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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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为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为例

本文 的实证研 究将 采取 三种进 路 : 一种 是普 查式 的数据 分析 , 一种是亲历式 的现场 描述 , 还有一种 是旁
京: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1 ; 20 张智 辉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研究 (2
[ ] 国家哲学社科项 目, 0 ; z. 2 5 张淑玲 . 0 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研究[ ] D
发现 的问题 , 只会是其 他条 件相 对较 差 的法 院存 在的
问题 的“ 最小 公 约 数” — 只有 从这 些 基本 的问题 入 — 手 , 能发现 和解决更 多 的问题 。 当然 , 才 ③ 由于笔 者精
为非法证据 排 除规 则 的研 究 贡献 实 践方 面 的知 识增
量。
① 参见有关文献 : 杨宇 冠 .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研 究 [ .北 ( M]
中图分类号 : F 3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近年来 , 在法律 规则 的应然层面 , 非法证 据排除规 则 的研究 已经有 了较 为充 分 的进 展 , 于该规 则 的含 关
义、 价值 以及 理论 和 现 实 意 义 , 乎毋 庸 笔 者赘 述 。 似 ①
个大省 ( G、 ) H、 z 的法 院 ( 主要 是 中级 以上 法 院 ) 为 作
处于尴尬境地 。其 中有 立法技 术方面的原因 , 有 司法制 度和价值 观念层 面的原 因, 也 因此 , 完善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在
则上 . 不能仅限 于证据规则层 面的努 力, 而应该在更广阔的视 野 中进行改革, 以推动相 关配套制度 的完善 。
关键 词 :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讯 逼供 ; 非 刑 实证 研 究 ; 法 实践 司
的运作 , 城市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被作者有意无意 的回 了( 避 苏力 . 送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015年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最新研究)

2015年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最新研究)

浅析我国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刑事非法证据的采信问题,随着近年来对保障人权的重视而逐渐被司法界所关注。

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切实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和水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不仅在于写到制度中、喊在口号上,关键还是要实施。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面临着诸多观念、制度上的障碍,这直接降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

笔者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建设本身、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状况和面临的困境方面,浅略地谈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司法前景,提出一点个人的拙见。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困境改革前景正文: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美国著名法学家John N.Ferdico认为,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是持肯定的态度。

1、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中,都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a o I e h iA ru u l , ySc l cne di )  ̄m l fn r ,  ̄ a gcl r 、 t oi i c i n n 5 ' i taU e ( aSe E t o
2 1 年第 3 ( 1 卷 总第 5 期) 00 期 第 2 1
疑人 、 被告人是被 国家专 门机关所 追诉 的对象 。尤其 是在侦查
正案关 于禁 止非法搜 查与扣押 的规 定 、 五修正案关 于不得 强 第
迫被告人 自证其 罪的规 定 ; 国基本 法第 1 至第 2 德 条 O条 中体 现 的“ 法治 国家程序原则 ” 的规定 ; 国《 法 人权宣言 》 7 第 条关 于
对人权 的尊重 和保护 是现 代 法治文 明 的集 中体现 。在各
不可忽视 的作 用。本 文试 图通 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有关基本 问题 的探讨 , 出在 我 国设立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意见和 提
构想, 完善我 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提供 一些参考。 为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非法证 据 ; 除 排
中 图分 类 号 : 9 52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0 0 0 -0 2 - 0 10 - 4 82 1 ) 3 0 9 3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在世 界 范围 内得 以普遍 确 立 , 这是 由 其所具 有的多方面 的价值 与功 能所 决定 的。具体而 言, 表现在
三个方面 : 一是保 障人权 ; 二是维 护法治尊严 ; 三是促进案件 实
体 真实 的发 现 。
1保 障 人权 .
权, 各国元 不在立法 中对 国家机 关 的权 力进行 了规 范和制约 。 这 种制 约有 时来 自于 宪法 性 的文件 。如美 国联邦 宪法 第 四修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些收集 、 提供 证 据 主 体 不合 法 的证 据 , 内容 不合 法 的证 据 , 现 形 式 不 合 法 的证 据 , 然 不 是 合 法 证 据 , 也 表 虽 但
不 属 于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 论 及 的 非 法 证 据 由此 不 难 看 出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所 要 论及 的非
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又要 兼 顾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要 追 求 既
实 体 正义 和程 序正 义 的实 现 .同时又 要 节约 司法 资源 , 提高 司法 效益 : 既要 通过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设 置化 解 社 会 矛盾 . 又要在 制 度设 计上 充 分考 量 本 国 国情 而有 所 创 新 非 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的确 立 绝不 意 味着 侦查权 力 的 弱 化 , 一 点 从 修 正 《 诉 法 》 有 配套 设 立 沉 默 权 制 这 刑 没
利 。为 此 , 国采 用 严 格 排 除 法 . 有 “ 外 ” 规定 但 美 虽 例 的
程 . 适 用 应该 在 统 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其 以更 加 完 善 的排 除程 序 确 保该 规则 正 确 实施 . 障 司法 公 正 保

