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本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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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最常见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因此,大家常听到“这个单位的法人是某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这与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摘要关于法人本质存在3种主要学说,通说认为法人实在说是法人本质的理论基础,然而,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逻辑判断,法人拟制说应当成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实在说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关于法人的本质,在20世纪以前,一直是法学家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这是因为,法人的本质在各部门法上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民法上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在刑法上涉及法人的犯罪能力的问题;在行政法上涉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独立人格问题等等。

尽管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分歧较大,但概括起来,主要有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3种。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3种主要学说(一)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源于欧洲中世纪的罗马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所倡。

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学者们认为,这一学说承认了法人的拟制民事主体资格,并将团体的利益与其构成人员的利益予以区别,这是对法人制度的确立做出的积极贡献。

但它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民事主体,而法人由于没有意思表示能力,故只能依靠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同样也是由法律赋予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不存在谁拟制谁的问题。

(二)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是从实证的角度不承认法人存在的一种学说。

该说不承认法人有独立存在的人格,认为法人仅是假设的主体,是多数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

这一学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主体说、管理者主体说。

1.目的财产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布林兹(brinz)。

该学说认为,凡财产都是有归属的,有的财产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这种财产是有主体的,而有的财产属于特定的目的。

这种财产便是无主体的,法人的本质只不过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由大多数自然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这个自然人所有了,所以法律便拟制出一个权利主体。

第六章-法人讲解ppt课件

第六章-法人讲解ppt课件
类。
1.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二者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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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基础不同。如前述。 (2) 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 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社 员; 财团法人没有社员,设立人自 然没有成为财团法人成员的条件。 (3) 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 社 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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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 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为设立行为。
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 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是团体,须由一定的机构 来实施内部管理和对外活动。
社团法人的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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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机关。即社团法人意思的 形成机关。典型如公司的“股东 会” 、“股东大会” 。
执行机关。是法人意思的执行 机关。也叫“代表机关” 。如公司 的董事会。非公司的社团法人的最 高业务负责人或者机构。如厂长。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时期市场 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该制度有了新的内涵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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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 受生产力水平限制, 没有大规模的 生产、经营组织,无从产生法人的 概念和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 发展, 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和 经营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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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 2.公益性法人。 以公益事业为
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性法人。
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体 法人。
3.中间法人。即难以归入营利 性或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 会、工会等。或称“共益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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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但是为成员的共同利益。 (四)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依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的分
1.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法人成立,其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同时取得,在法人存续期间始 终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 出生, 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受到

论法人的本质

论法人的本质




人 公 司 、 团法 人与组 织概念 的 冲突 财
通 说 认 为 , 人 的 本 质 是 组 织 , 团 体 人 格 , 组 法 即 而 织 则 是 自然 人 按 照 一 定 的 宗 旨 和 条 件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 具 有 明 确 的 活 动 目的 、 内 容 和 一 定 组 织 机 构 的 有 机 整 体 ,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谓 “ 有 人 格 的 团 体 是 人 的 有 是 所 具 机 结 合 体 。 _() 组 织 或 团 体 人 格 界 定 法 人 。 以 对 一 ”1p用 lT 难 人 公 司 及 财 团 法 人 作 出 逻 辑 上 自圆 其 说 的解 释 。 人 公 一 司 、 团 法 人 均 非 自然 人 的 结合 或 团 体 人 格 , 财 因而 与 组 织 概 念 存 在 着 十 分 明 显 的 冲突 。 织 或 团体 人 格 并 非 社 组 团 法 人 、 团 法 人 以 及 一 人 公 司 的 共 同本 质 , 者 们 一 财 学 直 主 张 的组 织 说 或 团 体 人 格 说 根 本 就 是 错 的 , 人 是 组 法 织 或 团体 人 格 的命 题 在 逻 辑 上 完 全 不 能 成 立 。 法 人 的本 质 是 组 织 , 自然 人 的结 合 , 为 法 律 上 即 作 的主 体 , 实 质是 团体 人 格 。 团法 人作 为法人 , 无 其 财 毫 疑 问应 该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或 团 体 人 格 .这 是 最 简 单 的 逻 辑 推 理 。 然 而 学 界 关 于 财 团 法 人 的 定 论 则 是 财 产 的 集 合 . 是 以 财 产 的集 合 为 基 础 而 成 立 的 法 人 ,是 财 产 “ 的 集 合 体 。 _(5 方 面 认 为 法 人 是 组 织 , 自然 人 的 ”2p ) ]4 一 是 结 合 . 团 法 人 是 法 人 的 一 个 类 别 , 一 方 面 又 认 为 财 财 另 团 法 人 不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是 十 足 的 自相 矛 盾 。 人 这 法 是 组 织 .财 团 法 人 是 财 产 的集 合 ,两 个 命 题 不 可 能 同 真 。 者 们 同 时 主 张 两 个 命 题 , 于 其 间 的矛 盾 毫 无 知 学 对 觉 或 视 而不 见 , 逻 辑 上 过 于 混 乱 和 随 意 了 。 在 财 团 法 人 不 是 自然 人 的结 合 .也 不 可 能 是 什 么 团 体 人 格 。 先 , 产 的 集 合 的概 念 即 便 成 立 , 法 人 是 首 财 同 自然 人 的 结 合 的 命 题 也 存 在 着 冲 突 . 同 团体 人 格 也没 有 什 么 关 系 。 体 约 定 俗 成 的 含 义 就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团 把 财 产 的 集 合 称 为 团 体 ,那 就 必 须 重 新 界 定 团体 的含 义 。 次 , 产 的集 合 纯 粹 就是 个 伪 概念 。 对 个 体而 其 财 相 言 , 存在 着 团体 , 才 自然 人 为 个 体 , 而 存 在 着 个 体 与 因 团体 之 分 。 而 财 产 的 集 合 根 本 就 不 存 在 。财 产 就 是 财 产 , 无பைடு நூலகம்个 体 , 无 集 合 体 。 能 区 分 出 1 0 圆人 民 币 即 也 谁 0万 与 1 人 民币 哪 个 是 个 体 , 个 是 集 合 体 ? 圆 哪

