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安全视角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3100字

安全视角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3100字摘要:我国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了大幅提升,在食品问题上,关注的重点已经从能否填饱肚子转向食品是否干净、安全、能否吃得放心。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就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划分产品质量责任,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上来的同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但从当前我国产品安全现状来看,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旧有很多不法商家、商贩制作、出售伪劣产品,以致近些年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对于一些有关产品质量的争议性问题,我国当前阶段的产品质量法仍不能够有效、彻底地解决。
本文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就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问题展开了探讨。
毕业关键词:安全视角;产品质量法;完善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有了很大的变化,产品种类和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丰富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各种产品质量问题,危害人们经济利益,乃至身体健康。
比如,以假、劣充当真、优的商品;添加了防腐剂、苏丹红、瘦肉精以及注水肉制品、变质豆奶、有毒酱油等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给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可见,为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完善产品质量法势在必行,下面就此问题做进一步深入探讨。
1 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看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存在的缺陷(一)立法宗旨上未体现出产品安全方面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既能反映出立法的指导思想,又能直接体现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一条中就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以及明确划分产品质量责任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多个方面对立法宗旨进行了明确,从这点来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涵盖范围似乎已经很全面,但实际上缺少了有关产品安全的内容[1]。
一方面,加强度对产品质量监管力度的目的也是为了将产品安全水平提升上来;一方面,产品的不安全性是直接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直接原因,而且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并不会对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构成严重危害,引发产品责任事件的都是产品安全问题。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摘要】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在生产或销售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来为自己谋取暴利。
这种做法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产品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大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和产品安全问题。
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制度还不能进行彻底的解决。
本文通过对产品概念及产品质量法性质的概述,分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一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如何改善的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缺陷一、引言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我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各种商品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越来越多的以次充好、假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商品流入市场。
我国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但对于越发频繁的贸易市场,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概念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指的是经过制作、加工,用以出售的产品。
其中,军工产品和建设工程产品不包括在内。
弹药、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就属于军工产品的范畴。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鉴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另行规定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我国法律同时使用排除法和概括法来界定产品[1]。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需经过加工、制作。
像农产品、矿产品等未经过制作加工的天然物品就不包括在内。
手工业上的和工业上的也属于制作加工。
第二,由于销售。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不包含只为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的产品。
其中,“销售”一词不妥。
因为有些企业为营销目的而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就不具备《产品质量法》中销售的意义。
这种规定使得产品范围过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将“销售”一词换为“流通”就很有必要。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性质产品质量法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导言产品质量是任何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并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本文将针对其中若干问题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问题一: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执法力度有限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但是在实际执法中,我们发现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限。
对违法生产企业的罚款金额偏低,未能形成真正的震慑力。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处罚措施的执行程度也有待加强。
个人观点:为了更好地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我认为在产品质量法的制定、执行和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可以适当提高对违法企业的罚款上限,让违法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另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
问题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有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执行产品质量法时,面临着能力和资源的挑战。
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往往无法全面监督和检验所有产品,导致监督的盲区和漏洞。
