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第六条(变更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变更。
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设计变更。
设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1水利部通知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7第六章附则1水利部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管理水平,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等的变化。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设计变更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设计变更的定义和分类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可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这些变更往往对工程的功能、安全、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如局部布置、施工方案、次要建筑物结构等方面的调整。
二、设计变更的原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工程安全。
任何设计变更都不能牺牲工程的安全性,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论证和安全评估。
2、保证工程质量。
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应不低于原设计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
4、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在设计变更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不利影响。
5、控制工程投资。
在满足工程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对工程投资的增加。
三、设计变更的提出和审批设计变更可以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提出。
提出方应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和对工程的影响。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专家、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设计变更的实施和监督设计变更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2020年12月18日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我部对现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和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防、渠道、泵站以及相关水利工程设施。
三、设计变更的定义设计变更是指水利工程在设计编制阶段、施工前后或项目运营期间,由于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新增的行为。
四、设计变更管理流程1. 提出变更需求各参与方在识别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充分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2. 变更评估与审核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变更需求进行评估,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分析,并进行与原设计方案的对比。
3. 变更方案编制在变更需求得到批准后,项目设计单位应编制相应的变更方案,并明确变更的目的、内容、技术要求、工期及费用等。
4. 变更方案审批项目管理机构应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
5. 变更实施与监督设计变更方案应由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实施,并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过程中的技术质量和安全可靠。
6. 变更记录与归档各参与方应当及时记录设计变更的相关信息,并归档保存,为后续项目管理和技术验收提供依据。
五、设计变更管理的原则1. 依法依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和环保达标。
2. 综合考虑:设计变更时应兼顾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影响。
3. 优化方案:设计变更的目的是优化水利工程方案,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并确保原设计要求及相关约束条件的满足。
4. 风险控制:设计变更应对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变更过程的安全和可控。
六、设计变更管理的责任1.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设计变更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程序,保证水利工程设计的综合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定义解释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设计变更申请人: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3:设计变更审查机构:指由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查和审核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4:水利行政部门:指责任区域内主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地方人民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受理第四条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申请书;2: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3: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4:相关单位或专家意见;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设计变更申请受理1:设计变更申请应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书面提交;2: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手续,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设计变更申请未达到受理条件的,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3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查和决策第六条设计变更审查机构的组织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设计变更审查的内容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对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2:设计变更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3:设计变更与原设计方案的整体协调性;4:其他涉及设计变更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设计变更决策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决策意见。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在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因工程环境、设计要求等变化所产生的设计内容、方案或算法的改变。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符合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遵循科学决策、程序公开、合理协商、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设计变更应与环保、水土保持、水资源规划等相关管理规定相协调。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建立严格的台账和档案,保留设计变更的全过程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第八条设计变更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水利工程设计方案报审通过后,设计人员发现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或不合理之处的,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报告,并提出合理的设计变更建议。
(二)相关责任人审查设计变更建议,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评审意见应提交设计变更决策机关,由决策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计变更的决定。
(四)批准设计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具体编制。
第九条设计变更决策机关应根据设计环境、工程要求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作出决策,并将决策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设计变更决策机关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科学和合法。
第三章设计变更责任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应明确责任主体。
(一)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过程中的变更负责,并保证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建设单位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变更的要求,及时进行变更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督与把关。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责任人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设计变更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责任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设计变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设计变更控制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依照工程管理规定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优先利用现有资源,节约耗能和材料,提高建设效率的原则。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决策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设计变更的积极作用。
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文件水规计〔2012〕9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对设计原则、设计方案、设计参数、设计计算等内容的修改或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据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进行和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重要技术审查,并由设计单位或者相关技术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提出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编制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设计变更的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分析等。
第七条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当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署,并报送给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技术管理部门对设计变更申请书进行审查,包括变更内容的合理性、变更后的设计是否满足工程的运行要求等,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当予以退回。
第九条技术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查的设计变更申请书进行技术评估,并编制技术评估报告,报送给设计单位。
第十条设计单位组织设计专家对技术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编制设计变更方案。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并经过专家组审查和审核。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方案经专家组审查和审核同意后,应当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审批通过的设计变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并按照程序进行施工。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控制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明确设计变更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二)不影响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三)经过技术评估和专家审查,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的档案,并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设计变更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与分类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可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通常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在不涉及上述重大变更内容的情况下,对工程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施工方案等进行的较小调整。
二、设计变更的原因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缺陷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方案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需要进行变更。
2、客观条件变化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与原设计不符,或者政策法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致使原设计方案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
3、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更先进、更经济、更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4、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对工程功能、布局、外观等方面的修改意见,导致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管理的原则1、先批准,后变更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2、实事求是设计变更应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遵循科学合理、技术可行、经济节约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
3、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的数量和规模,避免不必要的变更,防止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失控、工期延误等问题。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推进,项目设计中的变更需求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变更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中的变更管理,包括设计概况、水文水资源、水力学计算、工程地质、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变更。
三、变更类型1. 设计方案变更:包括工程布置方案、主要工程构筑物类型和选址等方面的变更。
2. 技术指标变更:包括设计水位、设计洪水、使用年限等技术指标的变更。
3. 施工工艺变更:包括工程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和施工工期等方面的变更。
4. 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计算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变更。
5. 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和设备的替换、更换等方面的变更。
四、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申请:项目部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合理的理由。
