息1. 买卖合同违约金指当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违约金的金钱补偿。
2. 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应明确记载于合同中。
二、各方权利与义务1. 买方应支付货款并按照约定履行其他支付义务,接收符合质量和数量要求的货物,对货物或服务提出质量或合同约定的异议,以及在发现卖方违约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卖方应积极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提供货物或服务,及时处理买方提出的异议,以及在买方违约时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履行方式、期限与违约责任1.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买卖合同应约定合理的履行期限,并按期履行。
如未约定履行期限,应在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
3. 各方当事人除非有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原因外,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根据违约免责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违约金调整1.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最高院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定义买卖合同违约金指当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违约金的金钱补偿。
法定违约金标准
法定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也叫赔偿金、违约费,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时,给予受到损失一方的赔偿金。
它属于合同法范畴,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惩罚措施,主要的目的是作为补偿,表示另一方的道义责任,其标准主要是以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当地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
一、约定违约金标准
约定违约金标准是指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及金额。
其中,可以根据违约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绝对违约金和相对违约金。
1、绝对违约金
绝对违约金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比例计算出来的违约金金额。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合同总值的一定比例,比如0.1%或者4%计算,其金额直接由合同总额乘以一定比例计算拿出来。
2、相对违约金
相对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从实际损失中确定,以所受损失与实际损失的比例区分计算,可以按最小金额约定,将违约金计算为相对违约金。
二、法定违约金标准
法定违约金标准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金额低于法定标准时,需要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危及实施合同的利益时,违反方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幅度与给对方造成的金钱损失或者给对方造成的非金钱损失计算,最低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到30%之间,但是也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
三、总结
以上是我们关于违约金标准的介绍,其中约定违约金标准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根据合同内容适当调整,而法定违约金标准则是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其中最低不低于3%到30%,但是也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都是非常重要的标准,在做好违约金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因素,以免影响双方的利益。
合同违约金数额计算的方法
合同违约金数额计算的方法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任何约定即使没有法定要求也不能显失公平,劳动合同也如此。
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付出以及员工的工资相联系,不能漫天要价,过分得高。
当然,具体多少属于合理需要由仲裁员或法官根据事实和经验判断。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定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
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卖合同违约金
买方(乙方):
(以下无正文)
买卖合同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定义及适用
1.违约金: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2.本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如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具体约定
1.买方违约: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2)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货的,应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3)买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应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2.卖方违约:
(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的,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质量保证的,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3)卖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三、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
1.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违约金的支付: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支付后,守约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违约金的调整
1.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向对方提出调整请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调整。
2.调整违约金的比例,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违约金的免除
1.一方违约后,如守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要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
六、违约金纠纷的处理
1.双方因违约金发生纠纷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最高院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合同法解释二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司法施行中也五花八门,尺度不一,当事人心中没有底,法官有时也无所适从,目前在违约金的调整归纳起来主要有10种。
1、参照民间借贷理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调整;2、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标准或以该标准的四倍为基础调整;4、不超过损失的一倍进行调整;5;不超过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两年的承包金或租金;6;按未履行合同金额的每日5%0的标准调整;7、按未履行部分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调整;8、依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本律师注:2012年年底——2013年5月期间,有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办理得比较成功。
有三点值得提一提:一是违约金高。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也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日万分之四至日万分之五的比较多。
但本人代理的该案件至起诉之日按照日万分之八计收,后期按照日千分之二计收,且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案号(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932号】。
二是结案快。
诉前调解、一审2次开庭、二审开庭,一共用了半年时间。
三是没有让对方苦肉计得逞。
对方为了延期付款打二审,一审时对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诉请未予以反驳,他们可能估计法院不可能判那么高,同时为二审改判埋下伏笔。
二审时【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29号】,本律师提供了古今中外诸多法理与案例,迫使对方主动和解。
结果164万多元的货款、大半年时间,违约金定格为60万元。
附:一审代理词与二审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一审)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法律的规定,本人接受上海T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与上海L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的原告代理人。
现就本案违约金计算数额发表补充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一、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就本案而言,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垫资现象,整个行业几乎都是负债经营,拆借资金的利息行情价在月息3分左右(即日千分之一左右),为了及时偿债,原告有关负责人被迫变卖了部分房产。
因此,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并不能构成“过分高于”的情形。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买卖合同滞纳金标准
买卖合同滞纳金标准买卖合同滞纳金标准是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违约金制度。
当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滞纳金作为补偿。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滞纳金标准的参考内容。
一、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比例买卖合同中的滞纳金标准通常以违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约定,具体的比例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合同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而言,滞纳金比例在1%至5%之间。
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滞纳金可以按照违约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也可以按照违约天数计算。
违约金额较大的情况下,一般采用比例计算;而违约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一般采用按天计算。
例如,合同约定滞纳金比例为2%,违约金额为100万元,违约天数为10天,则滞纳金为100万元 × 2% × 10天 = 20,000元。
三、违约方责任的严重程度买卖合同中的滞纳金标准还可根据违约方责任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买卖合同的履行,滞纳金可以适当提高。
例如,合同约定违约方延迟交付货物,导致另一方遭受较大损失,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滞纳金。
四、双方协商的权利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协商滞纳金标准,约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合理滞纳金金额。
协商时可以考虑双方的利益、违约后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效果。
五、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标准应符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对滞纳金有具体规定,买卖双方的约定不得高于法定标准。
因此,在确定滞纳金标准时需要注意相应的法律法规。
六、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后果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滞纳金标准,并且违约方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滞纳金。
如果违约方拒绝履行,甚至故意违约,对方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中的滞纳金标准应根据违约方违约情况、违约金额、违约天数等因素综合考虑,以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性。
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是我们接触最多的合同类型,当我们同对方就采购商品签署买卖合同的时候,为了保险起见,通常会在合同中加入违约条款。