监督部门的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也需要不断提升,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
个人观点:为了提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我建议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投入力度,包括增加人员编制、提供专业培训和设立独立的实验室等。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监督部门与企业、行业协会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
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和审核,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问题三: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情度不高产品质量法的知情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晓度并不高,很多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增加,产品质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经济发展。
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历经多年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统一规定和完善的配套制度,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漏洞。
其次是执法监管不够到位。
一些地方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存在偷工减料、偷换概念等行为。
再次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的法律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完善产品质量立法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配套制度的建设。
针对产品质量监管的各个环节,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在产品质量抽检、产品标准制定、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都应有相应的法规配套。
2. 增加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那些故意违反产品质量标准、伪造产品标识、以次充好等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实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效果。
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加强对于消费者维权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
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应加大力度,完善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的效力。
5. 推动企业自律和自愿标准的制定。
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加入相关行业的标准组织,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和自愿标准。
产品质量法执行问题

产品质量法执行问题产品质量一直是企业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产品质量法执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法规与标准不完善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规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当前的法规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法规制定时间较早,未能与市场和技术的发展同步更新,导致可能存在法规滞后的情况。
其次,标准制定过程相对繁琐,导致标准制定的速度较慢,未能及时跟上市场需求变化的脚步。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改善产品质量法执行情况。
首先,加强对法规标准的监测和研究,及时发现并修订滞后的法规。
其次,优化标准制定流程,提高标准制定的效率,确保标准的及时更新。
二、监督检查不到位产品质量法要求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然而,当前监督检查的力度还不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部分地区监管资源有限,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同时,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技术也需要进一步改进,以更好地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为改善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对监管资源的投入,提高监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
其次,引入先进的监督检查技术,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的合作,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多方合力。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消费者是产品质量法执行的直接受益者和维权主体。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维权渠道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首先,消费者对于维权途径的了解程度较低,不清楚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维权渠道体系不完善,一些地方缺乏消费者维权组织,导致维权难度较大。
针对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其次,完善维权渠道体系,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组织网络,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
《产品质量法》修订的若干思考

《产品质量法》修订的若干思考
产品质量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要求的提高,产品质量日益受重视。
在此背景下,我国立法机构制定和修改了《产品质量法》,以期提升国内产品质量水平。
本文就该法的修订
思考提出如下几点:
首先,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从整体管理理念出发,更加强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为此,必须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结构,实施全面的质量检查,将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纳入法律范围,以便最终推动企业实现质量可持续管理。
其次,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应更加强调产品安全,定义健全国家质量安全机制。
国家应设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实施相关法规,让市场内产品质量处在一个稳定可靠的状态,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应着眼于发展产业,明确行业质量标准。
这不仅意味着可以制定适合当前行业发展需要的新标准,而且还可以更新旧版标准,以提高行业产品质量水平。
同时,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政策,国家有责任在立法上进行监管,促进行业发展。
最后,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应反映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完善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消费者满意度因而得到改善。
以上就是本文对《产品质量法》修订的若干思考。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完善,产品安全和行业质量标准,质量监督制度完善,是修订《产品质量法》的基础。
通过质量提升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我国的产
品质量水平得到改善,最终实现经济的发展。
《产品质量法》修订的若干思考

《产品质量法》修订的若干思考
产品质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国家名誉和消费者利益。
在产品质量法修改新出台前夕,有几个重要思考需要我们深刻和认真去思考:
首先,要完善政府监管机制。
新版产品质量法正是对过去的产品质量法进行的全面修改,突出了政府的监管功能,强调了政府政策、技术、检验检测、消费者保护等功能。
政府要做到政策完善、技术先进、检验检测准确、消费者权益最大化,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产品质量。
其次,要提高企业的自律管理水平。
产品质量法的修改,更加强调企业自律强制执行,既要有政府的监管,也要有企业的主动性,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把质量管理落到实处,确保产品的质量。
再次,要加强职业技能的提升。
产品质量法的修改,有助于提高职业技能,既要培养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也要建立专业的技术团队,推动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实施,以确保产品质量。
最后,要持续推进消费者教育。
产品质量法的修改,也明确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都有明确的法律保护。
因此,在新版产品质量法出台后,为了让消费者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必须持续推进消费者的教育,让消费者有能力辨别质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产品质量法修改即将出台之际,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一起努力,才能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提高企业自律管理水平,提升职业
技能,持续推进消费者教育,以期实现国家名誉和消费者权益的最大化。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产品质量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维护国家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产品质量监管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 法律法规体系繁杂,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众多,且分散在不同的立法文件中,导致法律体系繁杂、相互交叉、不统一,缺乏完整的整体性。
2. 监管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
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监管措施常常不到位,导致一些产品质量问题屡禁不止。
3.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忽视产品质量,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加强。
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普遍,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5. 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衔接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产品质量标准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以提升国内产品质量的竞争力。
以上问题表明,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在体系完善、监管责任、执行力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际标准衔接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亟需加强和完善。
1. 统一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
建议对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整合,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明确各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监管责任,避免交叉和重复,提高立法效率和监管效果。
2. 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责任。
建议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和协作机制,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执法权限,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产品质量监管措施的到位。
试论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试论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作者:黄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摘要新的《产品质量法》虽已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它并不能全面解决产品责任问题,因而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产品缺陷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作者简介:黄俊,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14-02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的较大的修改。
总体而言,我国产品质量法在法律体例及内容方面尚不够成熟。
因此,本文在分析比较国外产品责任法的基础上,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几点建议一、如何界定“产品”概念和范围《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产品外延较窄,建议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修改。
(一)如何界定“产品”的概念1.《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从定义的科学性而言,这个概念不符合逻辑规则,在对产品的解释中又出现了“产品”的字样。
2.“销售”一词不妥。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仅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缩小了产品的外延。
这种规定使产品的范围过窄,不利于对消费者台法权益的保护。
有时企业出于营销目的而将其商品以无偿赠送,免费试用等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因接受服務或者销售而发生侵权行为时,因其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从而将免费赠送或附随服务免费赠送的商品导致的侵权责任排除在外。
“销售”以外的一些有偿或者看似无偿实则有偿的商业活动,从本质上讲与销售并无不同,从罗马法原则“谁受益准担风险”得到启示,这种产品也应属产品质量中的“产品”范围,所以我国《产品质量法》应扩大产品的范围将“销售”改为“流通”较为合理。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产品质量立法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高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虽然有一定基础,但整体来看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在理论上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监管,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导致了一些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不够重视。
2.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相对比较分散,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分布在各个部门和层级中,缺乏整体协调和统一管理,导致了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这种分散的监管体制也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给一些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在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并不够明确。
