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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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什么?在我国土地权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是对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及处分权进行保护。

二是对土地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相关阅读推荐:土地出让金计算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单位用地转让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

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

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

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

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备注: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8法律意见书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xx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R-0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1. 贵公司的长沙体育新城R-06地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村,使用权面积为52151.9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03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2003年为国中(长沙)体育新城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 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 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包括:(1) 用地申请书和申请报告。

(2) 计划部门立项批示。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投资情况的认定报告。

(4) 转让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 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其他资料。

(6) 地形图上标准路幅坐标3份,规划定点会签规划批件。

(7) 定点蓝线图2份,规划设计要点。

(8) 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 公司董事会决议。

(10) 地籍审查认定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及权属,上好坐标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26•【文号】建规[2002]270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

土地供给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知识和经验;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审批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审批程序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 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 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施工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 审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 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如果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 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 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或集体所有土地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的用途和年限让与(出租) 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 让(租赁)价款的行为
001前置条件
001前置条件
1、用地权属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前应由有资质的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整治 2、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九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土地管理 局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市土地管理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计划的证件 和基建计划,核发《用地指标通知书》 002规划符合性和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注意规划出让条件必须是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是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外是村规划) 1、范围: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国有土地权的转让模式和操作标准流程

国有土地权的转让模式和操作标准流程

国有土地权旳转让模式和操作流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旳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1、以出让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商定支付所有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旳,完毕开发投资总额旳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旳,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她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旳,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公司、其她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合法旳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旳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 条、第39 条《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 条(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以出让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旳,要商定建筑物转让旳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与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与否变化土地用途、成交价格与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旳,要商定建筑物转让旳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与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否符合都市规划规定;(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旳土地收益上缴国家;(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6)登记发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1、必要旳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旳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国有土地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4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份);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5、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单据复印件(验原件);6、立项批复、投资估价报告;7、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土地估价报告;8、强制性转移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9、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交转让人身份证、户口薄或结婚证复印件及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验原件);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属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成员名单(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属集体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10、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2、勘测定界图4份;1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三)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不收费湖南省浏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转让方:受让方: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表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仅供参考)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XXXX公司(厂)(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XXXX公司(厂)(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按照甲方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签订的(仑土出合[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宁波市北仑区XX镇XX村,总面积为XXXX大写平方米(XXXX小写㎡),甲方持有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通知书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通知书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通知书1.作业目的通过土地转让获取的土地,为了使其具有合法效力,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

2.作业依据2.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2.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七条、第二十五条;2.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2.6《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7《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2.8《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收实施办法》(珠府[2006]60号);2.9《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珠府[2006]107号)。

3.主管岗位开发部经理主办岗位报建员4.紧前工作及条件4.1土地转让协商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5.作业描述5.1核准范围:对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予以核准审查:5.1.1已出让未进行建设或部分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5.1.2享受优惠地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5.2核准资料:5.2.1盖印公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申请表》(附后,可以领取,也可以在市国土资源网站下载);5.2.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含年检情况)复印件1份、验原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状况查询单;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及申请文件须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5.2.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或有的《补充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2.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2.5缴付地价款证明(含是否享受优惠地价的资料);5.2.6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2.7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进行公证或由相应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5.2.8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进行公证或由相应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5.2.9需要宗地分割的,持分割后的房地产权证书申请;5.2.10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须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完善土地登记后再提出申请;5.2.11不属闲置土地或已办理闲置土地处理手续的证明;5.2.12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证明;5.2.13关于项目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5.2.14反映宗地土地利用现状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

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研究——以武汉市为例发布时间:2021-03-16T02:11:37.07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李全春白翠媚尚聪敏郑钢[导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一种完全市场行为,本文从协议出让用地范围及协议出让程序两方面思考,以武汉市为例,提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议。

李全春白翠媚尚聪敏郑钢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内容摘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一种完全市场行为,本文从协议出让用地范围及协议出让程序两方面思考,以武汉市为例,提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议。

关键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1.关于协议出让的两个部级文件目前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有两个,分别是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令)以及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2.1 114号文的规定(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2.2 武政规〔2016〕1号文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武政规〔2016〕1号文规定,以下情形也可以协议方式供地:(1)项目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建设单位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2)经营性项目扩大用地,扩大地块面积偏小,形状不规则,难以独立成宗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投资建设“三旧”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还建房、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还建房、土地储备项目还建房,以及“三旧”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非商品房建设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使用者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流程,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平,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进行管理和批准。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办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的程序1.申请阶段: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项目建议书、资质证明等。

申请书应包含使用者的基本信息、土地用途、面积要求、出让价格等。

2.初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者的资质和申请内容的合规性。

初审合格的申请将进入下一阶段。

3.公示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将批准的申请公示一定的时间,以便社会各界对申请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

4.审批阶段: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反馈,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审批决策。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5.签订合同阶段:申请者在获得批准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6.登记颁证阶段:申请者在支付出让金后,将合同及相关材料提交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的要求1.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用途规划要求。

2.申请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3.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4.申请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申请、公示、审批等流程。

5.申请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的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收土地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申请用地程序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或图片,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该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意见书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2 转让条件2.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2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 合同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

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是指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程序、条件、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二、规范内容1.招拍挂出让程序(1)招拍挂出让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所有参与者应当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具体程序包括发布招拍挂公告,接受申请,组织递交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进行标的物确定,招标、拍卖或挂牌,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签订合同等。

(2)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申请、查看、交付等服务,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2.招拍挂出让条件(1)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复合开发条件,包括土地规划用途明确、具备基础设施条件和配套设施条件等。

(2)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出让土地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

(3)出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不同的限制条件,如开发用途、项目建设条件、转让权利等,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

3.招拍挂出让管理(1)招拍挂出让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招拍挂出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避免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2)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招拍挂结果,并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对参与招拍挂的各方功过进行评价,以促进诚信行为。

(3)加强对拍卖、挂牌交易行业的监管,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从业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资本膨胀。

(4)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对土地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的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确保招拍挂出让的公平公正。

三、试行效果与展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规范试行,有助于减少行政执法的主观性,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国家应当加大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力度,及时总结试行经验,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制度和执行力度。

法释[2005]5号--最高法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法释[2005]5号--最高法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出让申请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

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1.1 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1)土地出让申请(原件);(2)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3)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4)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①规划意见书及附图;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③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的说明;⑤钉桩成果通知单;(5)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④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⑤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6)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7)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8)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9)其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6.18•【文号】法释[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 -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 1 -3 依据 ······················································································· - 1 -4 总则 ······················································································· -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6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 9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1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3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16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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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进行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四)申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六)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七)转让时须按原用途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五、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原件1份);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四)原土地权人持有的土地出让合同(全部原件);
(五)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
(六)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七)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转、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八)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
(九)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并标明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图原件2份);
(十)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十一)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属于昆明市城市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土地,且转让合同中明确土地转让价格的可不提供);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制企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股东)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
(十三)因转让地上建筑物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状况调查表》(原件1份);
(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地块投资情况调查表》(原件1份);
(十六)转让地块投资情况说明(原件1份)及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七)宗地开发投资情况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十八)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十九)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二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上述报件还须同时提供电子报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六、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状况调查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地块投资情况调查表》,可到昆明市人民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登录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网(网址:http://)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地址:尚义街8号;电话:3149801、3149871)
八、行政许可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受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窗口核发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缴纳税费占用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
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无时效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
取得转让批准文件、缴清相关税费后可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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