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武汉招商引资30条政策
武汉招商引资30条政策武汉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地区城市,一直以来致力于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其经济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吸引力,武汉市政府发布了30条相关政策。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降低租金、提供补贴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投资。
2. 提供产业扶持:根据投资企业的不同产业领域,提供特定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土地优惠等。
3. 搭建投资平台:建立投资者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投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项目推荐、政策咨询等服务。
4. 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组织专业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5.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加快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6. 加强人才引进:推出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来武汉创业,提供人才公寓和科研基地。
7. 设立产业基金:设立专业产业基金,为重点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8. 引进重大项目:对符合武汉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提供土地、资金等资源支持。
9. 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台账、考核、奖励机制,监督和推动项目的实施进度。
10. 推动创业创新:落实“四个重点”,即研发、试验、创意、企业,并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11. 打造产业集群: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形成良好的产业链条和集群效应。
12. 创新金融支持:发展各类金融创新工具,提供股权投资、信贷贴息等金融支持。
13. 加大对外交流合作力度: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寻求境外投资,推动武汉与外界的合作与交流。
14. 建设创新平台:打造创新载体,包括科创园区、孵化器等,提供创业服务和资金支持。
15.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包括减免税费、简化注册手续等。
16. 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支持,推动服务业升级。
17. 优化用地政策: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提供土地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4修改)
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4修改)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并在本市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项目单位,以及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类项目(采掘业和房地产业除外)。
本地企业或本政策出台前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除本政策条款提及外不属本政策优惠范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市下辖各县、市、区自本行政区域外引进的县外市内资金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五条、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型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特色农业、医药产业、现代金1/ 9融信托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以及煤、焦、冶、电、化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财政扶持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扶持。
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参照独资工业企业扶持标准减半执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外来独资投资、同等投资规模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四年到第五年,减半扶持。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再投资,其新投资的企业参照本款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现代服务业、医药产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中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背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招商引资成为了各地区、各企业考虑的重要问题。
招商引资不仅可以促进集聚区域资源,形成产业聚集,还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和税收等方面的贡献。
然而,由于竞争激烈,招商引资难免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制定一些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方案一、奖励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招商引资的企业,包括在本地投资的企业、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的投资企业和在本地投资的项目等。
二、奖励内容1. 资金奖励根据投资规模和发展潜力,对于获得核准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根据项目不同,奖励资金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类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5%•二类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3%•三类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1%2. 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于投资额较大、发展潜力较大的项目,可以给予土地使用权优惠,建议优惠措施如下:•土地使用期限不低于50年•免征土地出让金,优先分配闲置土地资源•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再生产业项目,可给予更多的土地使用期限和优惠政策3. 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对于符合特定产业政策和技术创新要求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或免征•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到的协作企业,可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三、申请方式及条件1. 递交申请申请者需要按照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材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投资企业信息及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公司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址证明等相关证件•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信息2. 审批程序•申请提交后,要经过资格、技术、环保、财务等多个环节的审核,保证审核准确和公平•审批过程中,要与投资方及其协作企业充分沟通,策划用地方式、把握税收政策、确定奖励方案等•审批通过后,须明确相关责任及细节条款四、实施效果预期本方案的实施,预计将产生以下效果:•刺激企业增加投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的形成,形成更完善的产业链条结论本方案旨在为提升企业招商引资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作出贡献。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一、引导方向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繁荣,制定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新的一年里,政府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投资为重点,全面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
二、优惠政策1. 贷款优惠: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将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和灵活的贷款期限,助力企业发展。
2. 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降低税收负担。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给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投资热情。
3. 土地优惠:推出土地供应政策,降低企业土地成本。
通过挖掘土地资源,提供稳定和合理的土地供应,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土地支持,降低企业初始投资成本。
4. 人才优惠:设立人才引进计划,吸引高层次人才。
为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人才引进资金补贴、科技创新奖励等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加盟,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5. 奖励政策: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奖励优秀企业。