虽然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比如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责任主体的界定、责任范围的划定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文本表述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导致了一些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判定不清,责任范围不明的情况不少。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方面,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规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产品质量问题。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需要建立更加统一和完善的监管体制。
应当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建立一个更加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避免监管漏洞。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我国在产品质量立法方面还存在不少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完善。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以及一些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对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完备,部分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
法律执行不够严格,一些企业和个人往往以牟利为目的,忽视产品质量和安全,涉嫌违法行为。
法律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难以维权,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1. 健全法律体系应当修订和完善《产品质量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使其更加完备和系统。
在修订时,要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更新法律内容,提高法律适应性和针对性。
可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以填补法律盲区和完善法律体系。
2. 加强法律执行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可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溯源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要严惩违法企业和个人,从而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提高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3. 增强法律保护要增强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和效率。
可以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和产品质量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帮助。
还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从而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
浅析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析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作者:吴荣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3期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外许多学者对产品质量监管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然而,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在立法、监管体制等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浅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加以完善。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完善一、产品概念的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产品界定为。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然而世界纷繁复杂,新情况层出不穷,产品概念的核心部分,其意义固然明确,但越趋边缘就越模糊。
对于越来越多的边界型案件,是将其视为产品质量法的效力范围,对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产品质量法实行特殊的归责原则。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律结果有很大的不同。
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简称新《产品质量法》),新《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现行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但由于建国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将产品质量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
因此,基本上没有用法律手段去调整产品质量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颁布并于2000年作了重大修改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涉及具体行业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另外,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中也有许多涉及产品质量监管的条文。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消费者维护权益和政府进行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论产品质量法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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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产 质 量 法 的 问 题 与 完 善 品
张振 杰
摘 要 产 品质 量 法是 维护 消 费者权 益 的主要 法律 。随 着我 国 市场 经济 的成 熟 ,产 品质 量法应 该 更 多地 强化其 私 法 的特
点, 弱化其公法的特征。 本文指出正确解释产品概念的特征, 是确认产品责任的前提, 分析产品责任和产品认证等方面的法 律制 度 , 以发现 法律 规 定的 不足 以及 法律 实施 的 问题 。 可 关键词 产品 产品认证 产品责任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 (090 .4 .2 10 .522 0)5330
著区别 。对 比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产品产品质量立法, 行政干预 内容 过多。在产 品质量管理方面我国 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这可 以从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上看出来。 参考发达国家的立法, 我国可 以进 步完善产品侵权立法, 发挥市场机制, 减轻政府管理压力 , 进而减少 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 三、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分析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 品质量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 准, 认证机构对企业 的质量体系进行独立审核 , 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 式, 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的活动。企业 质量体系认证实行 自愿认证原则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 量保证” 标准是 I 90 系列国际标准, 国对企业实行质 量体系认证 S 00 0 我 的依据 是 C / 9O . 090 BTI0 0I 0 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 S 企 业根据 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 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 的部门认 可的认证机构 申请企业质量 体系 的认 证。