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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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失业保险费核定、征缴业务规程

(试行)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费登记、核定及征收、征缴业务操作程序,现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为信息系统)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请各企、事业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失业保险费核定征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其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规程由失业保险信息登记、缴费基数核定、费用征收、欠费补缴、基金入库等环节构成。失业保险费按照“按月申报,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原则进行征缴管理。

一、参保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动、申报业务,办理期为每月1日至15日,逾期次月申报。

二、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成立单位、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首次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以内到所在地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单位基础信息登记

新参保单位登记时须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础信息表》(纸质,电子报盘),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基本信息表》(电子报盘、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职工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6、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当月工资表)复印件;

7、原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提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第一次参加失业保险盖有单位所在地办事处核定章的《职工数据采集表》及中途变动的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表、第一次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8、《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

(二)、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银行账号、

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在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发生变化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三)、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时,应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合并分立。参保单位合并分立前,被合并或被分立的单位应足额缴清原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合并、分立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合并、兼并、分立的相关文件材料;

2、涉及合并、兼并、分立单位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需合并、兼并、分立单位人员名册;

5、原单位在地方税务局缴纳当月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单位基础信息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时,参保单位应缴清应缴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注销登记。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单位注销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

料: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和材料;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手册》;

4、单位注销书面申请。

三、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一)新增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登记

参保单位新增就业人员(新增就业人员为从未参加失业保险且未纳入信息系统的就业人员)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办理时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基本信息表》(电子报盘、纸质文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劳动合同鉴证名册、调动手续表等(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停保登记(暂停缴费登记)

参保人员发生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参军、升入全日制学校、劳改劳教、在职人员失踪、停薪留职等情况时,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停保登记。办理时正确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应征入伍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入学通知书,被劳改劳教证明、法院开具的人员失踪等相关材料和证明;

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表》、《城镇户口填写》

3、《农民工合同制工人参保情况表》、《农民户口填写》

4、《昆明市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个人缴费工资情况表》

5、《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

6、《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

7、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内应具备以下材料:①就业录用备案手续如(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等);②劳动合同书(实行全员合同制后,每个职工均应有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及机关工勤人员除外);③单位与个人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④其他应进入个人档案的材料(可作为附件);⑤牛皮纸档案袋(每人一份)。

注:1、以上表格用碳素笔填写后加盖公章。

2、农民工:缴费不满一年或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不退档案。

(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登记

参保人员发生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录用为编制内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除外)等情况时,原单位应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缴费登记。办理时参保单位正确填

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离(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材料。(复印件)

(四)暂停缴费人员续保登记

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续保登记,如果为该人员办理停保的失业保险部门不属于单位所在地时,参保单位应首先到其办理停保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停保缴费人员转移登记后方可办理此项登记,办理时认真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鉴证名册、调动手续表等(复印件);

2、《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单位核定关系转移

参保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该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转移登记。转出地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单位转移时,须先由转出经办机构确认参保单位已缴清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转移申请;

2、单位转移原因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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