法人本质学说辨析

法人本质学说辨析

法人本质学说辨析法学创造法律人格概念,从而将现实实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范畴。

现代民法有两类主体角色,即法人与自然人,二者都是享有民法权利、负有民法义务的主体。

《德国民法典》立法首创使用“法人”的概念,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法上,法人被认为具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法人在权利能力上具有独立性{1}。

法人的权利能力以及通过运用这种能力担当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虽然与成员利益有关,但是并非可转化为成员自身的权利能力或权利义务,而是独立于成员之外,归属于法人自身。

拉德布鲁赫指出,法人现象一经产生即引发一个法哲学争议:“即这种法人的人格是否根据法律而产生、拟制或先已存在,它们是否只有法律上的现实,它们仅相对于法律存在或不依法律存在?进一步说,此处便产生一个问题,即,如果法律的确严格地将团体的权利和成员的权利区分开来,那么团体的利益是否要完全地融在其成员的利益之中,这种法律是否也不过是因技术上的理由而区分……也就是说,团体的这种独立权利是否可以用来保护独立的团体利益?”这一争议即为关于法人本质的分歧。

在学理上,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对立。

一、法人拟制说19世纪初期的德国,康德哲学的个人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

受到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们,因此在法律上主张唯个人论,认为仅仅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的法律人格。

法律上的权利,其基础是自然法上的“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

伦理的或生物意义上的人是唯一赋有自由意志的实体,因此唯一并天赋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

19世纪末之前的主要德国法学家都遵循了康德思想的主体路线。

萨维尼是主要代表。

他同意承认法人概念,但是坚持要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属性从根本上区分开来。

他仅仅把自然人看成是真正的主体,认为自然人是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

基于这个立场,他认为团体人格,并不是基于法人的本质产生的,而是为法律所拟制的,即法人成为主体,取得人格,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拟制的结果,是“纯粹的拟制物”,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

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不是以生物体的形式存在,而是以法律拟制的形式存在。

法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一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这意味着法人可以独立地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

三、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必须依法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开展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区别于其他组织。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保证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四、法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分类包括:
1.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2.非营利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3.特别法人:依法具有特殊性质和职能的法人,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总之,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一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

其成立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

法人的分类也有多种标准,常见的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和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章 法人

第四章 法人



(二)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人的结合,其成 立基础在人,以社员为必要。例如,甲乙二人各 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和乙都是 这个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这个公司的社员,因此 这个公司就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结合 体,其成立基础在财产,并无社员。例如,为了 纪念宋庆龄,中国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基金成 立的目的是为了募集资金服务于中国的慈善事业。 这个基金会并没有任何社员,只有财产,这个基 金会的工作人员并不是这个基金会的社员,他们 只是为了管理好各方人士捐来的财产。因此,这 个基金会的基础就是财产,因此是财团法人。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以私法人分为公益 法人和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是公 益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营利法人。 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 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营利是指积极 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成员。各种公 司为典型的营利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则是典 型的公益法人。 社团法人多数为营利法人,但也有的属于公 益法人。财团法人则一定是公益法人。

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据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 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 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对中国来说,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 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 外国法人。

问题: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与中国相关 机构合资在中国天津设立的合资汽车公 司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 2、日本三菱银行在中国北京设立的办事 处是中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或者是 非法人团体?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采法人组织体说,因为认为 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法人在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但是,由于法人不具有思维能力,因此它 的一切行为都是由代表人进行。因此民法 规定了法人代表人制度,由代表人代表法 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表人的行为 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

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

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咱今儿个就来唠唠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这事儿说起来可有意思了。

想想吧,法人这个词儿听着就挺正式,挺有距离感的,但其实呢,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个老朋友,离我们不远。