适用 很 少 . 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的立 场 没 有松 动 但 从 我 严
( ) 国确 立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非 法 证 据 一 我
并 非 广 义 的 概 念
刑 事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非 法证 据 是 狭 义 的 非
法 证据 , 即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查 人 员 、 察 人 员 、 判 侦 检 审 人 员 违反 国家 宪 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 收集 证 据 应 遵 守 之 原 则 、 序 、 限 的 规 定 , 犯 当事 人 的权 利 而 取 得 程 权 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范 围划 定 为 : ( 1 ) 执法 机 关 违 反 法 定 程序 或者 超 越 职权 、 滥 用 职 权
时制 作 的调 查 收集 的证据 材 料 .抑或 是 执 法 机关 以非 法 的证 据 为 线 索 获 取 的其 他 证据 。( 2 ) 律 师或 者 当 事人 采 取 非 法手 段 收 集 、 制 作 的证 据材 料 。也 有 人 主 张凡 是 收集 证 据 不 合 法 的 ,就 是非 法 证 据 表 现在 三个 方 面 : 第一 , 收 集 证 据 的主 体 不合 法 ; 第二 , 收集 程 序 或 方 法不 合 法 : 第j. 收集 证 据 的 种类 或 来 源 不合 法 。随着 人 类 社会 进 步 和世 界 人权 状 况 的 发展 .以 及各 国对 非法 证 据 危 害性 认
定程 序 , 收 集 能 够 证 实犯 罪 嫌 疑 人 、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 罪 情 排 除规 则 通过 对 侦 查人 员 违 法所 得 的证 据进 行 排 除 的方 式 .防止 节轻 重 的 各种 证 据 。严 禁 刑讯 逼 供 和 以 威胁 、 引诱 、 欺 骗 以及 其他 非法 方 法 收 集证 据 ” 这 样不 完 整 和缺 乏操 作 性 的条 文 。 为 了解 决 司 于 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诉 法 > 若 干问 题 的解 释 》第 6 1条 规定 : 了侦查 人 员任 意 侵 犯公 民 的宪法 性 权 利 .防止 将 非法 证 据作 为 起 诉 和 定罪 的依 据 . 从 而 使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人 的宪法 性 权 利在 受 到 我 国刑诉 中对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确立 .不仅 体 现 了我 国形
我 国原 来 的 刑事 诉讼 法 中并 没 有有 关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的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摘要:证据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然而,综观我国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却发现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更别提非法证据了。

直至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通知,才弥补了刑事诉讼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下面笔者拟围绕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背景任何一项立法的颁布,背后都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

2010年6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们的期待中公之于众。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之所以会出台此项规定,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考虑:1、立法背景综观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

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仅仅是粗略的框架性规定,许多细节方面没有涉及。

具体到三大诉讼领域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能够找到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尽管其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原则又原则,但到了刑事诉讼中领域,却连这样的专门规定也没有,更谈不上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法律后果等具体加以规定。

(1)在民事诉讼中,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前,也有过专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来源:说刑品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理解与适用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理解与适用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则 。非 法证据排除 规则的确立 , 是我 国刑 事诉讼制度进 一步 民主化 、 法治化 的重要标志 , 也对维护 司法公正 , 防止
冤假错案具有 重要意义 。在 司法实践 中 , 正确适用该规则 , 不仅有利 于减少 和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的发生 , 保 障犯罪嫌 疑人 的合法权益 , 更 有利于规范执法 , 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 保证办案质量 。但是 , 该规则 目前 尚不完善 ,
析发现 , 使用非法证据作 为定案依据是导致该起错 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再 次 出 现, 不再让冤假错案为司法工作蒙羞 , 笔者认为 , 当 务 之 急 要 加 强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理解 。

