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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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规定文件的小结
综上得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受教育 权进行完整表述的多边国际公约,它己成为各国承担受教育权国际保护的主 要义务来源。以这一公约生效后各国的批准和加入情况来看,免费的初等教 育权和教育平等权己成为国际社会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 • 与国际性的人权公约相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普 遍制定了适用本地区的包括受教育权保护在内的国际人权法文件。这些区域 性的国际人权文件中所确立的受教育权保护原则除了在本区域适用之外,还 对现存的国际受教育权保护机制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成为世界各国在履 行保障受教育权职责时重要的参照标准。 •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亚洲是唯一没有洲际性人权保护公约的地区。原因复 杂。一方面亚洲地区历史悠久,文化多元,具有多种形式的宗教信仰;另一方 面,亚洲地区还存在着对人权价值有不同理解或者是根本冲突的社会制度, 特别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本主义人权观之间的对立与差异。
• 除上述国际公约以外,某些保护特殊人群的国际公约也提 到了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
1950年12月14口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难民享 有与本国国民在初等教育方面同样的待遇; • 1979年12月18口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 条为缔约国规定了针对受教育权的采取积极行动的具体责任,包括鼓励男女同 校、修订教科书、修改教学方法、缩短男女之间在教育方面的任何差距以及降 低女生的辍学率等。
受教育权性质的内涵:受教育者的权利和国家 的义务
• 受教育者的权利
•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 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 条的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如下权利: 初等教育权 中等教育权 高等教育权 教育选择权
基本教育权
• 国家的义务
一 般 性 义 务 尊重 具 体 义 务 实行义务免费的基本教育 普遍设立技术和职业教育 (属于中等教育)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 • 1966年12月16日通过,1976年1月3日生效。 第13条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和完善。 意义:是第一个正式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国际公约,并为受教育权保护提供 了国 际监督标准;第一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加以确 认,其中关于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得到了其他国际人权公约和区域性人性公约 的认可,突破了西方国家片面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传统人权观的局限, 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同等重视两类人权的强烈呼声,是一项具有积极意 义的国际人权文书。 缺陷和不足:尽管两公约是同时通过的, 但各国对两公约的态度却不尽相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即刻”(immediate)的 义务, 并为监督公约的施行建立了国际人权事务委员会来处理国与国的申诉和 个人申诉; 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却为缔约国规定了“渐 进”(progressive)的义务, 既未建立个人申诉和国与国的申诉制度, 也没有 为监督公约的施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和专门条约实施 机构。 发展和完善:2008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决议通过了《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议定书》的通过,弥补了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缺乏国际救济的空白,建立了个人来文程序、国家来文程序等国际救济 机制,对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保护有重要影响。
• 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基本特征
权利主体:个人
权力来源:国际法 (不是国内法) 内容:选择和平等
义务主体:国家的 作为和不作为
Fra Baidu bibliotek
实现方式:国家在国内 如何实施国际法
二 受教育权的属性和性质
• 属性研究主要是讨论受教育权属于第几代人权,归属不同 要求不同。
• • • 首先属于第二代人权。(政府的积极行为) 其次具有第一代人权的消极权利属性 。(选择自由等) 最后于特定主体而言有第三代人权属性。(儿童权利公约)
• 性质研究主要是讨论受教育权是权利,义务或者权义复合 体。性质不同,对政府要求不同。
• • • 从教育权本身发展看,存在:义务,权义复合体,权利的发展过程。 但是从国际人权法的相关文件看,受教育权是一项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一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3条第一款;《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第一款。

五 我国受教育权与国际接轨的历程
•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授予公民的一项 基本权利。
• 从1954年宪法到现行宪法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 • •
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实践
1980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 1981年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92年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没有签署《经济,社 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国内有学者认为,作为《公约》缔约国 和人权理事会成员国的中国宜对加入议定书问题采取积极的态度,以彰显中 国切实保护经社文权利的决心。) • 通过签署、批准或加入上述有关受教育权的国际公约以及接受《世界人 权宣言》和一系列有关受教育权的国际会议所发表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承担 了在国内通过施行上述国际法文件保护受教育权的义务。 • 缺陷:我国缺乏明确的处理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依据,没有明确 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The right to education
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概况
一 受教育权的含义
• 各国学者对受教育权研究的切入点不同,得出的概念不同
• 例如以“文化权利”定义受教育权,强调的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以“受益权”界定受教育权,‘强调的则是国家对公民的积极义务。
• 国际人权法中对其定位也不同。