第一种学说,咱们管它叫“拟制说”,这名字听着像是个化妆品的牌子,其实它是说法人就像一个被我们硬生生给捏出来的人儿。

想想你小时候玩泥巴,捏个小人儿出来,那小人儿虽然没有生命,但你给它穿上衣服,给他起个名字,它就有了自己的身份。

法人也是这样,法律把它捏出来,给它赋予了人格,它就能像人一样做事儿了。

我还记得小时候,咱家门口有个老木匠,他能把一块木头雕成一个栩栩如生的小木偶。

老木匠说:“这木头虽然没有生命,但它有了自己的故事。

”法人也是这样,法律就是那个老木匠,把没有生命的组织给它雕刻出一个身份来。

第二种学说,叫“现实说”,这名字就很实在了,像是说“咱不装了,法人就是个真实存在的东西”。

这学说认为,法人不是我们捏出来的,它就是个活生生的实体,就像你家那盆花,虽然它不会说话,但它确实存在,有自己的生命周期。

记得有一回,我去朋友家串门,看到他养了一只大乌龟,活了好几十年了。

这乌龟虽然不会说话,但它有自己的生活规律,吃喝拉撒睡都跟人差不多。

法人也是这样,它有自己的运作规律,自己的成长和衰落。

第三种学说,叫“折中说”,这名字听着像是在调和矛盾,其实它就是把前两种学说给折腾到一块儿了。

想想吧,就像你去饭馆点菜,有的人喜欢清淡,有的人喜欢重口味,折中说就是厨师给你们调配出一个折中口味的菜来。

我有个朋友开饭馆,他说:“客人嘛,口味各异,有的人爱吃辣,有的人爱吃甜,我得把这两者糅合在一起,做出个不偏不倚的味道来。

”法人也是一样,它既是我们法律捏出来的,也是个真实存在的实体,这两种特性都得兼顾。

这三种学说听着挺抽象,但其实挺有意思的。

就像咱村里那几个老头儿,每天坐在大树下聊天,有的说这人间事儿都是假的,有的说都是真的,还有的说嘛,假假真真,真真假假。

法人的基本权利初探

法人的基本权利初探
认可的基本权利, 都是试图从宪法上权利的本质属性, 即权 这种分类, 笔者认为其逻辑清晰, 并且顺应了现代宪法的发 利的重要性及基本性出发对宪法上的权利进行抽象。 民或来 自国家。正如有学者言 :人权遭遇双重侵犯的可 “
展趋势, 吸收了法人 、 非法人团体等主体 , 故较好的体现了
这种分类方法也遭到一些学者的质疑L ( 。我赞同这样 5P 3 J
权利获得了其宪法属性, 应当说明的是 , 传统宪法学界倾向 标准, 任何一种分类都有挂一漏万的可能性。基本权利按 于将基本权利的主体限定为个人 , 并未注意到权利主体的 多样性, 然而从现代宪法的发展来看 , 承认法人等团体的宪
主体的基准进行划分, 能识别基本权利的发展进程 、 权利内
以基本权利法律效力为基础的分类方法, 将基本权利分为 具体的基本权利和抽象的基本权利 』 1) (5 。笔者注意到, P7
( 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涵 一)
有关宪法中所列举和保障的权利 , 一般而言, 英美学者
习惯“ 基本权利” 基本权” Gudeh ) 或“ ( r r t 的称呼; 日 n ce 不少
关键 词 : 人 基 本 权 利 ; 民 ; 本 权 利 法 公 基
中 图分 类 号 :9 10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2— 6 8 2 1 )3— 0 9— 3 17 4 5 (0 0 0 0 5 0


基本权利的一种解读
有以基本权利主体为基础的分类方法, 具体将基本权利分 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法人的基本权利; 个人的基本权利和 团体的基本权利; 有以基本权利性质为基础的分类, 将基本
的分类, 按照这一标准, 姑且称为“ 基本权利” 。当然, 无论采用何种称谓, 都 权利和特殊主体的基本权利。其中, 不会影响此种权利对于各国公 民的重要性 , 这种被宪法所 主体包括法人、 外国人与非法人团体、 民族、 种族等。关于

民法总论导学材料

民法总论导学材料

《民法总论》练习题一答案一、简答1、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

法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成立法人,必须有与法人的宗旨、性质、活动范用相适应的,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的由法人独立支配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应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立,法人的组织机构须能保证形成法人的团体意志,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空间。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要能以自己的划义,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能成为法人。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冇:(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答:(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4、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答: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5、简述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摘要】公司法人的本质的演变与法人制度的演变存在着互动的关系。

弄清法人本质,有利于理解法人制度的设计,我国应借鉴国际上主流的做法,纠正公司制度中的现有缺陷,进而确立系统的公司法人制度。

【关键词】法人实在说;法人本质;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一、法人的本质及其学说法人为什么是“人主体”?这是法人的本质问题。

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说法: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拟制说起源于欧洲,最早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提出,其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仅仅以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为限,团体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法人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所拟制。

法人否认说不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认为不存在团体性的人格。

此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并不具有独立人格,只不过是为了特定目的存在的“目的财产”)、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法人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是法人而是受益人)、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的人格实际是管理财产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只有管理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真正主体)。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

