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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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控股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内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3]4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及所属控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本部及权属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经济责任,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监督管理,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预警和防范经营风险,维护集团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第五条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部,隶属于集团董事会。

监察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权属企业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对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者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同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审计工作纪律。

第八条集团监察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工作下列主要职责:(一)制订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二)编制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组织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五)对权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六)提出聘用、更换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及报酬支付意见;(七)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事项;(八)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一、总则内部审计是指在组织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而客观的评估和咨询活动,旨在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并改进其运营效率。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其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二、内部审计的原则1. 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应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并不受外部干扰。

2.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应以证据为基础,客观、公正地评估被审计对象的风险和内部控制情况。

3.专业性原则:内部审计应由具备适当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确保其工作质量。

4.综合因素原则:内部审计应考虑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综合评估风险和影响。

三、内部审计的责任1.评估风险:内部审计应对组织内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审核重点,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评估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应评估组织的内部控制体系,发现存在的弱点,并提出改善建议。

3.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应制定详细的审计工作计划,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条不紊进行。

4.审核程序:内部审计应采取适当的审核程序,确保获得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审计结论。

5.提出建议:内部审计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合理的改善建议,辅助组织改进运营效率和内部控制。

四、内部审计的程序1.准备阶段:内部审计应对被审计对象的背景和相关信息进行了解,并制定审计计划。

2.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应根据计划进行实地审计,包括采集证据、评估内控、识别风险等。

3.编撰报告:内部审计应编写审计报告,明确审计发现、风险评估和改善建议。

4.跟踪检查:内部审计应跟踪被审计对象对改善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进行跟踪检查。

5.总结定稿:内部审计应经过合理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的审计文件。

五、内部审计的保密与披露1.保密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严守保密义务,未经组织同意,不得泄露审计信息。

2.适当披露:内部审计应及时向组织管理层披露审计结果和建议,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

3.法定披露:内部审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六、内部审计的质量保证1.独立检查:内部审计应定期接受独立检查,评估其工作的合规性和质量。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科技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公司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审计监督及评价。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单位的指导,独立行使各项内审职责。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三)《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四)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六)文广集团审计稽查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七)公司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八)依据以上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节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第一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审计机构,机构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公司总经理的要求实施审计;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审计或相关经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审计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正确使用职业判断;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企业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企业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提高审计技能;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四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四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部工作人员以及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提供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公正、保密和谨慎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地位和形象。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直接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在公司内部建立独立议事机构,以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方法和程序;(二)开展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评估控制效果,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三)开展公司重要业务环节的审计,发现经营风险,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四)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情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五)参与公司对外审计的组织与执行,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六)接受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指派,开展特定审计项目;(七)监督公司各部门执行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程序应当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具体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据;(二)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和范围;(三)进行现场审计,开展审计调查和检查;(四)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五)编制审计报告,正式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六)监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职能作用,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效率与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检查评价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有效性及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以充分发挥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有效整合系统内部审计资源,建立全面覆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执业水平,创新工作方法,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合理建议,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管理第七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上市监管原则,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总裁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内控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考核评价,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培训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管理,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组织机构通过专门的部门或部门职责,对企业内部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的监督、评价、检查和总结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并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条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应当配合内部审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相关的责任。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组织和责任第五条每个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授权其他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跟踪落实情况,向企业管理层提供有关内部审计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关岗位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守职业操守,遵循内部审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并进行定期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全面、系统、持续、客观的原则,通过内部控制评估、风险管理评估、业务流程评价等方式,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如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现场检查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报告和监督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明确问题和建议,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包括审计目的、方法、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标注。

公司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现代公司管理和制度建设,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公司法》、《审计法》、公司章程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项目事业部、分公司、办事处等或其部门及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人)应按照本暂行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公司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强化公司各项管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决定、决议及指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被审计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董事会派出人员进行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五)公司及被审计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公司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对公司被审计人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九)对公司及被审计人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十一)对公司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十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国家相关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对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以提供有效的管理咨询和改进建议。

