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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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北京工伤赔偿标准

2021最新北京工伤赔偿标准

2021最新北京⼯伤赔偿标准北京市2021年度社会平均⼯资以9910元/⽉作为计发基数。

⼀、⼯伤伤残⼯伤保险待遇计算⽅式(⼀)2021年北京市职⼯因⼯死亡,其⼯伤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为59460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为6个⽉的北京市上⼀年度即2020年职⼯⽉平均⼯资,以9910元/⽉作为计发基数);2、⼀次性⼯亡补助⾦为876680元(因⼯死亡职⼯⼀次性⼯亡补助⾦赔偿标准为: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即43834元×20);3、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2021年北京市职⼯⼀级⼯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1、⼀次性伤残补助⾦赔偿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但最⾼为802710元(9910元×3倍×27个⽉),最低为160542元(9910元×0.6×27);2、伤残津贴:⼀级伤残为本⼈⼯资的90%(最低为5351.4元/⽉),直到本⼈退休或死亡,按⽉⽀付(9910元×60%×90%=5351.4元);3、养⽼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三)2021年北京市职⼯⼆级⼯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1、⼀次性伤残补助⾦赔偿标准为:⼆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但最⾼为743250元(9910元×3倍×25个⽉),最低为148650元(9910元×0.6×25);2、伤残津贴:⼆级伤残为本⼈⼯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5054.1元/⽉),直到本⼈退休或死亡(9910元×60%×85%=5054.1元);3、养⽼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会有关结婚生育住院去世退休慰问和困难补助的规定

工会有关结婚生育住院去世退休慰问和困难补助的规定

北京XXX公司工会委员会XX工会发 [202X] 0X号结婚、生育、住院、去世、退休慰问和困难补助的规定为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开展“送温暖”活动,把关心、服务和帮扶困难职工的工作做细做实,规范有关结婚、生育、生病住院、去世、退休的慰问和职工困难补助,依据《基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及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日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公司在职职工。

二、慰问项目及标准、办理程序1、结婚慰问1)职工本人结婚:在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贺金600元。

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给予贺金300元。

再婚的一律给予贺金200元。

2)办理程序:本人领取结婚证6个月内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工会申请。

2、生育慰问1)职工本人或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初次生育的给予贺金500元,第二次及以上生育的给予贺金300元。

双胞胎及以上的不另给予贺金。

2)办理程序:在子女出生6个月内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工会申请。

3、生病住院慰问1)职工本人生病住院的,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工会进行看望慰问,根据病情程度给予100-500元的慰问品。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一次。

2)办理程序:将病假条、住院证明或住院费用清单首页复印件提交工会备案。

4、死亡慰问1)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死亡的,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慰问金800元。

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给予慰问金500元(慰问金的受给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确定)。

职工父母或子女死亡的,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慰问金500元,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给予慰问金300元。

2)现场悼念慰问时可另赠送花圈1个。

慰问金的受给者为公司职工2人及以上的,只支付给其中任意1人。

职工的公公婆婆、岳父岳母死亡的,不在慰问范围内。

3)办理程序:死亡3个月内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销户证明)、丧亲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工会申请。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用实行全市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所有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本市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六条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本⽂中,店铺⼩编已为⼤家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家查阅使⽤。

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1级⾄4级⼯伤伤残赔偿标准(注:⼀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1、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

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工人伤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人伤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人伤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人社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社部、财政部:企业职⼯基本养⽼保险遗属待遇暂⾏办法(⾃2021年9⽉1⽇起施⾏)企业职⼯基本养⽼保险遗属待遇暂⾏办法第⼀条为保障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参保⼈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员(包括在职⼈员和退休⼈员,以下简称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次性待遇,所需资⾦从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统筹基⾦中列⽀。

第四条丧葬补助⾦的标准,按照参保⼈员死亡时本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在职⼈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份参保⼈员),以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基数,根据本⼈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数为3个⽉;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数为6个⽉;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数为9个⽉;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数增加1个⽉。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数最⾼为24个⽉。

(⼆)退休⼈员(含退职⼈员),以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基数,根据本⼈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发放⽉数(计算⽅法与在职⼈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减少1个⽉,发放⽉数最低为9个⽉。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时间计算到⽉。

第六条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份参保⼈员以记⼊个⼈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在职参保⼈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付遗属待遇。