经认证合格 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 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 过 认 证 机 构 确 认 , 通过 颁 发认 证 证 书和 产 品质 量 认 证 标 志 的 形式 , 并 证明产 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只有 国家 认证, 不搞 部 门认 证 和地 方认 证 。 品 质 量 认 证 制 度 的 实施 按 照 I9 产 91 年国务院发布 的《 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产 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认 证包括 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依据标准中的性能要求进行认证 叫做合格认证 : 依据标准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认证叫做安全认证 。 性能 要求标 准是推荐性标准 : 安全要求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 证制度足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 国家安全, 加强产 品质量 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 评定制度。 我 国的认证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 点, 例如, 对社会 中介机构 在产品质量问题 中所扮演 的不适宜角色缺乏应有的认识, 没有通过明 确 的法律规定限制这些机构向社会 推荐产 品。这会使得审查机构不 大相信某些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 但必须承认, 大部分认证机构的认 证 结果是可信的 现在需要 解决的问题是确 保认证 机构的独立性。 政府机关不应该介入认证工作。 对于认证工作效果的好坏, 应该有市 场规律解决 。 当然 , 政府介入领域还是存在 的, 例如安全认证方面, 另 外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制度 以及有关认证工作 的立法 。 四 、 品 责 任 制 度 的 分 析 产 本文所述的违反产品质量法 的法律责任 是指狭 义的产 品质量 民 事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 是指产 品质 量法 律关系 主体因违反 合 同当 事人 约 定 的 或产 品质 量法 规 定 的产 品 质 量 民事 义 务 , 应 当 承 所 担 的民事法律后果。 承担的民事法律后 果的法律主体 , 要是产 品生 主 产者、 服务业经营者和销售 者。 根据共 同侵权 理论和产 品质量法 中有 关连带责任的规定, 以及广义的产 品质量法律体系中有关 民事赔偿 责 任的规定,那么实践中的产 品民事责任主体 可能涉及 的范围非常广 泛 。 品质量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 , 产 即产 品瑕疵担保 责任和产 品缺 陷 损害赔偿责任 。后者又称产品责任 。“ 产品责任” 是一个专 门的法律 概念。产品缺 陷损害赔偿责任 , 又称为“ 产品责任” 是生产者或者销 , 售者因产品存在缺 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 以外的财产损失 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 任原理, 品责任不 以生产者、 产 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有直接合同关系 为前提条件, 产品责任 的权利主体( 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不限 于合同当事人 , 还包括 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其他 受害人 。 产品 质量法的立法宗 旨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所以产 品责任主体 仅限于与消费者有直接关联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质量法规定, 因
浅谈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 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郑 向平 游佳 福 州 出入 境检 验 检 疫局 福 州福 建 3 5 0 0 0 1
摘要 : 近年 来 , 我 国产 品质 量安 全事故频发 , 许 多产 品接 连 出现质量 安全 事故。在此 背景下 , 产品质量监 管制度 的 完 善 就显得 尤为重要 。 本文在 阐述我 国产 品质量 监管制度现 状 的基础上 , 对 当前我 国产品质 量监 管制 度存 在的主要 问题 进行 了分析和 归 纳, 并对完善我 国产品质量 监管制度提 出相关的政 策建 议。 关键 词 : 产品质量 ; 监 管制 度 ; 质 量安 全
、
一
我 国产 品质 量 监 管 制度 现 状
3 、市场监 管制 度 。市 场监 管制度包 括产 品质量 监督 抽查
三 是信 用评 级 制度 。信 用评 级 制度 即根 据 产 品生 产企 业 务 院产 品质量 监督部 门 , 国家质量 监督检 验检疫 总局主 管全 国 的资产规模 、质量 管理 、资质 、守法情 况等信 息 , 按照一 定评 产 品质量 监督 工作 ,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在各 自的职 责范 围内负责 定规则对企 业进 行信用等 级划分 , 并进行分 类监管 的制度 。信 产品质量 监督 工作 , 这样 就包括 了工商行 政管理 机构 、质量技 用评 级 制度 能够 强化企业 履行质量 责任 的意识 , 有 效 防范 产 品 术监督机 构 , 以及各级人 民政府授 权的其它 部门。 质量 风 险。 综观 我 国产 品质 量监 管方 式 , 基 于 过程 控 制 的观点 , 可分 4、市 场 退 出制度 。市 场 退 出制 度 主要 为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为市场准 入制度 、市场监管 制度 、市场 退出制度 。 制度 。产 品召 回制 度是 建立健 全产 品市场 退 出环节 的 关键制 2 、市场 准入 制度 。在产 品质 量监 管领 域 , 市场 准入 制度 度 , 是 加 强生 产 加后 续监 管 的一 种有 效 措施 。我 国于 2 0 0 4 年 即允 许市场 的主体 ( 产 品的生 产者与销 售者 ) 和客 体( 产 品) 进入 1 0 月1 日正式 出台 了 ( ( 缺 陷汽车 产 品召 回管 理规 定 , 2 0 0 7 年 市场 的程度 , 具 体可分 为行政 许可制 度 、产 品认证 制度 、安 全 8 月起施行 了 《 儿 童玩具 召 回管 理规定 、 《 食 品召 回管理 规 标准 制度 。 ’ 定 , 2 0 0 7 年1 2 月1 2 日又施行 了 《 药品召 回管理 办法 。
安全视角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些复 杂 而又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来 约束 产 品 的生 产 者 、 售 者 , 大产 品生 产者 和销 售者 的产 品质 量 销 加
责任 , 护 消 费 者 和 合 法 权 益 。2立 法 者 的 良苦 保 [ ]
6 3
及人身、 财产 安全 的不 合理 的危 险 , 有保 障人 体健
立法 宗 旨是立 法 指 导 思想 的重 要 表 现 , 是 也
立法 者价值 取 向 的直 接体 现 。我 国产 品质 量法 第
一
产 品质量 不仅 影 响合 法经 营者 和消费 者 的利
益 , 至影 响到 国家 的 对外 形 象 。我 国产 品质量 甚 法 明确 规定要 加 强 对 产 品质 量 的监 督 , 是 非 常 这
康和人身、 财产 安 全 的 国家 标 准 、 业标 准 的 , 行 应 当符合 该标 准” 但 是 该规定 并 没有 明确 生产者 保 ,
证 产 品安全 的义 务 , 而是 从 加 强 产 品 质量 管 理 的
角 度规定 生 产者 提供 的产 品质 量除 了具备 产 品应 当具备 的使 用性 能外 还应 具有 安全性 ; 次 , 果 其 如 立 法规定 的生产 者的 产 品质 量义 务还 能依 稀看 到
人体 健康 和人 身 、 财产安 全 的范 围没有 明确 规定 ,
由于立法 使用 了一 个 “ 能” 又 使 得 立 法 规定 的 可 ,
产 品安全 性 的要 求 落空 。事 实上任 何 一个产 品从 产 品质 量 的角度 看都 有 一 个 产 品 安 全性 的 问题 , 只不过 有些 产 品 的安 全 性 要 求 比较 明显 , 些 产 有 品安全 性 容易被 人忽 略 。既然 任何 产 品都有 安全
论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的完善

论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的完善摘要:产品质量管理法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部分。
但产品质量管理法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均存在许多问题。
完善产品质量管理法的思路是:将产品质量管理法从产品质量法中独立出来;建立以技术监督部门监管一般产品和以食品、药品等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等特殊产品的管理体制;合理地确定产品抽查的范围,科学地确定产品抽查的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的公示制度;增加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明确政府的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完善行政处罚的手段和措施。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立法;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欧美产品责任法不同,我国产品质量法内容上包括两部分:一是产品质量管理法,一是产品质量责任法。
