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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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地发147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地发147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地发147号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陕西省地质矿产局:你局陕地发〔1992〕22号《关于地热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地热资源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不同于双重属性的地下淡水。

地热资源是矿产资源的一种,分类上属能源矿产类。

地下淡水则既是矿产资源,又是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

地热资源和地下淡水在温度、物质组分、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地热资源的开发对象是热能。

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只是地热资源的一种,而水只是热能的载体(详见附件)。

因此,地热资源应由矿产资源法调整,地下淡水则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调整。

二、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对地热资源及伴生资源实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有偿开采。

三、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热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

(一)为探明地热资源而开展的所有勘查行为属地质勘查行为。

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按地质矿产部14号令《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登记,取得勘查单位资格。

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格的单位开展具体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针对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程序进行。

地热勘查单位应根据不同勘查阶段,提出相应的勘查报告。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油气中心、评审中心:为贯彻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转换的基本规则本次数据转换立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遵循实事求是、简单可行、易于操作的原则,以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展转换工作,最终形成2020年度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新分类标准下储量与资源量按包含关系管理,转换后的资源量是反映矿产资源“有多少”的总量数据,不扣除储量所对应的资源量部分。

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附件1)转换形成。

(一)按照新老分类标准类型和定义,将老分类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中的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图1)。

(二)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图2)。

(三)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图3)。

(四)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334?),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

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标准

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标准

土地资源网贵州省国土资源数据库标准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二〇一〇年七月土地资源网国内最大的土地流转平台目次目次 (I)前言 (II)引言 (III)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标准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2)5 定位基础 (4)6 数据库结构定义和要素分层 (5)7 元数据 (14)附录A 贵州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合格性检查要点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20)附录C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和符号库 (22)I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贵州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合格性检查要点,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国土资源技术信息中心。

本标准由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和贵州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II引言为规范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遵循贵州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贵州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库要求,制定本标准。

III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数据库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要素分类、要素编码、定位基础、数据结构、文件命名规则和元数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内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9-200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21-2009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国土资源部)TD/T 1025-201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国土资源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ﻫ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

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ﻫ第五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评审备案。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ﻫ第六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组织评审备案。

ﻫ(一)国家出资进行的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ﻫ(二)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内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普查、详查、勘探、生产性勘探);ﻫ(三)申请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普终、详终、勘探);ﻫ(四)矿业权人转让应向国家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或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五)矿山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现新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六)扩大矿区范围时的矿产资源储量;ﻫ(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ﻫ(八)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九)建设项目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ﻫ(十)矿山闭坑或阶段性闭坑的;ﻫ(十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雨仁研究丨霍志剑:办理用地审批,不用再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了

雨仁研究丨霍志剑:办理用地审批,不用再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了

雨仁研究丨霍志剑:办理用地审批,不用再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了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改)规定,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办过程中,需根据情况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笔者注意到,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1月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

根据最新规定,用地预审的申请材料确已发生变化,无需再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已开始实施。

根据旧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修改)第七条规定,以下两类项目需在申办用地预审过程中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预审申请1、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2、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而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七条规定,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据上可以看到,在“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已没有“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了。

结论:1、根据最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申办用地预审已需再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注意,并非已完全取消了“压覆审批”。

2、但根据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依然被要求对“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如构成压覆的,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即需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正式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正式实施
J 废1 1 - 。
体 目标 包括 :重 要矿 产 资源 储量 保 持稳 定 增长 ,
力 争 发现 5 ~8 个 亿 吨级 油 田和 5 ~1 0 个 千亿 立 方 米 级 油 田,建 设 l 0 3 个 能 源 资源基 地 ,划 定 2 6 7 个 国家 规 划 矿 区 ,大 中型矿 山 比例 超 过 1 2 % ,主 要 矿 产 资源 产 出率 提 高 1 5 % ,完 成 5 0 万 公 顷历 史 遗
成果通 报制度 ,以便及 时获取并发布地质工作成 果 信 息 ,引导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 资方 向与勘查布局 ,进一步提 高
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与服务能力 。 通 知 明确 ,地质 勘查 成 果通 报 的主 要 内容包
化 部 、财 政 部 、环境 保 护 部和 商 务部 正 式发 布 实
施。 《 规 划 》共 分 8 章3 3 节 , 阐 明 了今 后 一个 时 期 我 国矿 产 资源 勘 查 、开 发利 用和 保 护 的发 展 方 向 ,明确 、细化 了工作 重 点和 任 务 ,为 维护 国家 资源 安全 、 引领 矿业 供给 侧 结 构性 改 革 ,规 范 资 源勘 查与 开发 利 用行 为提 供 了依据 和 指 南 ,是 未 来5 年 我 国矿 产 资源 管 理 改 革 与 矿 业 经 济 发展 的
留矿 山地 质 环 境 治理恢 复 任 务 ,进 一步 扩 大矿 业
权 竞 争性 出让 范 围,建 立 矿产 资 源 国家 权益 金 制 度等。 《 规划 》重 点解 决 五 大 问题 :确 保 全面 建 成
小 康 社会 资源 安 全供 应 ,着 力 推进 新 常 态下 矿 业
经 济 持续 健康 发 展 ,加 快推 动 勘 查 开发 布局 调 整 和 矿 业 绿色 发 展 ,积 极 促进 矿业 开 放 共享 发 展 , 全 面 深化 管 理 改革 ,增 强矿业 发 展活 力与 动 力 。

