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集下载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内容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为解决缔约阶段因一方过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亦或固有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一直处于茫然、困惑与徘徊之中。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适用上的混乱。

虽然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但这些规定不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学多争议,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以致产生不少歧义.本文在理论上从多方面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

“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

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已存在,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小罢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

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基于损害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损害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失的类型、程度、范围等因素,以便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了公平、合理、补偿和惩罚性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赔偿金额既能够合理补偿受损方的损失,又能够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惩罚和警示作用,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如果受损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的发生或者加重了损失的程度,那么违约方可以据此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确保赔偿责任的公平合理性。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赔偿责任的确定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因为赔偿标准的不当确定而引发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损害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够合理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名词——缔约过失责任!
啥叫缔约过失责任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比如说哈,甲和乙准备签个合同做生意。

在商量合同细节的时候,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像产品质量有问题啦,或者公司财务有大麻烦啦!结果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做出了决定,最后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这时候,甲就得为自己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负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呀!
再比如说,甲向乙发出了一个合作的邀约,说得可好听啦,什么前景广阔、利润丰厚。

乙一听,心动了,马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还花了不少钱。

可到最后,甲突然反悔说不合作了。

哎呀呀,这不是坑人嘛!这种情况下,甲也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呢!
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啥特点呢?哇,这可得好好说说!首先呢,它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没正式成立合同的时候哟!其次,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

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哟!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一样呢!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产生的。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合同订立阶段就出问题啦!
哎呀,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就得小心谨慎啦!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坑了,自己也别犯这种错误呀!不然,损失可就大了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关键的概念哟!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哇,是不是觉得很有收获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释义】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原则⽽给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愿原则,当事⼈可以⾃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

为订⽴合同与他⼈进⾏协商,协商不成的,⼀般不承担责任。

但是,当事⼈进⾏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订⽴合同的⽬的,与对⽅进⾏谈判只是个借⼝,⽬的是损害对⽅或者第三⼈的利益,恶意地与对⽅进⾏合同谈判。

如通则举的⼀个例⼦:甲知道⼄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将餐馆卖给竞争对⼿丙,却假意与⼄进⾏了长时间的谈判。

当丙买了另⼀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

后来⼄以⽐⽽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2.在订⽴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意⼤利民法典第1338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契约⽆效原因存在的⼀⽅没有将其通知另⼀⽅,则该⽅要为此就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依赖、没有过错⽽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当事⼈按照诚实信⽤的原则进⾏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为奇,中途停⽌谈判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当事⼈违背诚实信⽤的原则终⽌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当事⼈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如,甲向⼄保证,如果⼄努⼒取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则向⼄授予专营许可。

此后的两年间,⼄为订⽴该合同作了⼤量⼯作,且⼀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

当订⽴协议的⼀切准备⼯作就绪时,甲通知⼄必须投资更多的⾦额。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普通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2内涵特征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通常有以下情形: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是什么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

判断应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的瑕疵。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韩祥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后各国在立法上或在实践中承认了这一制度。

我国《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但一般都认为第42和43条的规定实质上是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缔约过失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概念研究是基础性的研究,我们首先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起源来分析这一制度的含义。

最早明确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是德国学者耶林。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对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进行深入讨论。

从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开始应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问题。

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该法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遵循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

”第198条规定:“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

”之后,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瑞士、法国的判例和学说也都先后接受了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从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引入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第42和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我国台湾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将缔约过失责任概括为:“当事人所欲订立之契约,其必要之点不合意者,则应负缔约过失之责任,该他方当事人因契约不成立而蒙受损害者,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消极利益;”而且“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尚未发生效力,所产生的责任当为合同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但是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已经进行某种缔约联系并实际展开缔约活动。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相互协作和保护的义务,即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应尽必要的注意,尽力保护对方的利益,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方便;忠实与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得欺诈、胁迫以及滥用优势地位,也不得随意泄露其在缔约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从这个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这些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

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

它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

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不同,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在合同成立之前,因过失而致相对人受损害时,不能依合同请求,而须依过失责任请求赔偿。

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履行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而不是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一.构成要件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1)先合同义务指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2)先合同义务严格区别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当事人间产生的合同义务;(3)与先合同义务相类似的是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 条):后,当事人基于诚信与交易惯例仍负互相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3.有信赖利益的损失(1)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者直接财产的减少;(2)信赖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因为后者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的;(3 )信赖利益在数额上一般不应超出履行利益。

二.适用情形1.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2.订约欺诈的;3.泄露获不当使用对方的;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合同法》第58条,《担保法》的5条第2款);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法》第58条);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负缔约过失责任。

有以下一些法条涉及商业秘密:1.《合同法》第43条:缔约过失责任;2.《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对的违约责任;3.《》第10条:不正当竞争责任;4.《合同法》第384条、第350条、第351条: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5 .《保险法》第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2021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

2021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如何理解我国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呢?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 ___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条规定的是缔约上过失责任,填补了我国民法中无缔约过失责任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

尽管早在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中有所体现,但不具体明确。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填补法律漏洞,保护缔约阶段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完善债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①现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缔约上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契约不成立者,对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②它的现实基础,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订立合同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其实体法上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③该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即为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

但对其进行系统和深刻、周密的分析研究始自德国法学“硕儒”耶林发表于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失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侵权行为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其责任基础是缔约过失。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互协助、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设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是人民___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重要前提。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编辑本段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始终存有争议。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合同从订⽴、履⾏,⼀直到合同履⾏结束,中间可能会经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缔约过失,⽽提到缔约过失就当然不可避免的提到缔约过失责任。