此说又分为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

前者认为,法人也有自己的团体意思,也是社会有机体,法律赋予该有机体独立的法律人格,使之成为法人。

后者认为,法人并非社会有机体,而是区别于其成员个人意思和利益的组织体。

二、法人实在说之前的法人本质学说法人否认说出现的最早,那是在中世纪及其以前的通说。

法人否认说认定主体资格是利益的最终享有者。

那时法人的力量还很虚弱,需要凭借其背后的参与者的个人力量。

那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所以,在商法中,最早出现的商主体是商个人。

也就是自然人参与商业活动。

在当时,除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受到海商法的调整,在身份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外,其他商人,是以个体、家庭,还是以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人身份出现。

所以在那时虽有法人,团体的初步概念,但仅仅是个外壳,而没有什么实际内涵。

浅论法人的本质

浅论法人的本质
二、 对法 人本 质 主要学 说的 扬弃
( 一) 法人 拟制说
思 能力 , 所 做 的意思表 示 也是参 与人 借其 名义表 达 出来 。 4 . 法 人没 有行 为能力 。 法 人参 与法 律活动 , 必 须 由根据 一定
规则任命一个或数个 自然人来代表。他们之间并不是一体的关
法 人拟制 说受到 康德和 黑格 尔的影 响, 一般 都坚持法 人 的主 系 , 而 是 代理 与被代 理 的关系 。
法人 的存在 形 式及其 活动 方式进 行抽 象概括 , 在 满足现 实的需要 , 又在可 能发 生 的错 误倾 向 中寻求 平衡 。 关键 词 法人本 质 团体人 格 拟制 说 实在说 否认说 作者 简介 : 黄 炎培 , 洛 阳市科 学技 术协 会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2 9
赋 予 市 民主体 资格 , 使 市 民具有 了人格 与 身份 的双 重意义 。 到了
2 . 法人不具有人格属性和身份属性。自 然人的基础是有血、
古罗 马 时代 , 古 罗马法 创制 了法律 人格 , 人格 成为 一种 身份 和地 有肉、 有思维、 有感情的单个生物人, 具有生命等人格属性以及亲

法人( 团体 人格 ) 概 念 的发展
是基本 价值 性 的主体 。 总 的来说 , 法人 拟制 说严格 区 分 了法 人和 自然人 , 团体 的主 体地位 是基 于生活 的需 要 而为法所 赋 予 , 这 实 际上是 法律主 体与伦 理人紧 密结合 的体现 , 是个人 主义对 经济 功
学 者们对法 人 的定义有 很多种 , 对法人 不 同的定义反 映 出对 法 人本 质 不同 的认 识 和价值 判 断。但 总的来 讲 , 法人 中共 通 的、

法人

法人

三、法人的分类
(一)国外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 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
人为公法人。 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为私 法人。 2、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私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 人。
二、法人的本质
的意思不同的另一意思,那么他们就不能成为法权主
体。因此,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 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 的多数个人。 管理人主体说: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 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 3、法人实在说 有机体说。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 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 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财团法人 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
目的范围对法人活动限制的法律效力
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
范围对于法人活动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 力的限制。 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 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 目的范围,属于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三为代表权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 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 四为内部责任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 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
需方是否有权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1999年 9月 28 日,某县建材厂与某市建筑工程队签订
一份瓷砖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某县建材厂向某市建 筑工程队供给 8种不同型号和规格的瓷砖 3600件,总 金额 84451 元。某县建材厂于 1999年 10月20日前送货 给某市建筑工程队,某市建筑工程队在收货后 15天内 付清货款。此外,合同还对产品质量、验收方法、包 装和运输方式等条款作了规定。 1999年10月15日,某 市建筑工程队收到某县建材厂送来的瓷砖后,立即向 建材厂出具了收到瓷砖 3600件的收条,并且注明总金 额为 84241.85 元(实收瓷砖数均已扣除损耗数)。之 后,某市建筑工程队仅于 1999年 10月 28日付给某县建 材厂货款 3 万元,余额 54241. 85元未付。同时,某市 建筑工程队所收瓷砖全部委托给该市某贸易公司销售,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一、法人的基本情况(一)法人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角度来说。

我们讨论的法人本质就是从这一层次来讲的。

实际上法人的概念有两种,上述就是其一,另外一种就是从制度层面来讲的。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法人是指有关法人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这是我们讨论法人本质时经常涉及到的,这里提示一下。

(二)历史沿革现在我们说到有关法律概念常常是在罗马法中寻找渊源。

实际上,罗马法并无法人的名称。

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的。

①但是罗马时期,法人制度已经产生。

起初,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但都不享有人格。

这些团体不能看作是法人。

共和国晚期,开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社团的起源。

公元3世纪以后,承认神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取得债权,承担债务,其构成基础为财产而非人,这是财团的萌芽。

②共和国末叶,罗马法学家阿尔费努斯·瓦鲁斯(Alfenus.Varnus)对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不同作了区分。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Ulpianus)也指出:“在一个团体中,其成员的变更并不影响团体的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各个成员的权利。