四 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受教育权保护
• 欧洲受教育权保护
《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作为《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后诞生的第一个 区域性人权文件,并没有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1952年《欧洲人权公约第一 议定书》(以议定书的方式对公约进行补充)第2条规定了受教育权的内容。 • 意义:《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与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载的大部分权利相同或相似。将受教育权载入规定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欧 洲人权公约》中,而不是按照习惯作法将其规定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 列,并因为公约的规定己经导致了较少的人权法院判决,具有欧洲区域特定 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 《欧洲社会宪章》的第二部分缔约国所应承担的义务方面有“保证儿童义 务教育....” • 缺陷和不足: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欧洲人权公约》只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而忽视其它权利的缺陷。但是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比, 它所规定的受教育权还不全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洲社会宪章》对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只规定了一种无强制力的制度,即缔约国的报告 制度,‘5与《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相比有一定差距。
• 非洲受教育权保护
• 《非洲统一组织宪章》 • 1963年,非洲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了《非洲统一组织宪章》,从而建 立了非洲统一组织。在《宪章》的正文部分,为了实现“在对宪章与世界人 权宣言给予应有尊重的情况下促进国际合作”等宗旨,该组织将“教育与文 化方面的合作”视为各成员国应协调和调整的总的政策之一,并为此设立了 非洲教育和文化委员会。 •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 1981年6月,非洲统一组织首脑会议通过《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填补 了非洲统一组织没有规定区域性促进和保护人权制度的空白。其不仅规定了 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种规定方式 同《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所采取的以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为主的传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反映了宪章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 现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 • 但是,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比,《非洲人权和民族 权宪章》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在数量上较少而且在内容上也 较为简单。关于受教育权,非洲宪章仅在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受教 育的权利”。
• 国际人权法和美洲人权法,非洲人权法中:受教育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利被 确认下来; • 欧洲人权法中,受教育权则属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范畴,倡导教育自由。
• 对教育权定位不同,决定了国家对教育权介入是否应该积 极介入。 • 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基本特征
• 虽然立场,角度不同,但还是可以从国际法上相关规定,可以概括出基本 特征。

• 美洲受教育权保护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1948年美洲国家通过,规定了接受强制、免费的初等教育的权利以及接受高等教育的权 利。为了实现美洲国家组织规定的受教育权,美洲国家组织设立了美洲文化理事会。 1967年2月,为促进美洲国家之间社会与经济领域进行协调与合作,美洲国家签订了《布 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
• • •

• 《儿童权利公约》
• • • 1989年1月20日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 第28条和29条在《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础 上做了补充和发展,尤其是关于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 意义:以《儿童权利宣言》为基础,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 基本人权。《公约》特别强调了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 虑,儿童在享有权利方面不应与成人有任何差别。该公约不仅是目前缔约国最多 的国际人权公约,具有极大的普遍性价值,而且其中的许多规定还代表了儿童权 利保护的最高标准。 监督机制:根据第43条,设立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 义务和责任的情况。 接受并审查缔约国实施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和儿童享受权利方面所 委 各 取得的进展 员 个 会 缔 向委员会定期提交报告 约 国 有权要求对报告补充,有权向该缔约国政府和联合国大会提出意见
保护
高等教育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实施 保障父母对其子女受教育种类的优先考虑 (教育举办权,对公立和私立学校的选择)
国家的义务
核 心 义 务 最低限度的绝对授权
特 殊 义 务 以“儿童的最大利益” 为首要考虑因素
三 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受教育权保护
• 《世界人权宣言》
• 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 第26条对受教育权的内容和目的进行了规定。(三项内容) • 意义: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首次通过一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宣言;是国际人权 法第一次对受教育权内容的表述;该宣言虽然并非是一个强制性的国际公约, 但为提供了最初的标准和依据,使日后订立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区域公约所吸 纳和发展。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 1960年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 • 意义:是一个专门维护教育平等权的国际法文件,旨在消除教育歧视,维护公 民受教育权利。出于教育领域的歧视是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最大障碍; • 深化了教育权平等实现的内涵,在国际人权法中第一次对教育平等权做出 了全面的规定,要求缔约国“促进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保证人人遵 守法定的入学义务、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保证与所 提供的教育的素质有关的条件也都相等”。


《美洲人权公约》
该《公约》是继《欧洲人权公约》之后的第二个区域性人权保障公约,也是1966年12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达成的第一个区域性人权保护公约。但是该《公 约》主要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对受教育权仅有简要的概括性规定,并没有实质性 条款。

• •
《圣萨尔瓦多议定书》
其正式名称是((<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附加议定书》是美洲国 家组织通过的一项旨在对《美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加以促进和 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书,是对《美洲人权公约》的重要补充。 第13条对“受教育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 比,该《议定书》增加了“应为残疾人设立特别教育课程”的条款,其余条款均与《公 约》保持一致,是对《公约》受教育权保护的继承与发扬。总的来说,《圣萨尔瓦多议 定书》作为区域保护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增强了美洲人权体制对各成员国的约束力, 扩大并强化了美洲人权保护体系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议定书》 第十九条“保护的手段”第六款中将工会权利以及受教育权纳入了个人指控程序范围之 内,“完善了美洲人权体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观念和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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