在本⽂中,店铺⼩编将就什么叫缔约过失,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两个问题进⾏介绍。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致另⼀⽅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被撤销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缔约过失的构成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当事⼈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使另⼀⽅当事⼈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当事⼈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为缔结契约⽽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到⼀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均应依诚实信⽤原则互负⼀定的义务,⼀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中的过失责任分析中文摘要:合同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杰林首创的。

此后,受到法学家和司法界的讨论,出现了许多观点。

我国原有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它的确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的理论体系,而且是保证合同法有效发挥其调节商品流通作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其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和进一步完善,无疑将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并提供健康有序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建议目录:介绍 (3)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 (3)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3)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四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5)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6)七、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6)结论7...................................................参考 (8)主体导读:我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新的制度。

由于合同法的原则性和简洁性,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许多方面仍有不同看法。

本文试就违约责任的概念、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情形、赔偿范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的。

1861年,杰林在他主编的《杰林杂志》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深入理论探讨。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预备工作,从而造成了缺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缺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有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爱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任利益、固有利益遭受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包蕴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缺失既包括信任利益之缺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缺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缺失;④缔约之际未尽爱护义务致他方躯体、健康受缺失。

明显,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缺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即违约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两者在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42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属于违约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因此,确定当事人过失发生的时间,是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在合同尚未成立、已经成立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对此有过失的一方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后,因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为成就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缓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按违约责任处理。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

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含义、区别和适用情况。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造成合同违约或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与违约责任相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造成损害对方利益的责任,而不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疏忽或疏忽导致的损害,但需要证明疏忽或疏忽的存在,并确定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应承担的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适用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需要证明违约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是指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合同相关的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

3.3 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况侵权责任适用于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责任形式的比较4.1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导致的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圈鳓蓬豳翟墼:竺塑望竺!f叁塑!查塾垒蛹约过先褰任滢黼何再涛摘要由于我国合同法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致使其运用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本文从“过失”与“适用的合同场A,’两个方面入手,分别对其作了一定的分析,认为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适用应在当前的理论认识下作适度的放宽。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24.0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首先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来的。

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促成交易,维护交易安全。

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一旦遭受损害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理论武器寻求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提醒人们在从事交易准备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诚实地对待缔约相对人,否则,因自己的过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分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合同法的规定比较简单,特别是学界争议较大的有关适用范围的问题有待商榷。

一、对“过失”的界定(一)过失的含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和违约责任相比,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是一定要强调缔约一方当事人存在着主观过失的。

那么此处的“过失”是传统民法观念里的“过失”吗?从我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可以发现,在其规定的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明显是“故意”状态下的情形,而第三种则包含了既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的其他非诚信情形:至于《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形成。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是经常涉及的两个概念。

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约定时,可能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侵权行为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可能会引发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个概念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因疏忽、不谨慎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1.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的失去。

二、违约责任2.1 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

2.3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3.1 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3 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责任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

4.2 违约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但是,如果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由于此时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自然不能要求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应当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呢?法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
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就可推导出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即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
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有效
成立以后。

法律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对其缔约过程中的过失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当一个人加入到与他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后,则他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特殊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应受其所实施行为的约束,其发出的要约在有效期间内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这种约束力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如果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当事人之间没有进入到缔约过程中去,即使因一方的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也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例如,某人在商店中闲逛,因地板滑而摔成重伤,花去医药费若干,法院判决商店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一案件中,虽然某人进入了商店,但他还没有发展到与商店缔约的地步,因此商店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责任。

如果某人已经为了购买商品而进入与商店的实际谈判过程中,如为购
买某项商品提出要先试用一下,以检验其效果。

商店工作人员允许其试用,但没有提醒他注意有关的危险事项,结果某人受伤。

此时商店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因为该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

例如我国《合同法》为强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特
别将在订约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一项先合同义务单独规定在第
43条中。

一般来说,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

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谈不上缔约双方之间的信用,因此,也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入一种更加紧密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由合同义务及合同责任加以约束和调整。

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是对这一特定的时间段下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整。

我国《合同法》第42条明确地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无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还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人的过失造成了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乂称为消极利益,其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如支出各种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的利益,如因信赖合同有效而拒绝其他订约机会。

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当事人一方在缔约阶段基于另一方的行为而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但由于对方的过失破坏了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使信赖人的利益
丧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之损害赔偿范围
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赔偿范围,是实践中需要解
决的重大难题。

单就《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以及第58 条的规定而言,从中很难判断赔偿之范围界限。

从域外法规来看,法律大多规定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履行行利益,即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成立时当事人因合同履行
所能取得的利益。

我国大陆法系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不成立等而造成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有: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可以表现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有学者主张,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一方所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的履行利益。

但是我国法律对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度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反缔约过程中的保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
常常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即从法律构成要件观察,
某一行为同时符合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以任一责任为请求权依据,当事人均可获偿,但不同责任的选择,会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请求权主体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主体仅指进行缔约接触、磋商之当事人,而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则可以包括缔约接触、磋商当事人以外的人 .例如某甲携其幼子到某商场购买煤气灶一个,在商场人员对产品性能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发生爆炸,致甲与其子受伤,在此情形下,甲之子显然并非缔约之当事人,不可能作为缔约过失赔
偿之请求人,
但却可以依侵权责任请求商场赔偿。

2、责任主体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之主体只限于缔约当事人,而侵权责任主体在产品责任类型中则不限于缔约当事人,即销售商,如上述案例中,甲按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向销售者一一商场请求赔偿,而按侵权责任也可向煤气灶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

3、注意义务不同。

缔约过程中双方存在的信赖关系加重了当事人之注意程度。

相比之下,作为侵权责任前提之注意义务要低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注意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原则是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过错无责任。

侵权责任不一定以过错为要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5、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而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