北京遗属待遇申领表格

北京遗属待遇申领表格

北京遗属待遇申领表格
摘要:
一、北京遗属待遇申领简介
二、北京遗属待遇申领条件
三、北京遗属待遇申领材料
四、北京遗属待遇申领流程
五、北京遗属待遇申领公示及查询
六、注意事项
正文:
一、北京遗属待遇申领简介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是指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后,其遗属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领取遗属待遇。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北京遗属待遇申领的条件、材料、流程以及公示查询等相关信息。

二、北京遗属待遇申领条件
1.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三、北京遗属待遇申领材料
1.申领人居民身份证;
2.申领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承诺书》(现场办理须加盖单位章)。

四、北京遗属待遇申领流程
1.现场办理:参保人所属单位进行办理;
2.线上办理: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北京人社APP进行办理。

五、北京遗属待遇申领公示及查询
1.公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已审核通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信息进行公示;
2.查询:公示后的名单及申领进度,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北京人社APP进行查询。

六、注意事项
1.申领人应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申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请及时关注公示和通知,确保待遇及时到账。

通过以上介绍,希望能帮助您顺利完成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

在办理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顺利领取遗属待遇。

丧假国家规定2020文档2篇

丧假国家规定2020文档2篇

丧假国家规定2020文档2篇2020 document of national regulations on bereavement leave丧假国家规定2020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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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丧假国家规定2020文档2、篇章2:北京丧假国家规定2020文档篇章1:丧假国家规定2020文档丧假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下面是小泰整理的关于最新丧假国家规定内容,当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随小泰前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你提供参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北京市丧假国家规定

北京市丧假国家规定

北京市丧假国家规定
概述
丧假是指在个人家庭成员死亡时,为了处理丧事等相关事务而休息的时间。

丧假的规定一般由国家劳动法和各地对其的规章制度所规定,各地对丧假的休假天数也有所不同。

国家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家庭成员死亡时应有丧假。

丧假的时间由国家规定,根据家庭成员的关系有不同的休假天数。

•父母连续休3天
•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生活在一个居住区域内且有亲属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休假3至7天
以上规定仅为最低休假天数,单位或劳动机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较长的假期或进行合理的时间安排。

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的丧假规定更加细化,职工在家庭成员死亡时的丧假规定如下:
•父母:连续丧假7天
•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生活在一个居住区域内且有亲属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丧假5天
在丧假期间,职工可以享受工资待遇。

另外,北京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丧假,包括:
•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享受婚假期间,父母死亡丧假时间在婚假期间内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21天;
•因怀孕、分娩或流产利用产假期间,父母死亡丧假时间在产假期间内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21天;
•丧假期间所应享受的津贴、补贴待遇按照当时职工工资的标准执行。

在以上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根据情况向单位提出申请请假。

结论
丧假是一种特殊的休假,是为了让职工有更多的时间处理家庭成员死亡时所带来的丧事等相关事务。

各地对丧假的休假天数会有所不同,特殊情况下的丧假也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享受丧假期间,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满足职工对于更好的生活品质的要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及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经办业务。

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第五条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须携带下列证明材料:(一)工伤职工身份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五)因工死亡的,需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七)跨统筹地区就医审批表;(八)本市与外省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出)具的住院结算单据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单(票)据;(九)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死亡身故赔偿,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身故赔偿标准是:夫妻双方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85%;子女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35%;父母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17.5%。

二是被保险人伤残赔偿,根据伤残程度,不等额发放被保险人死亡身
故赔偿金,全部或部分赔偿被保险人死亡身故赔偿金。

三是抚恤金,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领取被保险人养老金总额的5%的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是临时抚恤金,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领取被保险人养老金总
额的20%的临时抚恤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五是老年医疗补贴,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
可享受老年医疗补贴。

六是葬费补贴,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享受葬费补贴,根据北京
市有关规定,给予2000元以内的葬费补贴金额。

北京丧假规定

北京丧假规定

北京丧假规定
北京市《劳动法》规定,职工因家属死亡或者因其他重大事故去世,经用人单位证明可以享受丧假。

具体的丧假天数根据职工与死亡家属的关系有所不同。

根据《劳动法》,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因去世可以享受丧假。

其具体天数如下:
1. 父母、配偶去世的职工享受7天丧假。

2. 子女去世的职工享受3天丧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需要处理丧事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丧假,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届时可以延长丧假的天数。

