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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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1998]22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原已公布两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财政、物价等部门设置的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追究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文件依据1扣留木材保管费省林业厅辽价发[1992]172号2土地估价管理费省土地局辽土字[1993]22号3净化级别监测收费省卫生厅辽价发[1996]213号4大连粮油批发市场交易手续省粮食局辽财综字[1996]541号费5粮油交易、代理手续费省粮食局辽价函字[1995]73号6展览摊位费、美术设计费、省贸促会辽财综字[1996]694号信息咨询费7职业介绍证照工本费省劳动厅辽价发[1992]222号8酒类特殊商品管理费省贸易厅辽财综字[1996]741号9海上水产品收购办证费省海洋水产辽价发[1992]201号厅10司法会计鉴定费省检察院辽价发[1992]210号11供暖管理费省建设厅辽价发[1992]197号12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省技术监督辽价发[1996]82号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局13校办工业企业统筹基金省教委辽教委[1984]3号——结束——。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一)岗位和人员管理;(二)账户管理;(三)财政资金管理;(四)收入退库(户)管理;(五)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六)会计核算管理;(七)对账管理;(八)代理银行管理;(九)信息系统管理;(十)监督检查;(十一)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辽政办发[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102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安排,省政府决定于2003年2月1日启动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并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按照国务院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3年启动省本级部分部门改革试点工作,并扩大财政专项资金集中支付范围,2004年将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十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1.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4.经省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辽政发[2000]2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17【实施日期】2000.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共587项,其中取消375项、下放153项、转移59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征收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2.组建企业集团(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2.再生资源经营资格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煤炭经营资格2.省政府名牌产品3.集体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权和确认权4.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确认(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三)取消核准事项(2项)1.特种作业培训教员资格2.电梯(含自动扶梯)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的安全认证(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1.集体资产界定(五)转移核准事项(1项)1.劳动安全监察员、劳动安全检测检验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六)取消审核事项(3项)1.国有独资的企业集团公司2.金属桶罐生产和一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七)转移审核事项(1项)1.化学危险品登记(转移到行业协会)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高校举办外国人汉语等短期培训班2.高等学校本专科修业年限3.高职教学计划和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大纲4.高职专业修业年限5.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计划6.普通中等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7.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高等本、专科教学计划8.成人中专实施性教学计划(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中小学校办企业认证2.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报考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2.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中、高校举办的自考班、中省直单位举办的社会办学的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中小学校办产业收益分配和使用四、省科学技术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二十三种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进口购置2.科研单位课题结余经费提成(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会计证年检2.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推荐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1.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下放审核事项(2项)1.非省级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登记2.非省级宗教团体登记六、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事项(9项)1.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证2.国内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项目3.重要文物、科研尖端产品运输车辆免检证4.拍卖行业的设立5.市以下公安机关保安公司设立与撤销6.省内汽车、民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新产品鉴定和产品目录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证8.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备案登记批准书9.经营电器消防检测的企业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20项)1.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建立经济民警机构3.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4.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5.城区内A级拆除爆破工程6.多色复印机进口7.全省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号牌与行驶证8.高速公路危险和超长物品跨市运输9.办理高速公路上占道时间较长和占道距离较长的施工项目10.全省初次申请学习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资格11.恢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城市户口12.朝阳、葫芦岛、阜新、盘锦市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13.全省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护照14.计算机机房设计安全项目15.省直机关被教养人员16.推迟或阻止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17.建筑装饰修改消防设计单位消防专项18.《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甲、乙种本)1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0.全省考验员资格证书(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报公安部、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立项(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文物系统博物馆一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七、省民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2.全省孤儿入省孤儿学校学习3.省级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示范街道(二)下放审批事项(9项)1.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筹备、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2.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收取会费标准3.我军战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4.设立民办敬老院5.设立非省管婚姻介绍机构6.城镇建筑群体名称7.非省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8.收容遣送工作证发放9.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三)取消审核事项(3项)1.地、县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发行销售额度2.各市福利彩票发行计划3.全省有奖募捐活动(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孤残儿童救治康复项目(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等级评定(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八、省司法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律师实习证书2.全省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设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市属教养院劳教人员在市外或当日不能归宿的院外劳动(三)下放审核事项(1项)1.恢复劳教人员被注销的城市户口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省直国有企业(特殊企业、企业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除外)年度会计决算2.省直企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3.中央专储粮财务监管(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各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2.农业发展基金支出(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财政周转金2.对政府已授权经营的省直企业国有资产抵押(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国有林场和苗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各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2.各市及省政府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4.省直单位驻各市增加的地区性物价、福利性补贴5.省直单位减人减少工资基金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技工学校招生计划2.毕业证书验印3.农村占地招工农转非(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外国人在我省就业资格2.技校招生广告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职业资格证书(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取消审批事项(7项)1.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2.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3.地下水资源勘查4.经销矿产品许可证5.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7.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临时用地2.独立选矿厂发证3.矿山企业注销登记(三)取消审核事项(4项)1.矿产资源补偿勘查开发项目审查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分配、使用3.地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2.城市动物交换、转让、养殖、出境运输等3.城建监察队伍装备标准4.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塔吊拆装企业资质2.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3.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4.进城车辆清洗站选址、设立、运营证5.树木砍伐(1)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2)名木、古木砍伐、迁移项目6.动物园建设项目7.日供水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城镇供水企业资质8.城市房屋拆迁、。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4月28日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全省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各市财政局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附件2)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省直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撰写本部门或本地区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上报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详尽说明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年度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二是自评考核情况。

