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备案流程
重大危险源备案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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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备案与核销
1业务流程
(1)备案流程
1)企业在线填报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重大危险源详细信息、危险源周边环境等信息。
2)企业填写完毕后,提交市级或县级安监主管部门备案。
3)安监主管部门备案锁定后,重大危险源信息不能进行修改;如果备案材料不全时,安监主管部门可退回企业修改。
4)备案完毕后,重大危险源信息如果发生变化,企业需要提交解锁申请。
5)安监主管部门收到解锁申请后,并同意解锁,企业才可以修改重大危险源信息。
企业修改完成后,可以重新提交市级或县级安监主管部门备案。
(2)核销流程
1)企业在线填写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申请表,提交给重大危险源备案部门审批。
2)安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核销备案申请表”后,企业不存在重大危险源。
2业务操作
点击“重大危险源备案”进入到“重大危险源资料”选项卡的列表页面,如图1所示。
该页面显示重大危险源备案的相关资料。
图1重大危险源资料列表
点击“备案申请表”选项卡,如图2所示。
该页面显示所有备案申请表的信息,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核销等操作。
图2重大危险源备案列表
点击“操作”中的图标按钮,可以浏览、编辑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重大危险源详细信息等,同时可以提交上级安监主管部门备案,如图3所示。
图3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申请表
点击“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申请表”选项卡,可以填写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申请表,如图4所示。
图4重大危险源核销备案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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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 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本着“集中划分,便于管理”的原则,凡是同一危 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 ,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 表1根据统计数据规定了6大类中容易引发事故的78 种典型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分成爆炸品、易燃气体、 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 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9小 类。 • 表2规定了未在表1中的6大类9小类中的其它物质对 应的临界量。
目前火力发电厂危险化学品临界量:乙炔:1T;氨: 10T ; 氢 气 : 5T ; 汽 油 : 200T ; 柴 油 5000T 等 。
发电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 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
备案申请表
档案材料
完成评估15日内 县级安监部门 每季度 市级安监部门 每半年 省级安监部门
2010兰化 “1.7”事故燃烧近130小时;1998年西安 液化气站事故发生多次爆炸
极易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大: 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厂事故,2005年吉化事故
事故原因复杂,分析困难:厂毁人亡 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重:吉林液氨爆炸事故死亡1 20人; 河北“2.28”事故死亡29人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 甲酯
β
5
5
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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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为加强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工作制度如下:一、备案(核销)原则(一)凡在本公司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已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到安监局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二)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备案材料及申报(一)备案材料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档材料。
主要包括:⑴辨识、分级记录;⑵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⑶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⑷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表;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⑻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⑼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⑽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⑾其他文件、资料。
(二)备案申报危险化学品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的15日内向安监局报送备案材料;三、核销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安监局申请核销。
(一)核销材料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2.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
重大危险登记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登记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8e09d9d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e3.png)
重大危险登记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制度是指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旨在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全过程的登记管理,包括危险源的识别、分类、登记、备案、监测、评估、管控等环节,确保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全面了解和有效管理重大危险源,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1. 制定重大危险源识别标准和方法在制定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制度时,首先需要确定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和方法,明确哪些设备、场所、工艺、设施或物质具有较大潜在危险性,应当纳入重大危险源范畴。
通常可以参考相关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综合考虑危险源的规模、性质、危险性质和周围环境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识别标准和方法。
2. 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工作一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和方法,相关部门和企业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逐一识别。
识别工作包括了解和收集危险源的相关信息、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整理和分析识别结果等步骤,旨在全面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登记管理提供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1. 制定重大危险源分类标准和原则在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管理时,需要对危险源进行分类,以便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和控制措施。
为此,需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分类的标准和原则,明确不同类别危险源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业科学管理和应对各种危险源。
2. 实施重大危险源分类工作一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类标准和原则,相关部门和企业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危险源进行分类。
分类工作包括根据危险源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别,例如按照危险性质、事故概率、事故后果等因素进行分类,以便有序管理和控制危险源。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1. 制定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登记备案的流程、要求和责任,确保登记备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登记备案的范围、对象、程序、内容、格式、要求和监督等方面,为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管理和监控提供制度保障。
2023年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e15e06f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cf.png)
2023年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保障项目安全,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危险源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化工、矿山、能源、交通等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应与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启动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清单,并进行备案申报。
第七条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二)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材料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提交,并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
第九条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备案,如有需要,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备案项目进行抽查,确保备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第三章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源台账,记录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位置、数量、储存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危险源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危险源的安全可靠,及时消除潜在风险。
第十五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的核查和统计,及时发现和处理备案信息不实、失实、违规的情况。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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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地域内重大危险源的根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治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依据《X平安生产法》、《X省平安生产条例》、《X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治理方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地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X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一般平安治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治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平安生产治理机构协助X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平安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平安治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平X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平安治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平安生产所必需的平安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X 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X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登记备案。
X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X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X局备案。
市行政地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X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含:〔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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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3篇)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28d4863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6a.png)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1. 管理目标:确保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
2. 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批和备案落实。
3. 备案申请:项目经理在项目启动前,应提出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包括危险源的描述、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控制措施等。
4. 备案审批:备案申请提交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危险源的评估、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
5. 备案落实:备案审批通过后,项目经理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落实。
包括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做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7. 事故报告:项目发生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8. 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共享平台,将备案信息及时上传,供其他项目参考和借鉴。
9. 法律责任: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按备案要求进行管理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1 目的和意义1.1为加强郑州分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救援能力,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1.2重大危险源备案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体现,对提升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抓好事前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和职能部门。