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 第5 4 条第一款规定 , 哦 国对 非法 证 据 的界 定采 狭 义 说 , 认 为非 法 证据 即手
《 实事求是 》2 0 1 4 年 第2 期
法学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理解与适 用
以新《 刑事诉讼法》 为视 角
地力娜尔 ・ 君马克
( 中共新疆 区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 新疆 乌鲁木 齐 8 3 0 0 0 2 )
摘 要: 2 0 1 2 年3 月 新修订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诉 讼法 》 首次 以立法 的形式 明确规 定 了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冤假错案 , 这个对于司法 工作来说 最为沉重 、 最为羞愧的话题 , 近日 来 因浙江萧山五青年劫杀司
机 案n 错 判 的曝 光 又一 次 成 为人们 关 注 的焦 点 。分
法等几种 。但从狭义上讲 , 非法证 据是指侦查人员 违 反 法律 规 定 的程 序 或方 法 而获 得 的证 据 , 即广 义 说 中的手段不合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自产生以来,因其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方面的贡献颇为显著,备受各国推崇。

许多国家将其内化到本国法律当中。

而中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几乎为空白,且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界定、价值、存在问题及其在我国的构建设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unlawfully obtainevidence),是指对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没有定义。

二、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刑事非法证据最为明确的界定。

但是笔者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出现的,其类型理应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四种。

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先应当建立在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做出如下延伸和完善:(一)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只能是一种证据材料,由于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没有事实上的证明能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表现形式、取证人员、取证程序合法,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应予排除。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 ) 除 规 则 的 社会 价 值0 二 排 排 除规 则 的社 会 价值 指 它对 社 会作 为 一个 整体 , 以及 这 个社 会 所
奉行的原则所具有的价值 。排除规则虽然对社会中的某些个体造成 了 不 利 , 却 维 护 了社 会 整 体 价值 观 。 但 ( ) 三 体现对人 的尊重 只 有 当法 律严 格 规 定“ 具有 合 法手 续 的条 件 下将 强 制措 施适 用 在 于经 正 当 程序 确认 的犯 罪 嫌 疑人 或 被 告人 ” , 个 社会 成 员 的利 益 时 整 才 能得到维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通过这种规定对保障人的权 力 , 现 出 对人 的尊 重 。 体 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非法 证 据排 除 规 则具 有 如此 重 要 的社会 价 值和 刑 事 司法 价值 , 我 们应该加以吸收借鉴并应用于司法 实践当中去。 然而 , 这一规则我国 在的刑事诉讼的适用 中却 出现了一些 问题: ( ) 于 非 法取 得 的 实 物证 据 是 否 予 以排 除 的 问题 一 对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排 除 非法 取 得 的言 词证 据 , 是 对于 非 法取 得 的 但 实物证据, 无论是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没 有做 出是否予以排除的规定。 ( ) 于 以秘 密 侦 查 手段 所 获 得 的证 据 的 可 采性 问题 0 二 关 由于我 国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手段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以 所 也就更谈不上对秘密侦查手段所得的证据的可采性 的规定了。 ( ) ‘ 树 之 果” 三 对 c 毒 的处 理 问题 “ 毒树” 指的是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 ,毒树之果” “ 指的是“ 毒树” 从 中的线索取得的证据 。也就是说, 凡经 由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 , 都是 “ 毒树” 由其 中获取 资料而取得的其他证据则为“ ; 毒树” 果实”“ 的“ 。毒 树之果” 的收集程序本身是合法的, 只是在发现 该证据之前的程序是 违法的。 毒树之果” 当如何处理, 对“ 应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 司法解释 都没有具体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 常常导致既用“ 毒树” 又食 “ 毒树之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我国实施的状况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我国实施的状况浅析

