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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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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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

第六条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mai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3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___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___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97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97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97修正)【法规类别】通信【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2.04【实施日期】1997.12.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电通信管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畅通,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业务和通信行业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是自治区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

各地、市、县邮电局(包括邮政局、电信局,下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把邮电通信建设规划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快农村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并对贫困地区、边远山区的邮电通信事业从财力、物力上给予扶持。

第五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侵占、偷盗、毁坏邮电通信设施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邮电通信安全。

第六条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电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对发展、建设邮电通信事业和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还应当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知(1992年4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地处海边防,地理位置和所处的环境特殊。

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邮电部关于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7号),整顿好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对于确保国家机密和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尤为重要。

望各地、各部门在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组织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使无线电通信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

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2]7号文件批转国家无委、邮电部《关于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意见》,并授权国家无委、邮电部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了全国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整顿工作。

现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2]7号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范围和重点我区地处祖国南疆,对敌斗争和反私反贩毒斗争的任务相当繁重。

近年来,不少单位因通信联络的需要在高山上设置转信台,虽然设备工作于米波(甚高频)段以及更高频段,但其有效辐射范围有的已远远超出国界。

据各级无委和有关部门的监听监测,目前全区大部分甚高频、特高频无线电话网也不同程度存在纪律松驰,秩序混乱的问题,亟待整顿。

这次整顿,在重点整顿短波通信秩序的同时,进行无线电通信秩序的全面整顿。

二、整顿工作安排(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桂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广西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全区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一)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指导全区技术机构提升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检验检测能力。

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件1)。

广西电网通信管理规定

广西电网通信管理规定

广西电网通信管理规定邱跃丰赵敏初审:高文建颜顺衡要紧编写人员:李子良任浩俊陈炳目次1 总则 (1)2 治理机构与职责 (1)3 通信调度 (3)4 通信网运行治理 (3)5 接入广西电力通信网的非公司所属相关通信站应满足的要求 (9)6 通信与其他专业爱护界面划分 (9)7 通信网规划、建设及技改、大修 (11)8 通信资源治理 (12)9 安全生产与保密 (14)10 通信人员与培训考核 (15)11 运行统计 (15)12 报表制度 (19)附录A(规范性附录)通信网络检修工作流程图 (21)附录B(资料性附录)通信专业与系统二次专业故障处理流程图 (22)附录C(规范性附录)通信电路使用申报程序 (24)附录D(规范性附录)通信电路开通方式通知单 (26)附录E(规范性附录)电力载波频率申报表 (27)附录F 广西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应用系统接入审批流程 (28)附录G(规范性附录)广西电网通信网络统计表 (30)1 总则1.1 为明确广西电网电力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各级电力通信治理机构的职责,使用部门应承担的相关治理、爱护责任、义务及专业治理规定,不断提高广西电网电力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南方电网通信治理暂行规定》、《广西电网调度治理规程》和行业颁发的有关通信治理规程和技术标准,结合广西电网通信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1.2广西电力通信网是广西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广西电网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各环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广西电力通信网包括传输网,以及在此基础上组建的数据通信网、交换网、卫星系统和移动通信网等电力信息基础设施,同时包含电视会议系统和对通信网运行起支撑作用的通信治理网、数字同步网、信令网及网络安全系统等。

1.3 广西电力通信网络分三级:一级通信网络:连接南方电网公司本部至五省(区)公司的主干网络;总调至直截了当调度的发电厂、直截了当调度的变电站使用的专用通信网络;南方电力通信网与国家电网公司通信网以及其他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网络。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兰红星:故好边境地区无线电管理监测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兰红星:故好边境地区无线电管理监测工作

西壮族 自治 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修订 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
线电管理条例 》 工作 。2 0 1 3年 , 全区共进行行政执法 4 6起 ,
立案 2 6起 ,决 定 处罚 3 0起 ,扣 押 设 备 3 0 7件 。 维 护 空 中 电 波 秩 序 ,保 障 合 法 用 户 权益 。2 0 1 3年 ,全 区 共 受理 无 线 电干 扰 4 9起 ,查处 4 9起 , 保 障 了广 西 正 常 的
配合国家做好中越边境无线电协调会议及筹备工作。加
强 边境 地 区 无线 电监 测 , 加 强 对 民用 航 空导 航 、 公 众移 动 通信 、
空中电波秩序 。积极查处非法设置广播 电台 、伪基站。
突 出重 点 ,全 力做 好 重 大 活 动无 线 电 安 全 保障 工 作 。 圆
广播电视等重要频段测试数据的积累和分析 。
推进 人才培养工作 ,进一步提高无线电管理和技术人员
素质。办好管理处处长和站长培训班 , 继续 大 力 支持 干 部 职 工 在 职 深 造 和 技术 职 务 提 升 工 作 。推动 无 线 频 谱 联 合 实验 室
开展非法设台专项治理活动 ,进一步优化无线电设台和 用频秩序。在全省范围内开 展非法设台专项治理活动 ,加 大 对非法设台的执法力度 ,规 范执 法行 为。推动无线电管理 条 例 出台 ,完善管理台站 、频率和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 。配合
建设 。
做 好 中期 评 估 工 作 ,进 一步 推 进 “ 十 二 五 ” 规 划 实施 。
及I  ̄ , - J 规划的内容进行修订 ,通过规2 J l  ̄ N 现实情 况比对 ,对