对于产品质量责任法的内容,专家、学者已作过不少的探讨,形成了很多的研究成果。
但是,对于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的内容,专家、学者探讨较少,似乎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已经很完善,没有研究的必要。
其实不然。
产品质量管理法虽然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部分,但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都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很有探讨的必要。
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产品质量管理立法体例不科学产品质量管理立法体例不科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一种综合的立法模式,即将调整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生的损害与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放在同一部法律之中。
这种立法模式虽然体现出立法者试图建立以质量管理为中心,以事前监督为主、事后惩诫为辅的思想,但是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指导下的产品质量立法必然是公私不分,这既不符合现代立法分工的原则,也不能使人明确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性质。
产品质量法立法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下形成,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它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早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管理,还是对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害的索赔都主要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制定10多年来尽管功不可没,但面对市场经济社会出现的许多问题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商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良好的产品质量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其中,《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立法领域中较为重要的法律。
《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商品质量缺陷应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
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建立了质量监督体系,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重点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要求企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同时对于企业的虚假宣传和不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和维护。
虽然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已经初步成熟,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但是在执行力度上还有待加强。
需要有效落实各项法规,严格执行处罚措施,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惩罚,以震慑企业不合法和不规范行为。
2、质监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在现行法规中,质监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确立不够明确,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并不清晰,导致监管效果不如预期。
建议进一步完善质监部门的权责范围,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进行梳理,确保质监体系能够有效运作。
3、缺乏信息公开机制:产品质量信息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的重要参考指标,但是当前我国的信息公开机制还不够完善。
建议加强对产品的信息公开度,鼓励企业公开产品质量信息,让消费者得以更全面和及时了解产品质量状况。
4、网购环境下的监管难度:随着互联网购物的普及,监管难度也随之增大。
相比于实体店,网上购物缺乏实体渠道和监管机构的监督,难以完全保证产品质量。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班级:会计(双)1202 姓名:黎定伟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法》。
这部法律促使了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使之更趋完善。
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一般来讲,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依据是产品的“标准”。
《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体的判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可以说,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我国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关于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
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国际上对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日趋严格,某些发达国家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幌子,对技术标准进行精心设计和研究,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达到此技术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无法检测出超标的物质,而如果让发达国家机构检测,费用又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实现了技术壁垒的目的。
“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
立法者本意是想通过扩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和加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不是通过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和依靠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
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一些思考

转变立法思路丰富监管方式——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一些思考■文/倪大伟《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实施、并于2000年进行修订以来,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形式的产品质量民事法律关系的出现、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的新困境等,客观上要求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与时俱进地修订,以期更好地发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转变立法宗旨的侧重点(一)由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向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宗旨的转变立法宗旨是立法指导思想的重要表现,也是立法者价值取向的直接体现。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了要通过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目的,并且反映在后续条款中,如规定企业奖励制度、推行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从产品标识、使用性能到各级标准的全面规定等,无不体现了政府部门力图行使全方位监管的良苦用心。