”他们虽未提出“法人”这一术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不可能对法人制度作出全面的论述,但从客观需要出发,提出抽象人格的理论,扩大了人格的概念,把权利直接赋予法律拟制的人,从而简化了自然人的法律关系,适应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罗马法的一大创造。

③尽管罗马法法人制度不是很完善,但其基本内容和理论作为近代法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立法上第一次采用“法人”这一用语,最早是德国民法典。

法人本质研究——从马克思历史唯物辩证法角度

法人本质研究——从马克思历史唯物辩证法角度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6年第23期160㊀㊀法人本质研究从马克思历史唯物辩证法角度许㊀艺(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摘㊀要:法人之本质,有拟制说㊁实在说,及否认说,从马克思历史唯物方面来看,法人不是拟制的,是依法存在的社会组织.关键词:法人拟制说;法人本质;法人实在说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16.23.0921㊀什么是本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是事物内部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因此法人的本质就是要从根本上阐明法人是什么㊁为什么的问题.关于法人本质,我们从学界的法人拟制说㊁法人否认说㊁法人实在说来探讨.2㊀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 的意义在于,自然人是具有唯一独立人格的个体,团体没有独立人格,国家应当对法律拟制的人采取限制的态度,例如法人的成立要经过国家的特许.除此之外, 法人拟制说 还主张区分团体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区分团体人格和个人的人格,区分团体的责任和成员的责任.有学者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法人仅仅是一种观念上的整体,其与自然人是不同的,并且是相互对应的,为什么会存在法人,也是法律为了某种考虑,为了某种方便而将其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实体;除此之外,这种拟制的人应当是不具有意思属性的,能有意思属性的只能是自然人,必须是具有生物意义上的人,法人作为拟制的人,不可能进行生物人意义上的行为;最后,法人也不存在人格属性,因为其不具有意思属性.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是有差别的. 法人拟制说 这种观点是基于19世纪的特定历史背景的,在这种背景下,大家都强调并且注重个人本位㊁个体主义,而现在很多国家已经摒弃了 法人拟制说 的观点.3㊀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简而言之,就是不承认法人的存在.持这种观点的人大概都受了耶林主导的受益人主体说和赫尔德以及宾德主张的管理人主体说的影响,他们认为,不存在拟制的团体这一说法,意思是个人的意思,没有团体的意思之说, 团体的意思 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的意思所决定的.这就是说,集合体的意思不可能和个人的意思相悖,所以他们不可能有自己独立的意思,那么他们不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们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所以,法人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法人否认说已经不能解决现代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问题,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以也不能成为能够被大家所接受的通说.4㊀法人实在说德国是法人实在说的发源国,这种学说持这样一种观点,法人不是虚构的,法人有自己的意思属性,有自己的利益,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在法人实在说中,又有 有机体说 和 组织体说 两种学说.有机体说认为,能成为法律上主体的个体必定有他的意思能力,恰如自然人有意思能力,所以其能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也有自己的团体意思,例如,社团法人有自己的集合意思,财团法人是以捐助行为为意思的,他们都应该成为社会的有机体.有机体说是在个人本位主义向社会本位主义演化的阶段产生的,产生于19世纪的末期,在这种学说中,强调团体的价值非常重要,也是这个阶段的社会生产生活所需要的.米修德等人作为组织体说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法人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这区别于法人成员.社会的有机体并不是法人的本质,法人本身是具有权利能力的利益组织,这种组织是有自己目的的,或者为社团,或者为财团.法人是有自己的意思能力,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意思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5㊀结论马克思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指出,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一样,不能只从其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根植于物质生活,适应社会的发展.法人制度,其实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即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㊁背景来决定.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了方便交易所产生的,它是具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法律制度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志.法人确认以后,就以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与自然人虽然都为民事主体,但是它们之间的不同还是很明显的,法人不是拟制的,其实它很早就出现在民法中了,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概念,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逐渐完善起来.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存在的主体,不以自然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有些国家,基于各种各样的偏见,可能不承认法人的存在,但是在当今社会,在法人制度的作用越来越被人认可以后,最后也不得不予以承认.这说明,法人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存在不仅根基于历史的事实,也根基于社会经济条件.参考文献[1]段睿,袁玉华.法人本质之再解读[Z ].[2]张骏.关于法人本质的再思考 从 拟制说 出发[Z ].[3]黄炎培.浅论法人本质[Z ].[4]刘邓军.法人本质新论[Z ].。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总论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
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 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⑤目的不同: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盈利, 也可以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分为盈利 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设立 的目的只能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 公益法人。
行为能力的范围?
《民法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 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 法经营的;……
法人如果超过了其行为能力的活动, 法律后果是什么?
3万元 合伙人甲、乙对合伙债务的 清偿不限于其投入的1万元。 应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清偿。
法人债务
3万元 股东甲、乙对法人债务的清 偿仅限于其投入的1万元。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否认说
组织(团体) 乙
1、无主财产说 2、受益者主体说 3、管理者主体说
法人拟制说
组织(团体)
• 【德】萨维尼
• 个人主义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 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 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07/3/52)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
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
4.本国法人、外国法人
本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
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

