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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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由于此时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自然不能要求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应当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呢?法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
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就可推导出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即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
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有效
成立以后。
法律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对其缔约过程中的过失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当一个人加入到与他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后,则他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应受其所实施行为的约束,其发出的要约在有效期间内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这种约束力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如果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当事人之间没有进入到缔约过程中去,即使因一方的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也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某人在商店中闲逛,因地板滑而摔成重伤,花去医药费若干,法院判决商店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案件中,虽然某人进入了商店,但他还没有发展到与商店缔约的地步,因此商店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如果某人已经为了购买商品而进入与商店的实际谈判过程中,如为购
买某项商品提出要先试用一下,以检验其效果。商店工作人员允许其试用,但没有提醒他注意有关的危险事项,结果某人受伤。
此时商店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因为该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例如我国《合同法》为强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特
别将在订约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一项先合同义务单独规定在第
43条中。一般来说,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谈不上缔约双方之间的信用,因此,也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入一种更加紧密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由合同义务及合同责任加以约束和调整。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是对这一特定的时间段下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整。
我国《合同法》第42条明确地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无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还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人的过失造成了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乂称为消极利益,其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如支出各种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的利益,如因信赖合同有效而拒绝其他订约机会。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当事人一方在缔约阶段基于另一方的行为而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但由于对方的过失破坏了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使信赖人的利益
丧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之损害赔偿范围
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赔偿范围,是实践中需要解
决的重大难题。单就《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以及第58 条的规定而言,从中很难判断赔偿之范围界限。从域外法规来看,法律大多规定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履行行利益,即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成立时当事人因合同履行
所能取得的利益。我国大陆法系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不成立等而造成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有: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间接损失可以表现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有学者主张,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一方所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的履行利益。但是我国法律对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度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反缔约过程中的保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