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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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进行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四)申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六)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七)转让时须按原用途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五、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原件1份);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四)原土地权人持有的土地出让合同(全部原件);

(五)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

(六)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七)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转、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八)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

(九)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并标明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图原件2份);

(十)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十一)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属于昆明市城市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土地,且转让合同中明确土地转让价格的可不提供);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股东)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

(十三)因转让地上建筑物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状况调查表》(原件1份);

(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地块投资情况调查表》(原件1份);

(十六)转让地块投资情况说明(原件1份)及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七)宗地开发投资情况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十八)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十九)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二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上述报件还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六、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状况调查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地块投资情况调查表》,可到昆明市人民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登录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网(网址:http://)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尚义街8号;电话:3149801、3149871)

八、行政许可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受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窗口核发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缴纳税费占用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

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无时效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

取得转让批准文件、缴清相关税费后可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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