法人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法人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法⼈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法⼈的概念及特征法⼈是⼀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然⼈⼀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是⼀种社会组织。

法⼈是⼀种客观存在,但它和⾃然⼈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有⾁的⽣物存在,⽽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是依法成⽴的社会组织。

依法成⽴,是⼀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的社会组织。

法律对法⼈的承认,其⽬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4、法⼈是能够独⽴的社会组织。

独⽴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应当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法⼈的独⽴责任是指法⼈在违反义务⽽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的成员和其他⼈不对此承担责任。

相关内容:法⼈的分类(⼀)⼤陆法系国家法⼈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这是以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作为根据⽽对法⼈所作的分类。

⼀般认为,应当以法⼈设⽴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分类,即凡是公法设⽴的法⼈为公法⼈,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的法⼈为私法⼈,如公司。

2、社团法⼈和财团法⼈。

根据法⼈的内部结构的不同,私法⼈⼜分为社团法⼈和财团法⼈。

通常认为,社团法⼈以⼈的存在为成⽴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

财团法⼈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的基础,并以捐助的⽬的和设⽴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

3、公益法⼈和营利法⼈。

根据法⼈的成⽴⽬的的不同,社团法⼈⼜分为公益法⼈和营利法⼈,公益法⼈是以公益为⽬的的社团法⼈,如学校;营利法⼈是以营利为⽬的的社团法⼈,如公司。

当然,公益法⼈在⼴义上还包括财团法⼈。

(⼆)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分类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把法⼈分为社团法⼈和财团法⼈,他们⼀般是根据法⼈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职务的特定⼈,⽽把法⼈分为集体法⼈和独体法⼈,集体法⼈是指由多数⼈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这种法⼈也称为合体法⼈。

法人本质初探

法人本质初探

人 有人格 , 不能 说人是人 格也 。
制 说将 自然人格局 限于 自然人格为前 提 , 而认 为法人 的 自然人 故
在 哲学上 , 经过 感性认 识上升 到理 性认识 , 过现 象抓 住事 格 不实 际存在 而 需要拟 制 。有 机体 说将 自然人 格与意 思能力 联 透
物 的本质和 规律 , 从来 都是认 识 的根本任 务 , 也是 更好 地指 导实 系在 一起 , 破 了罗马法“ 自然人者无 人格” 突 非 的个人本位 的历 史
法人 作为独立 主题 的存在 。 产 , 些法先 哲的见 解足 以启人 心智 , 们应 当批 判地继承 下来 。 这 我
念 , 为法律 主体仅 限于 自然人 。 认 法人 之所 以成为另 一类法律 主 术性 的主体或 并没有 真正独立 结构 的实体 , 即这种 法人 的人格是 体 , 拜法律将其拟 制为 自 是 然人 所赐 , 因而只是人 工拟制 的主 题。 否根 据法 律而产 生 , 制或现 以存在 。 们是 否只有法 律上或 法 拟 它 这种 法律将法 人拟人 化从而 人格化 的观 点 , 至今仍 是英 、 美法 系 律前 的现 实 , 们仅 相对于 法律存 在或 不依法 律存在 ?0 它 而我 们 关于法人 本质 的主导师 观点 。 该说 是特定 历史背 景的产 物 , 映 还 应 当注 意的是 , 些学 说的见解 和争 议 , 反 这 并没 有绝对 的正确 与 了 1 世 纪个人主 义和个 人本位 的法 律思想 的影 响。 9 错 误之 分 , 以上三 种学 说的评述 可 以看 出, 从 就对 社会特 定方 面 法人否 定说则认 为, 根本无 需像拟制说 那样把法 人拟 制成 自 对 研 究而 言, 只有 帮助 多 少之别 , 角之别 。每种 学说 都有其魅 视 也有 其瑕 疵 ; 有其 独创 性 , 有其偏 见 。 也 与只拥 有一种 视角相 然人。 法人 既使 有人格 , 归属 于一定 的 自然人 或无主 财产 。 力 , 亦应 该 说似乎更具有 穿透力地致 力于法 人实体 的本 质剖析 , 实际上 比, 了这 些学 说争 鸣的帮助 , 但 有 我们就 更容 易深刻 地理解 和探索 却极 端地将法人 的团体性还 原到构 成团体 的个 体要素之 中, 漠视 法 人 的本质 。 以上关 于法人 本质 的几种 学说 ,均 系历史 文化遗

