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典型银保合作模式的风险分担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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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典型银保合作模式的风险分担分析及启示摘要: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在信用担保方面的合作已屡见不鲜。然而双方在风险分担方面的不对称往往导致银保合作难以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引入银保合作比较成功的美国、日本的银保之间的风险分担模式,从而得出了关于我国银保合作的合理风险构想。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担保风险管理;互助担保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平稳经营和发展离不开与商业银行的积极合作,只有双方协作良好,才能起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当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合作存在很多争议,如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风险比例的合理分担,从而使银保可以加强合作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研究与实践,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且已取得一定的经验。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于化解我国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合作困境,进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典型性银保合作模式

目前,全世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模式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典型模式:(1)政府直接参与的美国模式;(2)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日本模式。现分别予以说明。

1、美国模式

就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来说,美国有其独特的组织结构。美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担保机构,如政策性担保机构等,而是设立了负责专门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综合性机构,即美国中小企业局。美国中小企业局成立于1953年,属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其宗旨在于:在中小企业创办之初的困难时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所需贷款、贷款信用担保以及信息咨询等业务,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中小企业局的信用担保,可以把资金上孤立无援的中小企业和全美庞大的金融市场有机联系起来。

美国的担保贷款业务一直实行比例担保制度,即银行和sba共同分担企业贷款的风险。通常情况下,对于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少于15万美元的贷款sba会提供相当于全额的85%的担保,而15万到200万美元的贷款sba会提供相当于全额的75%的担保。此外,对于一些特殊出口项目,中小企业局最高可提供90%的信用担保。在日常经营中,sba的担保放大倍率较高,最高能达到自有资本的50倍。担保贷款期限往往较长,大多是长期贷款。

2、日本模式

日本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有信用保证协会及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就信用保证协会来说,日本全国47个都、道、府、县以及5

个主要的城市均设立有各自独立的信用保证协会,它们主要服务于融资能力不足,从而无法直接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为它们提供信用保证以促使其健康发展。信用保

证协会的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但其经营不受政府的控制,属公共法人性质。各信用保证协会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市场规律操作。日本全国47个都道府县以及5个主要城市的总共52个地区信用保证协会由本地中小企业、地方政府、企业社团及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有互助担保的特性。

日本的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是全国性金融机构,负责对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贷款进行信用保险活动。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最初建立于1958年,是属于日本政府的公共性担保机构。根据规定,各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的贷款担保业务会自动得到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保险。如果发生代偿时,信用保证协会可向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领取70%——90%的保险金,因此,各地信用保证协会实际上只承担30%左右的风险。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比例在二十世纪90年代以前为100%,但之后由于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金额不断增大,因此开始实施部分担保,现在的担保比例一般为50%——80%。

二、启示

总的来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确定合理的担保比例,有助于信用担保机构控制自身风险。目前,各国大多建立了针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分散风险的机制,就美国来说,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贷款的部分风险。与美国相异的是,当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设立

了两级以上的信用担保系统。例如日本信用担保体系由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及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构成。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比例大致如下:

一般而言,信用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的70——80%,而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20——30%较为合理。为促进银保间确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我国未来应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加强针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基础。从市场规则看,信用担保机构是以自己的信用为资本开展担保并赚取回报的金融机构,也即通过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以提高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由此获得风险性报酬。信用担保机构有无信用及信用大小是其能否开展业务及获得报酬

的基础,是信用担保业务运作的基石。现实中,一些信用担保机构由于信用较高,因此担保可获得多方认可,从而担保业务也能得到快速拓展。另外,也有相当多的信用担保机构难以获得各方的认可。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机构往往在开业之初就会请求权威评级

机构对自己进行信用评级,以作为开展业务的基础。

其次、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是信用担保机构正常运行的关键。一般而言,信用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代偿金要远大于收取的担保费和利息总额,因此,仅靠正常收入难以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政府每年会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帮助设立信用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发展。要取得商业银行的信任,信用担保机构就必须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以切实保障银保双方资金的安全。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信用担保机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扶持,同时,信用担保机构每年也可提取部分担保费同利息收入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作者单位:1.江西农业大学;2.江西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1]雷蕾.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经验借鉴及应用分析[j].特区经济,2011(6).

[2]芦轲.国际信用担保中的法律问题[j].今日科苑,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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