在历史上 我国即没有专 门的非法证据排 除程序也 没有 专门的非 法证 据排除规则 , 只是相关 的几个 条文和 司法解 “ 释体现了它的诉讼精神” 一 此 , 。【 对 有学者从四个方面进 行了
论述 ,首先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对侦查 机关收集犯罪证 “
据的行为 , 出了一些 义务性 和禁止性的法律要求 , 没有 提 但 规定 ‘ 非法证据 ’ 的性质 和范围 , 也没有 就非法证 据的排 除
的, 法庭则确认 该供述的合法性 , 准许 当庭宣读质证 ; 否则 , 法庭将依法对该供述予 以排除 , 不作为定案 的根据 。 我 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虽然仅仅 十五条 ,但 它对 我国
办 案人员在刑事 诉讼 过程 中的行为提 出了更 高的标 准 、 更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安部 、 公 司法部 、 国家
公诉人将要承担 对取得供述合法性进行举证的责任。第 三,
控方 的具体证明 , 即具体证明供述 取得 的合法性 。公诉人向
法庭提供讯 问笔 录、原始 的讯 问过程 录音录像或 者其 他证 据 ,提请法庭通知讯 问时其他在场人员 或者其他证人 出庭 作证 , 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 , 提请 法庭通知讯 问人员 出庭作证 , 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 以证 明。第 四 , 控辩 双 方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 的质证 。公诉 人举证后 , 控辩双方可
得实物证据 ……” 这 就使将 “ 府置 于被 告的地位 来为 他 日 政 自己的行为受审”1 1 3 的这一机制 空缺化。而导致在 司法 实践 中, 刑讯逼供 , 滥用职权 , 侵犯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人 、 证 被 害人及其其他人员合法权益 的现象频发 。究其原 因就 在于 相关的“ 实施性规则 ”l P 的缺失 , 也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的缺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 于何 谓非法 证据 , 未有 统一之 界定 , 作者认 为 , 非法证 据是 合 法证 据 的对 称 , 即凡是 内含 非法 因素 的证 据 , 括获 取手段 、 包 获
三 、 善我 国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体 系 完
( ) 立庭 前证 据 审查制 度 二 设 我 国 没有庭 前 审查制 度 , 有证据 包 括非 法证 据 , 律进入 所 一
无论 如何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定》 《 对刑 事证 据制度 作 出了一系 庭 审 , 由审理 案件 的法 官进 行判 断 , 对其 心 证产 生重 大影 响 。即 列 的补充 和完 善 ,是 刑事 诉讼 程序 从 粗放 走 向精细 的的重 大举 使这 些证 据最 终被认 定为 非法证 据应 予排除 , 可能 仍会对 法官认 措。 定 案情产 生 些许 影 响。 因此建 议设 立庭 前证 据审 查制度 , 由预审 二 、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概 述 非 法 官对证 据进 行 审 查, 除 非法证 据 , 免 对庭 审法 官产 生不 良 排 避 ( ) 一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的 内涵 影响。
L g l v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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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 ) 0 年 月上 1 0
浅 议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确 立 的 意
兼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艾 丹
摘 要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现 了惩 罚犯 罪和 保障人 权 两大 目标之 间的冲 突 与平衡 。我 国如何 构建 科 学合 理 的 非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系, 都是 理论 界 和 司法 实践部 门关注 的问题 。近 日《 一直 关于 办理刑 事案 件排 除非 法证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以 (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
调查 。
二 、我国非法证 据排除规 则的具体 运 作
近年来 ,随着 中国司法 改革 的不 断深入 , 正当程序 理念逐渐 在 中国扎根 ,而 反映正 当 程序理念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也渐渐 地受到 了国 内立法界和司法界 的重视 。 21 0 0年 5月 3 O日出台 《 除规定》对我 排 国非法 证据 的排 除规定 了较为详细 可行的具 体操作程序 ,标 志着我 国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的正式 建立 。下 面本文就 对 《 排除 规定》 中 确立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作一简要 的阐述和 评析。 ( )非法言词证据 的概念 一 《 除规定 》第 一条确 立 了非 法言词证 排 据的概念 和范 围,包括采 用刑讯逼 供等非法 手段取得 的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供述 以及采 用暴力 、威胁等 非法手段 取得的证 人证言 、 被 害人陈述。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 ,《 排除规 定》将证人 证言和 被害人 陈述也纳 入 了非法 言词证据 的排除 范围,这 与美国的 排除规则 是不 同的,可谓中国的特色 。 ( )排除非法证据 的主体 = 我 国非法 证据排 除的主 体不仅包 括审判 机关还 包括检察机关 。《 排除规定》第三条确 立 了人 民检 察院排 除非法证据 的权力 。在法 庭 审理过程 中法 院对 于非法取 得的证据 有审 查判 断并予 以排除 的权 利 ,同样 ,检察机 关 作 为我 国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对在 审查批捕 和 审查起 诉过程 中遇到 的非法证据 也应 当赋 予 其 审 查判 断 并 在符 合 条件 时予 以排 除的权