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中,创造就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企业,给予奖励资金的支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6. 产业链扶持:对于重点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产业链扶持。
通过配套政策、产业联盟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市场推广、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帮助,提升企业在产业链中的竞争力。
三、招商引资方向1. 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引进优秀的国内外创意企业和项目。
通过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2. 绿色科技产业:推动绿色科技产业的发展,引进核心技术和高端人才。
促进绿色科技产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结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3. 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力度,引进相关企业和项目。
推动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创新和产业的发展,促进能源利用的清洁和可持续发展。
4. 数字经济产业: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引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企业和项目。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鸡政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0〕6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做大做强我市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项目,按照“规模投资、强力扶持、打造集群、引领发展”的原则,鼓励鸡西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视投资规模给予财政、土地、规费等扶持政策。
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政策。
一、投资扶持政策(一)投资现代煤化工、石墨深加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享受“三个百分之百”扶持政策。
即: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两年。
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所使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与扶持。
规费,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下同)等政府性基金按照100%比例返还;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100%比例返还两年;经营性收费两年内执行最低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
(二)投资机械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享受“三个百分之七十”扶持政策。
即: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70%扶持两年。
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所使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与扶持。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5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7日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实施开放引进、借力发展战略,促进我市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我市转型发展要求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型材料工业、现代煤化工、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鼓励类项目的中介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给予奖励: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介人,由县(区)自行奖励;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中介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
二、对引进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且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中介人,由市级按贷款总额0.2%给予奖励。
三、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对外来投资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区域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供应土地。
同时,对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度大小,分不同比例进行奖励: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
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2024年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2篇)
2024年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的成效,激励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某市对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以奖代补的原则,依据招商引资项目的综合情况,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对象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按照招商引资项目预算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拨款执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与指标第六条考核的范围主要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效益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一)项目数量:对各级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成功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数量予以考核。
主要考察招商引资部门的招商能力和签约效率。
(二)项目规模:对成功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考核。
主要考察招商引资部门的招商能力和项目规模。
(三)项目质量: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进行考核。
主要考察项目的技术含量、创新能力和效益水平。
(四)项目效益: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包括项目的税收贡献、就业创造、产业链带动等方面。
(五)创新能力:对招商引资部门的创新能力进行考核。
主要考察招商引资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
第八条考核指标的权重根据不同的招商引资阶段和项目类型进行调整,并经过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三章奖励办法第九条考核奖励将根据各个指标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资金奖励、荣誉奖励、政策优惠等。
(一)资金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资金奖励的具体数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二)荣誉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通过宣传树立榜样,激励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政策优惠: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予以倾斜。
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园区的建设成为各地政府的重要发展战略。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提升产业园的竞争力,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提出一套适用于产业园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
二、奖励内容1.土地政策奖励:对于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将依据其营业规模、投资额、创新能力等指标,给予相应的土地政策优惠。
比如,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提供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延长等优惠措施,以降低其经营成本。
2.财政奖励:对于招商引资的成功案例,可以给予扶持资金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可以依据企业投资额、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进行测算。
并且,对于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优质企业,可以给予更高的奖励金额,以鼓励这些企业在产业园区发展。
3.税收优惠:可以对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减免。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入驻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延长税收征收期限等。