对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分。

辽宁财政省直管县试点相关问题研究(同名21767)

辽宁财政省直管县试点相关问题研究(同名21767)

沈阳工学院辽宁财政省直管县试点相关问题研究2013~2014 学年第1学期课程名:公共经济学班级专业:经济管理会计八班姓名:刘禹杉学号: 1203028239绥中县和昌图县,2010年12月10日,成为辽宁省省管县制度第一试点县,财政和经济制度脱离葫芦岛市直接由省里代管,在行政和土地属于葫芦岛市的基础不变的前提下,享受"市级特权城市"制度。

2011年09月,昌图县获批成为辽宁第二个“省管县”,可以享受市级经济社会管理的权限。

省直管县主要包括:一是“强县扩权”改革;二是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

“强县扩权”是指对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进行了扩权,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一些重点县。

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即用集权的办法,通过行政控制的手段,确保县级财政优先用于县乡工资发放,并用行政控制手段,约束县乡债务失控的问题。

随着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治理环境的变化,行政层级过多导致的高成本与低效率问题日益显现,在一些地方,现行的市管县体制已经不适合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省直管县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

为了推进省直管县,我国在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然后由财政逐步扩大到经济社会等其他管理领域。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市管县”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辽宁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行政管理体制中备受关注的热点。

2010年绥中县成为辽宁省首个“享受市级管理权限”的县区,获得与地级市等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辽宁省“省直管县”改革已成为一种可能。

一、辽宁财政省直管县试点的改革问题研究(一)、辽宁省推行直管县改革的现状2005 年,辽宁省下发了《关于实行省补助资金直拨到县(市)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对省以上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转移支付补助、部分财政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等,实行省对县补助直接测算到县,直接拨付到县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转移支付【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4.26【实施日期】201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6〕273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4月26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及市以下共同事权,省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8•【字号】辽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八日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推进城乡配套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县域经济,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政策本着“多予少取、先予后取、放水养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对40个县(不含大连市所辖4个县,下同)的财政体制,建立激励发展的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5号)中政策享受范围的22个县在2007年之前继续执行原定各项财政政策。

2005-2007年,省参与分享的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将全额返还。

其他18个县,2005-2007年省参与分享的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将全额返还。

40个县省分享5个税种体制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大的财政体制改革和调整,省将对县进行相应调整。

(二)市辖区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03〕17号)相关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努力构建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省委省政府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总体要求。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

通过合理划分省与市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优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更好保障。

2.坚持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决定。

在严格执行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明确省在省以下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

要切实落实市级政府在省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最大限度减少省级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和保护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宁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做好民法典实施工作,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等10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41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2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7〕17号文批转)2.《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5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3.《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2002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4.《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2002年7月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5.《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6.《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7.《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8.《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9.《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2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10.《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
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10
•【字号】辽政发〔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
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省级行政职权1005项。

其中:取消109项,下放(含委托下放)各市、县(市、区)政府行使720项,调整管理方式176项。

此外,承接国家下放和新的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14项。

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协同、配套,并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对调整管理方式的事项,要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对新增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
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1994]5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1994]5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1994]50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对各市(不含沈阳、大连)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要求,遵循“整体设计和逐步推进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原则,确定省对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积极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全省的健康运行。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确保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

(二)以改革促发展,通过合理地划分收入,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在国家分税制框架下,省将地方的绝大部分税种及收入划归市县,以调动市县培植财源,拓宽理财领域,增加地方收入的积极性。

(三)增强省级调控能力。

通过采取相应措施调整省级收入格局,增加省级财政实力,以增强省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