非法证据排除j贝 的涵义 晚Ⅱ
( )“ 法 证据 ” 的概 念 一 非 我 国对 “非法证据 ”的理解在 理论上 存 在两种观 点。一种观 点认 为,“ 非法 证据”是 指违 反 《 刑事 诉讼法 》及相关 司法 解释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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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摘要:新的国内立法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不完善之处,并且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从刑讯逼供的视角出发,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困境并且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传统思维的影响、滥用侦查权以及固有的工作模式等。

提出诸如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完善惩罚制度和后续救济手段、深化保障人权的思想及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等整改方案,以达到使该规则在我国更好的适用、减少刑讯逼供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违法刑讯的惩罚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现状在国际范围内,我国先后签署了许多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并且在1986年签署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条约》。

在本国范围内,除了宪法对“保障人权”赋予了公民根本权利外,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称两个《规定》)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律中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立法过程,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致力于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非法证据”规定不清晰。

过去条文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认定“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及“欺骗”等几种违法的行为方式,那么具体以什么方式、什么程度才是刑讯逼供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规定》对什么是非法证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够被穷尽,这也给法官自由裁量,制造了障碍。

该规定还有两点问题:第一是“回避了‘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第二是“口供的排除只针对‘刑讯逼供’这一种情况,没有‘威胁’这个种类”。

并且条文也只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并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做出规定。

虽然通过“补正”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与否的依据,但是立法上还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方便实践的运用。

其次,法律责任承担主体较单一。

当有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行了违法取证,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体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集体责任和国家责任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认可的责任归责方式。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1.法律规定的缺陷由于相关条文对何为“非法证据”的界定的范围太过狭窄,仅仅“锁定”了几种具体违法手段,却并没有对其他方式取得的供述是否采纳进行规定。

例如“超期羁押期间获得口供,违反法律关于讯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身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是否少于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个别进行”及违反法律关于首次讯问回避权的告知、聘请律师权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正是因为条文的狭窄简单,覆盖性不强,变相的“刑讯”已经广泛出现,而不局限于条文规定的几种形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不乏出现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陕西麻旦旦案和河南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

2.侦查权利的滥用首先,传统的侦查思维模式使侦查机关追求打击违法犯罪,提高侦查和破案的效率。

在观念上没有接受“宁枉不纵”、“程序正义”等思想,不能接受因遵循了法定程序,而使侦查权受到各种束缚的观念。

其次,拥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着侦破案件的主要任务,而法院在审判前是不能参加任何活动的,不能进行监督,受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寻求救济。

那么,这样的审查与监督无异于“自我审查”,并更加纵容了侦查机关对权利的扩张,使之理所应当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取证。

最后,在我国,看守所和刑侦部门都是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置的,所以看守所是直接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刑侦工作服务的。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3.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被搁浅《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辩护方承担非法口供初步的证明责任,然后控方承担证明合法性的责任。

其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具有一定科学性和进步性。

然而实践中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进一步的证明责任并没有转移给控方。

法庭上控方作为掌握大多数证据的一方,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证明责任,法律也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

即使刑讯逼供的辩方,法院也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由于控方的不配合,法庭也变得“爱莫能助”了。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人权思想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日趋一体化。

其核心理论基础都是“政府只有在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保障的前提下,才能采取限制或剥夺基本人权的强制性措施以及给个人定罪判刑”。