4.人才支持:产业园可以与相关高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合作,针对入驻企业的需求,提供相关人才培训;或者可以提供专门的人才招聘渠道,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此外,对于招聘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以促进人才引进。
三、奖励实施办法1.奖励标准的制定:制定合理科学的奖励标准是重要的一环。
在制定奖励标准时,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产业园发展的阶段、经济条件、人才资源等因素,制定适合产业园的奖励标准。
2.奖励申请与审批:产业园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申请与审批机构,负责接受企业的奖励申请,并进行审核与评估。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投资额、就业人数等相关数据,以及企业的发展规划等内容。
3.奖励的发放与监督:奖励的发放应遵循申请、审批、发放的程序,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
同时,还需要进行奖励的后续监督,确保企业履行承诺,达到奖励标准。
四、奖励效果评估为了评估奖励办法的效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
安徽省部分县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
安徽省部分县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2004年7月15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修改<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正)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巩固扩大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⒈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新建一定规模项目和全程服务该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⒉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首次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盘活、做大现有企业和全程服务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和办法(一)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⒈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落户宝峰开发区工业园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三产”项目(包括大型宾馆、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办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开业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⒊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⒋凡引进国(境)外资金投资我县一、二、三产业项目,注册为外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万美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属于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落户我县的,另给予3万元至10万元特殊贡献奖。
(二)招商税收分成奖励⒈凡达到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从创税年度起实行税收分成,每年年底兑现一次。
⒉凡县直单位引进的招商项目自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所产生的县级所得税收工业项目按10%的标准、其他产业项目按5%的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单独引进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的,按15%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背景近年来,各地政府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通过引进外来资本和技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为加强对企业的引资工作,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奖励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
本文将介绍一些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希望对广大企业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有所帮助。
方案一:补贴资金在很多地方,政府会给予企业资金补贴作为奖励。
一般来说,补贴资金的金额根据企业引进的项目和投资额来确定。
例如,某地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规定:对于引进10亿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企业1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引进1000万元以上的上市企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10%的投资额度资金补贴,上限50万元。
方案二:减免税费有些地方政府也会通过减免税费来鼓励企业参与招商引资活动。
减免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例如,某地政府规定:对引进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减免3年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方案三:提供固定资产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会提供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
这些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用地等。
例如,某地政府规定:对引进外资企业,政府提供免费的办公用房,同时提供一定面积的生产用地。
方案四:优先审批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会对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的待遇。
例如,某地政府规定:对于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政府将优先审批其项目,缩短审批时间。
方案五:提供人才服务对于需要引进人才的企业,政府也会提供优惠政策。
例如,某地政府规定:对于引进技术人才的企业,政府将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寓,为技术人才提供免费或优惠的住房服务。
方案六:其他奖励除了上述方案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会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一些其他的奖励。
例如,某地政府规定:对于参与招商引资并且取得一定成果的企业,政府将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一定的人员培训和市场营销支持等服务。
结论企业招商引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政府制定有关奖励政策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
招商引资奖励措施
兰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招商引资引荐人,充分调动全局职工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引荐外商以及我县县域以外客商(以下合称投资商)来我县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服务业项目。
第二条:我局引进的项目原则上落户在开发区,如产业布局不适宜落户在开发区的,也可落户到产业布局允许的地点。
第三条:所引资金在我市投资兴办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章。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引荐投资商来我县投资项目的全局职工。
第五条:招商引资工作与物质奖励挂钩,在政府考核奖励的基础上,局里同步配套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奖励。
第六条:我局招商引资引荐人确需外出考察、洽谈引资项目,经局招商引资工作小组论证,报请局领导同意,可报销全部差旅费用。
第七条:为保证招商引资活动的正常开展,局在全年预算中安排招商引资专项经费,所有招商费用在此项费中列支。
第八条:本办法执行,招商引资项目必须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名义申报。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员工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的,除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视贡献大小给予不同档次的表彰;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厂房招商引资奖励制度模板
厂房招商引资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厂房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在园区范围内新引进的各类厂房投资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园区厂房招商引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优惠政策与奖励制度相结合,鼓励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兴业。
第二章奖励政策第四条厂房租金优惠1.对新引进的厂房投资者,园区给予3年租金免收优惠,自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计算。