在享受丧假期间,职工将继续领取正常工资待遇,丧假期间不会对职工的工资产生影响。

此外,北京市近年来也对丧假规定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

2014年4月,《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明确规定,在家属死亡期间,职工享受丧假期间不得安排参加文娱活动、举行社交活动等。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丧假规定是比较人性化和合理的,对职工在家属去世时给予了一定的照顾与关怀。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积极配合职工享受丧假,并尽量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规定的丧假制度是最低限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订立更加优厚的丧假制度。

因此,如果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对丧假规定有更为优惠的规定,职工可以按照单位的规定来享受丧假。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

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退休是人们工作生涯中的重要转折点,对于退休人员来说,退休后的生活也存在一定的经济压力。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一位退休人员去世时,需要给予其家属一定的补助以缓解经济困难。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标准。

首先,北京市对于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标准根据其不同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分类。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退休人员,另一种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对于职工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按照《北京市工作人员退休补助办法》的规定,若职工退休人员在职工作期间已经交纳了医疗保险费,那么在其去世后,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具体的补助金额则根据职工退休前的职工工作年限和退休工资的比例进行计算,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同时,职工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子女(包括义务教育期限内)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则根据退休前的工作年限和最后一年的基本工资、津贴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以继续享受丧葬补助,其金额标准则与退休人员本人的补助标准相同。

除了基本的丧葬补助外,北京市还为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退休人员家庭提供了额外的补助。

比如对于独生子女的退休人员家庭,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子女可以获得一定的供养亲属津贴。

此外,对于特困家庭的退休人员去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费用的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去世补助的发放条件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

通常要求退休人员在去世前一直保有有效的退休身份,并且在死亡时已经超过规定的缓冲期。

另外,补助的发放也需要家属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相关证明文件等。

总结起来,北京市退休人员去世补助标准根据不同身份分类,并根据工作年限、退休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

补助主要包括丧葬补助和特殊家庭补助等。

2020年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要求大全

2020年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要求大全

2020年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要求大全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9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而这个数据,直接影响工亡待遇.较2018年39251元提高3108元,提升明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2359元×20=847180元附:关于工伤最全的法律规定及工伤认定流程图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文号】【正文】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正文:----------------------------------------------------------------------------------------------------------------------------------------------------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2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北京退休工资标准

北京退休工资标准
在推进退休工资制度的过程中,注重异地领取与转移、欠发与补发、遗属待遇、社会参与与志愿服务、投诉与建议等方面的细致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退休工资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紧急援助、参与式管理、与老年社会保障体系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法治建设等领域的深入探索,为退休工资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八、退休工资的紧急援助
18.1对于遭遇突发性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紧急援助。
18.2设立紧急援助基金,简化申请流程,为退休人员提供及时的经济支持。
18.3加强与社会慈善机构合作,拓宽紧急援助资金的来源渠道。
十九、退休工资的参与式管理
19.1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提高退休工资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14.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合作,为退休人员提供志愿服务的平台和机会。
14.3对参与志愿服务的退休人员,可根据服务时间和质量,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
十五、退休工资的投诉与建议
15.1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投诉和建议。
15.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退休人员的诉求。
6.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将暂停发放退休工资,待完成认证后补发。
七、退休工资的补充保障
7.1鼓励退休人员参加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
7.2对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便利,协助退休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
23.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跟踪国内外养老保险发展趋势,不断推进退休工资制度的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
23.2探索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退休工资管理的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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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死亡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时,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

抚恤金标准为: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伤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二)相关政策规定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2003年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3、职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下落不明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4、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导致死亡的,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

5、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

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具体标准见下表)
供养子女(弟妹)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表
单位:万元 /人
注:( 1)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

( 2)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6、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所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总额超过《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本人工资按下列办法计算:
(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基本工资和按我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 2)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指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之和;
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 3)离退休人员:
①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离退休时上述工资和职务补贴、离退休后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②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按民优函[1994]212号文件规定的本人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和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8、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仍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标准和计算方法不变。

9、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月起按照企业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改制前的伤亡人员其待遇由单位按原政策处理。

10、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年满16岁以上继续在中学、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就读的在籍生,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应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到毕业为止。

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本人工资的计算办法与上述一——(二)——7相同。

(三)自 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 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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