那么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下这方面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
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结合合同条款规定。
也就是说需要看违约责任及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买卖合同违约金计算方式有哪些注意事项?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买卖合同违约金20%
买卖合同违约金20%
买卖合同违约金20%
甲方(卖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鉴于双方自愿达成本买卖合同,现就卖方将以下物品出售给买方的事宜约定如下:
一、物品名称/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买卖双方确认上述价格为公正合理,无异议。
三、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违约责任:
1、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上述物品,则每迟延一天,违约金为物品单价的1%。
2、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收取上述物品,则每迟延一天,违约金为物品单价的1%。
3、如因买卖双方原因取消交易,买方须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买卖合同总价的20%。
六、合同效力与可执行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予以删除,而其余条款仍应继续有效。
七、适用法律与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__________(签名)乙方(买方):__________(签名)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违约金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
违约金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违约金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违约金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这一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数额。
在任何一份合同中,都会制定违约金。
但只有合法的约定了违约金才能约束双方不能进行违反合同,一方有违约那么必定就会给出相应的赔偿。
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违约金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2一、购房违约金上限30%的`依据是什么?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3、购房合同违约金担保合同当事人履行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四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四部分阅读提示:本期推送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包括:第十六条“买受人自行修理或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负担”;第十七条“减价的违约责任、如何减价以及减价后价款的返还”;第十八条“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给付规则”;第十九条“违反从给付义务导致的合同解除”;第二十条“合同因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适用的关系”。
本文中的红色字是新司法解释修改原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绿色字是新司法解释相较于原司法解释增加的内容;蓝色字是原司法解释被新司法解释删除的内容。
第十六条〔本条对应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未作实质性修改〕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8号)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解读】本条规定了买受人自行修理或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的负担问题。
包括两个关键点:1.瑕疵异议的通知问题。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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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而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买方应当接受;如果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卖方应当交付货物。
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还包括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违约金和赔偿实际损失。
此外,如果违约行为构成侵权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
定。
在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时,应当考虑到违约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违约赔偿标准。
总之,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定的。
在买卖合同中,一旦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实际损失。
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违约赔偿标准。
2024版买卖合同违约金
2024版买卖合同违约金
第一条违约金的定义
违约金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
失时,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二条违约金的适用条件
1.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的;
2.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货款的;
3. 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三条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 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合同总金额;
2. 违约金的计算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3.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违约方的违约程度和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
调整。
第四条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1. 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收款方应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五条违约金的免除
1.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违约方可以免除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违约金的。
第六条违约金的争议解决
1. 双方因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仲裁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违约金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2. 本合同违约金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违约金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司法解释(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买卖合同的履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买卖合同中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违约责任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标的物交付责任第四条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的,视为违约。
卖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及时通知买受人受领标的物;(二)在买受人未及时受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标的物安全,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三)因卖方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款或者报酬;(二)逾期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标的物质量责任第六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修理、更换、退货;(二)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三)赔偿损失。
第七条买受人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
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第八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价款或者报酬责任第九条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卖方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逾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二)逾期支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价款或者报酬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收取价款或者报酬,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逾期收取的,应当支付逾期收取的利息;(二)逾期收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liquidated damages in housing sales contrac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相关规定细则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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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违约金?我国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约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它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手段之一规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对违约金进行专门的或补充的约定。
2、违约金是违约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对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约定。
3、违约金是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
在我国违约金的性质具有多重属性:它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同时具有担保属性,为了使违约金的性质整体发挥功能,国家应当对违约金进行适当干预。
这是本条司法解释出台的历史背景。
房产律师寇志中特别提示:为什么要在这里9特别提到违约金的法律属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审理时可以对违约金的支持程度。
还有,如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对违约的惩罚力度,制裁违约,想适用惩罚性违约金时,就特别注明,“本违约金的约定,是经双方慎重磋商,用以严惩不诚信的违约方的.,属惩罚性违约金,故不适用调整条款。
”这样法官就会支持特别约定条款。
没有特别约定的,则一般适用补偿性违约金处理原则,即以补偿损失为适当。
二、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若干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若干司法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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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08-02-26 21:05:32 来源:作者:点击数: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
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
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
一
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
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
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
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
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
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
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
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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