2. 变更评估:设计单位对申请进行评估,审核申请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3. 变更审批:设计单位将评估结果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核并批准变更申请。
4. 变更设计:设计单位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变更设计,并及时更新设计文件。
5. 变更落实:设计单位将变更设计方案及时传达给项目部,并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
6. 变更验收:项目部进行变更工程的验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五、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申请应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范围,并提供充分的技术数据和论证材料。
2. 变更评估要全面准确,确保变更内容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
3. 变更审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确保科学决策。
4. 变更设计要及时进行,确保变更方案能够顺利落实,并及时更新设计文件。
5. 变更工程的落实要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正确无误。
6. 变更工程的验收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确保变更后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六、变更管理措施1. 建立变更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设计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保证安全、提高效益、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流程和责任。
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设计变更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申请变更:设计单位应向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
(二)初步评估: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根据设计方案和变更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确保变更可行性。
(三)技术评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根据变更申请的内容,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确定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四)审批论证: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将技术评审结果提交给审批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批。
(五)设计变更: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设计和编制施工图纸。
(六)变更成果验收: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对设计变更成果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流程第七条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环节:(一)变更需求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二)变更申请:设计单位向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的原因和目的。
(三)评估和论证: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和论证,确定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四)方案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的要求,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提交给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审核。
(五)审批和批复: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将变更设计方案提交给审批单位进行审批,并取得批复文件。
(六)施工实施:设计单位按照批复文件进行施工实施,并确保设计变更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设计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程序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方面的变更。
设计变更程序依次为:设计单位初审、业主单位审查、水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变更内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控制第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变更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给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四条设计变更需要经过设计单位初审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业主单位应根据设计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并做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确认和记录第五条水利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确认其合法、合规。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及相关审批文件备案保存,以备工程验收时查阅。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是对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法规进行规范和制定的法规文件。
2.设计任务书:是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任务及要求等内容。
3.设计图纸:是工程设计的主要表达方式,用于直观地表示工程的形状、尺寸、构造和安装方法等。
4.设计计算书: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用于计算各种参数和数据的一种书面形式。
5.设计报告:是对工程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说明的文档。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格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备案登记表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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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设计变更不影响工程总体功能、效益和安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从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现场条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设备材料等原因,需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六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依据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进行,确保变更过程的科学、规范、透明。
第八条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对工程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等方面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章变更类型划分第九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对工程规模、布局、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工程安全、重要技术标准、总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章变更程序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评估;变更审查;变更审批;变更执行;变更监督。
第十三条变更申请应由设计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审查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变更审批第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章变更执行与监督第十七条设计变更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实施。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变更文件,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质量和效益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设计变更的定义和分类(一)设计变更的定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二)设计变更的分类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1、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2、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的变更。
3、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的变更。
4、工程施工方案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管理原则(一)先批准,后变更任何设计变更都应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
(二)实事求是设计变更应基于工程实际需要,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不得随意变更。
(三)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的数量和规模,避免不必要的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
三、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一)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四、设计变更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变更可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二)设计变更的申报提出单位应填写设计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的变更依据、变更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资料。
(三)设计变更的审批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根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或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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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精品文档---------------------------------------------------------------------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一)水文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
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影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影响也较大。
本条规定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蔽性,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引起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说明】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对工程工期和投资影响较大。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
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主要是指建筑物布置及形式、防渗处理方案变化等;工期延长是指工期的改变影响到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说明】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会导致工程的开发目标变化,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说明】水库库容等工程特征值,是反映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效益指标的重要参数。
本条规定如果这些特征值发生改变,可能会给地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带来较大的影响,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说明】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都是工程设计的重要标准。
本条规定,这些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说明】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等是重大设计方案的内容,本条规定其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当附属建设内容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场内道路、临时建筑物等建设内容的增减。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说明】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说明】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是指基础处理型式发生改变,如换填改为桩基等;消能防冲方案变化主要指消能防冲型式的改变,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变。
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对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方案的变化;【说明】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措施一般分为边坡治理措施和边坡加固措施两大类。
边坡治理措施主要包括边坡减载、排水、防渗、坡面防护等;加固措施主要包括锚杆、锚索、支挡结构、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护方案主要有:排水、支撑、衬砌、锚喷、灌浆等。
在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况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5、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说明】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加固或改建项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变化主要是指加固或改建项目改变,泄洪排沙规模调整,大坝、水闸、船闸、电(泵)站、隧(涵)洞、溢洪道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变化,防渗处理方案较大调整,基础处理方案改变,护坡形式改变,以及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变化等。
(五)机电及金属结构1、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说明】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2、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说明】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果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响较小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置、型式、数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六)工程投资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说明】本条规定不包括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带来的投资变化。
工程部分投资为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提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责任划分)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经分析论证不同意采纳变更设计建议的,项目法人有权作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