论法人的本质——以法律概念为视角

论法人的本质——以法律概念为视角

论法人的本质——以法律概念为视角
冉军
【期刊名称】《晋中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6)001
【摘要】法人的叙述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在德国民法典中有了系统的表述.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到今天为止仍是民法学说争论的焦点,由于对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形成了法人拟制说和实在说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此讨论的意义则是进一步追求思维方式的转变.
【总页数】3页(P76-78)
【作者】冉军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法律概念和正义——试论法律概念的方法论意义 [J], 蒋德海
2.论法律概念的开放性及其界定r——以"聊城于欢案"为视角 [J], 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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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法律人的本质——一个法哲学视角的阐释 [J], 王利民; 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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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本质初探【摘要】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存在已经有数百年的时间,但法律界对法人本质的认识却不尽相同,以耶林、萨维尼、祁克为代表的著名学者纷纷创立了自己的学说,主要有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这些学说各有特色,有的时至今日都有很强的生命力。

但法人与作为天然法律主体的自然人相比,在本质上究竟有何共性值得探讨。

【关键词】自然人;法人本质;准法人;法律主体;社会意志一、问题的提出世界上多数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法律上都认同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对于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基本上都认为顺理成章,但对法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原因的争论却从未停息,但甚至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法人的本质问题的争论。

尽管各国在立法中都采取了这样或者那样的立场,最终使得相应观点有了作为国家权威的法律的支持而底气大增,但是理论上的探讨永远不会也不应该停止。

只有“百家争鸣”才有可能更好地推动更完善的法理基础对法律的支撑。

二、关于法人本质现有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从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形形色色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被学者陆续提出,我国的法理界主流观点认为,这些理论主要被归为三类: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否认说是“只承认作为法人内在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法人财产的独立存在,而根本否认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学说”。

[1]该学说有具体分为目的财产说,收益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等。

法人拟制说的核心观点是“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不过是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

[2]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所承认的客观存在并独立于其成员的主体,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法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和承担。

”[3]从法人否认说的主要内容来看,其观点并没有回答法人的本质问题,只是否认了法人在现实空间和法律空间的存在,在此前提下继续讨论的问题应该不再属于法人本质的范畴,本文不再展开。

法人拟制说法人现实空间的实体存在,但承认其在法律层面的主体资格,并得出结论“法人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所拟制之人”[4]法人拟制说在当今世界拥有广阔市场,如德国和日本等法律强国就将该学说作为法理基础融入具体的法律中去。

但如果细加剖析,该学说的逻辑似乎可以归结为:法人只是存在于人的观念中的事物,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但既然法律认可其等同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我们就退让一步,承认其在法律上的存在。

一方面,作为一个存续数百年的理论,为了保持其在理论界生命力的延续,该学说在社会现实面前有委屈求全之嫌,此举似乎有悖于理论本身的永久追求真理的本质,照此逻辑,即便传说中的龙凤皆可成为法律主体,只要法律做出拟制。

另一方面,对认为并不存在的事物追索其本质,并在此本质基础上构造出有关该不存在事物的一整套体系框架,无异于建造“空中楼阁”。

没有实体的支撑,理论何以立?法人实在说则不仅认为法人作为抽象或者具体在现实空间是存在的,而且更进一步,直接将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作为其与生俱来的属性加以认定,而把法律对法人的认可作用仅定位为“发现”和“承认”。

三、个人观点的提出从实践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在该观念提出之前对法律主体的理解犹如天圆地方学说般荒谬。

但从法律实践层面讲,每个时代的人对法理和法律的理解都是由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决定的,历史局限性是谁也跳不出的圈。

因此,所有理论的发展都是逐步的,不存在一步到位的情况,更不论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法律理论。

要探寻法人的本质,我们不妨从同样是法律主体的自然人角度出发,以期能发现双方之所谓有资格成为法律主体的共性。

人类诞生后,在没有法律的时期,当然不存在法律主体。

自从人类社会开始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起,自然人就天然地成为法律主体,这点应该毫无争议。

所以我们可以找出该阶段的法律主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共性:1、有生命的存在物,作为生命人,也是以物质的形式出现的,表现为由物质组成的有生命力的个体;2、有自我意思能力。

但是不论是在欧洲还是中国,全体自然人都成为法律主体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

古罗马的奴隶也是有生命的存在物,也有自我意思能力,但当时的法律就没有确认他们的法律主体资格,而且得到社会的认可。

所以同样作为有自我意思能力的生命人,只要被统治阶级确定为奴隶身份,就失去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

从表面来看,符合一定实体条件的个体能否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和法理无关,而是与法律相关,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但事实上,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实践中一般不会毫无根据地随意确立一项法律制度,而是存在背后深层次因素的推动,该因素通常表现为国家意志,但其本质在有时候除了国家意志层次以外,还会有通过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体现出的社会整体意志的支撑。

例如“天赋人权”是近代人类社会的产物。

当人类在“天赋人权”学说的感召下,奋力追求实现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后,人类全体拥有法律主体资格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共识,这种变化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国家意志在这场观念和行为变革中并没有起正面作用,处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它反而会对变革进行压制。

但从事实来看,强大的国家意志在处于一致状态下的社会意志面前最终做出妥协。

主导该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社会意志。

至此,我们可以从作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处挖掘出成为法律主体的其他必备要件:社会意志认可。

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意志和国家意志并不完全重合,甚至在有些方面表现为直接对立,力量此消彼长。

