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线记录及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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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网设置资料

7.4.1 施工控制网可引用原区域内的平面与高程控制网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定位的依据。当原区域内的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时,应另测设施工的控制网。

7.4.2 施工的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坐标系统相同。

(2)当利用原有的平面控制网时,其精度应满足需要,投影所引起的长度变形不应超过1/40000;当超过时应进行换算。

(3)当原控制网精度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选用原控制网中个别点作为施工平面控制网坐标和方位的起算数据。

(4)应绘制平面控制网图。

7.4.3 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可按建筑物、构筑物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矩形网可采用导线法或增测对角线的测边法测定。

7.4.4 建筑物的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机械设备传动性能及生产工艺连续程度分别布设一级或二级控制网,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7.4.5 建筑物的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网应按设计总图和施工总布置图布设,点位应选择在通视良好、利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2)控制网加密的指示桩宜选在建筑物行列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

(3)主要的控制网点和主要设备中心线端点应埋设混凝土固定标桩。

(4)控制网轴线起始点的测量定位误差不应低于同级控制网的要求,允许误差宜为20mm;两建筑物(厂房)间有联动关系时,允许误差宜为10m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

(5)角度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测回数应根据测角中误差的大小按下表确定。

(7)当采用钢尺丈量距离时,一级网的边长应以二测回测定,二级网的边长应以一测回测定。长度应进行温度、坡度和尺长修正。钢尺量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矩形网应按平差结果进行实地修正,调整到设计位置。当增设轴线时,可采用现场改点法进行配合调整。

(9)点位修正后,应进行矩形网角度的检测。

7.4.6 建筑物高程控制的水准点可单独埋设在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的标桩上,也可利用场地附近的水准点,其间距宜在200m左右。

7.4.7 当施工中水准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有水准的等级要求。

7.4.8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1)总平面图;

(2)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3)建筑物、构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4)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5)设备的基础图;

(6)土方的开挖图;

(7)建筑物的结构图;

(8)管网图。

7.4.9 在施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线板和控制桩应注意保存。

7.4.10 建筑物施工放样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物施工放样的主要技术要求

(2)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应根据设计对限差的要求,确定其放样精度。

7.4.11 施工测量控制网所用的平面控制点的标桩,一般为临时性标桩,以木桩为主,也可用铁桩和金属管段等,应要求桩顶不高于地面,且将桩四周浮土挖去,用砼包固。对于多层或高层的内部控制点标桩,可在标桩顶部安放一块100×100mm的钢板,钢板下焊锚固钩,其埋固于楼板砼之中,在标桩上标定点位时,应在钢板上钻一直径为1~2mm的小孔,通过中心线画一十字线,小孔周围用红漆画一圆圈。

7.4.12 建筑物施工时,其主轴线可布置成各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主轴线上的点不得少于3个。

7.4.13 应根据场地上主轴线控制点或其他控制点测出房屋外坪轴线,以便基槽开挖。基槽外一定距离处应另钉龙门板,以便开挖基础后轴线不受影响。

7.4.14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建筑物各层轴线位置正确,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7.4.15 施工测量单位应填写控制桩的建立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然后上报监理工程师。

7.4.16 施工测量单位在楼层放线时应填写楼层放线记录,见施表7.4,内容包括各层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和皮数杆等;楼层水平控制线,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等。

4.1.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Ⅰ基本内容和要求

(1)测量工作开始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测量技术方案。

(2)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中,应注意内外业等复核检查,防止发生差错。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应进行验收。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2-1~3。

(3)根据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等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进行测量。

(4)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单位工程较多时,可根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内布设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作为施工定位测量的依据。

(5)桩基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定位测量,其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6)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测量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7)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段均应进行验收。

(8)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

(9)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的位置。

Ⅱ核查办法

(1)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核查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的布设是否稳定可靠。

(2)根据建筑物形式,核查轴线控制桩、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能满足测量的要求。

(3)核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

(4)核查测量仪器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仪器是否校验。

(5)核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上是否签字。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建筑物定位测量验收记录、桩基定位测量验收记录、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

(2)上述各项验收记录中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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