2.对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规模和带动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税收优惠1.对新引进的厂房投资者,园区根据其投资额和税收贡献,给予一定年限的税收优惠。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等,园区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税收减免。
第六条用地优惠1.对新引进的厂房投资者,园区根据其投资规模和项目性质,给予一定的土地价格优惠。
2.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园区可以根据投资者需求,提供定制化的用地方案。
第七条融资支持1.园区设立厂房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为投资者提供融资支持。
2.园区协助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八条人才引进1.园区对新引进的厂房投资者提供人才引进政策,包括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障。
2.园区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奖励办法第九条奖励申请1.投资者应当在取得厂房所有权或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园区提交奖励申请材料。
2.园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条奖励发放1.园区根据审核结果,向投资者发放奖励。
2.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研发、营销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投资者应当依法履行税收、就业、环保等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园区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招商引资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有利条件和政策,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投入到特定地域或行业的目的地。
为了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许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
本文将详细介绍完整版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并且探讨其影响和作用。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招商引资奖励的对象通常是对当地经济具有重要贡献的投资者和企业,包括国内外投资者、大型企业、新型企业等。
为了获得奖励,这些对象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1. 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投资者或企业的投资额需达到一定金额,以保证其对当地经济的有效推动。
2. 创造经济效益:投资者或企业需要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如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地方税收等。
3. 遵守法律法规:投资者或企业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二、奖励内容和方式招商引资奖励的内容通常包括财政奖励、优惠政策和荣誉称号等。
具体来说,奖励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1. 现金奖励:投资者或企业在满足条件后,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的现金奖励,以鼓励更多的投资。
2. 免税减免: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税或减税政策,降低其负担,提高投资回报率。
3. 用地优惠:对于需要土地的投资项目,可以给予一定的用地优惠,包括土地价格优惠、土地使用权优先等。
4. 人才引进: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可以给予投资者或企业人才引进的支持,包括人才奖励、子女入学优先等。
5. 荣誉称号:对于在当地做出杰出贡献的投资者或企业,可以授予一些荣誉称号,如“优秀投资企业”、“招商引资模范投资者”等。
三、奖励效果和影响招商引资奖励的实施对当地经济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吸引更多投资:奖励政策能够增加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资意愿,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从而吸引更多资金流入。
2. 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奖励政策,可以引导投资者和企业将资源注入到当地优势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返还税款的比例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越高,企 业的税务负担越轻。
03
土地优惠政策
土地出让金优惠
土地出让金减免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可能会对投资者减免土地出让金, 降低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减轻企业的资 金压力。
市场开拓补贴
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提供市场调研、参展费 用等补贴。
贷款贴息
01
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企 业提供低利率或优惠贷款,并承 担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02
贴息政策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市 场竞争力。
政府采购优先
在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优先购买本 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支持本地产业 的发展。
政府采购合同可为企业提供稳定的销 售渠道和市场,帮助企业扩大市场份 额。
05
服务保障政策
行政审批简化
减少审批环节
01
地方政府会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的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
批效率。
简化审批流程
02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使企业能够更加便
捷地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推行网上审批
03
地方政府会推行网上审批,实现审批事项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土地租赁优惠
土地租金减免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地方政 府可能会提供土地租金减免的优 惠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长期租赁优惠
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地方政府可 能会提供长期租赁的优惠政策, 保证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土 地。
土地使用权延长
土地使用权延长
对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的项目 ,地方政府可能会提供土地使用权延 长的优惠政策,以满足企业的长期发 展需求。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一、投资税收优惠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我们提供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五减半”政策。
3.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使用权优惠为减轻企业用地成本,我们提供以下土地使用权优惠政策: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2.对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
三、贷款及融资支持为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我们提供以下贷款及融资支持政策: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向当地金融机构推荐贷款,并协助企业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
2.对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及更长期限的贷款支持。
3.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提供融资担保、股权融资等多元化的融资服务。
四、人才引进奖励为吸引优秀人才来我市投资兴业,我们提供以下人才引进奖励政策:1.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一次性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等奖励措施。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政策,为优秀人才提供便捷的户籍、出入境管理等政策支持。
五、技术创新扶持为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我们提供以下技术创新扶持政策:1.对企业开展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及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2.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可享受专利资助及奖励政策。
张家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张家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对于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张家口市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前来投资和发展。
以下将对张家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进行详细介绍,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金融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