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制定2023年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本文从内部审计目标、职责与权限、程序与方法、报告与跟踪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旨在做到内部审计的全面、专业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外部审计除外。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证审计的全面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内部审计目标第四条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发现、遏制和管理风险。

2. 确保公司资源合理配置、以及运作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

3. 提供管理咨询和改进建议,支持公司决策。

4. 推进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道德的要求。

5. 保护和维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利益。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内部审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 发现和评估潜在的风险,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改进情况。

3. 审核公司经营过程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4. 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纠纷和争议,保障公司利益。

5. 对公司的关键业务、重大项目和风险进行特殊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公司和相关部门的所有文件、记录和信息。

2. 要求公司员工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作。

3. 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第七条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法:1. 确立审计计划,根据风险评估和重点关注领域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2. 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和问题。

3. 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收集、分析和整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3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3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原则、方法、程序和标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设立与运营条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对象和范围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充分依据证据展开工作,确保审计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护所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透露和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结果和业务建议,帮助其改进管理和提高运营效益,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培训和辅导。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和结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安全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可查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和行为。

第九条对于违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正式施行。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2)为了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____贯彻执行审计规范____》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对审计工作规范作如下规定:一、审计部门工作程序(一)审计部门要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司领导的指示,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一、概述本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保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1. 负责审核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确保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2. 审计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改进建议;3. 进行审核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保障企业合法经营;4. 对企业运营状况、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以供决策参考;5. 协助内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体系,提高企业预算执行水平;6. 参与重要决策过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

三、内部审计工作准则1. 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影响;2. 审计全面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全面覆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不遗漏任何环节;3. 审计准确性原则:内部审计报告应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可靠;4. 保密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对审计过程和结果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内部信息;5. 专业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和技能,保持学习和进修,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四、内部审计工作流程1. 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企业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审计计划;2. 审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核;3. 审计发现整理:内部审计人员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类;4. 审计报告编写: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整理的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5. 审计报告审核:内部审计报告应由内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6. 审计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企业管理层,并跟踪问题改进情况;7. 监督审计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和监督;8. 审计总结和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汇总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总结和报告,向企业管理层提供参考。

五、内部审计工作风险控制1. 确定风险评估指标:内部审计部门应确定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确保评估准确性;2. 风险识别和分析:内部审计人员应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3. 风险应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减轻风险影响;4. 风险监控和反馈: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跟踪风险状况,并对企业管理层进行风险反馈。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本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本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进行的对财务、经济、法律、合规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自主、保密透明进行。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内部控制制度、合规规定、业务流程等,在合规性、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围绕公司的发展需要,聚焦关键环节,加强风险防控,为公司提供合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支持。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流程,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化、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计划、实施、检查、总结、报告”五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计划阶段,主要包括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时间、配置审计资源等。

第十条内部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收集和整理审计证据、开展现场调查、制定问题清单、展开深入分析等。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检查阶段,主要包括问题核实、初步成果总结、问题整理、风险评估等。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总结阶段,主要包括编写审计报告、总结审计结果、提出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包括审查报告内容、报送审计管理机关、跟踪整改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注重实质性的质量,强调独立性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合规性评价和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注重保密工作,确保审计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公司授权和工作任务,开展以下职责:(一)评估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评估公司合规性,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三)评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四)评估公司重大决策和项目实施的合规和风险;(五)评估公司职工作风和职业道德;(六)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及成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及成员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公司对成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公司及有条件的成员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力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并配备与企业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审人员。

没有内审机构和人员的成员企业,可由上级公司内审机构代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

与企业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均与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相同。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二)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计划、经费预算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三)组织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审。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和监督,从而提供独立、客观和有力的建议和意见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形成协调工作机制。