些不符合改革发展实际的内容进行了修正 。

多措并举 扎实工作 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综合能力

多措并举 扎实工作 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综合能力

Management Conception管理思路多措并举扎实工作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综合能力文I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徐莉青2019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的指导下,广西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区工信厅各项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大局观念、全局观念,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改革平稳到位,无线电管理队伍基本保持稳定。

无线电“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制定了《广西无线电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无线电“一事通办”“权责清单”等九个方面的工作规范。

做好无线电频率、台站许可,为应急部门审批370M H z等频率191个、无线电台站(呼号)9605个,有效协调1800M H z、2600M H z等频段的重要业务,统筹保障各行业、各部门和国家重大工程用频需求。

建立了全区5G干扰协调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5G基站建设和协调各项 工作顺利开展。

着力打击“黑广播”、伪基站,案发率同 比降幅超过六成,查处的伪基站案例入选国家十大案例选 编。

为各类重要考试、环广西自行车巡回赛等十余项重大 活动提供了无线电安全保障。

无线电技术设施建设项目有 序推进,监测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2019年全国提升无 线电监测能力专项工作总分排名全国第九。

在陆地边境专 项监测的基础上,首次增加了全区海域无线电监测,成果 得到国家认可和使用,为中越边境无线电协调、维护国家 无线电频谱资源权益作出了应有贡献。

2020年,广西无线电管理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九大和+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 察广西重要讲话和“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题 词精神,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广西实际, 以加强管理为根本,以提升能力为抓手,提高效能,改善 服务,奋力实现“十三五”规划建设目标,努力做好“十四五”规划,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7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7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是主管全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无线电管理工作,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破除垄断、保护竞争与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的职能进行调整。

(一)划出和转移的职能1.将原自治区电子工业局的工业、物质、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的职能,下放给企业,实行政企分开。

2.把企业产品标准审批和计量检定考核职能交给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并入的职能1.将原自治区电子工业局的行政职能,并入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2.将原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3.将原自治区广播电视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含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行政职能,交给自治区信息产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经过前一阶段的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或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适用期已过的77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41件因涉密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监管,防止出现“空档”。

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清理本地区本部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目录(732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1月11日附件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目录(732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打火机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7号)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城市人口增容费的通知(桂政发〔2001〕11号)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12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14号)5.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外交部国家测绘局关于严格遵守使用中国地图有关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5号)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灭鼠活动的通知(桂政发〔2001〕20号)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改厕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24号)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01〕27号)9.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29号)1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厅科技厅关于广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30号)1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我区“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和执行意见报告的通知(桂政发〔2001〕37号)1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38号)1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41号)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48号)1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49号)16.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1〕50号)17.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54号)1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6号)1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61号)2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79号)21.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0号)2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区“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2号)2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7号)2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1〕99号)2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回收住房资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通知(桂政发〔2002〕2号)2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号)2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5号)2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6号)2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的通知(桂政发〔2002〕7号)3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方案(2001-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2〕8号)3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11号)3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16号)3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02-2004年)》的通知(桂政发〔2002〕18号)3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22号)3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23号)3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24号)37.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25号)3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2〕27号)3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39号)4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41号)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43号)4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48号)4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50号)4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4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或划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53号)4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67号)4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3号)4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工程(2003-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7号)4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8号)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13号)5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29号)5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5号)5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40号)5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1号)5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2004年至2006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42号)5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5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47号)5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3〕48号)5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49号)6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55号)6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56号)6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3〕69号)6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坚决措施严格保护耕地的紧急通知(桂政发〔2003〕72号)6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3〕73号)6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4〕4号)6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4〕11号)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桂政发〔2004〕15号)6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18号)6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4〕25号)7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年活动的通知(桂政发〔2004〕26号)7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甘蔗区域布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27号)7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罗非鱼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4〕28号)7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桂政发〔2004〕36号)7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37号)7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38号)7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发〔2004〕40号)7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50号)7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农村教育“312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2号)7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8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4〕59号)8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60号)8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4〕64号)8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8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地区林浆纸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66号)8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1号)8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号)8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8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桂政发〔2005〕7号)8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桂政发〔2005〕11号)9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14号)9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9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西南出海出境大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22号)9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亏损农村信用社在规定的年度内实行保分红的通知(桂政发〔2005〕28号)9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点镇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5〕42号)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52号)9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53号)9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区盘活国有建设用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54号)9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桂政发〔2005〕56号)9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5〕57号)10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5〕58号)10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4号)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10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10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桂政发〔2006〕22号)1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23号)10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南丹县大厂锡多金属矿田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6〕28号)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1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43号)1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5号)1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发〔2006〕48号)1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1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57号)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1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城镇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7〕3号)1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业重点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7〕4号)1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7〕5号)1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7〕6号)1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2007〕10号)1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1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桂政发〔2007〕13号)1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16号)1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7〕23号)1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24号)1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1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桂政发〔2007〕30号)12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用土地出租和转让收入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33号)12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7〕38号)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12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53号)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7〕57号)13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2号)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南宁桂林柳州等市液化石油气和成品油供应及运输问题的紧急通知(桂政发〔2008〕8号)13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测绘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23号)13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13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7号)13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老口航运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控制迁入人口的通告(桂政发〔2008〕29号)13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31号)13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13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08〕35号)14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8〕42号)1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8〕51号)14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8〕52号)14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桂政发〔2008〕55号)14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14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65号)14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28号)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14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09〕43号)1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田林县那比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桂政发〔2009〕53号)15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59号)15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74号)15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千亿元产业重大科技攻关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9〕78号)15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81号)15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9〕82号)15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3号)15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4号)15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制造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6号)16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7号)16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色金属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8号)16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纺织服装与皮革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9号)16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化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90号)16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93号)16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95号)16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材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96号)1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制糖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9〕100号)16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的意见(桂政发〔2009〕101号)16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循环生态型铝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111号)17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节能产业与环保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113号)17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14号)17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7号)17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奖优扶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无线电【发文字号】桂财企[2013]12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2.23【实施日期】2013.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13〕125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处,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为进一步加强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指中央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以及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频率资源使用者征收,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无线电事业发展等相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在自治区辖区内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全额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财政厅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具体组织实施。