而法律则是以反映国家意志为使命。

所以阶级社会中社会意志并不能主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但是当社会意志在某方面表现出足够强大的力量时,会迫使国家意志与其保持一致并借助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以此处的社会意志认可可以变更为法律认可。

而该“法律认可”是表现与社会意志重合的国家意志的法律的认可。

但社会意志认可并不是自然人的内在属性,而是其内在属性使得社会意志对其应该成为法律主体进行认可,笔者将这一内在属性命名为“对社会的有益性”,如果说前两点是成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固有的自然属性的话,“对社会的有益性”就是他们固有的社会属性。

通过对称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要成为法律主体,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有生命的存在物;2、有自我意思能力;3、对社会的有益性。

而可以反映法律主体这些要素的表现形式可以描述为:自然生命+自我意思能力+法律生命。

作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体的法人是否具备以上要素呢?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

四、个人观点的论证为方便文章的分析,笔者引入了“准法人”的概念。

所谓的“准法人”笔者将其定位为拥有法理上认定的所有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的条件、但尚未被法律认可的社会组织。

(一)准法人自然生命存在的论证首先,准法人是否为实际存在的生命个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抛开定一种其他内容,首先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一般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5]和自然人的身体主要是由骨骼,脂肪,纤维,皮肤,血液等具有活化功能的物质组成不同,准法人的身体主要由机构和职位组成。

准法人内部的必需机构和职位是在建立时由发起人人为设立的,还有一些机构是在法人的运转中被设立或者删减,而法人内部的工作人员则是内部机构和职位的活化剂,对法人的肌体具有活化功能,他们对维持法人身体的健康运转发挥着无法代替的作用。

没有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些机构和职位就是依据没有生命力的“尸体”。

然而,在法人意义层面上来讲,这些工作人员都是准法人的内部构成要素,并不是独立于准法人的个体,和准法人之间的关系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而非其它。

虽然这些工作人员在除与准法人的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独立的个体,但在这里他们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

他们作为充斥于法人组织体的具有活性的“细胞”存在,尽管具体的工作人员会经常更换,但具体的个人并不具有特定性意义,所以动态的更换也不会影响准法人作为生命体的正常运转。

(二)准法人自我意思能力分析从自然人的角度来看自我意思能力就是自然人在作为法律主体参与到具体法律关系中去时所具备的自我辨认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和自我表达能力。

自然人的意志形成于脑,通过多种特定行为方式表达于外,最终在该自然人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中发挥作用。

形成准法人身体的机构和职位在不同的法人中不尽相同,但是都会有决策机构。

由于这些决策机构在准法人形成之实已经设立,属于准法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在性质上看应当是准法人的脑,是形成准法人意志的器官。

至于决策机关内部各个职位上填充的工作人员在这个意义上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其和准法人的关系应该是细胞和身体的关系。

因此,机构内部各职位上的工作人员单个的一致并不能上升为准法人意义上的法律一致,仅相当于自然人大脑内部思考过程中的“自我思想斗争”。

准法人在被人为创造后,其内部各个机构就开始按照其自身的意志运转,并不受具有法律意义的其他主体意志的支配。

(三)准法人被赋予法律生命的可能性考量1.准法人是否因符合国家利益而直接被国家意志使用法律机器认可其法律主体资格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在法律成为阶级统治者用来治理国家和其他阶级的工具以来,法律就成为阶级统治者的附庸,而其总是要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意志。

符合成为法律主体各项条件的准主体——古代的奴隶——甚至被法律认定为纯粹的客体,和普通财物划入同一行列,就是因为这样做更符合统治阶级利益。

同样,符合成为法律主体各项条件的组织能否因其存在符合统治阶级利益而被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认可,则需要从其产生后的作用谈起。

不论这些准法人是否具有盈利性,其共同的特性就是具有大于单个自然人的力量。

这种力量如果在国家可控的范围内时,他们表现出的作用是有利于国家利益的。

首先,国家有了更多的税收来源,可以增强统治阶级力量,进而更好地维持国家秩序稳定。

其次,有助于增加国民的就业,稳定社会基础。

再者,国家可以通过直接控制各个准法人而达到控制国民的目的,减少直接的阶级冲突。

但人类社会发展到当代,准法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日渐壮大并先后被世界各国以法律方式承认为法律主体却是不争的事实,这又是何原因?笔者的观点,促成这一变化的决定性因素正是社会意志。

2.准法人如何因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而被社会意志支持从而获得法律生命准法人是社会组织的一部份,其因自身对社会的正面作用而得到社会意志的支持,但是当这类组织数量很少时,这种利益并不足以使社会意志公开地以自身力量影响国家意志并迫使其承认准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但是随着近代各种技术的发展和地理大发现,引发了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为了克服个人力量在商品经济中的有限性,各种社会组织应运而生,这种因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巨大潮流使得国家抑制力量的相对弱化。

准法人由于在此时从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中脱颖而出,其带来的足够可观的社会利益迅速统一了多数社会阶层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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