(完整版)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完整版)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任务的由来 (1)1.2编制依据 (2)1.2.1任务依据 (2)1.2.2相关法律法规 (3)1.2.3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4)1.2.4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4)1.2.5投资估算依据 (4)1.3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5)1.3.1指导思想 (5)1.3.2基本原则 (5)1.4方案范围与规划时限 (6)1.5方案技术路线 (6)第二章矿区概况 (8)2.1区域自然条件 (8)2.1.1地理位置与交通 (8)2.1.2气象气候 (8)2.1.3地表水 (9)2.1.4地下水 (9)2.2区域地质环境条件 (9)2.2.1地形地貌 (9)2.2.2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10)2.2.3矿区工程技术条件 (10)2.2.4矿区地质构造 (10)2.2.5区域地层 (12)2.2.6矿带及矿床特征 (15)2.3区域社会环境简况 (18)2.3.1人口及行政区划 (18)2.3.2社会经济概况 (18)2.3.3风景文物保护区划 (18)2.3.4环境功能区划 (19)第三章企业生产及工程概况 (20)3.1历史沿革 (20)3.2项目组成 (20)3.2.1主体工程及辅助工程 (20)3.2.2环保工程 (20)3.3生产现状 (22)3.3.1井田境界 (22)3.3.2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 (22)3.3.3总平面布置 (23)3.3.4生产工艺 (23)3.3.5剥离废弃土石排放系统 (25)3.3.6采场防、排水及供水系统 (26)第四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调查及规划期生态破坏预测 (27)4.1调查方法概述 (27)4.1.1调查范围 (27)4.1.2调查内容 (27)4.1.3调查方法 (27)4.2矿区生态破坏情况调查及评价 (28)4.2.1矿区生态系统类型与植被分布 (28)4.2.2矿区动物资源 (29)4.2.3土地利用与土壤侵蚀现状及评价 (29)4.2.4尾矿库、废石场对生态的破坏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1)4.2.5临时性不稳定边坡 (32)4.2.6铁矿生产造成的主要生态问题及需要优先解决的生态问题 (33)4.3矿区环境污染调查及评价 (34)4.3.1矿区环保装备及运行状况 (34)4.3.2矿区环境空气质量及评价 (34)4.3.3矿区水环境现状及评价 (35)4.3.4固体废弃物现状及评价 (36)4.3.5矿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需要优先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 (36)4.4规划期生态破坏预测分析 (36)4.4.1矿山开采对矿区地表植被的影响预测 (37)4.4.2矿山开采对土壤侵蚀的影响预测 (38)第五章目标与指标体系 (40)5.1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目标 (40)5.2阶段性目标 (40)5.2.1近期目标 (40)5.2.2中期目标 (40)第六章主要任务 (42)6.1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要任务 (42)6.2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汇总 (42)第七章重点治理工程及投资估算 (43)7.1采掘区植被恢复工程 (43)7.1.1工程背景 (43)7.1.2采掘区土地复垦工艺 (44)7.1.3整地 (44)7.1.4林地复垦技术措施 (49)7.1.5修筑简易道路 (52)7.1.6林地种植的生态安全性分析 (52)7.1.7投资估算 (53)7.1.8预期目标与可达性分析 (54)7.2选矿工业场地绿化工程 (54)7.2.1工程背景 (54)7.2.2工程方案设计 (54)7.2.3投资估算 (55)7.2.4预期目标与可达性分析 (56)7.3临时性边坡治理工程 (56)7.3.1工程背景 (56)7.3.2工程方案设计 (56)7.3.3投资估算 (57)7.3.4预期目标与可达性分析 (58)7.4开采区防风抑尘工程 (58)7.4.1工程背景 (58)7.4.2防护林的作用 (58)7.4.3防护林工程方案设计 (59)7.4.4废石场撒播草籽工程方案设计 (60)7.4.5投资估算 (60)7.4.6预期目标与可达性分析 (60)7.5运输道路硬化、绿化工程 (60)7.5.1工程背景 (61)7.5.2硬化工程方案设计 (61)7.5.3绿化工程方案设计 (61)7.5.4投资估算 (61)7.5.5预期目标和可达性分析 (62)7.6废石场、尾矿库治理工程 (62)7.6.1工程背景 (62)7.6.2工程方案设计 (62)7.6.3投资估算 (64)7.6.4预期目标和可达性分析 (64)7.7矿区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64)7.7.1矿区生态环境监控机构建设 (64)7.7.2矿区生态环境年审、季报制度建设 (66)7.8矿区生态安全应急系统建设工程 (67)7.8.1矿区生态安全应急系统的建设背景 (67)7.8.2矿区生态安全应急系统建设内容 (68)第八章方案实施效益分析与评价 (70)8.1生态环境效益 (70)8.2经济效益 (72)8.3社会效益 (72)8.3.1有助于增强企业实力,促进企业整体良性循环 (72)8.3.2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73)8.3.3安排在籍人员劳动就业,为社会安定做贡献 (73)第九章保障措施 (73)9.1领导保证 (73)9.2矿区生态环境监督体系建设 (74)9.2.1县政府监督 (74)9.2.2乡村级政府监督 (74)9.2.3矿区自身监督 (75)9.3资金保障 (75)附图1区域地理位置与交通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临汾市尧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临汾市尧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临汾市尧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二○一八年三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调整的背景 (3)一、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3)二、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一)土地利用现状 (5)(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6)三、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7)四、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 (9)(一)现行规划基本情况 (9)(二)现行规划的曾调整/修改情况 (9)(三)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11)(四)规划实施的成效 (13)(五)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14)五、规划调整的必要性 (15)第二章规划调整的指导思想、原则及依据 (17)一、指导思想 (17)二、基本原则 (17)三、依据 (18)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22)一、规划目标的调整 (22)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4)三、土地利用优化布局 (27)四、中心城区和开发园区土地规划安排 (38)五、建设用地管制与土地用途分区调整及管制规则 (46)第四章“三线”划定 (53)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53)二、生态保护红线 (53)三、城市开发边界划定 (54)第五章乡(镇、区)规划土地利用调控 (56)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6)一、加强整体控制 (66)二、完善机制制度 (66)前言尧都区做为晋南区域中心城市和临汾市政府所在地,历史悠久、经济繁荣,在山西省及临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十三五期间”,根据临汾市委市政府确立的“以百里汾河生态经济带”建设为统揽,推进全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廉洁、安全发展,把临汾建成中西部经济强市、旅游强市、生态强市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尧都区委区政府确立的“奋战五年,保持领先,全面建设实力尧都、创新尧都、魅力尧都、幸福尧都、清风尧都”宏伟目标,尧都区政府启动编制了《临汾市尧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统筹解决“十三五”期间临汾城市建设、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尧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交通、水利、生态修复治理、民生保障等诸方面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为尧都区实现“四个全面”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土地基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省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规划布局砂石土矿山(一)严格界定砂石土类矿产。

