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危爆物品管理办法(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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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爆物品管理办法(二篇)

目录: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一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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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爆物品管理办法一

3.1.凡在项目部范围内储存、使用化学品的科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3.2.本制度所指点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际分类标准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几类危险品;

3.3.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储存、运输、使用规则;

3.4.化学品必须设立专用仓,且要远离作业人员,由专人管理;

3.5.项目部所购之危险品必须要有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相关安全数据。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燃烧性等安全资料,并且有符合国际的标志和包装;

3.6.使用危险品的部门,要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防静电及隔离等措施;

3.7.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采取防火措施;

3.8.部门使用的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柜内,并且领用量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使用数量,超过一个工作日使用的危险品,当班必须存放于专用仓库;

3.9.危险品仓内储存的危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3.9.1.危险品要分堆存放,堆向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3.9.2.遇火、遇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之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炽热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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