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意见word版本 (6页)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总体要求,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形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间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山西省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属事业单位:《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2)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2倍核定。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3倍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按上述办法核定总量时,可以适当高出一定幅度,但应进行报批。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除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见附表四),按单位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自收自支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2016山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细则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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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到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统筹考虑相关群体尤其是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按纳入额度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防止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情况;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引发误读和炒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3•【字号】晋政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和《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到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不实行新工资制度。
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
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7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与增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布我省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2年全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上线为12%,下线为6%。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我省今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实际,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同步提高。
四、企业要按照《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规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因素,参考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2022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其中:生产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可围绕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人工成本压力较大的企业,在支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依法履行必要的民主协商程序后,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在剔除规定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月最低工资调整方案
-山西月最低工资调整方案20XX-20XX山西月最低工资调整方案如下者3日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山西省将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工资、加班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并依法增加支付劳动者50%至100%的赔偿金。
据了解,山西省从今年5月1日起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标准类别均提高170元。
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据介绍,一些私营小企业往往以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任意延长工时,或把特岗津贴和加班工资等计算在最低工资内,从而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检查的重点将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
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
扩展阅读12月23日上午,(山西省)省长楼阳生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研究主要经济指标和健康山西建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工作。
省委、常务副省长高建民,省委、副省长孙绍骋,副省长郭迎光、王一新、张复明、刘杰、王赋参加。
会议指出,20XX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
要切实践行“五大发展”新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实事求是,统筹需要和可能、眼前和长远以及各方面工作,审慎稳妥、科学确定主要经济指标,引导市场预期,加强宏观指导,把全省上下的精力、智慧和力量聚焦到转型综改、创新驱动、全面小康上,扎扎实实打基础,久久为功重实干,为振兴崛起谋势蓄势。
要认真落实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按照“紧日子、保基本、调结构、保战略”的要求做好财政工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用好基金、政府债券等工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
山西省工资改革方案:山西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
山西省工资改革方案:山西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山西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基层人员被"重点关照"近日,山西省多个机关事业单位已接到工资上涨的内部通知。
此轮调整覆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上涨幅度最高达到每月增加730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人员证实了这一消息,并透露上涨部分最快本月底发至个人。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2006年实行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后,公务员具体收入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组成,另外还会根据地区和岗位不同有一些其他津贴。
山西省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透露,此轮工资调整,提高的部分是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参考标准包括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进入实质阶段>其中,正省级干部工资提高最多——在职人员每月增加730元,离休人员每月增加655元,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15元。
其次是正厅级干部的工资提升幅度——在职人员每月增加490元,离休人员每月增加445元,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45元。
基层机关事业人员也得到了“重点关照”。
从职务来看,在职科员每月增加450元,在职办事员每月增加350元。
相比之下,在职科级和副科级人员每月仅增加230元,在职副处级干部增幅最小,每月多了140元。
从职称来看,级别较低的助理工资涨幅最大,在职人员每月提高450元;其次是技术员,在职人员每月增加350元。
取得正高职称的在职人员,每月增加320元。
技术工人中,上涨最明显的也是门槛较低的初级工和中级工,每月分别提高350元和380元。
级别最高的高级技师增幅最少,每月增加130元。
“这次是控高、稳中、提低。
”山西省一位从事薪酬人事工作的人士表示,山西省机关人员最近一次工资调整是2012年。
该人士表示,按照以往惯例,通常是公务员先涨,事业单位推后一年左右。
级别越高,涨得越多,差距也就越来越大,“今年的特点是机关事业一块涨,科员和正职涨的多,收入差距相应缩小”。
山西公务员工资标准表及上涨最新政策.doc
2019年山西公务员工资标准表及上涨最新政策山西公务员工资标准表及上涨最新政策人社部发言人李忠介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近4000万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要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在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同时,规范津贴补贴要按相同的额度相应减少,这部分收入并没有增加。
其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增加的基本工资大部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的改革成本。
考虑这些因素,实际增资幅度并不大。
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
工资普涨,重点是向基层倾斜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已经下发了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的三个方案。
具体来看,本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普涨,重点是向基层倾斜。
像公务员中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标准是由630元提至1320元;事业单位中最低级别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分别由610元、630元、3150元,提升至1280元、1320元、6940元。
中小学教师、医院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
此外,不同级别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费也都有提高。
另外,在较大幅度提高基本工资、养老待遇的同时,公务员工资中的津贴补贴、隐性福利,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的绩效考核部分,都将进行严格削减、规范。
津贴降下来提高基本工资占比目前公务员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其他部分,其中占比高达70%的津贴补贴部分,基本都是处于不透明的状态。
本次由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调整公务员工资方案,重点就是严格规范、削减津贴补贴,把公务员工资收入中,过高的津贴补贴降下来,大幅提高基本工资占比。
在规范、削减津贴补贴方面,方案除了明确要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严格遵照2013年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外,还规定省部级正职的津贴补贴每月减少650元,相应地,办事员每月减少220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已下发完整篇.doc
201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已下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已下发(三)在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这次改革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所以引入了职业年金的设计。
说到制度公平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
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这是积极的信号。
当然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
网上在讲国务院办公厅发了文件,我也注意到了这个信息。
配合这次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目前,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
E 缴费细化到月体现职业生涯贡献对于一个公务员来说,改革前和改革后退休的,养老金领到的标准有什么样的变化?胡晓义:我先说宏观,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底改了什么?第一,改了一个制度模式。
原来是单位保障模式,现在变成了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这样单位退休抚养比不平衡就被分散掉了。
第二,改了计发办法。
原来参照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和工作年限,改革后是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细化到每一年甚至每个月的缴费,体现了一个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到底哪个高哪个低?具体到每个人会非常细致。
从政策设计上,我有这样的信心,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