(四)坚持事权财权统一原则。

按事权原则,在收入上将部分宜省级管理的收入划归省级财政,调整省本级与地区间财力分配。

在支出上,合理划分事权,坚持哪一级事情由哪一级办的原则。

(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

实行分税制后,要在一定时期内省对市实行原体制上解(或补贴)和新体制税收返还“双轨”运行的过渡办法。

(六)通过对土地及矿产资源有关税种的省市分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税种收入的有效征管。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4]412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4]412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4〕412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2014年7月21日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直部门为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偿还主体,承担转贷资金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当年发行额度。

第五条各市(县)政府及省直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转贷资金额度内,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部门)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

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各地区(部门)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后,制定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建议,上报财政部并与财政部协商确定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10
•【字号】辽政办发〔2016〕147号
•【施行日期】2016.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
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委发〔2016〕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统一纳入到现行省市财政管理体制政策管理。

绥中县与葫芦岛市、昌图县与铁岭市的财政收支划分、体制基数核定和财政管理方式,由葫芦岛市、铁岭市按现行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政策自行研究确定。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
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0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
的决定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唐一军
2019年3月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
废止《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等5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1994年3月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39号)
2.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86号)
3.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48号)
4.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3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3号)
5.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4年6月2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73号)——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现行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我省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自2003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公共财政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各市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口径不统一、不可比,影响国家对我省市县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省市共享税收市县分享比例偏低,影响市县政府组织共享税收的积极性等。

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有必要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

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市县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辽财法[2013]782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3〕78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我们对现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现将继续执行的63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使用目录应当注意的问题明确如下:1.文件范围。

本目录所列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包括在本目录之中:(1)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批复、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2)分配经费指标和部署工作的文件;(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文件;(4)原文转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时间范围。

文件目录及其效力认定截止到2013年10月25日。

3.解释权限。

鉴于财政规范性文件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本目录所列文件如与新发布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文件效力等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文件衔接。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省财政厅2012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2〕983号)同时停止执行。

请转告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2日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6〕6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164号关于对破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抵扣营业税影响省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7•【字号】辽政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全面开展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职权清理削减工作,进一步减少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共353项。

其中,取消153项,下放174项,其他21项;下放涉密职权5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3〕15号)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市、县级政府要做好配套衔接,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17日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一、省发展改革委(27项)(一)取消13项。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二)下放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14项1.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2.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3.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4.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跨市的公路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5.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国省干线上的特大桥、互通立交、公铁立交、隧道项目除外)6.千吨级以下(不含)通航建筑物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7.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8.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审批9.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10.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11.水工结构万吨(不含)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12.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13.企业投资省规划内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14.非省财力投资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污水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3项)(一)取消10项。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会[2014]38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4.07.17
【实施日期】2014.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财会〔2014〕382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科技局,省属科学事业单位:
财政部新修订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全面贯彻实施好新制度,切实提升我省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现结合实际,对全面贯彻实施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新制度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新制度的修订,遵循了保持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体现财政改革相关成果、坚持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突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要求的基本原则,是适应财政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更好地服务单位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管理的需要。

贯彻实
施好新制度,将促使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得到更为全面、真实、合理的反映,对于提高科学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政对科学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科学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财政、科技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新制度,不断提高科学事业单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新制度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施行日期2014.11.24文号辽政发〔2014〕3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三、省教育厅(6项)(一)取消4项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四、省民委(2项)(一)取消1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五、省公安厅(2项)(一)取消1项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一)取消4项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4项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三)暂停1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十、省环保厅(2项)(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二、省农委(3项)(一)下放2项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十三、省水利厅(8项)(一)取消4项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4项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省林业厅(5项)(一)取消3项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一)取消4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4.渔船承造许可(二)下放12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十七、省文化厅(8项)(一)取消5项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一)取消6项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地税局(4项)(一)取消2项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2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二十、省质监局(2项)(一)取消1项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一)取消5项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一)取消5项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6项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2.肉制品生产许可3.饮料生产许可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5.罐头生产许可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8.酒类生产许可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11.蜂产品生产许可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13.乳制品生产许可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一)取消3项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一)取消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1.专利广告认定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一)取消2项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煤炭运输计划审批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二、省教育厅(2项)(一)取消1项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省民委(7项)(一)取消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一)取消3项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二)下放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十、省农委(取消2项)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七、省质监局(5项)(一)取消3项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二)下放2项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一)取消1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二)下放2项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一)取消5项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一)取消2项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污水处理费定价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5.查档费定价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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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
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6]14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0
【实施日期】2016.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委发〔2016〕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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