首先,张家口市在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对于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前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最长期限可达到五年;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投资额超过一定比例的重点项目,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次,张家口市在土地优惠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吸引投资者。
对于投资行业与区域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项目,可以给予土地租金减免或者优惠,甚至可以购地价格给予一定的补贴。
此外,对于市区外的开发区,还可以给予土地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最后,张家口市在人才支持方面也十分重视。
首先,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人才的层次和贡献进行适当调整;其次,对于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可以给予租赁住房支持,包括补贴租金、税费等方面;同时,还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总之,张家口市的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涵盖了税收优惠、土地优惠、金融支持、人才支持等多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前来投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张家口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张家口市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提供便利和优惠的政策和服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持续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强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全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做到“引优、引强、引大”,促进我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奖励条件1、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商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年上缴区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2、金融服务:银行、投资、保险、证券等项目,年上缴区级税收200万元以上;3、文化创意:媒体影视、广告、设计、动漫、出版发行、文化旅游等项目,年上缴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4、科技信息: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研发生产、软件服务、信息服务等项目,年上缴区级税收200万元以上;5、总部经济:国内外500强、行业内百强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和省内百强总部项目,年上缴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6、五星级酒店: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年上缴区级税收300万元以上;7、高档餐饮: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年上缴区级税收300万元以上;8、新占地类项目要持有《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证》;9、项目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金水区。
第二条奖励标准1、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后,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指标。
2、项目建成时,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自企业建成投产(开业)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企业实缴区级税收的30%、20%、10%奖励给企业。
4、对高档餐饮等项目,自项目建成开业且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0万元后,连续3年分别按企业实际缴税区级税收的15%、10%、5%奖励给企业。
5、对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国内外500强、行业内百强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和省内百强总部项目, 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了激励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特制定了这个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并落户我市的单位或个人。
我们鼓励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国家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及研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矿产资源项目除外)、商贸物流、旅游开发及农副产品种养及精深加工等项目,以及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以及服务外包企业。
我们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包括专业招商和自主招商。
市政府设立了两个专业招商小分队,由市招商局和工业园管委会组建。
市财政每年为两个小分队各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其中,年初预拨30万元,年终完成了当年的基本招商任务的(具体任务另外下达),再核拨20万元工作经费。
未完成任务的,所余20万元不再拨付。
专业招商队队员工作两年后成绩突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给予提拔重用。
同时,我们鼓励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引荐人通过提供投资信息、协助联系投资商、实质性促成了项目落户或直接引荐项目落户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我们鼓励县区和市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我们实行“谁引进、谁收益”的考核原则,鼓励各镇、各单位引进工业项目进入不成工业园。
对引进入园的项目所产生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总收入、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外商进出口总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个数等7项指标的计分归入引进单位得分。
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进入我市,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前五年税收本级财政分成部分进行三七分成(即70%归市财政,3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
项目投入运营第六年起,该项目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实施八二分成(即80%归市财政,2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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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 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 500 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 500 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 50 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优惠政策(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
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 30%,三类项目按 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4、县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不征收土地的,本着短期“零税收”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增值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增值税的1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 3 年。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所得税的 2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 3 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将企业2年内上缴的数额全额奖励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收费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短期:零收费“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实行免、减、缓优惠。
1、对下列收费项目,自办清征地手续开始,按项目类别实行免收优惠。
第一类项目免收 3年,第二类项目免收 2 年,第三类项目免收 1 年。
⑴行政管理局:私协会费⑵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签证、档案保存管理费2、对下列行政性收费,按照项目类别实行一次性减收优惠(中央、省、市共享部分除外)。
第一类项目减收 50%,第二类项目减收 30%,第三类项目减收 20%。