砂石土类矿产是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主要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等12个矿种。

(二)严格实施规划管控。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开展砂石土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地质条件、资源保护等因素,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矿山空间布局,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于2014年上半年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严格控制矿山数量。

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的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的矿山集聚”的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砂石土矿山进行优化调整,原则上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砂石土矿山数控制在6个以内,其他乡(镇)控制在2个以内,确保到2015年末全省砂石土矿山总量控制数为2878个。

赤峰市松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赤峰市松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赤峰市松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修编背景 (6)第一节区域概况 (6)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8)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结论 (9)第四节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0)第二章规划目标 (14)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 (14)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15)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6)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 (19)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9)第二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21)第四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26)第一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26)第二节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27)第五章建设用地调控 (29)第一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29)第二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31)第三节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32)第四节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 (34)第五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与管制措施 (34)第六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 (36)第六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37)第七章土地用途分区 (40)第八章土地整治 (44)第一节土地整治的目标 (44)第二节土地整治具体措施 (47)第九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49)第十章规划调整完善实施措施 (51)第一节法律保障措施 (51)第二节行政保障措施 (51)第三节经济保障措施 (52)第四节社会保障措施 (52)第五节技术保障措施 (53)附表 (54)前言为保证松山区社会经济持续、稳步发展,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利用实行严格用途管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赤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编制《松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全面分析了松山区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制定了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调整方案,进行了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步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模板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模板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征收入库额逐年提高,成效显著。

但是,我省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上仍存在许多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未能真正实现应收尽收、尽收全缴。