然而市场经济之路强调市场的支配作用和企业的主体性作用,并不鼓励政府部门保姆式的、对企业经营实施过多的干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国家层面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另一个是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进行微观管理,侧重点在于产品的使用性;而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全社会产品质量进行宏观管理,侧重点理应在于产品的安全性。
另外,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了产品质量水平的基础,在工业生产能力水平总体仍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在产品质量屡屡出现安全问题、影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当将有限的监管力量放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而不是大包大揽上。
在小政府、大市场的发展趋势下,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环境下,建议《产品质量法》在立法宗旨中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改为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二)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相对应,《产品质量法》也应当明确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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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采取罚款和没收财产 的措施 。《 产 品质量法》 规定 的罚款和没收财 产的措施 只是对经济 市场的监督管
《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规定影 响了国内法和国际法 的协
调统一。再如 《 民法通则》 规定 : “ 因产 品质 量不合格
造成他 人 财产 、 人 身损 害 的 , 产 品 制 造者 、 销 售 者应 当
1 从 法律角度看产 品质量 问题 存在 的原 因
1 . 1 产 品质量 法律 制度 还 不完 善 , 在 法律 法 规 的 制定
品质量安全 , 有必要从政府责任承担来 提高对 于产 品
质量监 管力 度 。
2 针对 以上 问题 , 为更好 的保护 消费者 的合法 权益 , 建议从 以下几个 方面 入 手完 善产 品质 量
法 律 制 度
2 . 1 借 鉴 国 际立 法 模 式 , 制 定 并颁 布 独 立 的产 品责
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 ” 但《 产 品质量法》 第4 1条规定 :
“ 因产 品存 在缺 陷造 成人 身 、 缺 陷产 品 以外 的其 他 财 产
上 还存 在着 一 些缺 陷和 漏洞
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产品质量法》 第 4 2条规定 :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 造成 人身 、 他人财产损害的 , 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
扰乱 了市场 经济 秩序 。我 国为加 强 对产 品质量 的监督
了我国以《 产品质量法》 为主体 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基 本体系。但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 对外 贸易 的扩大 , 产品质量法规 的漏洞和不足越来越明显。譬
如《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规定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从事
商品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根据此规定 , 可以
的。产 品质量法律制度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
市 场经 济 秩 序 的 法 律 利 器 , 如果规定 的不够缜 密、 科 学, 必 然不 利于 消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维护 , 与 建立 健 全 的 经济 法律体 系 的 目标 也是 不相符 合 的。
1 . 2 现行 的产 品质量 法律 制度表 现为惩 罚 力度不 够 对 由产 品 质量 引 起 的恶 性 事 故 质 量 监 管 部 门主
售者不能指 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 供货者的, 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与产品质量 责任归责原则相 比较 ,
《 民法通则》 是严格责任原则 , 《 产品质量法》 是过错责
作者简 介 : 邵文静 ( 1 9 7 3 一) , 女, 汉族 , 甘肃武威人 , 大学本科 , 讲师 , 主要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及法 律法 规研究 。
与其它 国家和地区相 比较 , 我国产 品责任方面的 法律制度起步较晚 , 到2 0 世纪 8 0年代后期才得到重
视, 到 目前为止主要颁布《 民法通则》 、 《 产品质量法》 、
《 侵权责任法》 、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 《 药 品管理 法》 、 《 食品卫生法》 等有关产品责任 的法律规定 , 构成
好, 以假乱真 , 不仅极大损害 了消 费者利 益、 也影响 了社会经济发展 和稳定 。产品质量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 为大 家普遍关 注的问题 ,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 律制度 并不 能彻底 的解决一 些产 品质量争议 , 有些地方 还需要 进一 步完善 。
本文从 当前 产品质量存在 的问题原 因出发 , 分析和提 出了一些解决产 品质 量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
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 但随着改革开放 的深入、 商品
种类的增加 、 对外贸易频繁, 现行的产 品质量法律制度 越来越多的暴露 出一些漏洞和空 白, 还存在着一些需 要完善的地方 。笔者从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角度 出
发, 从 产 品质量 出现 问题 的原 因对 产 品质 量 法 的完 善 谈 一 己看 法 。
关键词 : 产 品质量法律制度 ; 制假售假 ; 消费者权益 ; 产 品质 量监 管
社会经济发展了 , 我们 的生活也发生着前所未有 的变化 , 各种商品不断进入我们的生 活, 给大家提供 了 很多便利。可是 , 一些不法商人见利忘义 , 在商 品的生 产销售过程 中掺杂使假、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甚至在 食品中掺杂发霉变质原料及非食 品原料 , 市场上不断 出现毒酱油 、 变质豆奶 、 毒酒 、 毒粉丝……这些恶劣行 径极大损害广大 消费者 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 , 严重
看 出我 国产 品质 量责 任 的承担 主 体是 在 国 内商 品生 产
者和销售者 , 忽视了国外生产者 和出 口商对我 国消费
者 造成 的产 品质 量损 害情 形 。虽 然根 据 司法 管辖 权 的
管理 ,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 明确产 品质量责任 , 颁 布了
一
原则 , 涉外侵权行为地 国家 的法院有管辖权 , 即可以依 据我 国《 产品质量法》 来解决 , 但我国《 产 品质量法》 将 责任适用主体 限定在境 内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如果 国 外的生产者或 出口商就此规定 向法庭提出抗辩 , 就会 使法律指引的实体 法难以适用 。从某种意义 上来说 ,
财 经 与 法
2 0 1 3 年( 第4 2 卷) 第2 期
浅 谈 产 品质 量 法 的 完 善
邵文静
( 甘肃武威职业学 院 , 甘肃 武威 7 3 3 0 0 0 )
摘
要: 近年来产 品质量 事故层出不穷 , 产 品质量 问题 越来越多 , 一些不 法奸商为谋 取暴利 , 在生产 或销售环 节 中以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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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年( 第4 2 卷) 第2 期
财 经与 法
政 府质 量监 管部 门对产 品质 量 的安 全 尚不 能进 行有 效 管理 , 直接影 响 了政 府 质 量 监 管 的可 信 度 。为保 证 产
任 和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 他 们 的责 任 追 究 原 则是 不 一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