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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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 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号民事判
“原告李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
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
被告王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
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 年月日篇二:孩子探视权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
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
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
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侵害对方探视权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
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侵害对方探视权,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强
制执行。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家住海曙的杨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和,婚姻于2010年5月走到尽
头。双方约定,婚生子由杨先生抚养,陈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月
可探望孩子。但随着日子流逝,以往“潜伏”的不满情绪一经“泄露”放大,
杨先生便以各种理由,阻挠并拒绝陈女士探望孩子。因近8个月见不到亲生骨
肉,陈女士伤透了心。
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平飞律师:探望权是
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
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
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
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
进行强制执行。”
此案中,陈女士在杨先生拒绝她探望孩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如果杨先生拒不配合,法院可对他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在此,特别想说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
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
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
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为了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健
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环境。
爸爸见女儿,妈妈看儿子,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无论婚姻失败与否,法律都赋于了他们的权力与义务。但这些离异后的爸爸或者妈妈,为何如此狠心,拿孩子来惩罚与践踏对方的心灵。
婚姻失败,别让亲情再令对方揪心地疼痛。因为你们毕竟夫妻一场,因为他们毕竟是骨肉亲情。一日夫妻百日恩,血浓于水。分手了何必如此狠心绝情?
但我前夫将我女儿做为要挟的工具,不仅拒不履行判决(应给予我婚内共同财产20余万元,至今抗法不给付)。同时非法剥夺我探视女儿的权力。并且威胁女儿不许接听我的电话。对幼小的孩子的心灵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并数次语言威胁不许我见孩子。声称我要是到学校探望孩子就是找死,并多次电话里侮骂、诽谤我。
我曾利用工作之便到学校探望过女儿,女儿在前夫家仅仅两个月,明显消瘦许多,并且从言语中看出前夫家经常对其威胁、恐吓。不敢让奶奶及爸爸知道妈妈曾来探视。并多次问我:“什么时候可以接我回妈妈家?”
看着孩子天真的样子,我心像刀绞一样难受。经常夜不能寐,茶不思饭不想。已患上神经衰弱症,已经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一、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那么对于探望权,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遇到拒绝探望孩子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的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要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那么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呢?
二、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
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其中,诉讼请求不宜过多,说明主要目的即可,重点在于“事实与理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