财政厅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0•【字号】桂政发[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十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25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十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十五”规划在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区无线电技术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过“八五”、“九五”规划建设已初具规模,先后购置了一批VHF/UHF频段的无线电监测、测向设备、移动监测车和微机系统,改变了全区无线电技术管理落后的状况,从技术上保证了有限的频谱资源得以充分、合理、有效、科学地开发利用,消除各种有害干扰,净化空中无线电波,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促进了我区经济发展。

“九五”期间,我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在硬件设施建设、软件设备配置以及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培训等方面均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为了使无线电管理适应无线电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体制、规划、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十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五”规划)。

一、“十五”规划的原则(一)规划必须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二)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无线电业务发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求,并有适度超前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广播电视、教育、体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频率管理第五条无线电频率可以通过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禁止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

第六条取得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自治区无线电频率规划;(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三)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6]14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0【实施日期】2006.11.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3号)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自治区信息产业局二00六年七月四日)“十五”期间,我区无线电管理工作重点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规范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频率台站管理逐步规范,全区无线电管理部门先后开展了“三高”(高楼、高塔、高山)无线电台站检查、卫星地球站和卫星网络的清理核查、保护民航和水上专用频率整顿等专项行动,维护了空中电波秩序,保障了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

全区无线电基础技术设施建设初具规模,启动了A、B、C级固定监测站和移动监测站项目建设,建成了A级固定监测站中心机房,扎实推进了B、C级固定监测站机房的建设。

各监测站配置了无线电监测站移动监测系统、搬移式和便携式监测网设备及频谱分析仪。

信息系统建设得到加强,实现了国家、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三级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明显进展,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为我区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体制、规划、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对全区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年检和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对全区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年检和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对全区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年检和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9.08•【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对全区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年检和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的通告(1998年9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我区1998年度无线电发射设备年检和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经批准在全区范围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均应年检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二、年检和收费机关为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本局在局机关(南宁市星湖路73号)及各地、市管理处设立年检和收费点。

任务区分如下:(一)、中央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桂单位的电台;区直单位的电台及系统在区内统一组建的全区性无线电通信网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年检和收费;其它电台由设台单位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年检和收费。

各地、市的无线电管理费征收后,按规定汇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二)、邮电部门900MHz公众通信网手持移动电话的频率占用费,以本地网为单位,由所在的地、市邮局负责代收后,汇交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由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统一汇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三)、铁路系统和渔业系统电台的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办法,按国家无委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按规定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征收的规费,铁路系统的台网直接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缴纳;渔业系统的由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征收后集中收缴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三、无线电管理费的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1998]119号)文件执行。

四、年检收费期限:从即日起到11月15日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35
【摘要】<正>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十上.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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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调与合作提升无线电管理水平

加强协调与合作提升无线电管理水平

加强协调与合作提升无线电管理水平
王小戈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电》
【年(卷),期】2010(000)009
【摘要】@@ 协调与合作是现代社会的主旋律之一.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自治区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以及"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广播电视、教育、体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王小戈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市无线电管理处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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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 2005年11月11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广播电视、教育、体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频率管理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可以通过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禁止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

第六条取得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自治区无线电频率规划;
(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
(三)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申请人应当自领取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

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办理设台手续的,应当经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到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应当自取得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用于无线电管理事业。

第三章台站管理
第十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二)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站址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
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无线电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合法凭证。

申请人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及时完成台站建设,并自台站建成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试运行报告。

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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