坦率地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运行中,确实有一些企业和个人有这样那样的想法,觉得我缴费,现实的收益少了,即期的收入少了,所以千方百计地规避缴费或者降低缴费基数,实际上这是对自己长期和未来利益的损害,大家一定要明确这一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11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30【实施日期】2010.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顺利进行。
各地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反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10.21【实施日期】2009.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4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各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总工会,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中央驻晋企业: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一、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相同。
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四、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分配制度、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晋人社厅发〔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7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690元的补到269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山西工资调整最新标准
山西工资调整最新标准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山西省的工资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山西省政府不断完善工资调整政策,确保工资标准能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山西工资调整的最新标准。
首先,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山西省将对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城镇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至2200元,农村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至1800元。
这一调整将有效缓解劳动者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其次,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也将有所调整。
根据山西省各地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将对不同行业的工资进行差别化调整,以更好地反映劳动者的付出和贡献。
此外,对于技能人才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工资标准也将进行适当提高,以激励更多人投身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再者,山西省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鼓励劳动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遇到工资拖欠等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山西省将进一步完善工资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工资调整的长效机制。
通过定期对工资水平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工资标准能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让劳动者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同时,加强对工资调整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广大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参与到工资调整的过程中来。
综上所述,山西工资调整的最新标准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也为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相信在政府的政策引导下,山西省的工资水平将会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障。
让我们共同期待山西省工资调整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让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获得更多的实惠和尊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20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
复函(2010)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10]54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3.10
【实施日期】2010.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5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0〕4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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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2006年12月23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59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山西省工资调整方案
山西省工资调整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山西省工资水平较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也不利于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山西省政府决定进行工资调整,以提升员工的收入水平,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提升山西省员工的工资水平,提高其生活品质,激励员工积极投入工作。
2.原则:–公正透明:调整方案应公开透明,确保工资调整的公正性。
–激励导向:根据员工的绩效和贡献程度,进行差异化调整,激发其积极性。
–合理可行:调整方案应符合山西省财政承受能力,能够持续实施。
–保护合法权益:工资调整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方案1. 基础工资调整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调整山西省的基础工资标准,确保基础工资具有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2. 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绩效工资制度,将员工的绩效与工资直接挂钩,从而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和员工的表现,设定不同的绩效指标和评价体系。
•将绩效工资设置为可调节的部分,员工的工资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客观,并及时调整绩效工资。
3. 薪酬福利改善除了工资调整,还应考虑员工的其他薪酬福利,提高全面收入水平和工作满意度,具体包括:•加大职业年金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优化力度。
•提供多样化的员工福利,如健康保险、住房补贴、培训津贴等,以增强员工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4. 岗位优化和职业发展优化岗位设置,根据新形势和新需求,对岗位职责和薪酬进行适度调整。
同时,加强员工的职业发展计划,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发员工的学习动力和发展潜力。
四、实施计划1.方案制定: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工资调整方案。
2.内部宣传:组织内部对工资调整方案进行宣传,解答员工疑问,确保员工充分了解方案内容。
3.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对工资调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修正不合理的地方。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8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7.03
【实施日期】2007.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劳社厅发〔2007〕8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理顺分配关系,增加职工收入,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要求
本省辖区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要根据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制订当年
的职工工资增长方案;要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者岗位贡献等情况,参考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各类职工工资水平;要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定期进行人工成本总量、结构和投入产出情况的统计、分析,根据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妥善处理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的关系。
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不得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方案的函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3]151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社厅函〔2013〕151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3〕1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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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
资的实施意见
篇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全文201X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
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
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X年1月12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
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
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
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
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
(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事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
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
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
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
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
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确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
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
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
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
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
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来自:WwW. :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意见 )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
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
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
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
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
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
批后组织实施。
各省直机关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部分
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
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篇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篇三: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X]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