⑴建设局:城市配套费、旧城改造费⑵水利局: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3、人防办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可缓交。
(四)优化发展环境1、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制”和服务“零距离”的原则。
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有关手续,不能办结,实行逾期默认制,责任由办理部门负责。
需报国家部委、省、市审批的事项,没有特殊情况,10 个工作日全部办结。
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领办督办。
2、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进行“零干扰”责任制,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优化环境第一责任,立足全县发展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应职责,全力配合项目建设。
3、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县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处)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对项目审批、进场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要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审资格,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协调、督办,确保项目顺利进场施工。
4、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主体地位。
对新建项目实行封闭建设,挂牌保护。
在项目建设期间,非经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检查、干扰项目建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加重企业负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材料。
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盗窃、抢劫、寻衅闹事以及破坏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法行为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5、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
6、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守纪,正当经营。
三、鼓励企业扩规模、上水平为促进县内现有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增后劲、促发展,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对企业技改扩建规模达到上述 3类项目的,如需征地的,享受“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如不需征地的,新增规模增加的税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之间购并、重组,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3、对准备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实行特殊培植,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实行一企一策。
上市后,县政府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产品评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奖励 10万元;被国家科技部门认定为重大科技攻关产品的,县政府奖励 5 万元;被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县政府奖励 3 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对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县政府奖励 3 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且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奖励 2 万元。
以上企业各项评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并由有关部门严格确认。
四、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为重点发展农业服务、山区开发、商贸流通、旅游开发、现代物流等第三产业。
实行以下优惠政策:1、积极鼓励山区林业开发,根据“谁造林、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签订长期山区开发合同,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原则,推进山区林业开发,每年奖励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期限 10 年。
2、对从事旅游开发类的项目,投资规模 1000 万元以上的,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奖励其运营后 3 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 500 万元以上的,奖励其运营后 3 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 500 万元以下的,奖励其运营后 2 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
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项目,可免交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契税)10 年(含建设期)。
3、对市场建设等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其涉建、涉售、涉租的县级行政性收费(劳务费、工本费、建设营业税除外)按最低标准的 30%收取。
4、对新办第三产业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建设可自主确定。
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
五、引资奖励办法(一)奖励范围为我县引进企业、资金、项目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单位及个人均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1、对于引进县外 500 万元( 5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 1000 万元( 100 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 5000 万元( 500 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5 ‰确定奖励金额。
2、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乡镇(处)积极引进上级专款的,奖励以当年为基数,基数内按1%奖励,超上年部分按超出部分的 5%奖励;对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确定奖励金额,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
3、县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确定奖励金额。
(三)引资确认1、引资确认的程序:引资人要与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资奖励协议,确定引资人资格,双方的责任、义务,奖励金额等事项(奖励金额可按上述条款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此作为引资到位后兑现奖励的依据,同时报商务局备案。
引资到位后,由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带有效证件及引资手续提出申请,重点项目办公室牵头,商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采取实地查看与查验有关材料原件及查帐方法进行,并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批。
2、引资确认的依据: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确认以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直接资金到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间接资金到位,提供银行部门转帐凭据或进账单证明;境外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海关和商检部门证明;国内外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引资人和受益企业共同出具);县直单位或乡镇(处)争取上级资金凭财政文件或入库单确认。
(四)奖金来源1、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招商引资人员(或单位)的奖励。
2、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引进资金的,由受益企业或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奖励金额的50%,县财政支付奖励金额的 50%。
引进独资企业资金的,奖金全部由财政支付。
3、争取上级有偿资金的县直有关部门,奖金全部由县财政支付。
(五)奖励兑现1 、各项引资奖励,均在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 3个月内兑现。
2 、引资如有外币,奖金按资金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3、获奖的乡镇(处)和部门所获奖金的 10%用于奖励乡镇(处)和部门党政一把手, 20%用于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其余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和补充办公经费。
4、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此前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废止。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易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