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做好征收工作,特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应收尽收、尽收全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工作。

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领导,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纳入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部门征收、矿山企业入库情况的检查,防止漏缴、挪用等情况发生;要广泛宣传,增强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强化征收手段,严格入库监管(一)实行征收与入库分离运行制度。

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可参照附件一的补偿费征收指导价,按附件二的要求向矿山企业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

矿山企业应在接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的15日内,自行在当地国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实行征收登记台账管理制度。

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附件三要求,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登记,于次年1月10日前将登记台账上报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

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

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

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第一篇: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国家级绿色矿山的申报与材料准备及典型实例介绍中国矿业联合会乔繁盛前言自从中国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在2007年北京召开的“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首次提出“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绿色矿业”以来,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已成为中国矿业界共同的行动纲领和发展目标。

在国土资源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部规划司将“建设绿色矿山”工作列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

该规划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的总体目标。

绿色矿山建设是发展绿色矿业的基础。

矿山企业是我国矿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矿业的主力军,因此,要发展绿色矿业,最重要的是要建设好绿色矿山,以绿色矿山的建设发展,推进和加快我国绿色矿业建设的前进步伐。

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开展,2008年11月22日在广西南宁召开的“2008年中国矿业循环经济论坛”上,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铝业公司、首钢矿业公司等十一家矿山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发布了《绿色矿山公约》,吹响了建设绿色矿山的进军号。

在此基础上,2009年9月1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32号),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开展“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随后,在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的指导下,中国矿业联合会组织专家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制订了《绿色矿山暂行管理办法》、《绿色矿山基本条件》、《绿色矿山申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成立了绿色矿山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

2009年11月8日,在山东烟台召开的以“绿色矿山”为主题的“2009年中国矿业循环经济论坛”上,全体代表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会上还有十二家矿山企业介绍和交流了在绿色矿山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做法和经验,极大地激发了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热情和积极性。

岑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岑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岑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岑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于2011年经省政府批复实施。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用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规划》批准实施后,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贵州岑巩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全县发展形势和思路发生变化。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岑巩县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岑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编制《岑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编制完成的规划调整方案由岑巩县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上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调整目的、主要任务一、调整目的根据岑巩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黔东南州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主要规划指标分解方案》,围绕岑巩县“十三五”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开展“三线”划定,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对科学发展的保障作用,促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耕地保护更有力、节约集约用地更高效、用地空间布局更优化、“多规融合”更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等目标。

重点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保障岑巩县在“十三五”期间“有地用、地好用、用好地”。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规划中期评估成果。

在已经形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基础上,完善规划中期评估成果。

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30•【文号】国土资函〔2017〕545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7〕5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函》(黔府函〔2016〕128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认真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提升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水平,服务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创新机制,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夯实资源基础。

加强黔东锰矿等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提升矿业发展水平,稳定资源供应能力。

强化黔北、织纳等重点矿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

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国际合作,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四、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年12月16日由国土资源部批复,2003年4月28日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1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

现就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划》是指导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专项规划和地区性、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

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组织开展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地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查后,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他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查后报州、市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矿产资源重点县的具体名单由省国土资源确定。

各地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体现可操作性,防止简单重复。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按《规划》要求组织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

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批准矿山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结束——。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准予贵州省天柱县扒草金矿详查探矿权保留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准予贵州省天柱县扒草金矿详查探矿权保留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准予贵州省天柱县扒草金矿详查探矿权保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4•【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492号•【施行日期】201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准予贵州省天柱县扒草金矿详查探矿权保留的通知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492号你单位报来的“贵州省天柱县扒草金矿详查探矿权保留申请”收悉。

经审查,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的规定,现批准该探矿权保留。

一、批准保留的勘查许可证内容:1、探矿权人:天柱县雄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探矿权人地址:天柱县远口镇农林村;3、勘查项目名称:贵州省天柱县扒草金矿详查(保留);4、地理位置:天柱县;5、图幅号:G49E008006;6、勘查面积:4.37平方公里;7、有效期:2017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8、勘查单位: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一地质大队;9、勘查单位地址:贵州省凯里市红州路53号;10、勘查登记拐点坐标(1980坐标系):1,109.2612,26.4832,6,109.2413,26.48032,109.2538,26.4833,7,109.2413,26.48343,109.2538,26.4821,8,109.2537,26.49144,109.2503,26.4822,9,109.2612,26.49145,109.2503,26.4802,二、本次批准探矿权保留有效期为两年,即第13和第14勘查年度。

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第13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2185元(500元/平方公里/年),第14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2185元(500元/平方公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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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
复函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2017]545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国土资函[2017]5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函》(黔府函〔2016〕128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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