第六条内部审计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需要,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框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泄露企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程和制度;(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任务;(三)监督并评价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四)提供内部审计报告,并向公司高层管理层提供咨询意见;(五)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工作。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一名专职的内部审计责任人,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提供内部审计部门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满足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公司各业务部门形成有效沟通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形成合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撰写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公司风险管理需求、内部控制制度、法律法规等制定审计目标,并在年度审计计划中确定。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选派经验丰富、资质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3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3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其科学、严密、高效地进行,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严格遵循职业道德,保护企业机密。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保障,并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实行内部审计的计划、组织、实施、总结、反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环节。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内外部信息交流,提高对企业风险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及时提供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前提,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规范;(二)开展内部审计评价和风险管理等工作;(三)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四)检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五)发现并防范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活动;(六)开展重大事件调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七)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环节。

第九条内部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周期、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审计人员等。

第十条内部审计实施应当根据审计计划,采取采集证据、核实证据和评价证据的方法,全面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审计结果,提出明确建议,并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内部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自评、外部审计、监事会监督和外部机构评估等方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自评应当定期开展,并对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总结和改进。

华电煤业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华电煤业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令8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国华电审〔2005〕107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审制〔2010〕13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依法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其他经济活动记录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定;对系统各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健全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价。

正确反映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经费列入公司本部财务预算。

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及其各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并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板块设立派驻机构。

审计部和各派驻机构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按照独立、谨慎、稳健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若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和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完整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和本规定实施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促进廉洁奉公,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设专职审计人员 1~2 名,依法、独立地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是:(一)客观公正;(二)热爱审计工作;(三)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五)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开展工作或者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由总裁聘任或者解聘。

在聘任和解聘之前,应征求董事会的意见。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日常一般审计工作在总裁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在必要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监事会的委托,对某些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司审计,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亦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总裁决定。

必要情况下,可由总裁提请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对某审计事项实行回避,则由总裁另行聘请审计人员从事该项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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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依据《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集团其他有关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这里所指的审计过程,包括审计计划阶段和实施阶段。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全部内容是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也是明确审计责任、评价审计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并为以后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内容、编制方法和要求第四条针对审计工作所处阶段不同,可分为:(一)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1.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背景、组织结构和经营政策等,一般是审计人员针对首次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所作的基本情况了解,在非首次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可酌情减少。

2. 审计工作计划。

包括现场审计工作进度、时间预算、人员分工,以及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初步规戈【J。

3. 现场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首先提供的资料清册。

4. 其它审计人员认为在审计计划阶段必要编制的工作底稿。

(二)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底稿:1. 针对具体审计事项的工作底稿。

主要指针对具体审计事项所涉及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引以证明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载审计结论的有关证据。

2. 审计工作计划修改记录和时间预算执行情况。

3. 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代为编制的各种报表。

包括被审计单位自查表等。

4. 审计人员编制的各种调查、测试表等。

包括内部控制情况调查表、委派财务负责人测评表等。

5. 其它审计人员认为在审计实施阶段必要编制的工作底稿。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是指审计对象的占有方,若被审计单位为下属公司,则应同时写明下属公司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的名称。

此项目一般填写审计业务类型,如: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等。

项目名称应尽量简练、清晰。

(三)审计事项时点或期间。

此项目是为了明确审计范围在时间上的截止点或时间跨度,应结合实质性测试的具体对象区别对待,资产负债项目应填截止时点,损益类项目应填时间跨度。

(四)具体审计事项的名称。

此项目是指实施审计时纳入审计范畴的具体审计事项,如:现金、银行存款等。

(五) 审计过程记录。

此项为审计工作底稿的核心要素,其简繁程度受制于具体审计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以及被审单位的经营规模等。

(六) 索引号及页次。

(七) 编制者和复核者签名; (八)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过程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具体审计事项的未审情况,包括具体审计事项的内部控制情况、有关会计账项的未审计发生额及期末余额。

(二) 审计过程记录,包括审计人员实施的内部控制调查和测试、针对具体审计事项所抽取的样本和检查的重要凭证、审计证据标识及其说明、针对具体会计账项所作的审计调整或充分类等。

(三) 审计人员专业判断,即审计人员针对具体审计事项或经济活动,通过一系列测试、检查后,所作出的审计认定或提示。

包括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会计账项反映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潜在经营风险等。