3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____]____号《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___)4 目标和任务4.1 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重大危险源管理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增强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一般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分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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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建档、检测、评估、告知、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建档、检测、评估、告知、备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aaa014f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af.png)
重大危险源建档、检测、评估、告知、备案制度第一篇:重大危险源建档、检测、评估、告知、备案制度重大危险源建档、检测、评估、告知、备案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制度。
1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1)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2)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3)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4)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5)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6)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7)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8)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9)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大事故。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feb8ac0b52acfc789ebc9e9.png)
. .. ... .案制度源登记备重大危险总则第一章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第一条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省重大危、、《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第二条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第三条工作。
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 . . .s... .. .. ... .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五条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第六条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重大危险源申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第七条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省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 . .s... .. .. ... .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上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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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上报备案制度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根据危险有害因素与风险评价来确定重大危险源,对它进行管理控制,并建立重大危险瀕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就能够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和财产的损失。
并且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启动应急救援系统,将紧急事故局部化,尽量缩小重大事故对人和财产的影响。
(一)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概念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件,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
对“重大危险设施”(即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二)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即危险源)。
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基础上,确定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就可以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源。
概括起来讲,国内外重大工业事故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燃性物质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烟云,遇到火源引起火灾或爆炸,例如产生强烈辐射和浓烟的重大火灾;另一类是大量有毒物质的突然泄漏,在大面积内造成人员死亡、中毒和环境污染,例如储存或运输设备损坏造成毒物在短时间内急剧泄漏等。
这些事故大多都是涉及各种化学品的事故,其共同特征是:它们是不受控制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
其根源是储存设施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有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这就说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既与化学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有危险物质的数量有关。
因此,国际上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主要是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限量来确定的。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重大危险源、危险源 审批流程
![重大危险源、危险源 审批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fb9b6186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e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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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3)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3)](https://img.taocdn.com/s3/m/e7f9dc19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16.png)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3)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数据资料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责任。
三、登记建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等登记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可以当场补正资料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当场更正或补正。
(三)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受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后,应指定专人对有关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建立档案索引,将有关表格、资料存入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妥善保管。
(五)对登记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资质的检验、检测、评价等机构进行评审、核查或论证,确保登记备案资料如实反映重大危险源现状。
必要时,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查、论证和组织现场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不能反映重大危险源真实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核审,经初步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后,予以备案,并将安全评估报告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对生产单位报告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应当进行核查,核查无重大危险源后方可核销。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应健全,并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本机关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资料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电子数据备份。
七、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根据界定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即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建档;(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建档;(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当地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重大、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流程图
![重大、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c1db9ae4a32d7375a51780c9.png)
重大、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流程图1、企业组织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材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按照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文件精神,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为方便重大、较大环境风险源企业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评审的规范性、客观性、针对性,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需要备案的企业组织对其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评审。
二、评审对象及内容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或其他形式预案的,可整体评审,并将这些预案之间的关系作为评审重点之一。
环境应急预案:重点评审环境应急预案的定位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组织指挥机构的构成及运行机制,信息传递、响应流程和措施等应对工作的方式方法,是否明确、合理、有可操作性,体现“先期处置”和“救环境”特点。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重点评审风险分析是否合理、情景构建是否全面、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的计划是否可行。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重点评审调查内容是否全面、调查结果是否可信。
三、评审方式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评审是指企业组织评审人员召开会议集中评审。
函审是指企业通过邮件等方式将环境应急预案文件送至评审人员分散评审。
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一般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对环境风险物质及环境风险单元、应急措施、应急资源等进行查看核实。
四、评审人员确定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网上受理后,根据工作需要随机选取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与备案企业和编制单位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并通知所在区县分局参与。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的等级,原则上评审人员数量按照以下要求:重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5人,其中,市级以上应急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企业专家或行业专家人数由企业自行确定。
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5篇]
![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5篇]](https://img.taocdn.com/s3/m/51ef8ef6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67.png)
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5篇]第一篇: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一、备案程序(一)重大危险源辨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相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号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评估。
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评估、分级。
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分级应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能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2、对已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在安全许可换证、生产经营现状评价中已经进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原则上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至少3名以上专家进行审查或者论证,确定等级,提出管理措施。
3、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措施可行,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
(三)提出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4、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5、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6、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7、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表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和检测检验结果9、安全评价或评估报告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11、其他文件、资料(四)备案登记。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报告应按照等级分级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级重大危险源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级重大危险源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备案要求(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其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