保障人权同时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价值之一,是现代法治的体现。

2.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排除规则的不断完善缜密会使司法机关首先在理论意识上有权力的限制,使得侦查机关能够时刻遵循法律的规定,让非法证据排除这种程序正义的思想深入人心。

正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痛苦将提示软弱者作出交代……无辜者处于比犯罪更坏的境地”。

可见,建立更加完备的刑事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已是当务之急。

3.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例子,这是由于我国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根深蒂固。

也已形成只要遵循实体能得到结果,程序法只是形式罢了。

“而没有认识到程序法所不依附于实体法而独有的内在价值,更未理性认识到有时违反诉讼程序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远远超过违反实体正义的结果”。

由于过分重视实体法,忽略了程序正义,致使错案频发,公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权威的树立。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杜绝刑讯逼供的建议1.明确法律的界定要进一步明确“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概念的含义。

为了更方便而准确的界定非法言词证据,法律应该对其外延作出更具体、详细的规定。

条文的规定始终以保障人权为理论基础,然后具体罗列其他手段。

例如将剥夺休息的权利、使被讯问人忍饥挨饿、疲劳、声光刺激等其他心理和生理折磨方式进行列举。

2.细化相应惩罚制度对于惩罚机制来说,应该改变以国家责任和集体责任为主的责任承担模式,应该加入对个人惩罚制度的规定,使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相结合。

相关条文应当加入关于侦查机关内部惩罚制度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可以参考行政责任并进行赔偿,在思想上预防进行刑讯逼供的动机。

针对控方不作为,《规定》虽然表明:“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经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又有什么后果会因为侦查机关怠于履行举证责任而不利于侦查机关?所以应明确,如果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以及应当出庭的侦查人员拒不出庭,就可认定被告人在审判前所作供述为非法言词证据。

其将受到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案件以外的惩罚。

3.确立可行性救济制度针对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和控方将“非法”变成“合法”,损害辩方的宪法权利,“应当赋予申请排除某一非法证据而没有得到许可的辩护方,通过上诉来获得上级法院加以复审的机会。

使得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可以纳入上诉法院审核范畴。

申请人或者还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如果不满复议结果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核。

在此期间原审理应中止,等待复议复核的结果。

1.以保障人权思想为核心在国际一体化的趋势下,民主化的刑事诉讼也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

保障人权的思想更是体现在反对酷刑、不人道和其他侮辱人格等相关文件中。

过去的历史阶段由于社会不稳定,惩罚打击犯罪是当时的追求目标。

然而当今社会情况相对稳定,各国对人权的重视也是符合发展潮流的。

我国也秉承与国际接轨,构建和谐社会,当然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时刻体现到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2.注重口供以外证据的收集我国刑侦的传统思想是非常重视口供作用的,如果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节约成本提高办案的效率。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就要从侦查人员的工作思想上进行转变,使之不再一味追求口供,而是对口供以外的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

这种转移虽然暂时会使办案效率下降,但会逐步提高侦查水平和技术。

1.规范审讯活动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入讯问场所前,建立健康状况检查制度、并建立健康档案。

如此,被讯问人的身体状况有了参照标准,对于判断其是否受到非法讯问,提供了可靠依据。

同时对审讯场所的地点进行规范,在侦查机关或规定以外的地点不能进行讯问。

也就是说一经拘留审查就得及时转入看守所,而不在警察机构停留。

还要保证被讯问人所在场所的环境符合基本人权条件。

2.实行讯押分离在我国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导致在看守所讯问和在侦查机关内部讯问没有实质的差别,看守所作为羁押的执行者不会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活动予以有力的监督。

所以,羁押场所应该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

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各部门之间有效的监督作用。

3.借鉴国外的律师在场制度律师在场权在国外看作是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起着重要作用。

律师在场制度指“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辩护律师有在场旁听、监督的权利。

”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被讯问人的权利,还可以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监督。

综上,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领域已逐步确立并不断完善,这是现代法治、民主法制的表现。

然而在构建的同时,还要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使程序的价值体系具备多元化特征。

刑事非法证据的日臻完善,会对我国的程序法的严格、刑侦思想与刑侦技术进步有很大的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技术引进”,所以在我国确立刑事证据排除规则、杜绝刑讯逼供还要结合“本土”的环境,才会有更好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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