(四)审计建议,即审计人员针对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或措施,对于特别重要的事项也可以单独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五)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结论的初步沟通情况,以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和清晰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 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

第八条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项逐事编制, 一事一稿。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应当做到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内容完整、观点明确、重点突出、记 录清晰。

第十条每份审计工作底稿均应编制索引号,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应准确表达对应审计工作底稿 的类型和性质。

索引号的编制工作执行“第十条”的一般规则,不同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不得重复。

页次是同一索引号下不同审计工作底稿的顺序编号,页次一般依次编号,并以分数形式 (如2/3)表示。

页次编排时应连续,不允许跳号、缺号或重号。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以多位数字代码形式组成,一般按以下顺序和规则排列: (一)被审计单位。

以9位数字代码表示。

(二)审计业务类型。

以1位数字代码表示。

譬如: 离任审计、5-破产清算审计、6-清产核资、7-审计调查。

(三)审计所涵盖期间。

以8位数字代码表示。

按起止期间的年度后两位和月度列示,譬如:07010805, 表示审计涵盖期间为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并做到一项一稿、1-财务收支审计、2-内部控制审计、 3-专项审计、4-(四)审计工作底稿分类。

以1位数字代码表示。

譬如:财务收支审计下,审计工作底稿可分类为:1-综合类、2-资产类、3-负债类、4-权益类、5-成本类、6-损益类计事项的(五)具体审计事项。

以2位数字代码表示。

譬如:财务收支审计下,可按照会计科目作为具体审分类。

(六)具体审计事项。

以2位数字代码表示。

针对具体审计事项下有必要单独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重点审计事项应单独编制索引号加以区分。

第十二条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保证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结论,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所引审计证据标识及作必要说明;若存在同一审计证据在不同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证、自查表、相关人员提供的说明以及审计人员自行编制的计算表、分析表和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问询记录等。

(三)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应要求被审计单位作鉴证,以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审计证据标识以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加审计证据标识码的形式组成,一般按以下顺序和规则排列:(一)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

即审计证据引以证明的审计结论所对应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二)审计证据标识码。

以4位数字代码表示,按照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事项的先后排序,具体审计事项涉及多件审计证据的,按审计证据的重要性排序,一般以较重要的审计证据在先。

譬如:0203,表示第1项具体审计事项的第3件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应以电子计算机磁盘作为唯一有效的信息载体,并定期制作备份。

条件具备时,集团将开发适合集团实际的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电算化系统,以全面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要做到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结果、审计报告相符,不允许出现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内容而没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现象;不允许出现有审计过程而无审计结果或有审计结果而无审计过程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被查事项都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做到一事一稿。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保证与具体审计事项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均已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公允反映,在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除外:(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或会计资料;(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四)弄虚作假、隐瞒事情真相;(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和破坏监督检查;(六)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上一项或多项行为,并在审计现场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将汇报、反馈以及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在审计工作底稿中适当反映。

第二八一条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做好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交换工作,并对审计意见交换情况在审计工作底稿中适当反映,同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底稿作鉴证。

对于审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因被审计单位拒绝或其他原因无法取得签证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影响审计工作底稿所记载事项的证明效力,但审计人员应当书面注明事由。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履行一定的复核程序,以保证:(一)减少或消除人为的审计误差,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二)及时发现和解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保证审计计划顺利执行,并能够不断地协调审计进度、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

(三)便于对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质量监控和工作业绩评价。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具体审计事项的描述是否翔实、可靠。

(二)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

(四)审计评价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形式包括: 以审计部成员为复核人的一级复核(详细复核或交叉复核)、以审计部组长为复核人的二级复核(一般复核)和以审计部部长为复核人的三级复核(重点复核)未经二级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不能作为编制审计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组长应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要求相关审计人员补充或重编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如果确需改动的,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管和使用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审计部负责制。

在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部组长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收集、分类和整理,归入审计事项档案,并按《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归集团所有,由审计部或集团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如审计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部部长和集团主管审计的领导或经其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附贝y第三十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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